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知道:三堂会审的读者,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古代影视剧中常出现的三堂会审,是哪三堂?
很多同学在看古代影视剧,特别是听到有关重大案件审理的时候,会听到“三堂会审”。
其实三堂会审的制度由来已久,那这个三堂会审是什么意思呢?
今天与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封建社时代的司法政治机构,到底经历了怎样的发展演变?
三堂会审,其实大概就是相当于如今的公安、检察、法院等三个机关。当然,现在和古代肯定是不能比的,但是为了让大家更好理解一点,就这么说。
三堂会审,在古代封建社会,主要审理一些重大案件或涉及皇室的相关案件。
在不同时期,因为政治掌管的地位不同,曾进行了数十次的更名与调整。
最初,三堂不叫三堂,而称为三公。是秦始皇时期设立的代为帝王管理国家的三个重要官职,分别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分别管理着政务、军务、监察等重要方面。
来到西汉初期,沿袭了这种制度,确立并增加了实权,可谓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
但在汉武帝统治时期,为了进一步加强君主权力,设立了“刺史”。
汉昭帝时期,更是提拔了以霍光为军事代表的身份,且采纳建议将御史大夫改名为大司空。二者的地位,都因帝王的有意提拔与丞相平级。
汉成帝时,将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汉哀帝时,又变为御史大夫,后来再次变回大司空,又改丞相为大司徒。
后来经过汉代的历代改革,到了西汉末期,最终形成了以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为三公,也叫“三司”。
东汉时期,汉光武帝去"大"字,改为“司空”,去掉大司马,又设置太尉,与司徒、司空为三公。
汉光武帝为了加大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势力,不再急着将实权归众。
将一切行政大权,归之于设在中朝由皇帝直接指挥的尚书台。“虽置三公,事归台阁”。
既而在名义上继续延承三公制,但实权已被大大的削弱,并且设立了以外戚掌权的局面,这也是东汉逐步走向灭亡的开始。
比如东汉后期,尚书台就蜕变为了权臣专政的工具。
所以此时的三司,受制于尚书台与权臣,无法在政治上施展抱负。
加之宦官利用古代顺应阴阳四时,国家出现重大灾难,丞相应该承担巨大责任,因而三司常常受到皇帝的指责与贬低。
唐代时期,也将三司定义为与前朝相同的三足鼎立状态,分为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三省。
《新唐书·百官志三》:“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
但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壮大,武则天当政时期,国家统治出现了行政职位的大批出现。这样也就衍生出一种与现代法律部门管理类似的法制机构。
即:大理寺为主导地位的,刑部复审、御史台以监察为导向的法制机构,称作“三法司”。
《新唐书·刑法志》:“自永徽以后,武氏已得志,而刑滥矣。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
其中,大理寺由汉代的延尉演变而来,作为最高级的中央判案机构,掌管着由各个地方汇集而来的重大犯罪案件,且负责对刑部的死刑悬案,进行重审再由刑部复核。
刑部则由汉代的三公曹、二千石曹转变而来,最高管理者为刑部尚书,管理天下的刑法案件以及律法的管理与制定。
御史台,则是唐朝总结经验,所建立起的以监督刑部与大理寺等中央部门的监察机关。
而三司会审对应的,正是这三个机构联合审理的重大案件。
随着大理寺杂按、尚书刑部、御史台三大中央司法机构的建立,组建成立了司法与行政相结合的法制机制体系。
三法司,即互相协助,也同时互相监督。这既是武则天想出的为加强封建帝王统治的有效方法,也是作为唐朝时期极具代表的法制制度规范。
三法司的出现,更是颠覆了前朝秦汉时期的单一司法机构管理模式。
唐朝作为盛世,建立起的良好司法机构,与后期逐渐完善的司法与行政相结合的条款制度,一直持续到了后来的明清时期。
来到唐朝中后期,三司的设立已有政治方向转变为财政方面。
《资治通鉴·唐昭宣帝天祐三年》:“﹝三月﹞戊寅,以朱全忠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都制置使。三司之名始于此。”
三司更名为盐铁、户部、度支的财赋机构。掌管着全国各地的土地征税、钱谷贡赋,附属设15司,以检查督促三司工作。
这标志着以盐铁为首而构成的财赋部门,完善了当时国家财政体制政策。
在盐铁史下,还设有更细致的官职设立,下设盐监、盐场等下属机关,构成了一个圈外圈的强大财赋监督链。
到后来的五代十国,设立为掌管财政的部门,直至宋代。
到了宋初,当朝掌权者直接将三司设立为财务行政机构,各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员皆是重臣。
同时还设立了统管三司的三司使,总揽财政收支,租赋及盐铁专卖等相关事务,为中央最高财政长官,被称为“计相”。
《续通志·职官四》:“三司起于唐末,五代特重其职,至宋而专掌财赋,皆以重臣领之。”
而出于这样的做法,更多的是削弱宰相的财权,巩固皇权统一。
三司在当时,上管财政大权,下负责皇帝,皇帝则是坐享其成,控制国库,成了背后的“大富豪”。但其实这种制度的确立,实质上侵害了六部的管理。
后来,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内的管理与控制,又制定出了“二府三司”制度,行政、财务、军事相互制约。
二府的制定,更是将宰相的职权再一次分割,对军事无过问权的宰相,而后又因三司的设立,更加无实权。
这样,就达到了削弱相权集中帝权的目的,二者此消彼长,加强了中央对下级的管理。
而往后,历史的潮流所呈现出来的也同宋朝如出一辙的局面,分割权力是必然的结果。
从《明初三司会审制度考辩》我们可知,在明朝初期,朱元璋更是直接废除了丞相,将丞相所管的职责直接分管于六部,六部直属皇帝。
为了强化专制君权,创立了三司会审制度,分别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共同审理,最终裁判权交由皇帝。
地方上又设立布政司、按察司、都司来管控地方的民政、财政、司法、军事等。
《明史·职官志一》:“外设都、布、按三司,分隶兵刑钱谷,其考核则听于府部。”
到了清朝,沿袭了明朝的三司会审制度,还另外增设了热审、秋审、朝审制度。
各个地方又设立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综合来说,唐代所初设的三司,奠定了以后司法行政合一的基础,标志着中国古代司法意识的出现,且为以后会审制度的建立,开辟了道路。
以大理寺为主要代表的三司,成为后来司法活动的代名词,包括后来明清时期,直接将三法司作为国家最高的行政司法部门。
电视剧中常出现的三堂会审,更多的则是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
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为复核机关,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
也就是说,刑部审判完毕后,交由大理寺复核,而都察院有权监督刑部的审理和大理寺的复核。
这三个机关相辅相成,既互相制约,也互相监督,体现了古代封建社会严肃的司法政治体系。
既然是三法司,名为三司会审,那为何又叫“三堂会审”呢?
因为三司会审时,在大堂设三张案桌,分别坐着三法司的官员,审案过程中,皆有发言权。
因此,民间习惯称之为“三堂会审”。但严格来讲,应称作“三司会审”。
其实在历史上,将三堂会审推向极致的是明清两朝。
在明代,三司会审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案件的错判。但最终还是由当权者来做裁决,依旧属于封建社会专制制度的产物,跟如今的法治平等有着本质区别。
而三堂会审随着社会的进步,封建时代的司法政治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与发展。
参考资料:《新唐书·百官志三》《新唐书·刑法志》《资治通鉴·唐昭宣帝天祐三年》《续通志·职官四》《明史·职官志一》《明初三司会审制度考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