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时间:2024-03-13 09:21:30编辑:奇闻君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我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全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三)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四)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耕地开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五)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等工作。(六)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七)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审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培育矿业权市场;负责对外合作区块审核;审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九)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制定地质勘查计划;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认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十一)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十二)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完成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十三)提出全省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十四)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省政府的规定,管理省测绘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海洋战略研究,承担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省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等。指导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管理省海洋监察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三)承担优化配置全省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设区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海洋的相关规划。(四)负责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实施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并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省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八)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九)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和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十)负责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十一)承担全省地质环境、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海洋环境及海岛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开展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十二)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报的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公报,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省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海洋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十四)组织制定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归口管理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管理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河北省测绘局。(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测绘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应该是 副厅级级别!一般归于各省自治区 国土资源厅 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局长一般为国土资源厅的副厅长你可以参考查阅百科各省市测绘局 都是由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事业单位。例:安徽省测绘局,位于合肥市龙河路,1973年建局,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 安徽省测绘局原隶属省建委(建设厅)管理,1994年――2000年为省政府行政序列,2000年机构改革后,为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辽宁省测绘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测绘局,副厅级建制,由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管理。辽宁省测绘局是承担全省测绘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文字综合、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接待、安全保密、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的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督查督办等工作,管理厅政务大厅。(二)法规处。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等有关工作。(三)调控和监测处。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政策涉及国土资源领域问题的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国土资源专项的立项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文稿的起草与综合工作;协调和组织厅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四)规划处。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等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会审。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全省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五)财务处。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六)征转用地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征、转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全省土地征、转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并负责报批后的监督和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工作。负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七)耕地保护处。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八)地籍管理处。贯彻执行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执行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或跨市土地权属争议;承担省本级土地登记工作,指导各市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地籍工作。(九)土地利用管理处。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十)地质勘查处。组织全省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和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拟订地质勘查相关规范、政策;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和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十三)地质环境处。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十四)执法监察局。组织对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全省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信访工作。(十五)科技外事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制定省级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编制国土资源国际合作规划和计划;承担对外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国土资源合作交流。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业科技进步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十六)人事处。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按规定承担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20个职能处(室):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划定省级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四)矿产资源储量处。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实施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依法管理矿业权评估;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及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的监督管理;承办新发现矿种的申请事项;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政策研究。 负责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系统教育培训;负责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管理处耕地保护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质勘查处土地划界处土地开发整理处信访工作处人事科教处地质环境处执法监察审理处土地执法监察处矿产执法监察处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研究所

新疆国土厅书记任辉简历

任辉 现任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国土资源厅 党 组 书 记 、副 厅 长。
任辉,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湖南汨罗市人。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 共 产 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武汉大学动力与机械学院机械工程专业和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律系民法经济法专业双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
1978年9月—1982年2月湖南省商学院经营管理系机械设备与维修专业三班学习;
1982年7月—1988年7月湖南省望城县红旗氮肥厂设备科技术员;县计划委员会物价员;县委办公室秘书、副主任、团县委副书记;
1988年8月—1991年4月湖南省望城县白泉乡乡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
1991年5月—1993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1993年8月—1997年2月湖南省长沙钢厂厂长兼党委书记(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律系函授班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7年3月—2001年7月湖南省经贸委企业处处长、湖南省政府投资采购办副主任、湖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副总经理(期间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在日本横滨国际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班脱产学习研修一年);
2001年8月—2006年6月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在武汉大学动力与机械学院机械工程专业函授班学习,获工程管理学硕士学位);
2006年5月起先后任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兼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期间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在中央党校49期地厅班脱产学习;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挂任永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4年4月起任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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