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对时间就非常讲究,即使是对将死之人的处斩时间也是如此。中国历史上的斩刑也是分时间的,死囚犯的事情轻重在处斩时间上也是不一样的。一般在正午处刑的是犯事相对较轻的死囚,而在午时三刻处斩的人都是十恶不赦之人。
为何处斩的时间还有所不同呢 ,因为根据天文学的说法,一天中阳气最盛的时候并非正午,而是午时三刻。所以罪大恶极的人要在午时三刻处斩使其死后连鬼都做不成,而正午时处斩的让其死后还可以做鬼投胎轮回。午时三刻,太阳正挂在天空,此时在地面上的阴影最短。这也是“阳气最盛”的依据,按照古人迷信的说法,杀人是“阴事”,无论他们为何被杀,死后的鬼魂总会来纠缠与他死亡有关的人比如刽子手、监斩官、还有审判官等。
所以阳气最盛的时候处斩可以让其死后不能变成鬼魂。这就是“午时三刻”处斩主要的原因之一。还有一个说法就是,人在“五十三刻”的时候是懵懂欲睡的,这个时候处斩会减少一些痛苦。此说法虽有些为犯人考虑的因素,但是将死之人恐怕也不会有睡意了吧。按照古人的说法,皇帝都是天子的化身,因此皇帝所居住的皇宫午门外也是阳气最盛的地方。所以有时候皇帝命令推出午门处斩也是无法做鬼的。按照时刻制转换现在时间换算,古代的午时三刻即为现在的上午11:31:12。
在日常所接触的影视作品和历史故事中,经常会看到官府对于罪犯的判处中有“秋后处决”的字样,可是为什么杀个人都还要等到秋天呢?不是有就地正法,不是有斩立决甚至廷杖吗?难道古人不懂,罪犯不处决,民愤就难以平复,就无法保证司法的公信力吗?然而恰恰相反,让中国历代都保持“秋后处决”这种做法的主要原因,其实就是古人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当然关于“秋后处决”这项传统,有一种说法是,中国古人讲究四季更替,天象与人间要对应,秋在五行中代表金,金主肃杀,而且从汉代开始,天人感应直说甚嚣尘上,所以作为天子的皇帝,也当然要让子民的生死遵从老天的规律。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说法是指,秋收之后,就是农闲时节,而在此时处决人犯,会有更多的百姓能够围观,从而起到威慑的作用。当然这些说法都有自己的道理,可是如果真的只把古人想成只追求形而上的虚无主义的化,也未免太小瞧他们了。
我国历史上,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历史上,除了秦时一年四季都可以执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处决犯人都在入秋以后,这就是古时常说的「秋决」。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古人认为,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
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前179~104)继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出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汉代法津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唐代规定,在大祭祀日、致斋2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断屠日月3、二十四节气、假日以及下雨未晴的日子,都不得执行死刑。明代规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节气日、雨未、天未睛及大祭享日和闰月的全月。这样除来除去,一年中能执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数的。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若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若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在各代已是通例。“刑以秋冬”的制度虽然不致耽误农业生产(秋冬一般为农闲之日),对统治者恣意妄杀起某种缓冲作用,但其政治实质则主要是封建统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杀罚之实,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违抗,让老百姓俯首贴耳地任其宰割,使其统治得以巩固。正因如此,一旦形势处于紧急状态或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统治阶级就不顾一切,而以“斩立决”“决不待时”加以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