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月29日消息,孚能科技发布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与上海锐镁、一汽解放、一汽奔腾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案完成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8月2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3,289,600元;
二、被告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3,289,6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期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分别以52,830,2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10,660,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39,798,88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驳回原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对于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孚能科技表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就诉讼涉及的2,000套电池系统总成货款共计104,151,200元,计提了89,570,032元减值准备。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就上述104,151,200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由于上海锐镁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孚能科技认为上海镁偿还公司货款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存在无法执行、执行困难或执行时间过长等情况,从而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并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据孚能科技在2021年10月30日发布的《孚能科技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公告》显示,2019年7月,基于一汽解放对于孚能科技动力电池产品的需求,且上海锐镁向一汽解放提供包含公司动力电池在内的三电产品,孚能科技与上海锐镁签订了《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孚能科技向上海锐镁提供动力电池系统。
2019年11月、12月,孚能科技、一汽解放、上海锐镁三方先后签订《会议纪要》和《三方协议》。其中约定,2019年公司须按照一汽解放的生产计划保证供应8000套电池系统;其中1~2000套电池系统款项上海锐镁需在收到一汽解放货款后6个月内向公司支付,在上海锐镁不能按约定支付公司货款的情况下,一汽解放将监控对上海锐镁的账款;其余2001~8000套款项由一汽解放直接向孚能科技付款。公司已按相关合同或协议约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上海锐镁、一汽解放供货8000套电池系统。
然而截至2021年10月底,一汽解放尚未支付827套电池系统款,上海锐镁尚未支付2000套电池系统款。孚能科技遂将一汽解放、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上海锐镁作为共同被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