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的一种资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企业要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需要到企业所在省份的药监局进行申请。有效期为5年,且不就行年检。企业要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的话,需:1、进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理局网站,在许可服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上申请;2、填报相关资料,保存审核后,进行打印;3、整理材料和相关人员资质、公司资质、域名证书等资料交到所在的省监管局受理大厅进行审核,材料不符合会当面拒收或提出补充。企业想要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的话,需要具备有以下条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4、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5、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条件是:1.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2.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自我维护的能力;3.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具备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4.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5.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6.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法律依据】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发布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药品信息的服务。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二)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初审单位,由初审单位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初审单位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拟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第十一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提前30日向原审核机关或初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原审核机关或初审机关同意变更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审核。第十二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并商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偿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已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四)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什么用?
第一个证是许可你可以在网站展示商品的,如果没有展示药品会有相应的处罚;
第二个证分为三类:A、B、C,A证是许可你网站可以提供药品企业之间的交易平台,自身不能销售,B证是许可你可以提供药品批发商的交易平台自己可以批发药品,C证是许可你可以卖药品给消费者不能批发;
你如果只是展示的话只用办理第一个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就好了。
望采纳!!!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怎么办理
至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材料。同时还需要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列,内容,方法和指示,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的id,和网站负责人的简历和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措施和相关材料。扩展资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1.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具有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和相关系统。4. (二)具有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过考核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至少二人。申请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材料: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中批准项目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3.网站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基本信息(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相关规定如下: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怎么办
1、申请人向省级卫生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2、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批准的,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移交省级政务受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省级政务受理部门;3、省级政务受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律依据:《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怎么办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怎么办?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大通天成小编把相关要求、办理材料与您分享。希望对您办理资质有帮助。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批准的,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3、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申请条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7、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9、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10、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1、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网站域名证书3、两名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4、一名网站负责人5、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6、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7、法人配合签字、配合盖公章
申请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公司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3、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4、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6、企业出资者及经营者近三年内无犯罪记录7、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资格的技术人员公司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网站域名证书及服务器所在地地址3、两名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技术人员4、公司主要经营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联系方式5、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址证书案例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3、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4、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6、企业出资者及经营者近三年内无犯罪记录7、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资格的技术人员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网站域名证书及服务器所在地地址3、两名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技术人员4、公司主要经营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联系方式5、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址证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