英国上议院,英国议会的两院之一,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成立时间14世纪,外文名House of Lords of the United Kingdom。
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即为“灵职议员”,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即为“俗职议员”,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一般称之为“国会缙绅”(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并几乎存续至今。
英国上议院
概述
1544年始用“上议院”(House of Lords)的名称。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国内战取得政权的革命政府废止,复于1660年恢复。上议院的权力曾一度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然而,自19世纪以来,上议院的权势逐渐凌夷,至今已远不如由选举产生之下议院。据1911年与1949年通过的《英国国会法案》(Parliament Act),除去包括预算案在内的各种拨款案外,所有由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最多可于上议院搁置十二个月,但不可驳回。这项权力于政治学中称为延宕性否决(suspensive veto)。据由《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进行的革新,撤消贵族们于院内世袭罔替的席位,仅保留若干席位给国务公署(Great Office of State)的署员们,以及另外92席由选举产生的贵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现今的工党政府正审慎考虑作进一步革新,但尚未通过成为法律。除了立法功能以外,贵族院尚拥有司法权:对联合王国内绝大部分的案件,自组最高上诉法院。
英国上议院在开会能并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内具法律经验的议员们,即人称“上议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联合王国之最高法院职权并非由上议院单独行使,亦时由联合王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 of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2005年宪政革新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新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成立后,将接收上议院高等法官们的司法职责。上议院的官方全称改为“于国会中集会之受尊崇的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灵职与俗职们”(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皆在威斯敏斯特宫召开会议。
沿革
国会自中世纪谏议国王的会议衍生而来。御前会议其后成为牧师、贵族、与各郡代表的组合(其后又加入各自治区代表)。首届国会通称‘模范议会’(1295)。包含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男爵、以及各郡与各自治区代表。国会的权威增长缓慢,随着君权的升降而起伏。例如说,爱德华二世在位期间(1307-1327),贵族拥有无上权威,王权受制,而各郡与各自治区代表则软弱无力。1322年,国会首次非经一般惯例或王室特许认可其职权,而是以国会自行通过确立其权威地位的方式,认可自身职权。爱德华二世之继任者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事态发展更进一步。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国会于其在位期间一分为二:下议院(由各郡与各自治区代表组成)与上议院(由领有圣职者及贵族组成)。国会权威持续增长,15世纪早期,两院所行使的职权都达到前所未见的程度。由于国内的贵族政治与神职人员影响重大,上议院远较平民院更具权势。15世纪晚期爆发的内战,世称红白玫瑰战争(Wars of the Roses),贵族势力于此期间再度削弱。许多贵族或于战斗中死伤,或因卷入内战而遭处决,许多贵族之原有产业因而落入君主之手。尤有甚者,封建制度凋零,各贵族所领的割据势力一蹶不振。君王因而得以于国内重建无上权威。君权于16世纪都铎王朝统治期间持续增长,于亨利八世在位期间(1509年-1547年)达到最高峰。上议院仍较下议院更具权势,但下议院之影响力亦日见增长。其与上议院之连系于17世纪中到达巅峰。国王与国会(大部分是下议院)的冲突最终于17世纪40年代引发英国内战。在查理一世于1649年败北并遭处决后,英联邦(Commonwealth of England)宣告成立,但这个联邦实质上由奥利弗·克伦威尔独裁统治。在克伦威尔与其于下议院的拥护者支配的政府中,上议院大致上又变成无权无势的机构。1649年3月19日,国会通过法案废止上议院。法案宣称:‘英格兰各界长久以来体验到上议院无益且危害英格兰人民。’直到1660年的议会(Convention Parliament)开会且英皇复辟后,上议院方再度集会。此后上议院又回复为国会中较具权势之一院─直至19世纪。
19世纪的英国上议院上议院于19世纪的历经数次改变。该院一度仅有50名左右的议员,复因乔治三世及其继位者大肆封爵而巨幅膨胀。院中个别议员的影响力因而骤降。此外,上议院本身的权势也在降低,而同时下议院的力量却在增长。在下议院逐步发展出优势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1832年的改革法案危机(Reform Bill Crisis)。在当时,下议院的选举体制并不民主,而是极为陈旧原始:以财产权大幅限制选民资格;许多选区数世纪以来未曾重新划界;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的市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但仅有11名选民的老沙伦(Old Sarum)特别行政区坚持因袭其固有的权利,选出两名国会代表。小自治区易受贿选影响,区代表通常受赞助者的控制,这些赞助者的提名即当选的保证。若干贵族一人可赞助数名腐化的口袋区(pocket borough),从而在下议院中划出可观的地盘。1831年,当下议院通过改革法案以纠正这些病态情况时,遭上议院驳回,且于1832年又再遭驳回,但内阁并未就此放弃众望所归的改革志业。格雷伯爵二世,查尔斯·格雷首相(Charles Grey, 2nd Earl Grey)于是议请国王另行册封约80名赞成改革的贵族以压倒上议院中反对此案的力量。威廉四世一开始对此议留中不发,但上议院中的反对派已倍感威胁。反对改革的议员们因此于册封新贵族之前认输,在表决中弃权以任令法案通过。上议院的政治影响力在这场危机中受损,但并未彻底瓦解。然而上议院的权势在19世纪受到更进一步的侵蚀,下议院逐渐成为国会中较有力的一院。上议院于1906年自由党政府上台后权势再度抬头。赫伯特·阿斯奎斯(Herbert Henry Asquith)的政府提出数项社会福利计划,这些计划以及与德国间昂贵的军备竞赛,迫使政府以加税的方式筹措财源。1909年,财政大臣戴维·劳合·乔治提出人民预算(People's Budget),对富有的地主开征新税。这项不受欢迎的法案,在保守党主导的上议院中受挫。上议院的权势因此成为选战主要议题,自由党于1910年1月再度胜选获得政权,阿斯奎斯于是提案严格限制上议院的权力。其进程因爱德华七世驾崩而延迟,但于新君乔治五世即位后不久重新提案。在1910年12月的大选后,阿斯奎斯得以确保限制上议院权力案定获通过。首相提案,国王同意,而贵族院若不通过此案,将会涌入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
《1911年国会法案》迅速生效,褫夺上议院驳回大多数法案的权力。拨款案(仅与岁入及公共支出相关的法案,如预算案)不能在上议院中搁置超过一个月,而其他大多数法案则不能超出三个会期或两个历法年度。《1911年国会法案》本非永久性方案,原已策划更为广泛的改革,但两党皆无彻底执行之热情,而上议院大体上维持世袭。1949年,国会法案经小幅修订,上议院有权搁置大多数法案的时间自三会期或两年缩减为两会期或一年。1958年,上议院优势性的世袭状态受《1959年终身爵位法案》(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改变。该法案授权在不设上限的情况下,册封终身贵族。1968年,哈罗德·威尔逊的工党政府企图改革上议院,提案允许世袭贵族保持上议院内之席位并参与辩论,但不具表决权。该计划于下议院受挫于相互结盟的传统保守党员(如卫生大臣埃诺奇·鲍威尔,Enoch Powell)与支持彻底废除上议院的工党党员们(如迈克尔·富特,Michael Foot)。在富特夺得工党的领导权后,废除上议院纳入党章。然而在尼尔·基诺克(Neil Kinnock,工党领袖)的领导下,代之以改革上议院。同时,策封世袭贵族也遭制止(皇室成员除外),仅有的例外是20世纪80年代保守党的撒切尔夫人主政时之三例。
改革
工党于1997年在布莱尔(Tony Blair)领导下上台,预示上议院即将改革。布莱尔(Tony Blair)政府提案撤除所有贵族于上议院中世袭的职位,作为改革上议院的第一步。1999年,英国政府对上院实施了激进的改革,通过《上院议员改革法案》,大刀阔斧废止了600多名世袭贵族的议员资格,只保留92名世袭议员,这92名世袭贵族可在上议院改革完成之前保留其席位,以作为妥协条件。但《1999年上议院法案》则移除全体世袭贵族的议员席位。(条款详下)然而,改革自此再无进展。韦瀚委员会(Wakeham Commission)提案,上议院内20%的成员由选举产生,但此计划广受批评。联席委员会(Joint Committee)于2001年创立以解决该项纷争,但未能就此达成结论,反而提出七种选项以供国会采用(全体指派、20%民选、40%民选、50%民选、60%民选、80%民选、以及全体民选)。在2003年2月一连串令人困惑的公投中,所有的选项全未通过,尽管80%民选的选项距离门槛仅差3票。国会议员们则支持彻底废院,反对以上所有选项。一个国会次团另行提案,建议全院70%民选,其他名额大部分由委员会指派,以传承技巧、知识与经验。该案亦未能排上议程。于是新的贵族议员仅由院内指派而受策封。工党现今企图于下届国会早早提案改革,但仍未声明将会提出何种体制。然而,据信其倾向于支持比利·布瑞格的二次委选(Secondary Mandate)体制。保守党主张80%民选的上议院,而自由民主党(Liberal Democrat)则吁求改组为全员直选的参议院(Senate)。议员直选,设立主要为民选的国会第二院,为2005年联合王国普选时,跨党派的选战主轴。选后的女王致辞(Queen's Speech)宣告,政府于2005/2006的立法会期中‘将带动提案以持续改革上议院’。《泰晤士报》于2005年1月19日报导,工党的提案会是80%民选,且对‘国会第二院’进行更名。
灵职议员
贵族院中代表英国国教会(英国圣公会)的议员称为灵职议员(Lords Spiritual)。灵职议员曾为贵族院中之多数,包含英国国教会的大主教、主教、男修道院院长与女修道院院长。1539年之后,因为解散修道院使男女修道院院长无法产生的缘故,仅大主教及主教继续参与国会。1642年,英国内战期间,灵职议员全体遭排除于国会之外,但于1661年神职法案(Clergy Act 1661)制订后,又回复国会席位。1847年曼彻斯特主教职位法案及之后各项法案进一步限制灵职议员名额。现在,灵职议员不得超出26名,包含教内最重要的五名主教(Prelates):坎特伯雷大主教、约克大主教、伦敦主教、达拉谟主教与温彻斯特主教。贵族院的灵职议员另包含其他21名英国国教会中最资深的教区主教。苏格兰国教会(Church of Scotland)并无灵职议员代表,其据长老会教义,不设主教。1801年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之后,爱尔兰圣公会(Church of Ireland)于贵族院中获得代表权。爱尔兰圣公会教士中,有四席(一名大主教与三名主教)轮值保障席位,于国会每次会期后轮替(会期一般约为一年)。爱尔兰圣公会于1871年撤废,并中止于贵族院中的灵职代表权。威尔士公会于1920年放弃国教地位后,同样也被中止灵职代表权。所以灵职议员中目前仅有英国国教派代表。
俗职议员
自解散修道院之后,俗职议员成为贵族院中人数最多的一群。不同于灵职的是,俗职议员党性较强。无党派支持的议员称为中立者(cross-bencher)。俗职议员一开始包含数名世袭贵族,其爵位多样,包括公(duke)、侯(marquess)、伯(earl)、子(viscount)、男(baron)、与国会缙绅(Lord of Parliament)。世袭的地位由君王册封而来,而现代则是由在任首相作出建议。1999年启动的改革(详上述)使数百名世袭贵族丧失贵族院席位。1999年上议院法案规定贵族院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袭贵族。有两个世袭职位因与国会相关而保留院中席位:英国纹章院院长(Earl Marsha)与掌礼大臣(Lord Great Chamberlain)。全部90名世袭贵族中,15名经由全院选举,另外75名以政党分组,由院内议员自行挑选(详下当前的组合)。选出的世袭贵族去世后,便依顺位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举行差额选举。去世的贵族若为全院选出,其接替者亦须经由全院选出;而若是由次团选出的贵族议员,其接替者亦须由相同团体选出。贵族院也包含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一个自院内中议员选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内团体。常任上诉法官,通称司法议员(Law Lords),一开始依1876年上诉审判法案规定,经首相挑选,由君王作官式指派。常任上诉法官须于70岁退休;或经由政府延长任期后,于75岁退休。逾龄退休的司法议员不得再审议任何司法案件。常任上诉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额12名,但可依法令(statutory instrument)变更。常任上诉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争端,以维持司法独立。常任上诉法官于贵族院终生保有议席,于卸任司法职务后仍保有议员资格。前大臣与担任过其他高阶司法职务者亦可受任司法议员,然而如此行使职权在实际上并不常见。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常任上诉法官将改任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并于卸职前禁止于入席贵族院或参与表决。俗职议员中人数最多的一群,实际上也就是全院中人数最多者,为终身贵族。目前贵族院中所有的终身贵族,爵位皆为男爵,依1958年终身贵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册封。终身贵族与其他贵族相同,由首相提请君王册封。然而,首相于大会中允许各党领袖选拔数位终身贵族,以维持贵族院中的政治均势。其他尚有若干无党籍终身贵族,由独立的贵族院指派委员会(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数目由首相决定。拥有终身爵位的世袭贵族,可不经选举而连任贵族院议员。2000年,英国政府宣布设立独立指派委员会,依卡登汉的史蒂文森爵士(Lord Stevenson of Coddenham)所定,自3,000位申请人中,选出15名所谓的‘人民贵族’(“People's Peers”)。挑选过程接受媒体评判,选出各领域内出类拔萃者,其中并无一般期待的‘普通人’。历史上有许多贵族不被允许进入贵族院的例子。当苏格兰与英格兰于1707年合并为大不列颠时,苏格兰的世袭贵族仅能选出16个贵族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届普选为止。爱尔兰于1801年并入大不列颠时,也有类似的条款。爱尔兰贵族可选出28名代表,于贵族院中终生拥有席位。爱尔兰代表于1922年停选,当时大半个爱尔兰都已改制为独立州。1963年贵族法案立法后,苏格兰代表停选;依该法,所有苏格兰贵族在上议院中皆拥有席位。
资格
贵族院议员有若干资格限制。年龄不足21岁者不得入贵族院议事,且唯有大英国与爱尔兰共和国公民具有贵族院席位。国籍限制此前更为严格:依1701年殖民法案Act of Settlement 1701)及之前的1948年不列颠国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48),唯自英国本土出生者符合资格。贵族院议员另有若干与破产相关的资格限制。受破产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仅英格兰与威尔士受理申请)、或经破产判决(北爱尔兰)、或房产遭没收(苏格兰)之臣民不得拥有贵族院席位;叛国罪经判决定谳者于服刑期满之前不得拥有贵族院席位,经判决定谳后复得赦免者例外。值得注意的是,因叛国罪以外罪行而服刑者,在刑期中并不自动丧失议员资格。最后,有若干资格限制仅适用于常任上诉法官。唯‘高级司法官员’任职超过两年者,或出庭律师执业达十五年者可经册封为常任上诉法官。‘高级司法官员’一辞所指包含英格兰与威尔斯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高等法院。女性原本即使身为贵族亦无资格拥有贵族院席位,直至1958年终身爵位法通过后,方允许女性担任议员。然而,女性的世袭贵族于1963年贵族法案(Peerage Act 1963)通过前仍受排挤。自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通过后,女性世袭贵族仍具备被入贵族院之资格。贵族院中之女性议员全属俗职,英国国教派目前并不容许祝圣女性主教,这项争议目前己受关注,多名观察家预期不久之后将会有女性的主教。
议员待遇
上议院议员没有薪水,出席议会会议和活动基于自愿。但议员出席上议院会议和活动,可享受交通、住宿、伙食等补贴(约290英镑/天)。此外,在上议院担任职务的议员,可领取职务薪水。
职务
与平民院不同的是,贵族院不设院长,而是由上议院大臣(Lord Chancellor)‘代行职权’(ex officio)行使主席职务。(2005年的上院议长兼宪政事务大臣为查利·福克纳勋爵(Charlie Falconer, Baron Falconer of Thoroton)。)上议院大臣不仅职司贵族院院长,也是内阁成员。其办公室名称,前称上议院大臣司(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现为宪政事务司(Departme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上议院大臣另兼英格兰与威尔斯之司法首长,担任英格兰与威尔士最高法院大臣。因之上议院大臣身兼行立法、司法三权。
2003年六月,布莱尔政府宣布,上议院大臣一职混淆行政与司法权责,应予撤废。然而,撤废案遭上议院驳回,只撤消宪政官事务办公室,成立宪政事务部。而2005年司法改革案经过修订,也保留上议院大臣的职务。该法案不再保证由上议院大臣担任上议院主席,而允许上议院自行选出院长。在此之前,上议院大臣继续行使主席职务,直至创设出新的院长职务为止。上议院大臣可由其副手代行主席职权。各委员会主席、第一副主席(Principal Deputy Chairman of Committees)、以及若干委员会的副主席们皆为上议院大臣之副贰,且皆由上议院自行指派。依据传统,君主指派各委员会的主席、第一副主席、或其他副主席兼任上议院副院长。法律并未规定上议院的大臣与副院长应为国会议员,但这已是长久以来的习俗。上议院大臣于上议院中主持会时身着金黑二色之礼袍。上议院大臣与副院长的座位称为羊毛袋(Woolsack),是一个填塞羊毛的红色座椅,设于议事厅正前方。当议员们于上议院分别各自召开委员会时(详下),会议的主席或副主席并不坐在‘羊毛袋’上主持议程,而是坐在院内的议事桌(the Table of the House)的座位上。议事主席的职权远小于平民院议长(Speaker of the United Kingdom House of Commons),仅作为全院代言人,宣布表决结果而已。上议院大臣或副院长不能决定由哪一位议员发言,也不能惩处违规议员。上议院大臣与副院长仍为其所属政党之一员,且可参加投票,这点与平民院不同。院内另一位重要官员为上议院领袖(Leader of the House of Lords),由首相指派。上议院领袖为内阁成员,负责带动政府议案通过上议院;亦可于需要时对院内议程提出建议,其建议仅为非正式性质,而非职责所在。首相另可指派一位副领袖(Deputy Leader),于上议院领袖缺席或不能视事时代行其职权。国会书记官(Clerk of the Parliaments)为院内首席官员,但不具议员身份。书记官经国王指派,得就院内规章对议事主席作出相关建议,签署命令与传票,对法案背书,并保存国会两院的纪录,并于必要时负责洽商世袭贵族的选举。国会副书记官(the Clerk Assistant)由上议院大臣指派,经院内通过,作为书记官的助手并担任宣读秘书(reading clerk)。 黑杖礼仪官(Gentleman Usher of the Black Rod)是院内另一名重要官员。其职衔因其办公室标志为一根黑杖(Black Rod)而得名。黑杖(通常仅称其为Black Rod,礼仪官(Gentleman Usher)一名则广为人知)承担礼仪安排,负责全院门禁,并(承院内指示)采取行动压制议场内失序或失控的行为。黑杖亦主掌院内警卫官(Serjeant-at-Arms)办公室,其权限高于上议院大臣。黑杖礼仪官之职权可由黑杖礼仪士(Yeoman Usher of the Black Rod)或助理警卫官(Assistant Sergeant-at-Arms)代理。
议事程序
贵族院与平民院同于为威斯敏斯特宫召开会议。贵族院议事厅的装潢富丽堂皇,与布置简单的平民院议事厅恰成对比。贵族院议事厅内的长椅鬃成红色,故贵族院有时被称为‘红厅’(“Red Chamber”)。
‘羊毛袋’设于厅内前方,支持政府的议员坐在羊毛袋右方的座位上,而反对派坐在左边。中立议员(Cross-bencher)则坐在羊毛袋的对面座位。贵族院议事厅为多项正式仪典的举行所在,其中最引人注目者为每个新会期前举行的国会开议大典(State Opening of Parliament),国王于仪式中登上厅内御座,并现身于国会两院,为新会期发表演说,勾画政府施政事宜。贵族院议员于发言前无需征得主席同意,平民院内则为必须。若有两名以上议员同时起身发言,以院内鼓掌通过的方式决定先听取哪一方的发言。上议院领袖通常会对发言次序提出建议,一般也受尊重。院内发言须向全院致意(‘我可敬的各位议员先生们’(“My Lords”)),而非仅向主席一人(下议院习俗如此)。议员间不以第二人称(你)互称,而是用第三人称如‘尊贵的公爵’、‘尊贵的伯爵’、‘尊贵的议员’、‘尊贵吾友’等等。每位议员于每次会议期间,不得发言逾一次,唯会议召集人可于会议起讫各发表一次演说。贵族院内的发言无时间限制,然而,院方可经由通过动议‘兹不再听取尊贵的议员先生’(“that the noble Lord be no longer heard”)以停止某位议员的发言。院方同样也可经由通过动议‘兹对该议题即刻停止发言’以终结辩论。此程序称‘迳付表决’(Cloture,美式英文称Closure。另名guillotine),于院内极其少见。一旦针对某项议题的发言已达成结论,或召请迳付表决时,该议案即可交付表决。一开始付诸口头表决,由上议院大臣或副院长宣读议题,各议员回应‘满意’(“Content”,即赞成该议案)或‘不满’(“Not-Content”,反对),会议主席随后宣布表决结果。若有议员质疑,随即付诸书面表决(division)。各议员分别进入两室(‘满意’室或‘不满’室)之一,由职员于室中记录其姓名。每室各有两名计票人(Teller,由议员担任)计算参加表决的议员数。上议院大臣与副院长可迳于羊毛袋上表达意向。
女王在上议院宣读国会开幕词书面表决完成后,计票人提交计票结果给会议主席。表决结果若为平手,议案由下列程序决定∶继续沿用现行法规,除非多数议员主张修订或驳回;其他新进提案则遭驳回,除非多数议员主张通过。院内法定最低出席人数(quorum)在一般表决或程序表决为三人;在法案表决为30人。若不足法定出席人数,则表决无效。
委员会
联合王国国会基于多种目的运作多个委员会,最常见者为议案复审。两院的各委员会皆细究法案细节,并可进行修订。贵族院中,最常复审议案者为全院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该委员会一如名称所示,其成员包含全体议员。全院委员会于贵族院议事厅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而非上议院大臣;其议事规程与一般议程略有不同,具体的说,议员于议事中可发言不止一次。与全院委员会相类似的是全体议员皆可参加的重大委员会(Grand Committees)。重大委员会的会议不在贵族院议事厅召开,而是在另外的会议室中。重大委员会中无书面投票,任何议案修订都必须全体一致通过。所以重大委员会仅用于无争议性的议案。议案也可提交各公共议案委员会(Public Bill Committee),每一委员会包含12至16名议员。个别公共议案委员会为各特定议案特别召开。议案也可提交各公共专案委员会(Special Public Bill Committee)。公共专案委员会与公共议案委员会不同之处在于可以召开听证会收集证据。这些委员会的运作远少于全院委员会以及重大委员会。上议院中另有若干特别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各特别委员会成员由院方于各会期开议前指派。上议院可为各委员会指派一名主席,若未经指派,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可代为主持会议。大多数的特别委员会为永久性质,但院方亦可创立临时特别委员会。临时委员会于其特定目的(例如说,研议上议院改革)完成后解散。特别委员会的主要功能为检视并研议政府施政事宜,可召开听证会并收集证据以达成目标。法案虽可提交至特别委员会,但更常提交至全院委员会以及重大委员会。上议院另有数个内部委员会,监督或详查院内常规与管理。其中之一为遴选委员会(Committee of Selection),负责分派议员们至院内各委员会。
立法职能
大多数的法案国会两院皆可提交,但多由下议院提交。主文:国会法案(Act of Parliament)上议院驳回下议院所通过之法案受各项国会法案之严格限制。依这些国会法案规定,有些类型的法案可不经上议院,直接呈请王室恩准(Royal Assent)。上议院不可延宕拨款案(下议院院长认为仅涉及国税与公共基金的法案)逾一月。其他公共法案不可于上议院内搁置超过两个会期或一个历法年度。这些条款仅适用于由下议院始倡的公共议案,且效力不溯及五年之前。更进一步的限制为人称索尔兹伯里公约(Salisbury Convention)的宪政公约,即上议院不会试图反对列于政府竞选宣言(manifesto,对于总统制国家中的政党而言,则为党纲(party platform))内之法案。基于早于各项国会法案的惯例,上议院在金融法案上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上议院不可始倡税收或岁入相关法案,亦不可修订法案以插入税收或岁入相关规章。(然而,下议院经常放弃这项特权,允许上议院对法案作出影响经费的修改。)尤有甚者,上议院不可对岁入案作出任何修订。贵族院之前维持驳回岁入岁出相关法案的绝对权力,但此项权力一如前述,已遭缩减。由于贵族院的权力在法律与实质上皆已锐减,平民院现已成为国会中较有力之一院。
司法职能
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始自古代地区元老院(Curia Regis)之职司,其为当时宣读国王臣民请愿书之机构。上议院之司法职能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议员’,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诉受理法案(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之规定,分别指派的12名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管理院中繁杂的司法事务。一般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院中其他具高阶司法职位的议员)亦可行使司法职能。常任上诉法官或一般上诉法官一逾七十五岁即不可拥有司法席。议员们的司法事务受资深常任上诉法官或其副手─次资深常任上诉法官─之督导。上议院之司法管辖权于民事及刑事上皆及于英格兰、威尔斯、与北爱尔兰各法院之上诉案件。至于苏格兰则仅及于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为刑事最高上诉法院。上议院并非联合王国唯一终审机构。在若干案件中,是由联合王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 in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终审职能。枢密院之司法管辖权较上议院为狭,仅受理来自宗教法庭之上诉案、地方自治(devolution)之相关争议、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案(House of Common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75)相关论战、及其他若干次要案件。并非所有司法议员皆出席审理案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皆由各上诉受理委员会(Appellate Committees)专责审议,各委员会一般包含五名成员,由资深议员选定。审议重大案件的上诉受理委员会可能包含更多成员。虽然上诉受理委员会于个别会议室中举行会议,判决结果则于上议院议事厅中宣判。案件经上议院终审后即不可再上诉,除非事关欧洲法律,则可上诉至欧洲司法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欧洲司法法庭之判决较重法意,与上议院对法律条文字斟句酌大有不同。审议弹劾是一项由上议院全院共同行使,而非仅交付司法议员的司法职能。弹劾案由下议院提出,上议院审议,经上议院简单多数通过便可定谳。弹劾权基本上已然废退,最近一件弹劾案为1806年的梅尔维尔第一子爵亨利·丹达斯(Henry Dundas, 1st Viscount Melville)案。上议院曾一度为审判贵族遭控叛国或犯重罪的法庭。此时由官方为单一案件特别指派之理内官(Lord High Steward)主持开庭,而非上议院大臣。若国会正于休会期间,则另于理内法庭(Lord High Steward's Court)开庭审理。仅贵族们、贵族夫人、及其未再嫁之寡妻有权出席上议院或理内法庭审案,而灵职议员则交由宗教法庭审理。男女贵族在此特别法庭受审之权已于1948年废弃,贵族们现与平民百姓们于相同的法院受审。2005年宪政改革案将创设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以接收上议院的司法职权,以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的部分司法职权。另外,上议院大臣职务转变,撤除其身兼政府阁员及法官之职责。这项改变的动机,有部分是考虑到,行政、立法、司法因历史缘故三权混合,或与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之需求不能一致。(因具立法权或行政权之法官或未能作出公平判决之故。)新的最高法院坐落于密多谢克斯会所(Middlesex Guildhall)。
与政府的关系
与下议院不同的是,上议院并不制衡首相及其政府。唯下议院可迫使首相去职,或通过不信任案以召开选举,或撤回岁出。上议院对政府的监督颇为受限。内阁大多数的阁员出自下议院,而非上议院。具体的说,自1902年以来,所有的首相尽属下院议员。(1963年,身为伯爵的亚列克·道格拉斯-荷姆(Alec Douglas-Home)首相于其任期开始后放弃贵族身份,并很快的被选入下议院)。自1982年起,主要的内阁职务(除兼任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与上议院领袖(Leader of the House of Lords)之外),皆非由贵族担任。不过,上议院仍是新进阁员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