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公交站台倒塌有人员伤亡吗?
安徽合肥一公交站台倒塌 ,致一名61岁女性死亡,多人受伤。1月4日消息,“把她抬上救护车时,人就已经没意识了。”王女士爱人陈先生站在105医院急诊室大厅内,无奈叹息道。今天(1月4日)上午8点半,家住华府骏苑的陈先生接到一路人打来的电话,路人电话告知其爱人被倒伏的公交车站台牌压倒在地。等到陈先生赶到现场时,王女士已经说不出话。随后赶到的救护车将王女士送到了最近的105医院进行抢救,但很快王女士失去生命体征,离开人世。“人现在躺在太平间…”陈先生说,王女士今年61岁,身体一直很好,是一家餐饮公司的会计。据介绍,压倒王女士的是望江路与石台路交口的秀水花园站台玻璃牌。“其他人跑得快,她没来得及……”陈先生说道。此前消息:合肥多个公交站被雪压倒!超过20人受伤。今天上午九时许,合肥望江路卫岗公交站及其以西多个公交站被雪压倒,致使20多名市民受伤。伤者被送往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获悉,该院已接到20多名伤员,主要是头部外伤、脑外伤、腰腿部外伤等,其中2人住院治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由谁报告
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在一小时内同时报告给安监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类别,主管部门也不同。比如水利工程报告给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工程报告给交通主管部门等)。
同时,事故单位还要报告给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也要在一小时内同时报告给安监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什么叫安全生产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具有以下五个特性:1、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3、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4、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5、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详细分类是什么?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房屋建筑、自然灾害、侦查事故、载客事故四大类。一、房屋建筑1、由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2.、虽无建筑施工单位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二、自然灾害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三、侦查事故1、事故发生后,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四、载客事故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扩展资料: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程序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生产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
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 .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