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就是当众脱了裤子打屁股,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徒刑和现代的内容相近,多是有期徒刑。中国古代刑法中“徒刑”的含义:徒刑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是我国古代五刑之一。“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
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废除。
由此看来,珍妃受的就是杖刑,她虽无奸情,但用慈禧的话说,珍妃犯的“破坏家法,干预朝政”的大过,所以才会被罪加一等。珍妃因破坏家法才受“褫衣廷杖”之罚,而珍妃的死,则是因为干预朝政。说到底,她就是个政治牺牲品。
除了杖刑,流刑也是古代常常选择的。
看过《水浒传》的朋友都会了解这样的情节,那时的罪犯常常会受到一种刑罚——刺配。就是在犯人的脸上刺字,然后发配外地充军,像林冲还有宋江等人,好在他们的服刑地并不边远,所以才能“重返人间”。其实,在古代的刑罚体系中,流放地至少要远离京都两千里,林冲与宋江享受的只是“小说待遇”。流放罪又称流刑,在古代可是竟次于死刑的重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