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跳楼自杀的孕妇,到底怎么回事。
大概是这样,孕妇分娩疼痛困难,就跳楼了,事后家属和医院都声明是对方不让手术,目前倾向于孕妇想要求手术,孕妇家人不同意,想正常分娩,(有种说法正常分娩的孩子聪明,还有说是为二胎好),没有签字手术书,孕妇和家人沟通无果,一时忍受不了跳楼了,事后都在推卸责任,我认为孕妇嫁的丈夫是更把她当成生育工具而缺少爱人的情感,孕妇一时难忍(分娩是十级疼痛),所嫁非人,自己和家人付主要责任,医院缺少监理和看护孕妇的责任,次要或者较少责任
孕妇跳楼案到底是谁的责任?
首先诸位不要太害怕,这是一个比较极端的个例:巨大儿,孕妇体制又比较怪,宫口打开速度又大大慢于常人。
关于责任问题我个人觉得:
社会和媒体应该负担这个主要责任
我觉得这个责任不是死者家庭的也不是医院或者死者自己的。是社会和媒体数年来灌输奇葩概念的责任,医生已经不再是大家心目中的白衣天使了,而是现在吃人不吐骨头的医老虎,这医老虎逮住人要吃光人的钞票才肯罢休。正因为医生和患者之间产生了这种不信任,才导致了患者家属在一开始考虑这个剖腹还是顺产上就增添了过多的顾虑:他们是不是要多赚我们点钱啊?这有必要花么?如果家属和这个死亡的孕妇能一开始理解巨大儿剖腹产的必要性和顺产巨大儿的危险性,作出正确的判断,而不是考虑了一堆没用的东西,这个悲剧本来就肯定不会发生的。说白了,如果是顺产和剖腹产相差这千把块钱就能解决的事,谁家也不可能为几千块钱就送出一条人命,即便是大山沟子里的贫困家庭,凑一凑借来千把块钱还是可以的吧?
其次就是责任心和理解问题的责任
这个责任心和理解是双向的,并不是单纯的医生或者家属单方面的责任心和理解。如果医生能够在签字前泣血陈诉其中利害,一般的家属也应该能够体谅。家属说:“医生说了顺产也是可以的。”这句话我是相信的,如果真的不可以一开始也不会让你签字。而家属发现这个生产问题并产生变更发问也就是产妇跪下的时候,已经是下午6点钟了。所以我绝对相信这个时候他们可能说出尽量顺产的话,因为白天值班的高资历医生多数要下班回家了,这时候加一台剖腹产手术?那就意味着,准备手术至少要忙两个小时,等8点钟推上手术台做完了到家可能要夜里12点了。他们的心里当然是拒绝的,但是如果他们知道病人会有生命危险,我相信事情可能也会有不一样的结局。在一线城市的公立医院晚上加台剖腹手术都不是那么容易的事。但是在事情发生的三线城市,晚上临时要加一台手术可没有家属想的那么容易。如果家属能够上点心仔细研究一下这其中的差别,就不可能发生这个悲剧。家属如果上点心,提前多了解一些知识,看到宫缩了六七个小时还毫无动静的情况下,在孩子妈还有体力时候果断去谋求转剖腹能是一样的结果?他们恐怕是简单的认为:剖腹还不是随时想剖加钱就剖?他们丝毫没有考虑过医生的心理更没有考虑过顺产转剖腹的难度,甚至产妇连滚带爬忍着那种撕心裂肺的剧痛强行出来他们都没还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也丝毫没考虑过顺产和剖腹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准备阶段:顺产需要母亲吃饭,多吃才有力气生;而剖腹不能吃东西,需要肠胃净空才好做手术。而这两者的差异就导致了可能要进行一次洗胃洗肠,对一个临盆痛苦的产妇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医生这时候很可能想让产妇自己生,我也是相信的,这时候已经生了8个小时后临时一个转剖腹的一个决定可能也会让产妇多受好几个小时罪。但是医生有没有和产妇沟通到位和家属沟通到位,赢取到相应的理解?这里面的责任心和理解的不足,沟通的缺失间接导致了事件的不良走向。
最后就是这种落后但是至今仍支配着不少家庭的轻视女性的劣根性的责任
我们假设,如果能不轻视产妇,医院和家属给予产妇足够的关怀安抚产妇的情绪,对她有足够的重视,足够的安慰,她能作出或者有条件作出这种轻生之举?如果不拿她当成一个生育工具,只考虑着生二胎,而是对她多重视一些不就早就进入剖腹产流程了?不管是医院还是家属,怕影响孩子就不给催产针又不给麻药,只是让她一个人在一间陌生的病房里承受这连续十一个小时生命中不能承受之痛?是什么让她的心态能从做母亲的希望走到求死的绝望?成为了这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产妇跳楼表现了什么问题?
就本次事件争议点医院对“为何必须家属签字?”的解释:“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医院所给回答是否准确?太琨律品牌律师就这个争议点做了解释: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中的两个原则。一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义务人员有过错时,方才承担侵权责任;二赔偿原则,即医疗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义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2.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但此条应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方可适用。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医院所给的这种回答有推脱责任之说。一是医院是否尽到了应尽义务?在产妇痛难忍多次下跪的情况下,从视频看有医务人员在身边,医务人员并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难道医院没有一点过错?二是医院应当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而不应当事后以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为借口来推脱责任。同时医院也负有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个行动极不方便的住院产妇在医院“从容”跳楼。医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了吗?
产妇跳楼事件你们怎么看?
我看到太琨律官网上评论的: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中的两个原则。一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义务人员有过错时,方才承担侵权责任;二赔偿原则,即医疗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义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2.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但此条应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方可适用。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医院所给的这种回答有推脱责任之说。一是医院是否尽到了应尽义务?在产妇痛难忍多次下跪的情况下,从视频看有医务人员在身边,医务人员并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难道医院没有一点过错?二是医院应当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而不应当事后以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为借口来推脱责任。同时医院也负有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个行动极不方便的住院产妇在医院“从容”跳楼。医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了吗?
陕西孕妇坠楼事件大家怎么看?
什么原因会使人连死都不怕,反过来想想,死都不怕会怕疼吗。如果是疼的自杀,那这个情况属全国第一例吧。
我想原因肯定不止这么简单。一个人只有思维绝望的时候或者极端报复心理仇恨蒙蔽理智的时候可能才会自杀吧。我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多想想,不要妄下结论。
反正我觉得,周围的人肯定是导致她崩溃自杀的原因,包括医院和家人。具体细节方面要细细推敲。能两次下跪,下跪对象是谁?她在求谁?
还有一点,为什么医院做手术不能让当事人决定,而必须家属签字,这完全不合理啊,不人道啊。意识清醒的成年人,为什么不能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家属就一定能代表自己的意志吗?如果大家觉得这个制度不合理,请群策群力呼吁纠正。
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发生产妇跳楼事件到底谁的责任?
个人觉得,能让产妇十月怀胎到生产一刻去跳楼的更多是家属责任。产妇是很爱孩子,可是家属却只要孩子,不管产妇痛苦。其实很多孕妇有抑郁,这种抑郁症大多是家人的不够关爱等环境因素造成。产妇很痛感觉自己要痛死,孩子还没有出生或许以为是已经胎死腹中。家属又不愿意签字剖腹。生理痛心里痛,绝望之下就选择跳楼。这点绝对和家属平时对待产妇有关。医院呢,也是有责任,监管不到位。而且已经开到10指了,居然没有医护人员在左右。让产妇自杀!
陕西产妇坠楼到底是谁的责任?
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发表声明称,产妇马某于8月30日15时34分,“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入院。“经初步诊断,马某第一胎41+1周待产,经检查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主任霍军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查后医护人员就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在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单上显示,17时50分,产妇向医护人员提出剖腹产的要求,医护人员征求家属意见时,家属称表示理解,但拒绝手术,继续观察。“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坚持顺产。”霍军伟表示,将病人劝回待产室后,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安抚,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家属仍坚持顺产。20时左右,待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抢救无效身亡。9月4日下午,记者从绥德县公安局政工科获悉,经过现场勘察,经公安机关鉴定,初步排除他杀,属自己跳楼身亡事件。9月6日凌晨,陕西榆林一院发微博对“8.31产妇跳楼事件”再次作出说明:公布视频截图,显示产妇两次向其家属下跪要求剖腹产并回应。此前产妇家属与医院各执一词,医院称家属拒绝剖腹,家属则称先后两次同意剖腹。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凌晨公布监控截图并解释多个争议点。从截屏内容看,夫妇产前确认顺产意愿;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剖腹产;监控中产妇与家属沟通曾两次下跪;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助产士未料到产妇进入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