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九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逐级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促进本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有关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方案监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善和维护;(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四)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和建筑工程竣工的消防验收;(五)监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六)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七)监督消防产品的质量;(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九)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十)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现在的武警消防好黑啊!!!我什么都没犯就要法我八千,说我的店没有申报,都没有人通知我怎么知道?
你能告诉我你是哪个地方的吗?罚你的人应该是支队防火处的,因为各个地方的有具体的地方规章,建议你研究一下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1号令)和今年5月1号即将实施的新《消防法》,里面详细规定了你需要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并且最好要研究一下你当地的地方性消防法规。
刚才所说的是明里需要你自己做的。下面我来说说暗里的。
说句惭愧的话,我也是刚干防火不久的,里面一些内幕我大概也知道一点,就好比我们每人每月都有罚款起数,有些地方是规定罚款数额。如果达不到月标准就会和个人绩效挂钩,会影响年终绩效奖金,所以一般情况下,心术正的人会每月按标准罚够就收手,但是不排除防火处有很多垃圾,罚了你以后,还要让你上货。
楼主,我给你讲讲我们这怎么办吧,一般检查以后,会通知当事人来我们这做一份笔录,然后告诉当事人我们拟处罚多少钱,给你2,3天时间让你回去和你的领导汇报汇报,其实言下之意就是让你去找人,找领导说情,如果领导面子够大,这笔罚款就免了,但是有时领导也会考虑到下属,会让少罚。这个时候防火监督员会根据领导的意图酌情处罚,但是不要忘了,完事以后给领导和监督员上货,有时给领导和监督员上货的钱还不止罚款的那些。切记切记,和这帮人谈话的时候一定要把自己位置摆低,因为像你说的你人生地不熟,那就是没有任何关系,就只有装孙子,否则过一段时间他们会以另外的消防违章行为对你进行处罚。
这么说来不知道你大概明白没有,也就是说看你能不能示弱,讲讲情,说什么我是外地人,生意小,罚太多了经营起来不容易,还有鉴于初犯,怎么怎么地……让那帮人少罚你些,然后再给监督员上上货。如果实在不能再少了,就交8000,但是一定不能得罪那些人,交了钱还得表现出很感谢……回家以后仔细钻研消防法规才行。
但是有一点,我希望楼主留一个心眼,一般限期整改通知书上会告诉你你的违章行为,违反了什么法规的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限你于多少日前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才会进行处罚,这次只能算你花钱买教训了。
友情提示楼主:要注意自己店内的室内消火栓,有无枪头,水带,水带是否脱口,消火栓能否出水。室内消火栓周围1米范围内不能摆放东西,否则就叫圈占消火栓了,新消防法规定就这一条,以单位名义就能罚你5000-50000,还可以追加责任人500以下的罚款。室内灭火器是否按规定配置,是否还有压力,是否每年送到消防公司进行年检,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按规定张贴,大门口上的安全出口指示灯是否功能正常,应急照明灯是否功能正常,安全出口不能上锁,像疏散指示标志不能被遮挡,安全通道上不能堆放东西或者堵塞安全通道……太多了,我们平时查也大多都是扣这些小细节,你也一定要注意。平时多翻翻书吧 。
我cao,自从离开中队调离灭火岗位以后,我一直觉得我干得事对不起身上这身皮,今天终于觉得干了一件为人民服务的事……
我大概根据你的情况找了一下,不知道对不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你看看内容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四)擅自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防火处的同志们走的大概就是这条,先给你一个限期,然后你逾期不改,给你走了这一条,还算不错,这帮人应该还没有给你走第二款并处直接责任人500-3000的罚款。他们走的每一步都是合法的……搂主,趁这个机会和防火处的人套套关系吧……顺便花钱买个教训……
我多一句嘴,我感觉你还是有可能把这个价格给讲下来一些,但是这就得看你怎么说话,怎么办事了…………
专职消防队的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范本仅供参考:
焦作市农村乡镇消防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乡镇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出资,依托乡镇治安巡防队组成的兼职消防队伍,或者由火灾危险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乡镇企业组成的消防队,以及由政府和企业联合建设的消防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农村乡镇消防工作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队。
农村乡镇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企业负责人领导,并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业务指导和每年定期的技能培训。
第五条 由政府出资建成的农村乡镇消防队实行乡镇政府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的副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由企业出资建成的消防队,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的企业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农村乡镇消防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分管副所长担任该辖区农村乡镇消防队的指导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工作纳入乡镇政府业务工作范围,进行统一的部署和安排,并实行考核制度。
第六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固定营房,每个农村乡镇消防队配备不少于5名队员,至少配备1辆专用消防车,并参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装备设施。
第七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统一称为“焦作市××县(市、区)××乡(镇)消防队”或“焦作市××(企业名称)消防队”,由各地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标牌,在适当位置悬挂。
第八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二)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参与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乡镇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各地实际,实行县、乡两级财政分担的方式,将农村乡镇消防队必需的人员工资、装备投入、设施维护、训练经费、伙食补助等日常需求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农村乡镇消防队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乡镇企业消防队的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应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队员,属于政府出资组建的,由其管理单位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企业出资组建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用人手续;属于联合组建的,根据人员管理关系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组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建立健全值班、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业务训练和执勤备战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和执勤训练规定,规范队伍管理和执勤训练。
第十五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派出所接到报告核实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公安消防机构的出动指令后,必须立即携带器材装备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七条 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十八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参加责任区火灾扑救或者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后由起火单位给予补偿;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起火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受益单位及其所属地政府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九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队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的,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等问题。
第二十条 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农村乡镇消防队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网址: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8-10/29/content_16680891_3.htm)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详细内容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建设专职消防队。第二章 队伍建设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规定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四)国家重点镇和自治区级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
(五)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园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一类口岸;
(六)其他依法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第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企业;
(二)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六)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的公共建筑、长度超过 3千米的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第八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但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执行;达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大型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以及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以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并依法进行登记,取得相应法人资格。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建立该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由建立该消防队的单位管理。第十一条 依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依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政府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的,应当在征求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专职消防队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和督促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健全责任区内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资料;
(四)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水源对水质有什么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1.3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并宜采用市政给水; 2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4.1.4 消防给水管道内平时所充水的pH值应为6.0~9.0。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条文说明:4.1.3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源的来源。消防水源可取自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天然水源为河流、海洋、地下水等,也包括游泳池、池塘等,但首先应取之于最方便的市政给水管网。池塘、游泳池等还受其他因素,如季节和维修等的影响,间歇供水的可能性大,为此规定为可作为备用水源。4.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我国有很多工程案例水池水箱没有保温而被冻,消防水池、水箱因平时水不流动,且补充水极少,更容易被冻,为防止设备冻坏和水结冰不流动,有些建筑管理者采取放空措施,从而导致国内有火灾案例因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无水导致灭火失败,如东北某汽配城火灾,因此本条强调应采取防冻措施。 防冻措施通常是根据消防水池和水箱、水塔的具体情况,采取保温、采暖或深埋在冰冻线以下等措施,在工业企业有些室外钢结构水池也有采用蒸汽余热伴热防冻措施。4.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一些有可能是间歇性或有其他用途的水池当必须作为消防水池时,应保证其可靠性。如雨水清水池一般仅在雨季充满水,而在非雨季可能没有水,水景池、游泳池在检修和清洗期可能无水,而增加了消防给水系统无水的风险,因此有本条的规定,目的是提高消防给水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