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知道:“不孝”和“大逆”,在古代处罚有多么严重的读者,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
自古以来,人们一直把“孝”视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做人的根本,重孝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中国历代统治者皆大力倡导孝道,注重“以孝治天下”,并且将“孝”写进法典中,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予以保护和实施,对不孝行为加以从重处罚。夏朝作为人类进入奴隶制社会的第一个朝代,这一时期关于“不孝”的规定和罪名散见于各种具体的法律案件之中。
夏代“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在当时“不孝”不仅会影响家庭、宗族内部长幼有序、男女有别的宗法伦理道德关系,而且会破坏整个社会宗法等级秩序的稳定,因此,“不孝”成为当时最为严重的犯罪。而商代则继续沿用了夏代的不孝罪名,商汤时期制定的《汤刑》有三百多条,但对不孝行为的处罚最为严重。西周时期统治者主张德主刑辅、礼刑结合,因此很重视孝道。统治者把违反宗法伦理要求的行为视为重罪予以惩处。
西周时期把“不孝不友罪”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严惩不贷。表明了周朝对于孝悌行为的高度肯定和严格保护,周朝统治者对于不孝敬父母、不友爱兄弟的人刑法惩处极为严峻,绝不予以宽恕。西周将不孝之罪列为乡八刑之首,从重处罚。我国古代不孝罪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得以迅速发展,隋唐时期不孝罪较为完善,达到鼎盛时期,唐律关于不孝罪的规定为宋元明清所沿用。秦朝自商鞅变法开始一直奉行法家思想,以“法”治国方略是在法家学说指导下确立起来的。
为维护君主专制,秦朝法律推崇严刑峻罚。但是关于“孝”这方面却是一个例外,这方面秦朝统治者多采纳了儒家的学说思想。秦朝家长权与父权是合一的,秦律为维护父权,保障孝道,对不孝罪的惩罚极为严重。可见,对于不孝罪,秦律规定最重给予弃市之严惩规定,其次是黥为城旦舂之处罚,充分体现了秦律对于宗法血缘伦理关系的保护。为了及时惩处不孝罪,秦律规定了特殊审判程序。老人如果将不孝子告到官府,官府可以不经过三次审判程序,就可立即逮捕不孝子罪犯,以免使其逃跑。
在《封诊式·告子爱书》中记载了对这一法律解释的实际执行案例:因儿子在日常生活之中没有尽到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将其告到公堂,请求处以死刑。官府当即捉拿不孝子归案,认定其为不孝罪,此案并没有进行任何审判程序。这一法律规定可以有效及时地重惩不孝罪犯。为了防止滥杀无辜子孙,秦律也对父权进行了一些限制,无充足理由,未经官府许可,父母不得随意杀害子女卑幼。随着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始,汉代法律对家长权、族权给予了更多的肯定。汉律中关于不孝罪的惩处比秦律更加充实和发展。
汉代统治者废除了秦朝基于法家思想设立的一系列制度,在汉武帝时期正式确立以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理念的基本方针。董仲舒把父子、夫妇的亲属关系与君臣关系并列为“三纲”,维护孝道成为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一种手段。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汉律维护父权与夫权统治,严格规定男尊女卑,视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的亲属关系为主从关系。为维护父权统治,倡导以“孝”治天下,法律规定了“不孝”和“大逆”等罪名。
汉代法律对“不孝”罪的惩罚十分严重,该时期处罚最高刑为死刑,不孝者会被弃市。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王侯将相都适用于这一制度。汉武帝时期衡山王刘赐谋反,其子向朝廷告发,结果朝廷不但没有给予奖赏,反而进行严惩。从上述案例可知,“不孝”者会被处以极刑,足以见得当时法律对违反孝道者处罚之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