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海令

时间:2023-07-31 15:30:00编辑:奇闻君

海禁(又称洋禁),是一种锁国政策,旨在禁止民间私自出海通商,有谓“尺板不得出海”,也限制外国商人前往本国通商。明代海禁始于明初,终于隆庆,主要目的都是遏制东南沿海倭寇的侵扰,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

宋代海禁

宋朝自宋太宗赵光义时便开始了全面海禁。据《宋史》里的《太宗本纪》记载,雍熙二年(985年)九月赵光义“禁海贾”,又据《宋史·食货志》记载,赵光义于太平兴国初年(976年)规定私自与海外诸国贸易者,满一百钱以上判罪论处,十五贯以上就在脸上刺字发配流放到海岛,也就是说赵光义不止是全面禁止海外贸易,甚至连陆上与外国贸易也全面禁止,他还并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作为一项长期国策来实行。淳化五年(994年)还特意重申禁令,惩罚的法令也十分严酷,满一百钱就属于犯罪,超出十五贯就要在脸上刺字发配流放到海岛;后来又规定四贯以上判一年徒刑,二十贯脸上刺字发配当地当役兵。

赵光义之后,宋朝海禁政策趋于宽松,但并不意味海禁政策的取消。据学者陈高华在《北宋时期前往高丽贸易的泉州舶商》一文指出,宋仁宗时期有关市舶的条法《庆历编敕》和《嘉祐编敕》,都明文规定:“客旅于海陆商贩者,不得往高丽、新罗及登莱州界。”,而宋神宗时期的《熙宁编敕》也规定:“往北界高丽新罗并登莱界商贩者各徒二年。”,直到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年)才取消禁令。

宋神宗之后,宋朝海外贸易开展比较正常。然而,北宋灭亡之后,南宋初期,宋高宗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实行海禁,据《宋史·高宗本纪》记载,他在建炎四年(1130年)七月己未,“禁闽、广、淮、浙海舶商贩山东,虑为金人乡导”。不仅如此,他还在绍兴二年(1132年)八月下诏没收沿海百姓的海船,每年更换一次,守卫海道险要,实质与海禁并无多大差别。又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宋高宗于“绍兴十二年(1142年),兴榷场,遂取腊茶为榷场本,凡胯、截、片、铤,不以高下多少,官尽榷之,申严私贩入海之禁。”也就是禁止腊茶海外贸易。

宋高宗之后,宋孝宗开始调动军事力量打击海上私商集团。据《宋史·孝宗本纪》记载,孝宗于乾道五年(1169年)二月乙未,“命楚州兵马钤辖羊滋专一措置沿淮、海盗贼”,宋廷又于宋宁宗嘉定二年(1209年)五月乙巳,“命沿海诸州督捕海寇”。

总的看来,南宋海外贸易还是趋于正常。不过也有例外情形,即宋理宗于端平元年(1234年)六月,“禁毁铜钱作器用并贸易下海”,又于淳祐十年(1250年),“以会价低减,复申严下海之禁。”

元代海禁

元朝海外政策同唐宋相比,更具有开放性,但元朝也曾出现过“禁商下海”的海禁,并曾罢废过市舶机构,中国海禁自元朝开始,后被明清所继承和强化。海禁虽然对元朝海外贸易没有产生重大影响,但它表明封建统治者试图加强对海外贸易的控制。

过程

元朝海禁时兴时废,从元世祖末年起,到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结束,其间出现四次海禁。第一次海禁起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八月,世祖“以征爪哇,暂禁两浙、广东、福建商贾航海者”开始,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成宗诏有司勿拘海舶,听其自便”结束。第一次据元史《世祖本纪》记载,发生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八月,元世祖“癸未,以征瓜哇,暂禁两浙、广东、福建商贾航海者,俟舟师已发后,从其便。”严格说来根本不算是海禁,只是战争时期为防止海商向爪哇通报信息,出售军械,元政府实行的军事统筹政策。元朝海军船队一向爪哇出发,禁令随之作废。第二次海禁于大德七年(1303下)以“禁商下海”取消市舶机构开始,到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复立泉府院,整治市舶司事。”市舶机构自唐中叶以来,一直是管理海外贸易的主要机构,其兴废与海禁密切相关,因此,“整治市舶司事”表明第二次海禁结束。第二次是由朱清、张瑄贿官事件引发的整顿吏治风潮导致的大德七年关闭市舶司暂行整顿。朱清张瑄是当时海寇集团头目,在伯颜下江南时出力甚多,被元朝授以重职,掌管海运。这两人“恃其势位,多行不法”,贿赂江浙行省平章脱脱未遂,被脱脱揭发,事败伏法。据宋本《舶上谣》记载“朱、张死去十年过,海寇雕零海贾多。南风六月到岸酒,花股篙丁奈乐何。”很明显,朱张集团的垄断被打破,海外贸易局面为之一新。第三次海禁自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取消市舶提举司开始,史载“至大四年罢之,禁下番船只”。仁宗延枯元年(1314年)七月“诏开下番市舶之禁”,复立市舶提举司。第三次是武宗至大四年(1311)取消市舶提举司。据元史《百官志》记载,“至大四年罢之,禁下番船只”,然而延祐元年很快就“诏开下番市舶之禁”。最后一次海禁从元延佑七年(1320年)四月以英宗“罢市舶司,禁贾人下番”开始,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三月,“复置市舶提举司于泉州、庆元、广东、三路,”最后一次海禁时间最短,延祐七年四月,元英宗“罢市舶司,禁贾人下蕃”,然而两年后便“复置市舶提举司于泉州、庆州、广东三路”。第四次海禁结束。此后至元灭亡,市舶机构没有再发生变化。元朝海禁政策间断地总计有11年时间。

原因

海禁并不是元朝的既定国策,但是为什么会出现前前后后的四次海禁呢?

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因元统治者对外征伐而导致海禁,尤以第一次最为明显。元世祖并不满足于对南宋的征服,积极向外扩张势力。他首先将目标锁定在占城,由于占城人民的坚决反抗,终未成功。随后元朝统治者又把目光对准了爪哇。因爪哇在南海诸国中实力较强,元世祖认为只要征服爪哇,则“其余小国即当自服”。至元十六年(1279年)、十七年(1250年)两次遣使爪哇,但均未成功。至元十八年(1281年)十一月,元世祖又“诏谕爪哇国主,使亲来勤”,被拒绝。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爪哇国王葛达那加刺将元朝使臣孟琪默面送回,忽必烈以此为借口,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二月,“以泉府太卿亦黑迷失,邓州旧军万户史弼、福建行省右皿高兴并为福建行中书省平章政事,将兵征爪哇。”但因跨洋作战,且受爪哇国内政治斗争影响,最后终于失败。史载至元三十年(1293年)十二月,“平章政事亦黑迷失、史弼、高兴等无功而还,各杖而耻之,仍没其家费三之一。”在战争期间,为防止海商向爪哇通报信息,出售军械,元政府实行了海禁,但这种海禁往往随着战争的结束而解除。

二是为约束权豪、势要经营海外贸易,维护元朝的“官本船”制度。元朝“官本船”制度是元朝海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中国古代官方控制和经营海外贸易的一个典型。所谓“官本船”制度,即由官方出钱出船,委托商人经营的一种官本商办的海外贸易模式。早期由政府贷款给海商进行海外贸易,后由政府直接经营。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正月,卢世荣提出了“于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转运司,造船给本,令人商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的新建议,这一建议得到元世祖的认可。《元史·食货志》将其称为“官自具船、给本,选人人蕃,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同时元朝政府又规定“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人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由于元朝海外贸易获利甚丰,元朝政府不时颁布禁令,禁止私商下海,妄图垄断海外贸易的高额利润。史载“禁私贩海者,拘其先所蓄宝货,官买之;匿者,许告,没其财,半给告者’。在推行“官本船”制度的过程中,元朝初年那些海商大贾如朱清、张暄等人,拥有众多海船,每年获利无数,这些人又贿赂朝中官员,相互勾结,这无疑对元朝“官本船”的海外利润构成威胁。为垄断海外贸易的巨额利润,政府往往对其进行约束、限制,当这种限制走向极端时,便发展为海禁。在元朝“官本船”制度较为严格的时候,也正是海禁较多的时候。由于“官本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在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政府才宣布,“听海商贸易,归征其税。’

三是约束违禁品的外流。元朝禁止出口的商品较多,元朝政府规定:“诸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绵段匹、销金缕罗、米粮军器等,不得私贩下海,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七,船物没官,有首告者,以没官物内一半充赏,廉访司常加纠察。”《元史》中有多处多次声明严禁违禁品下蕃,如至元二十九年(1289年)正月“禁商贾私以金银航海。”延佑元年(1314年)元朝政府重新修订颁布了新的《市舶法则》,扩大了出口商品的禁限种类。尤其是金银被元朝贵族视为珍品,且开采量小,弥加珍贵,往往作为赏赐物赐与诸王、大臣等。自世祖后,元朝统治者用于赏赐的金银数量大为增加。如大德十一年(1307年)六月,仁宗“以金二千七百五十两,银十二万九千二百两,钞万锭,币帛二万二千二百八十匹奉兴圣宫,赐皇太子亦如之”。另外,铜钱的大量外流也造成元朝纸币的贬值。因此,有元一代对这些违禁品管理较为严格,当这些违禁品外流严重时,便通过禁海的手段阻止。

明朝海禁

明朝海禁是十四世纪时明朝政府对海事进行的一系列限制政策的统称。

元末明初,日本封建诸侯割据.互相攻伐。在战争中失败了的封建主,就组织武士、商人、浪人(即倭寇)到中国沿海地区进行武装走私和抢掠骚扰。对此,洪武年间,朱元璋为防沿海军阀余党与海盗滋扰,下令实施自明朝开始的海禁政策。早期海禁的主要对象是商业(商禁),禁止中国人赴海外经商,也限制外国商人到中国进行贸易(进贡除外)。明永乐年间,虽然有郑和下西洋的壮举,但是放开的只是朝贡贸易,民间私人仍然不准出海。而后随着倭寇之患,海禁政策愈加严格,虽起到了自我保护的作用,但大大阻碍了中外交流发展。

隆庆年间明政府调整政策,允许民间赴海外通商,史称隆庆开关。海禁的解除为中外贸易与交流打开了一个全新的局面。

明朝的海禁政策自洪武年间开始到明末海禁的废弛经历了一个多变的过程。从明初严厉的海禁政策,永乐年间海禁的松弛,永乐后(洪熙—弘治)海禁政策的再强化,嘉靖年间的海禁政策高度强化,隆庆开放和海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明末海禁的废弛。这些政策对明朝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背景

传统中国的海外贸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王朝政府经营的朝贡贸易,一种是由民间私人经营的私人海外贸易。朝贡贸易是指海外国家派遣使团到中国朝见王朝皇帝,“进贡”方物,中国王朝则予以官方接待,并根据“怀柔荒远”、“薄来厚往”的原则,回赠进贡国以“赏赐”。“赏赐”物品的总价值大于“进贡”物品总价值的数倍甚至数十倍,“进贡”与“赏赐”之间有着物品交换关系,体现着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更体现着国家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服务于政治关系。中国王朝国家多能积极经营朝贡贸易,确立有明确的政策,制定有完善的制度,设立有具体的经管部门。由政府一手经管操办,是朝贡贸易最为显著的特点,带有明显的政治属性,不是正常的外贸形态。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属于民间私营工商业经营,由于中国古代王朝国家很早就确立了抑商的基本国策,所以民间私人海外贸易长时期地受到王朝政府的抑制阻碍、严格管理甚至禁止禁绝,得到王朝政府鼓励扶持的时期十分有限。中国王朝国家时期,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缺乏发展的独立性和良好条件,其盛衰兴亡以王朝国家的私人海外贸易政策和管理为前提,是其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

从元朝开始,日本的民间走私行为发展成地方割据势力支持的海盗,中国的史书也开始出现倭寇的记载。也许是仰仗着战胜忽必烈军队的战绩,日本商人甚至驾驶武装船只来到中国,要求元朝政府开放贸易。元朝政府吸取了战败的教训,不愿再与日本人开战,便采取了海禁措施。传统中国朝贡贸易和私人海外贸易的上述特点,在明王朝统治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

原因

经济负担

明初,沿袭唐、宋、元朝制度,继续实行政府控制经管的朝贡贸易政策。朝贡贸易导致不断赔本,以致“库藏为虚”,给明王朝带来了越来越沉重的财政负担。朱元璋认为明朝的根本在于农业,而农业的产值足以养活大明王朝。

倭寇、走私盛行

江浙一带的百姓,甚至当时居住在泉州一带的外国商团曾经协助过张士诚、方国珍等人与之争夺天下,使他对海上贸易产生了恐惧。对于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和倭寇的猖獗,明太祖确立了严厉禁止的政策。

明朝建立不久之后却发生了所谓胡惟庸“通倭叛国”的大案。这件大案的节点是胡惟庸暗中勾结倭寇妄图推翻明政权自立为王。虽然后世史家对此结论多有质疑,但当时倭寇作为一种威胁明朝的外部势力却是不容小觑的。

这一时期,日本进入南北朝时期,许多日本浪人徘徊于中国沿海,从事海盗活动,频频袭扰明朝沿海地区。从元代以来,倭寇为患早已见诸记载,如明谢肇淛《五杂俎》卷四:“元之盛时,外夷外贡者,至千余国,可谓穷极天地,罔不宾服,惟有日本,倔强不臣。阿拉罕以师十万从征,得还者仅三人。”至明初,日本国仍是“不服王化,冥顽如初”,明朝派使臣赵秩往谕其君,但令人没想到的是日本天皇竟然对赵秩戏言相向,并且杀害了他。

曾经进兵收复海南的大将廖永忠因此向朱元璋上言建议彻底消灭倭寇,加强海防。于是,朱元璋对日本国下了通牒:“日本国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命信国公汤和经略沿海,设备防倭。”同时,为了防备沿海奸民与倭寇勾结,朱元璋下令“片板不得下海”,禁止老百姓私自出海。

过程

明初海禁

明太祖下令“寸板不许下海”,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国人对外交往的海禁政策。

洪武三年(1370),明政府“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

到了明成祖永乐年间,由于永乐皇帝靠武力夺了他侄子建文帝的位,而建文帝又下落不明。于是,永乐皇帝组织了一支强大的航海队伍,由三宝太监郑和率领,浩浩荡荡七下西洋,向印度洋沿岸各国宣示大明帝国的威严,使之不敢藏匿建文帝。

郑和下西洋,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中国航海史上的创举,然而郑和的七下西洋却并未给当时明朝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反而让这种厚往薄来的贡赐体系增加了明朝的经济负担。

民间反抗

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明政府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在这一错误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于洪武十九年(1386)废昌国县,二十年将舟山岛城区和镇外鼓吹两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岛)的居民徙迁内陆。本来,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对海防的巩固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海禁政策所实施的直接对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势力,他不仅不能成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区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区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从事渔业生产,或从事海上贸易。明太祖“严交通外藩之禁”,堵绝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正常谋生之路。如“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他们除起来进行斗争之外,已经没有其他选择。诚如顾炎武所指出:“海滨民众,生理无路,兼以饥馑荐臻,穷民往往入海从盗,啸集亡命”。“海禁一严,无所得食,则转掠海滨”。此外,滨海地区的居民还采取了另外一种斗争的手段,逃亡、潜往海外。“国初......两广、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为生者万计”。所以,海禁一开始就得不到切实的贯彻,反复发布的海禁令,也说明了这一点。还有一些人干脆参加了民间的对外贸易活动。“缘(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东南诸岛夷多我逃人佐寇”。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两个朝贡使团在宁波为入贡资格问题爆发了“争贡之役”,使很多无辜的中国军民被杀或被掳,“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轻中国心矣”。

此后,明朝统治者认为“倭患起于市舶,遂罢之”,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是以,朝廷接受建议,封锁了沿海各港口,销毁出海船只,断绝了海上交通。

走私泛起

在严厉海禁的政策下,民间私人海外贸易被视为非法行经,被迫走上畸形发展的道路,即被迫转入走私和武装走私,并出现了一些大的海上武装走私集团。嘉靖年间,最大的武装走私集团头目王直,成为众多走私集团的公认首领,“三十六岛之夷,皆听指挥”,拥众数十万,先称“靖海王”,后称“徽王”,甚至“南面称孤”。明王朝对这些武装走私集团进行军事打击,走私集团则团结起来并连结利用日本倭寇进行对抗,从而造成嘉靖四十多年间旷日持久的所谓“倭寇之乱”。倭寇之乱实际上是严禁民间海外贸易政策的必然结果,具有禁止与反禁止斗争的性质。倭寇之乱屡打不绝,甚至越打击反而越剧烈,使明王朝消耗了大量兵力物力,疲于应付,成了心头大患。这一时期严厉禁止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政策,具有很大的落后性,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违背了广大人民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人民的利益,给明朝社会经济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阻碍了正常的中外经济文化交流。

明朝海禁放松

世宗死,穆宗继位,认识到“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开始调整严禁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政策。

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巡抚涂泽民上书曰“请开市舶,易私贩为公贩”(私贩指走私商,公贩指合法商人)。同年,隆庆皇帝(明穆宗)宣布解除海禁,调整海外贸易政策,允许民间私人远贩东西二洋,史称“隆庆开关”。民间私人的海外贸易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东南沿海各地的民间海外贸易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明朝出现一个比较全面的开放局面。

不就开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并以月港为治所设立海澄县,设立督饷馆,负责管理私人海外贸易并征税。督饷馆对私人海外贸易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出海贸易的船只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船主要向督饷馆领取船引并交纳引税。此外,对日本的贸易仍在禁止之内,所有出海船只均不得前往日本。若私自前往,则处以“通倭”之罪。

虽然仍有着诸多管理和限制,开放的月港也只是一处小港口,但民间私人海外贸易至此毕竟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只要遵守政府的管理限制,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就被视为合法经营。政策和制度上的这种局部的和有限度的调整,史称“隆庆开关”。隆庆开放使民间私人海外贸易摆脱了走私非法境地,开始有条件地公开进行和较为正常地发展,并迅速发挥了积极作用。史载隆庆初,仅月港一地,“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成效明显。

据学界研究,当时明朝的产品诸如丝织品、瓷器、茶叶、铁器等,广受世界各国欢迎,而许多国家缺乏名优商品能满足明朝的国内需求,只好以白银支付所购明朝商品,引致白银大量流入明朝。据估计,明神宗万历元年(1573年)至明思宗崇祯十七年(1644年)的72年间,自葡萄牙、西班牙、日本等国输入明朝的银元,至少在1亿元以上,有力地促进了明朝国内商品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也为明朝中国商人积极参与当时已经建立起来的东亚及太平洋贸易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机遇和舞台。

评价

张立娜:明立之初的海禁作为新王朝立足未稳的防卫之策出台,而洪武十四年之后的海禁沦为了多疑的明太祖翦除政治对手、防止海内外勾结的副产品。洪武三十年里的严禁为后世的朱明君主创留了恶例。

胡海静:明朝的海禁政策严重影响到了明朝中央财政的主要来源,但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边海百姓的安全,在倭患解决以后,明朝就解除了海禁,这一点和清朝海禁有很重大的区别。

王冬青:明朝中后期的屯门之战和西草湾之战是近代西方国家对中国的第一次海上军事冲突,造成冲突的根本原因是近代西方国家的殖民扩张与明朝的朝贡贸易和海禁政策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

刘莲:明朝时期的中日关系曲折发展、倭寇的不断侵扰成为明朝政府实行"海禁"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

彭晔:十四世纪时期明朝开展了一系列的海禁运动主要是为了防止沿海军阀余党的叛乱以及海盗滋事。

郭学礼:明朝海禁不但没有禁住老百姓,沿海民众反而冲破海禁封锁纷纷下海从事走私贸易活动,海禁政策形同虚设,走私屡禁而不止。

聂德宁:在明朝海禁专制政策的长期限制之下,民间海外贸易活动步入了艰难发展的道路。

戚畅:为打击私人贸易,明朝建立伊始就厉行海禁,中外贸易失去了正常通道;为实现政府对海外贸易的控制,明廷又大力发展官方的朝贡贸易,由市舶司统一收购使团附载货物,以垄断朝贡贸易的利润。明代朝贡贸易和海禁的结合形成了明朝特殊的官方贸易垄断制度—朝贡贸易体制。

争议

中国明清时期实施的海禁政策,通常指控就是限制了沿海民众的正常谋生之路,而早期的麻制渔网质料很差,需三天打渔两天晒网,加上食物储存技术不佳,即使不禁出海也鲜有人“出海”捕渔。定位、星象、渔讯、气象、风象这些在早期皆是大问题,航至台湾都算生死攸关的事,并不是普通渔民就可以处理的事务,稍大吨位的帆船也不是个人能负担得了的,所以当时多是利用涨退潮以石沪、中国渔网或鸬鹚、舢舨等从事沿岸捞捕。

民间贸易虽被禁而在明代的官船、南洋船、县船并未禁绝,对于民间沿海船只也仅强迫改为不利远航的平底船及严禁民造双桅船(渔船不可能大到有双桅船编制),明代沿海船只真正被禁绝的时间不多,严格来说是从没禁近海船只,仅规范远洋船只,却可以有效制止粮食因无德商人因贪图东洋银货外流,及违禁品比如铜及铜制钱的外移,造成国内物价不稳定及米价等民生必需品高涨的情形,甚至引发粮食危机,尽管海禁实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走私和打击海盗,但实际上,真正受到打击的是本地渔业及国内的沿海贸易,海盗和走私商人的活动反而因为海禁的存在,而更为猖獗,对中国及其周边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相当消极的影响。

现代普遍的说法是纵贯明朝统治期间,“海禁”一直是明政府对海洋的基本政策,不仅远洋性质的海外民间贸易被禁止,明政府甚至不容许百姓进行捕渔业及沿海贸易。事实上仅沿海驾艇或舢舨的疍家、渔民,在明一代从未消失,直至清代的迁海令,故此说有夸大之嫌,明初因蓝玉“勾结外国势力,阴谋推翻明朝”(蓝玉案)加强的海防及严格海禁,有资料的不过存在五年(1393~1398),若完全无海运能力,靖难之后就不可能怀疑建文帝有船可逃至海外,就更别说明成祖之后的七下南洋。

明代大型帆船

清朝海禁

清廷为办铜需要,最初并不禁海,后来为了防止沿海民众通过海上活动接济反清抗清势力(主要为明郑)实行“迁界禁海”,而且较明代更为严厉。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下令沿海省份“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顺治十八年(1661年),更强行将江、浙、闽、粤、鲁等省沿海居民分别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防守,严禁逾越,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乱平定,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台湾告平,清廷方开海禁,先后于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间设立闽、粤、江、浙四大海关,分别管理各自下辖的数十个对外通商口岸的对外贸易事务。康熙年间的开海,是全方位的开海,不但东西两洋,而且一向严禁的赴日贸易也在开放范围之内,较之明代隆庆年间开始的局部开海范围和作用都要大的多,但是,仅仅过了三十多年,全面开海的政策就开始收缩,面对日益严重的“海寇”活动和西方势力在东亚海域的潜在威胁,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召见大臣,提出禁海问题,次年,规定拟定,正式实行南洋禁海。南洋禁海虽然并非全面禁海,但对于正在不断发展的中国民间对外贸易力量无疑是严重的打击。到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在大臣的反复奏请讨论下,担心闽粤地区因洋禁而引发海患,才同意废除南洋禁海令,随即重新开放了粤、闽、江、浙四口通商口岸。

乾隆年间(1757年),由于洪任辉事件的爆发,乾隆宣布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三个海关下辖口岸不再对西洋船只开放,只留下粤海关允许西方人贸易,对于南洋贸易,并不受此局限。并对丝绸、茶叶等传统商品的出口量严加限制,对中国商船的出洋贸易,也规定了许多禁令,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一口通商”,此后闭关政策更加严厉,直到鸦片战争的爆发,这种不合理的政策成为了矛盾的焦点。清中期废弃了明末至清初以来形成的传统主动海防观念。抑止了中国的海洋贸易,抑制国内工商业的发展。

但另一方面,从康熙24年(1685年)到乾隆只留下广州一个口岸的1757年,72年间,到中国贸易的欧、美各国商船有312艘。乾隆关闭三个口岸后,从1758年至1838年鸦片战争前夕,80年间,到达广州海关贸易的商船共5107艘,是开放4个口岸年代的16倍。从管理效率来说,4个口岸开放时,每个口岸每年平均只有1艘西方商船靠岸。只留1个广州口岸时,每年平均靠岸64艘西方商船,效率明显大大提高,使海关管理成本大大降低。

清朝海禁起因

清朝海禁政策初期主要目的是防范郑成功反攻。明郑一直长期依靠海上力量与清朝周旋,并曾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等西方人士合作,出口糖与鹿皮并进口西洋枪炮以增强明郑军队的战斗力,另外更请求英国人训练炮兵,战争时更借用英国炮兵手作战;而郑成功也曾向日本的德川家族请求过援助。因此,清廷实行严厉的迁界令。

清康熙元年(1662),为防御郑成功的进攻,下令在潮州实行海禁,将沿海居民迁入内地50里;至康熙三年(1664)又再迁徙50里(包括今潮安县庵埠、彩塘、铁铺、官塘一带),禁止出海捕鱼和贸易。康熙五年(1666)撤销澄海县并入海阳县(至八年才恢复)。康熙十年(1671)重申海禁,不准闽粤二省船只过洋。海禁一直延续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政府收复台湾之后始解除,准许澄海、南澳等地居民回原籍耕种,准许对外贸易。海禁给潮州人民带来重大灾难,生产、贸易受到严重破坏。

康熙时,清朝政府虽然开关与外国贸易,但对外国商船的活动极为注意,对逗留外国的中国人也防范极严。康熙下谕地方官要在沿海各地增设炮台,并指出"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必受其累,国家承平日久,务需安不忘危"。可见康熙对西方殖民主义者始终是存有戒心的。

随着当时海上商业的发展,清朝政府对外贸易的限制也日益严格,清朝的闭关自守,最突出的表现是在乾隆,嘉庆时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等殖民者对中国进行渗透,从这年开始,只准在广州一口通商,不得再往厦门,宁波等地。此外,清朝政府又制定了很多限制外商的禁例(防范外夷规条),如外商不得在广东省城过冬,外商需听中国行商的管束,外商不得在广州自由出入等等。同时也加强了对内地商人的限制,设立了保商制度。保商受政府委派,拥有对外贸易的特权,凡外来的一切人员,船只,货物及纳税等事皆由保商担保。

加税也是限制与西洋各国通商的办法之一。清朝政府的关税分船钞,货税两种。除康熙时曾一度减轻税额外,以后各种名目的附加税日益增多。乾隆时,清朝即以加重浙江等地海关税以抵制外商北上。同时,清朝政府还先后颁行了禁止五谷,金银,铜觔,丝斤出洋的种种禁令。

历史沿革

禁海令与迁界令

顺治三年(1646年)编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不过,当时的海禁政策并未真正执行。如康熙十五年(1676年)时任江苏巡抚的慕天颜在《请开海禁疏》也说:“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

但为了削弱、消灭郑成功等抗清力量,顺治十二年(1655年)浙闽总督屯泰奏请“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颁布“禁海令”,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省督抚提镇曰:“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辑,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然而,海禁实行五年未达到预期效果。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采纳了黄梧的“迁界令”,强令东南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迁界令措施对明郑有一定打击成效。不过使得东南沿海地区田园荒芜、百姓流离失所,其后海盗盛行,民生凋敝。

开海与展界令

康熙亲政后,一些地方逐渐“开边展界”,人民回乡复业。康熙七年(1668年),郑氏已退守台湾,广东先行松弛海禁。康熙八年(1669年)允许沿海居民复界。平定三藩之乱的战争即将结束之际,福建总督范承谟、姚启圣,江苏巡抚慕天颜,福建巡抚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祯等先后上疏,要求废除海禁,准民出海贸易。其中以康熙十五年(1676年)慕天颜的《请开海禁疏》最具代表性,由其中所述“今则盛京、直隶、山东之海船固听其行矣,海洲云台之弃地亦许复业矣,香山、澳门之陆路再准贸贩矣”可知此时北方的沿海省份已解除海禁,唯江浙闽粤四省尚在禁列之中,但江苏和广东的部分地区已弛禁。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平定台湾,正式展界。所谓“展界”,就是安排在顺治十八年前后被迁界令强迁的沿海居民复归故土。十一月,康熙帝将吏部侍郎杜臻、内阁学士席柱差往福建、广东主持沿海展界事宜,行前谕曰:“迁移百姓事关紧要,当查明原产给还原主,尔等会同总督巡抚安插,务使兵民得所。”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朝正式开海,准许百姓对外贸易,并在“粤东之澳门(一说广州)、福建之漳州府、浙江之宁波府、江南之云台山”分别设立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江海关作为管理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机构。江浙闽粤四大海关总领各自所在省的所有海关口岸,通常下辖十几至几十个海关口岸。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由于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政府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是禁止南洋贸易,即“南洋海禁”。

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被迫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

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政府再开南洋海禁。但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同年,由葡萄牙国王第一次直接派遣的使臣始至北京,以往清人称葡萄牙为西洋国,这次称之为博尔都噶尔国,误以为初次入贡,接待十分周到。

雍正七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设支店于广州,经营贸易事务。

一口通商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苏州亲眼目睹洋商船只络绎不绝,引起警觉,导致乾隆对西方殖民活动严加警惕,以海防重地规范外商活动为理由,谕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东通商,亦即乾隆谕令“本年来船虽已照上年则例办理,而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豫令粤关,传谕该商等知悉。……令行文该国番商,遍谕番商。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这一命令,标志着清政府彻底奉行起闭关锁国的政策。但该谕令并不对南洋商人限制,因此当时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许到闽、浙、江海关贸易,特别是闽海关。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庆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从南洋西属菲律宾的吕宋前往厦门贸易。

乾隆二十四年,受到“洪任辉事件”影响,清廷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而制定专门《防范外夷规条》,共有五项,故又称之为《防夷五事》,主要包括:禁制外国人雇人传达信息;外国妇女被严禁来华;严禁在华外商在广州过冬;禁止借外夷的资本及聘请华人役使;及外商到广州后由寓居行商管来检查。

乾隆四十一年谕旨:“朝鲜、安南、琉球、日本、南洋及东洋、西洋诸国,凡沿边沿海等省份夷商贸易之事皆所常有,各该将军督抚等并当体朕此意,实心筹办。遇有交涉词讼之事,断不可徇民人以抑外夷”。

洪任辉事件

乾隆即位后,在对外贸易方面基本上沿袭了先祖的政策。18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开始工业革命,其海外贸易日益扩张。特别是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首的西方商人,一直强烈渴望寻找机会打开中国市场。当时,在中国沿海的4个通商港口,前来进行贸易与投机的洋商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南洋一带也经常发生涉及华人的事端,这些情况很快引起了清朝政府的警觉和反感。

乾隆五年(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南洋的爪哇大肆屠杀华侨,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红溪惨案”。消息传来后,举国震惊。同时,澳门等外国人聚集的地方也经常有洋人犯案。另一方面,当时的英国商人为了填补对华贸易产生的巨额逆差,不断派船到宁波、定海一带活动,企图就近购买丝、茶。巧合的是,乾隆皇帝十分热衷于到江南一带巡游。据说当乾隆第二次南巡到苏州时,从地方官那里了解到,每年仅苏州一个港口就有一千多条船出海贸易,其中竟有几百条船的货物卖给了外国人。乾隆还亲眼看到,在江浙一带海面上,每天前来贸易的外国商船络绎不绝,而这些商船大多携带着武器,他不禁担心宁波会成为第二个澳门。于是在1757年南巡回京后,乾隆断然发布了那道著名的圣旨,并规定洋商不得直接与官府交往,而只能由“广州十三行”办理一切有关外商的交涉事宜,从而开始实行全面防范洋人、隔绝中外的闭关锁国政策。

挑战清朝封关政策,洋商驾船北上告御状就在乾隆闭关锁国的圣旨发布后不久,一起由英国东印度公司挑起的讼案,又进一步坚定了乾隆皇帝的决心,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洪任辉事件”。

英国人洪任辉,原名詹姆士·弗林特,当时是东印度公司的一名翻译。1755年,在东印度公司的指示下,洪任辉带领商船前往宁波试航,希望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的贸易港。当他们抵达宁波港时,受到当地官员的热烈欢迎。更令他们惊喜的是,浙海关关税比粤海关低,各种杂费也比广州方面少很多。于是,在此后两年中,英国东印度公司屡屡绕开了粤海关,派船去宁波贸易,致使粤海关关税收入锐减。两广总督等官员急忙向乾隆上奏,希望禁止洋船前往宁波贸易。本就对外商没有好感的乾隆皇帝便通知浙海关把关税税率提高一倍,企图通过关税手段让洋商无利可图,使他们不再来宁波贸易。不料英国东印度公司仍不断派商船前往宁波贸易。颇感无奈的乾隆只好在1757年关闭了宁波等地的口岸,只留广州一口通商。

英国东印度公司当然不愿就此罢休,指示洪任辉再往宁波试航,如达不到目的,就直接航行至天津,设法到乾隆的面前去告御状。乾隆二十二年(1757)六月,洪任辉率船携运大量枪炮军火等违禁品到达宁波,就增税之事与官员激烈争执,闽浙总督杨应琚亲赴宁波调处并奏报中央。十一月,乾隆帝裁示禁止英国商船进入宁波,由两广总督李侍尧传谕各国商人限于广州贸易,提高舟山、宁波、厦门关税一倍,强制起卸军火、帆具上岸。洪任辉粤海关再于1759年由广州出航,并向当地官员假称回国,实际却偷偷地直航宁波。不过,他们的行踪很快就被清朝官员发现,结果洪任辉的船在定海海域被清朝水师拦住,无法驶入宁波。无奈之下,洪任辉便按公司的指示,驾船来到天津。在天津,洪任辉通过行贿手段将一纸诉状送到直隶总督的手中,并由后者转呈乾隆皇帝御览。

此“状纸”内容长达七项,但主要有四点:第一,状告粤海关监督李永标纵容家人属吏敲诈勒索,征收陋规杂费68项,核银1000多两;第二,状告资元行老板黎光华,拖欠东印度公司货款5万多两;第三,状告广州官吏不循旧例接见洋人,致使家人属吏敲诈勒索;第四,保商制度弊病甚多,延误外国商船正常贸易的进行。

乾隆皇帝阅后,认为“事涉外夷,关系国体”,命给事中朝诠、福州将军新柱为钦差大臣赴广东会同两广总督李侍尧查办审讯。审理结果认为洪任辉不听浙江地方官的劝告,擅自赴天津告状,不但有辱天朝的尊严,而且怀疑他是“外借递呈之名,阴为试探之计”。

判决结果为:粤海关监督李永标被革职处分,海关陋规杂费一体废除,同时重申外国商船不可赴宁波贸易。洪任辉明知违反律例,不顾地方官多次警告,擅赴天津告状,判罚圈禁于澳门的前山寨,圈禁期满驱逐回国;代写诉状并呈状词的四川商人刘亚匾,以触犯讼棍教诱主唆、为外夷商谋砌款罪被处死;黎光华家产也公开拍卖抵债,洪任辉供称指使告状的徽州商人汪圣仪,与任辉交结、收受英国大班银一万三百八十两,按交结外国互相买卖借贷财物例治罪,但潜逃未获。

洪任辉本人被囚禁在澳门三年(1759年12月-1762年11月),刑满后被带到黄埔乘船遣送回英国,终身不得再返回中国。其实,东印度公司可以付一笔赎金,以免去洪任辉的刑期,但东印度公司并没有这么做,可见西方殖民者的险恶。不过,洪任辉在六年里(1760年至1766年)一共赚了8500英镑,其中2000英镑是为了补偿他受囚时所承受的“苦难”。而那位替洪任辉代写诉状的中国人,竟落了个被斩首示众的下场。

乾隆加大锁国力度,外国屡派使团交涉洪任辉事件发生后不久,乾隆感到要防止外商侵扰,除了将对外贸易限制于广州一地外,还必须加强对他们的管理与防范。1759年,朝廷又颁布了《防夷五事》,规定外商在广州必须住在指定的会馆中,并且不许在广州过冬,不得外出游玩,甚至还特别规定“番妇”不能随同前往;而中国商人不得向外商借款或受雇于外商,不得代外商打听商业行情。

马戛尔尼事件

在此后的近百年间,为了打破封闭的中国市场,欧洲诸国如沙俄、英国等国曾多次向中国派出使团,试图说服清朝皇帝改变闭关锁国的国策,但都无功而返。其中,1793年英国向中国派出的马戛尔尼使团,无疑是最著名的一次。

乾隆57年农历10月,英国商人波朗、亚免、质臣等来广州,奉国王乔治三世命向广东总督报告说:“因前年大皇帝万寿未申祝厘,今遣使臣马戛尔尼等将由天津入贡。”总督郭世勋转奏乾隆帝,乾隆帝谕“准其所请”。

1793年6月19日,使团船队抵达广州,之后马戛尔尼一行于8月抵达北京。9月14日(八月初十),乾隆帝正式接见使团,马戛尔尼代表英国政府向其提出了七个请求,要求签订正式条约:

1.派遣驻北京人员管理中英贸易。

2.允许英国商船至宁波、舟山及两广、天津地方收泊交易。

3.允许英国商人比照俄国之例在北京设一商馆以收贮发卖货物。

4.要求在舟山附近小海岛修建设施,作存货及商人居住。

5.允许选择广州城附近一处地方作英商居留地,并允许澳门英商自由出入广东。

6.允许英国商船出入广州与澳门水道并能减免货物课税。

7.允许英人传教至次年。

马加尔尼以书面列举请求,所有浙江、天津通商,京城设立货行,给予舟山小岛,另拨广州地方一处居住,减免广州、澳门往来各税,明定海关税则,俱不准行。马加尔尼提出开放宁波、舟山、天津等地为商埠,由于上述请求涉及割地和免税,因此被清廷拒绝。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清廷又将深受海外欢迎的茶叶作为禁止出口的货物之一,谕令皖、浙、闽三省巡抚,“严饬所属,广为出示晓谕,所有贩茶赴粤之商人,俱仍照旧例,令由内河过岭行走,永禁出洋贩运,偿有违禁私出海口者,一经掣获,将该商人治罪,并将茶叶入官。若不实力禁止,仍私运出洋,别经发觉,查明系由何处海口偷漏,除将守口员弁严参外,并将该巡抚惩处不贷。”

此外,诸如粮食、铁器、硝磺、金银等亦属禁止出口之列。特别是粮食,清廷控制极严,连船员食用也不准多带,每船只能依照人口多少与往返航期,每人一天以一升米为度。

在17世纪至19世纪世界性市场形成时期,西方经济学者无不认识到“只要输入王国的商品不超过输出,……显然不会使王国丧失什么”。大量的商品输出,不但可以刺激本国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改进生产工具,而且可以通过航海贸易直接换回大量金属货币,以增加国内商品的流通手段,不断地扩大再生产。这本来是对发展国计民生大有益处的美事,然而,对于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视作洪水猛兽的清王朝来说,却是绝对不可取的。它之所以对出海货种屡颁禁令,其原委盖出于此。

政策表现

限制商品出口

清代,价廉物美的中国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不用说那些饮誉遐途的传统商品,即是“内地贱菲无足轻重之物,载至番境,皆同珍贝,是以沿海居民,造作小巧技艺,以及女红针线,皆洋船行销,岁收诸岛银钱货物百十万入我中土”,故而只要政府大力支持航海贸易,不但能左右南洋市场,而且必能在国际关系上继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清王朝却采取了背道而驰的政策。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以“江浙等省丝价日昂”,“不无私贩出洋之弊”为由,下令沿海各地严禁丝及丝织品出口,规定“侥有违例出洋,每丝一百斤发边卫充军;不及一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栅号一月,杖一百,为从及船户知情不首告者,各减一等。船只货物尽入宫。其失察之文武各官,照失察米石出洋之例,分别议处”。

同年,又规定,因为“绸缎等物总由丝觔所成,自应一体察禁”。这一愚蠢而苛刻的禁运政策实施五年后,“不特丝价依然昂贵,未见平减,且遇值蚕事收成稍薄,其价较前更昂”,于是被迫“开禁”但仍只许被批准出海之商船,各配搭土丝及二三蚕丝若干,限额出口,“而头蚕湖丝,绸匹等工页,仍严行查禁”,其绸缎纱罗及丝棉等项,照旧禁止气清廷禁止传统的丝绸出海,使“内地贩洋商船亦多停驾不开”,直接打击了民间航海贸易事业的正常发展。

对出海船只的限制

直至15世纪末叶,中国远洋海船尚居世界航业界前茅。但从16世纪开始,在封建专制政权的人为压制下,中国出海船只在技术与质量上就走上了相对落后的道路。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规定不许打造双檐大船。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禁”时又规定,“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甲长,同谋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举首者,官革职,兵民杖一百。”至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虽允许打造双榄船,但又限定“其梁头不得过一丈人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头者,不得过二十四名”。若“其有梁头过限,并多带人数,诡名顶替,以及讯口盘查不实卖行者,罪名处分皆照渔船加一等“。

此外,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还曾规定,严禁“内地商人在外国打造船只气违者严加治罪”。这些清规戒律,使中国木帆船制造业发生了历史性的大逆转。而与之同期,西方的造船行业却在本国政府的全力支持与先进科技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西班牙,早在16世纪初就拥有1000艘欧洲标准的商船17世纪中叶以前的荷兰,被誉为“海上马车夫”的造船业跃占世界首位。而此后迅速崛起的英帝国,则更以其一支多得数不清的舰船队,在世界各大洋横冲直撞,锐意扩张。在船体结构方面,欧洲的“夹板船”,异军突起。这种船“用板两层”,“厚径尺,横木驾隔,必用铁板两旁夹之,船板上复用铜铅板遍铺”,其坚固程度比当时受掣于官方而无法发展的中国木船高出许多。

同时在帆装设备方面,欧洲也融合了传统横帆与阿拉伯三角帆的优点,创造出既有强大采风驱动力,又能在各处风向下使用的“克拉维尔”帆,以后又制造出著名的飞箭式多檐大型远洋快速帆船。特别值得指出的是,18世纪中叶英国工业革命后,随着以钢铁为船壳,以蒸汽机为动力的轮船的问世,世界航海业揭开了划时代的新页。在这种东西方航海力量此消彼长的强烈对比下,尽管在鸦片战争前,中国的中小型传统术帆船在总数量与总吨位上仍有相当的实力,并与明代相比还有所发展,但是站在整个世界航运界来观察问题,这种“实力”或“发展”已成了“明日黄花”。

在19世纪50年代的西方人心目中,中国帆船的构造与装备,再也不是几个世纪之前那种令人叹为观止的惊世杰作,而只能是“极为落后”的过时货色了。造船历来是航海的基础,清政府对造船业的种种禁令,无异于对航海业发展的釜底抽薪。

限制出海船只携带武器

清王朝在限制航海工具的同时,还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严禁中国出海商船携带武器。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又重申:“沿海各省出洋商船,炮械军器概行禁止携带,如地官不严查禁止,致商船仍行私带者,照失察鸟枪例罚俸一年。”雍正六年(1728年),虽有所放宽,但仍规定“鸟枪不得过八杆,腰刀不得过十把,弓箭不得过十副,火药不得过二十斤”。雍正八年(1730年)又放宽到每船带炮不得过二门,火药不得过三十斤。正当清王朝竟力禁限中国商船携带武器之时,欧洲各国的殖民主义海盗船队却在本国政府的全力支持下,以有组织的暴力向东方水域扑来。

那些仅有“轻微的防卫的”中国帆船一旦在海上遇到以“火与剑”武装起来的西方舰船,除了束手待毙,坐遭行劫外,别无选择当因此,正如一位西方海盗船长消烈所供称的,连“一只帆船上的小艇都可以毫无困难地对它进行抢劫”。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会之所以能接二连三地公然#训令公司总督,“应用武力来加以防止”中国在南洋的航业优势,正在于看透了清政府作茧自缚政策的极端愚昧与腐败。由于中国的“和平”商船队在海洋上迭遭焚劫,清政府直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才如梦初醒,意识到“商船出洋携带炮位,原为海面御盗之用。不特各国来广贸易商船,未便禁止,即内地出口商船,概行不准携带炮位,倘通海面匪船行劫,临时不能抵御,岂有束手待毙之理?况在洋行劫者,不独内地匪徒,想各国夷匪亦有纠约为盗,携带炮位出没海洋,为行旅之害。

而内地出洋商船无炮位抵御,该商好不保护货物,亦各爱情自命,若拘泥禁止,何以卫商旅而御盗劫?”接着,嘉庆七年(1802年)宣布允许“出海贸易船只”,“携带炮位”,但仍必须“分别梁头丈尺”以定多寡。清廷这些上谕颁发之期,中国沿海与南洋、东洋水域的制海权早就尽操于西方殖民舰队之手。严禁虽缓,但为时已晚,中国木帆船航业的萧条与挨打再也无法挽回。

海禁后果

清朝政府对外贸易的限制政策对于维护封建统治起过一定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却使中国失掉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性,使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已经滋长起来的进步的手工业生产,得不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统治者轻视科技和闭关锁国,导致中国的科技极大落后西方。1840年后帝国主义的入侵,使清廷与侵略者分别缔结了大量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中国的主权受到严重损害,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人民负担更为沉重,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消极影响

妨碍了海外市场的扩展,抑制资本的原始积累,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滋长;使中国与世隔绝,没能及时与西方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发展生产力进行交流,使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

第一次鸦片战争

鸦片战争的起因:

一、受中国传统经济体制和清政府闭关政策的影响,英国对华贸易一直处于严重的逆差,不利于英国工业革命的资金积累。

二、英国商人借助鸦片贸易取得大量利润,而伤害中国的财政和社会稳定,清政府不得不派林则徐去禁烟。

三、长期中英就贸易问题交涉未果,一些英国商人不断地对政府施加压力,鼓吹对中国采取武装侵略政策。

四、林则徐禁烟过程中,清帝下令把英国商船全部驱逐出境,断绝中英贸易关系。这个作法激化了中英矛盾,给英国殖民者入侵中国提供了借口。1840年6月,英国发动了对华战争。清政府无抵抗之力,在英军逼近天津的时候,便试图通过“磨难”政策来拖延时间,在广州同英方举行谈判。在谈判中,英方提出高额鸦片赔款、开放三处口岸和割让海岛的要求。中方虽表示妥协,但不能完全接受。1841年1月底英军先攻占沙角炮台,后强占香港岛。1月27日,无可奈何的清政府对英宣战。然而,在清军完成调集之前,英军迅速占领了广州,随后沿海岸北上,在一年的时间里接连攻克清军守城,直逼南京城下。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代表耆英在英国军舰上同英方代表签订了《南京条约》,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鸦片战争给中国历史进程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战争的失败归咎于落后的体制、腐败的清朝统治、闭关自守的对外政策和错误的战争对策。战争的结果使中国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被迫向西方打开大门。

第二次鸦片战争

第二次鸦片战争的起因:

一、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由于中国仍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外国商品依然难以进入中国。

二、清政府仍然坚持闭关政策的作法。

三、列强以修约为名,要求开放中国沿海各口岸及内地各城市,准许外国人自由出入进行贸易,以及准许外国使节常驻北京。对此清政府无法接受。于是,英法两国分别为发动战争制造了借口,一是亚罗号商船事件,一是法国传教士被处死的事件。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采用了时战时和的对策。1858年战败后同英法等国签订了《天津条约》,接受了外国公使驻京等一系列要求,商定一年后在北京正式交换条约批准书。1859年来华交换批准书的英法代表试图率舰闯进大沽口,被清军击退。这次胜利使清政府盲目乐观。1860年7月,英法联军的大批舰只集结在大沽口外,但清政府竟以为对方是求和而来。

英法联军趁机在北塘登陆,攻占大沽和天津。英法联军继而攻入北京。清政府同英法代表分别签订了《北京条约》。在这次战争中,清政府的态度时强时软。其原因在于一方面,虽然清朝统治到此时已经显著衰弱,但统治者决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外敌入侵不仅威胁到中国领土完整和经济利益,而且直接伤害了大清统治者的尊严。所以,咸丰皇帝总想把外国人拒之京都之外,越远越好。另一方面,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使清朝统治者害怕列强,尽量避免得罪洋人。这种双重性导致其政策上的机会主义和最终的失败。《北京条约》的签订最终决定了清政府闭关政策的破产。

1723年(雍正元年),因与罗马教廷间有关中国礼仪之争的白热化,清政府开始禁教,不许外国传教士进入中国国内传教,被视为锁国的一部分。到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一道圣旨从京城传到沿海各省,下令除广州一地外,停止厦门、宁波等港口的对外贸易,这就是所谓的“一口通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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