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普遍存在“男尊女卑”的意识,尤其是到了礼教发展的顶峰时期清朝,女性地位更低。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女性一旦涉嫌违法犯罪,是不是将会受到更残酷的对待呢?
根据清朝的律例来看,涉案女性不但不会受到残酷对待,相比男性而言,还有各种制度保证她们受到“优待”,尽量减轻惩罚力度。
如果不是犯下类似“十恶”这样的严重罪行,女性一般都会在案件中得到宽大处理。
官府在审理案件时,对相关女性采取“抱告”制度,即需要审问女性的,不让女性到公堂,而让其父兄、丈夫等家中男人出面。
汪辉祖所著《官经》“办案篇”中特别说道:“提人不可不慎,故已事涉妇女,尤应详审,非万不得已,断断不宜轻传对簿。”
官府这么做,一是担心“无知妇女”到公堂上胡言乱语、撒泼耍横,二是基于“妇女颜面最宜珍惜”的考虑。
被定罪之后,犯案妇女面临着刑罚,实际上,她们绝大部分人也无须真正去坐牢、流放等等,因为有“收赎”制度,也就是说,只要出少量的银两,就可以抵消刑罚。
《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妇人有犯奸、盗、不孝者,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与命妇官员正妻俱准纳赎。”
“收赎”的价格高不高呢?根据清律的规定来看,并不算离谱,“笞一十,赎银一钱,每一等加一钱,至杖一百,赎银一两”,“杖六十、徒一年者,赎银一两七分五厘;杖一百、流二千里者,赎银一两三钱”。
如果确有妇女无力收赎或者被判了不得收赎的刑罚,在执行时,也是有很多照顾。犯私盐、私茶等罪行情况下,可由家中男子,如丈夫、儿子来代替受罚。妇女被施杖刑的,“奸罪去衣,恶其无耻也;余罪单衣,尤有矜悯之意也”。
孕妇犯罪同样有“优待”条件,《大清律例》:“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百日拷决。”如此等等。
清朝妇女与社会接触不多,过着“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生活,犯罪的数量远远低于男性。那些少量的妇女被审判之后,官府出于其弱势地位以及维护名声等考虑,一般都交由亲属管教,真正执行刑罚的很少很少。清朝是这个样子,此前的朝代也大体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