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园林绿化

时间:2024-03-10 21:02:06编辑:奇闻君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第五条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第九条 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第十条 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第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
  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建设带状公园绿地。第十六条 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第十七条 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第十八条 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第十九条 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
  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


与园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 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二号公布试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5、《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共17条。6、《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7、《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扩展资料:园林古建筑行业作为受固定资产影响较大的行业,在城镇化进程的大背景下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以大唐芙蓉园为代表的城市园林古建筑运营模式、以宋城文化为代表的影视文化园林古建筑运营模式纷纷取得超额收益,并得到业界认可。与此同时,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促使全社会日益重视生态环境。2001-2010年,全国城市绿化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投资额从163.2亿元增加至1235.90亿元,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2%左右,充分显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是一个朝阳行业。到2010年,中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达149.45万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22%,绿地率34.17%,城市人均拥有公园绿地面积10.66平方米。园林古建筑不但能很好的继承了传统文化,也对城市绿化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在“十二五”期间,国家振兴文化产业并更加强调环境保护的大趋势下,园林古建筑也将得到更加长足的发展。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新闻网——修订《森林法》以促进林业发展

园林绿化养护的标准价格是多少?

一般是一个月0.3-0.5元一平米。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4.1特级养护质量标准
4.1.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4.1.2园林植物
4.1.2.1生长健壮。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1.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4.1.2.3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1.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4.1.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以上,草坪内无杂草。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4.1.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4.1.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4.1.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4.1.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4.1.6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2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4.2.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4.2.2园林植物
4.2.2.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2.2.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4.2.2.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20%。
4.2.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4.2.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5%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4.2.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1%;园林树木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5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3%。叶上无虫粪,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5%。
4.2.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4.2.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4.2.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4.2.6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3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4.3.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
4.3.2园林植物
4.3.2.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四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3.2.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1%,绿地内无死树。
4.3.2.3落叶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叶片的株数不得超过10%,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1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50%。
4.3.2.4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4.3.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4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60天。
4.3.2.6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竹数不得超过3%;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3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8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5%。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8%。
4.3.3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4.3.4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
4.3.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
4.3.6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绿化养护二级标准是什么?

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比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正常。生长达到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2)叶子正常:①叶色、大小、薄厚正常;②较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2%以下;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

(3)枝、干正常:

①无明显枯枝、死权;

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

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0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

④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树冠通风透光。

(4)措施:按二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l%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5%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20%以内;生长和颜色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暖地型二次以上,冷地型10次以上;基本无病虫害。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树形美观,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绿地内无明显的废弃物,能坚持在重大节日前进行突击清理。

5、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基本做到及时维护和油饰。

6、无较重的人为损坏。对轻微或偶尔发生难以控制的人为损坏,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行道树树干无明显地钉栓刻画现象,树下距树2米以内无影响树木养护管理的堆物堆料、搭棚、圈栏等。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风景名胜区、园林水体、广场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岸、护堤、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负责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它绿化义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本市绿化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确需对城市绿化规划作出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由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九条 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城市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第十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大专院校、部队、医院、宾馆、疗养院、休养所、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四)工厂及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应按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应配套建设防护林带。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第十条规定比例,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异地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用于城市绿化。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第十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城市主干道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涉及城市绿化时,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确定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12%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20%,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
  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居住区都应安排绿化的建设费用。第十四条 城市各类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十六条 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第十七条 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二章 城市管理职责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具体考核方式、方法,定期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公布结果;建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等问题。第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于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明确、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交叉等方面的事项,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园林绿化、公安机关、房产、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民政、交通运输、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规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的城市管理机构,在其辖区内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具体职责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明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场、车站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履行相关城市管理职责。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城市管理网格化,划定辖区网格区域,细化管理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参与相关城市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对住宅区内出现的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负责各自管线、井具、变电箱、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使用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不得为违法建设等不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提供公共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城市管理工作机制,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联系,通过招聘监督员、协管员、志愿者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
  企事业单位、协会、商会、志愿者组织、中介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停车场、垃圾场、排水、管线、灯光、广告、公共充电等公用设施、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及餐饮、住宿等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砍了小区一棵树犯法吗?

砍了小区一棵树,这个是属于犯法的。在砍之前需要到国家园林部门。说明原因,办理手续。前段时间看过一则新闻居民对该小区10栋楼下的一棵树木进行砍伐。经现场勘查,一棵胸径约15公分的栾树,在距离地面大约25公分树干处被搂底“环切”砍断。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原来是居住在小区10栋一楼的居民陈某由于嫌弃树木影响采光和夏天易招惹蚊虫问题,才对树木进行了砍伐,不清楚砍伐树木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审批手续,也未向区城管部门补充提供任何申请审批的相关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擅自移植和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经庐阳区城管执法大队依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陈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元并原地补植一棵树木的行政处罚。5月9日,该当事人已经缴纳了罚没款,并在原地补植了同等类型的树木。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权属,除正常养护修剪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故确需修剪、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当前,不少市民在认识上存在这样的误区,觉得城市公用场所的绿化树木不能随意砍伐,但小区里的树可以私自砍伐。其实不然,小区树木只有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修剪、移植和砍伐。”庐阳区城管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说,如周围树木影响日常生活,必须报请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切记不得私自砍伐、修剪。就是上面这条新闻说的,你看一下跟你的情况是否一样。


合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怎么样?

简介: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安徽 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及国家、部、省和水利厅颁发的现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法规;各专业技术规程、规范,技术质量标准及设计文件、合同等要求,对合肥市境内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各类水利水电及涉水工程开展质量监督。


合肥鑫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怎么样?

合肥鑫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是2010-05-13在安徽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十头村薛小郢。合肥鑫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10055458620XL,企业法人孙有云,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合肥鑫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花卉、树木种植、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90753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11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合肥鑫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安徽省宝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怎么样?

安徽省宝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是2001-03-30在安徽省合肥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59号珠光雅苑6幢1401室。安徽省宝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10070497839X1,企业法人黄安宝,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安徽省宝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园林绿化,市政工程,房屋修缮,现变更为: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建筑装潢,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地基、桩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机电工程安装施工,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景观设计,花箱、花盆生产、销售和花卉销售;苗木经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84795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5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安徽省宝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安徽省宝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上一篇:工农兵路

下一篇:rfid腕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