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古代立法全貌,可以说是封建法典的代表。在唐律中,刑法制度己经相当完善。其中,作为封建制五刑之中仅次于死刑的流刑制度,是当时刑罚体系中比较重要的刑罚制度。今天,就来聊一聊人们关注较少的女性流刑的制度。
(一)
封建伦理的主旨在于“亲亲”和“尊尊”,其中“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凡是违反“孝”的行为,一律以重罪来对待,处以流刑。《唐律疏议》规定,凡是知道父母或丈夫丧亡的,隐匿不举哀的,有违孝道,处流二千里。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违背封建伦理道德的行为都会以特别严重的刑责来惩处。
1、
唐律根据封建伦理对婚姻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件,力求将唐代婚姻的成立、效力及终止,始终界定在封建伦理的既定范围内。凡是根据律法不能订婚、结婚而非要与之结婚的,都可以认为是违律为婚。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违律为婚当条称离正者会赦犹离正”条规定,凡是违律通婚的,其处罚本条规定“离异”、“改正”的,即使遇赦,仍要离异、改正。为此,疏议特别解道:“‘违律为婚’,谓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违者”。
唐朝社会,等级极其森严。当时的等级制度之中,平民有着良贱之分,贱民又有官贱和私贱的区分。其中,官贱主要有官奴婢、官户、杂户、工乐户、太常音声人等类别,私贱则包含私奴婢、部曲、部曲妻、宫女、随身等。
《唐律疏议》规定,凡是给男奴娶良人家女作妻子的,处徒刑一年半;女家,则减一等处罚;并令他们离异。如果属于男奴自行娶妻的,也要如此处罚。主人知情的话,杖打一百;因此将所娶的良人女注入女奴之籍的,处流刑三千里。
唐律中关于婚姻的禁止性规定不止于此,可以看到的是,唐朝的婚姻始终都不能违背“礼”、“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违律为婚,统治者一定会强制离婚从而保证婚姻关系不违反基本的封建伦理道德以及不扰乱国家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2、
“义绝”是指本来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夫妻一方对对方的亲属实施了侵害或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侵害,使得夫妻双方的情义断绝,经官府认定后,一律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凡是不愿解除的,均视为犯罪,都必须要承担相应地处罚。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犯义绝不离及妻妾擅去并改嫁”条规定,“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要知道,古代社会的夫妻关系是因为“义”,我们也可以如此理解,夫妻二人的关系基于基本的封建伦理以及必须要对对方及对方家族所承担的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义务而赖以存在的。
如果,“义”一旦不复存在,那么,既然没有了基础,夫妻关系再继续存续也就没有必要了,婚姻一定会予以解除的,只是时间问题。原本这种婚姻观念只是封建伦理,自正式写入唐律之后,就意味着确立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强制离婚制度一一“义绝”。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第十四“妻无七出义绝及有三不去而出之”条,列举出属于“义绝”的行为: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譬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lea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无论是妻殴伤夫,或是妻妾殴伤夫的祖父母、父母都一定会被处以流刑。
《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二“妻滕妾殴夫及滕妾殴妻互殴与譬夫”条记载,“假如妻折夫一支,加凡人三等,流三千里”。我们可以看到,假如妻子打断丈夫一条肢体的时候,比一般人犯徒三年加三等,即处流三千里。
我们可以看到,“义绝”的规定是带着明显地男女不平等的色彩,是对“男尊女卑”原则的确认。由于夫妻双方的亲属相犯而造成夫妻义绝的局面,可在法律形式上看,至少是平等的。虽然,今天我们无法理解,甚至觉得匪夷所思,可是,这从侧面表明,家族拥有凌驾于个人的特权,是我们无法逾越的。
当然,唐代的立法是以家族为基础的,是以家族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调整的。其实,这恰恰反映出古代婚姻缔结的本质,即婚姻本来就是“合两姓之好”,是两个家族的结合的产物。
此时,既然两个家族己经互相给对方造成了侵害既定的事实,“情义”都己经消失不见,那么,更没有继续的理由和基础了。无论是谁,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去承担相对应的责任。要清楚一点,唐律规定夫妻二人予以离婚,实际上,是法律对两个家族之间的侵害行为的惩处。
(二)
1、
“造畜蛊毒”,指制造、藏存毒虫毒药杀害人命者。作为“造畜蛊毒”的正犯,《唐律疏议·贼盗律》卷十八“造畜蛊毒”条规定:“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绞”。因此,配制合成或是养殖的蛊毒只要达到可以害人的程度,均可构成此罪,都必须要承担被处以绞刑的法律责任。
“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造作、养殖蛊毒的人虽然会遇到赦免,但是其本人与同财共居的家眷和教唆犯罪的人,也应该被处以流刑三千里。因此,如果遇赦,则改为处流三千里,但是流三千里的妇女必须实际配发。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三及“工乐杂户犯流徒及妇人犯流之处置”条在规定通例“妇人应流者,亦留住”之下,特别以注文限制说:“造畜蛊毒应流者,配流如法”。因此,可以清晰地看到,妇女犯流刑的,也应该依照打杖法留住;如果属于培育配制毒物害人罪应该处以流刑的,要依法发配。
此外,疏文特别予以解释,“妇人之法,例不独流,故犯流不配,留住,决杖、居作。造畜蛊毒,所在不容,摈之荒服,绝其根本,故虽妇人,亦须投窜,纵令嫁向中华,事发还从配遣,并依流配之法三流俱役一年,纵使遇恩,不合原免。”
其实,依照唐律妇女的流刑制度的规定,一般是不会单独流放的,所以,我们看到《旧唐书》、《新唐书》中记载实际上妇女犯流不发配,留在本地、服刑役都是稀疏平常的事。但是,凡是触犯培育配制毒物害人的罪犯,都是无法容留的,都必须要投放到最远的荒漠之地,以求达到从根本上使其不能再加害于人的目的。
所以,即便是妇女,也必须流放到偏远地区,纵使某些妇女又借机使用非法手段,通过嫁人的方法返回到中土来,一经发现,必须遣返、流放,不得有所违背。并且,一定要按照流配之法,三等流刑都要居役一年。即便是有遇赦的情形存在,也不应该对其随意进行宽有或是免去刑罚,这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
2、
《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一“同谋不同谋殴伤杀与乱殴伤杀”条规定,“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者,流三千里。”因此,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如果损毁人的肢体的器官两件以上,以及在原来一件肢体器官己经丧失功能的基础上,又将其毁损至两件器官,最后造成笃疾级的病残的,则要处以流三千里的刑罚。
在此基础上,唐律又规定,“同谋共殴人伤损二事,甲虽谋首,合徒三年;由乙损二事,合流三千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假设妇女甲是谋首造意的人,应该处以徒刑三年,然而由于是乙的性质造成的结果是属于毁损人的肢体器官两件的情形的,那么,应该处以流刑三千里的刑罚处罚。
3、
一般地,凡是属于谋杀人的从犯且又没有对杀人起促进作用的,就要面临处“流三千里”的刑责了。《唐律疏议·贼盗律》卷十七“谋杀人”条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己伤者,绞;己杀者,斩。从而加功力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
也就是说,凡是预谋杀人的,处徒刑三年;己经致伤的,则处以绞刑;当然如果死亡的话,处以斩刑。从犯中一旦对杀人起推动促进作用的,一定要处以绞刑;可是有的虽然杀了人可是却没有起到推动促进作用的,就只用处流刑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