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竞技俱乐部的内部人员结构是怎样的?
首先是赛训,赛训分为两大部分,赛事和训练,其中观众能够直接看到的就是活跃在各大比赛中的职业选手以及教练团队。选手部分,包括主力队员,替补队员,二队/次级联赛队伍,青训队/练习生等等,根据不同的游戏有不同的赛事规则及要求,一个想要长久发展的职业战队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根据不同的游戏,不同的俱乐部,教练组的安排也有分配,类似于NBA或者足球联赛,教练团队比我们想象中的大得多,比如NBA就有战术教练,体能教练,投篮教练等等,电竞俱乐部里的教练主要有战术教练,分析以及制定战术;数据/录像分析师,主要就是复盘观察计算,研究游戏里面各项数据的高低,纪录各个时间点,将其反馈给上一级的战术教练;各个位置的单独教练/某些选手的单独教练,这个职位倒是比较少,但是在某些队伍里也是出现过,主要强化那些选手。另外赛训部门还是有一个很重要的位置就是领队,可以说也是一个队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实还可以将其作为俱乐部的后勤部分,将后勤业务加入进这里面会更好一点。以线下俱乐部来说,选手的吃住出行都是一大问题,这一部分关系到了选手能否在训练中保持良好的状态。
中国电子竞技大会的组织架构
主办单位:中国电子竞技大会组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邮电报社(集团)、新华网、中国互联网协会、共青团中央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文化部文化网络管理局、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支持单位: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承办单位:中国电子竞技大会组委会
陕西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举办人采用售票、收取报名费、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举办的自负盈亏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本单位、本系统的体育竞赛,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登记制,分级分类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体育竞赛举办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资金。第六条 举办人按照下列规定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一)在本市、县、区举办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30日前向所在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举办全省性或跨市的体育竞赛或者举办全国性或跨省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0日前向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或备案。
(三)举办国际性或者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参赛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90日前向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或备案。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发给竞赛登记证。第七条 举办人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信证明等材料;
(二)竞赛规程、规则、组织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与申报登记的体育竞赛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所需资金的材料;
(四)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五)竞赛使用的器材和设施的名称、类型、来源等材料;
(六)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基本情况;
(七)竞赛经费的预算报告;
(八)医疗保障措施和急救方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同时提供批准文件。第八条 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派专人对体育竞赛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后,举办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竞赛;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或取消竞赛的,应当在依法清理有关债权债务后,向竞赛登记部门办理核准或注销登记,并发布公告。第十条 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始可进行广告宣传、出售门票、接受赞助和收取报名费。第十一条 举办人可以自行举办体育竞赛,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举办,但不得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第十二条 举办人应当按照登记核准的体育竞赛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组织体育竞赛。第十三条 举办对抗剧烈、超大强度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为参赛者办理人身保险。第十四条 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将竞赛经费收支预算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的收入,除按照经批准的竞赛经费收支预算,支付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接受资助人。第十五条 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结束后7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竞赛总结报告。第十六条 举办人和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确保公平竞赛,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得利用体育竞赛进行赌博及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七条 举办人应当对竞赛活动的安全负责。重大赛事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安全保卫申请,配合公安部门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十八条 举办人赛前应对体育场馆建设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举行比赛。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的;
(二)擅自变更体育竞赛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举办主体、竞赛规程、规则或者取消体育竞赛的;
(三)将募捐性体育竞赛的收入挪作他用的;
(四)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参赛者或者消费者重大伤亡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下列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陕西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80年1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2陕西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1987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3陕西省文物出国展览暂行规定(1988年11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4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1993年7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5陕西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1995年7月1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6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3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
7陕西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4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8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2000年2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9陕西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2年9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下列5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1陕西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1991年1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2陕西省收容卖淫嫖娼人员教育所管理办法(1992年7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3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4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1993年1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5陕西省面粉及面粉制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1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体育竞赛,是指采用售票、收报名费、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举办,由举办人自负盈亏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体育运动项目的范围,由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根据国际体育运动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予以公布。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体委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举办原则)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章 竞赛登记第五条 (登记制度)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第六条 (举办人的条件)
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前款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体委予以公布。第七条 (登记程序)
举办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举办本区、县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30日前向举办人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0日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举办跨省市或者全国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90日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举办国际性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参赛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个月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八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举办人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举办人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竞赛规程、规则、组织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竞赛经费来源的证明;
(五)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六)竞赛使用的器材和设施的名称、类型、来源等材料;
(七)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体育运动项目的协会出具的同意派出裁判员的证明材料;
(八)竞赛经费的预算报告,包括竞赛的经费收支预算、盈利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责任等事项;
(九)参与审计竞赛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构的名称。
除前款规定外,举办拳击、马拉松、攀岩、跳伞、滑翔、热气球、汽车、摩托车和对抗剧烈、超大强度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其他体育竞赛,举办人还应当提供医疗急救方案。
举办人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体育机构举办体育竞赛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举办合同和受托体育机构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登记证的发放)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准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发给举办人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应当书面告知举办人。
体育竞赛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
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体育竞赛,是指采用售票、收报名费、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举办,由举办人自负盈亏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体育运动项目的范围,由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予以公布。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举办原则)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章 竞赛登记第五条 (登记制度)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第六条 (举办人的条件)
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前款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公布。第七条 (登记程序)
举办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举办本区、县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30日前向举办人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0日前向市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举办跨省市或者全国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90日前向市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举办国际性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参赛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个月前向市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八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举办人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举办人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竞赛规程、规则、组织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竞赛经费来源的证明;
(五)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六)竞赛使用的器材和设施的名称、类型、来源等材料;
(七)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出具的同意派出裁判员的证明材料;
(八)竞赛经费的预算报告,包括竞赛的经费收支预算、盈利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责任等事项;
(九)参与审计竞赛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构的名称。
除前款规定外,举办拳击、马拉松、攀岩、跳伞、滑翔、热气球、汽车、摩托车和对抗剧烈、超大强度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其他体育竞赛,举办人还应当提供医疗急救方案。
举办人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体育机构举办体育竞赛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举办合同和受托体育机构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登记证的发放)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准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发给举办人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应当书面告知举办人。
体育竞赛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