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做节能评审啊?
节能评审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简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实施意义
能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能源资源消耗也占较高比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作为一项节能管理制度,对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避免盲目建设导致的能源浪费和用能不合理现象,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项目的节能评估,掌握该项目生产中能源消耗的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的能耗水平及其生产用能效率,将项目能耗与国内国际水平及行业准入条件进行比较;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评价该项目能源利用的合理性、节能措施的可行性、工艺技术的先进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通过项目生产对浪费能源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估项目建设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方案的可靠性,并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提出改进意见,以达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的目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公机构节能条例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推动公机构节能,提高公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条 公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机构节能工作。
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六条 公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七条 公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八条 公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九条 对在公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章 节能规划
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机构节能的内容。
十一条 公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机构。
十三条 公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度用能状况,制定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机构应当将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三章 节能管理
十四条 公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十五条 公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机构应当于每月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机构节能条例
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十七条 公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十八条 公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十条 公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条 公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章 节能措施
二十四条 公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二十五条 公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二十六条 公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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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条 公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二十八条 公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二十九条 公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三十条 公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三十一条 公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三十二条 公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三十三条 公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三十四条 公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五章 监督和保障
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十六条 公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三十七条 公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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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三十八条 公机够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十九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十条 公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四十一条 公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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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计和能源审计分别是什么含义?又有什么区别呢
回答:
1. 能源审计(energy audit),是指审计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估。用能企业通过能源审计可以掌握本企业能源管理状况及用能水平,排查节能障碍和浪费环节,寻找节能机会与潜力,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所以企业能源审计方法既适用于政府对企业用能的宏观监督与管理,也适用于企业对能源和物料的合理配置使用、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能效。
2. 节能审计是通过对该企业生产现场调查、资料核查,分析能源利用状况,并确认其利用水平,查找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分析对比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和建议,从而为政府提供真实可靠的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并指导企业提高能源管理水平,以实现“十一五”总体节能规划目标,促进企业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区别是能源审计含广义的内函,而节能审计是我国政府为了将能源政策确定为“资源节约和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而提出的概念.
4. 年耗能超过3000吨标煤,公建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小区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在强制审计和改造范围。
5. 由国家发改委,或当地经贸委局牵头,由各地节能中心或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参考资料: 江苏海国节能审计事务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http://www.jienengshenji.com/index.php
谁能给一些能源审计的资料,比如:能源审计的内容、标准或能源审计的资格,和怎样获取资格等等
一、内容: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通过这些检查找出公共机构用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就是整改的有关建议,再由公共机构根据存在的问题和这些建议积极地进行节能工作。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关于印发〈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
GB/T17166-1997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GB 15316-1994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 2588-2003 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
GB/T 2589-199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6422-1986 企业能耗计量与监测导则
GB/T13234-1991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15587-1995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
GB/T 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T 3485-1998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 7119-2006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T16614-1996 企业能量平衡统计方法
GB/T16616-1996 企业能源网络图绘制方法
三、岗位资格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节能减排人才培训,规范落实能 源管理资格准入制度及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制度,进一步做好我国企业能源审计、节
能评估与能效对标工作,同时帮助广大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完善工业节能管理的
法律法规与标准建设,提高能源审计评估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提升我国
能源管理的整体水平,针对目前我国缺少能源管理专业人才的状况,全国能源管理课
程发展中心项目办公室面向全国开展能源管理师、能源审计师和节能评估师(中/高级)
国家职业培训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能源管理经理/动力/能源部门的负责人、运行工程师、技术
负责人等;各级政府负责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管理工作的官员和专家; 有关设计院和咨
询公司的专家。
二、培训内容
1、国内外能源市场情况、能源政策法规、能源概论;
2、最新能源管理体系国家标准(GB/T 23331-2009)要点解析;
3、能源管理体系标准与 ISO9001、ISO14001 的兼容性;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的目的
和作用;能源管理体系的模式、内容及其控制的对象和方法;
4、节能的基本原理与节能新机制;节能方案产生和筛选;节能技术经济评价和生
命周期评价;
5、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产品认证和产品能效标识;
6、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据的最新法律法规、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7、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操作流程、编写节能评估报告如何对标分析;
8、企业能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标准;
9、工业、建筑、交通三大领域节能技术应用、案例分析和技术展望;
10、能源审计原理与实施方法;企业能源审计的原理、标准和方法;
11、能源审计程序、审计要点;能源审计可行性要点、方案实施、审计报告编写;
企业能源统计与能源计量;
12、最佳节能实践案例介绍和节能技术推荐。
电网有节能服务吗?这个要收费吗?
根据您的描述,节能服务是我公司为客户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包括节能咨询、节能诊断、方案设计、技术选择、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节能量检测和跟踪、人员培训等一整套服务。
节能咨询和诊断是免费的,我们会委托第三方工作人员上门为您开展免费的节能诊断,帮助您分析用能情况,找出节能空间。除此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是收费的。第三方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即由其出资金、出技术,帮助您进行节能改造,相关的节能收益在节能服务公司和您之间进行分享。当然,您也可以采用工程承包等其他模式。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请致电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