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

时间:2024-03-13 18:51:12编辑:奇闻君

什么叫无线电发射设备?什么是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我国民事基本法之一的《物权法》第五十条特别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一次以国家法典形式确立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随着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不断增加,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加剧,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对国有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是世界各国政府的通用做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是指在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的研制、生产、进口、购置等环节,对其频谱参数技术指标依法进行技术管理的制度。型号核准的主要内容是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工作的频率、频段、发射功率、频率容限、占用带宽(或发射信号的频谱特性)、带外发射及杂散发射等频谱参数进行核定。这些频谱参数直接关系到有限的频谱资源能否得到科学利用、空中电波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无线电安全能否得到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研制、生产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分别于1995年和1997年制订了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政策。国际上,包括欧盟、美国、日本等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采取了类似型号核准的做法,一致认为,惟其如此,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无线电干扰,使无线电管理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总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是无线电设备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无线电信息安全、从源头上减少干扰产生的一项重要工作。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申请什么

法律分析: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即SRRC认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使用其他国家、地区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我国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并完成与我国申报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协调。第四十五条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无线电应该向国家申请什么

法律分析: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微功率设备受到干扰时不受法律保护,但可以向当地无线电监管部门报告。无线传输设备的生产或进口须经型式认证,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也符合技术指标验证类型批准证书的无线传输设备,和类型批准代码,应当标明设备。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扩展资料:注意事项:使用微功率设备必须承受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规定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频段内使用微功率设备,还应当承受ISM应用设备产生的射频能量的干扰。微功率设备受到干扰时不受法律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微功率设备的调整或控制装置应仅限于在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使用微功率设备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迎来严管

什么是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

我国民事基本法之一的《物权法》第五十条特别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一次以国家法典形式确立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随着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不断增加,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加剧,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对国有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是世界各国政府的通用做法。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是指在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的研制、生产、进口、购置等环节,对其频谱参数技术指标依法进行技术管理的制度.型号核准的主要内容是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工作的频率、频段、发射功率、频率容限、占用带宽(或发射信号的频谱特性)、带外发射及杂散发射等频谱参数进行核定.这些频谱参数直接关系到有限的频谱资源能否得到科学利用、空中电波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无线电安全能否得到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研制、生产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分别于1995年和1997年制订了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政策。

国际上,包括欧盟、美国、日本等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采取了类似型号核准的做法,一致认为,惟其如此,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无线电干扰,使无线电管理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总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是无线电设备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无线电信息安全、从源头上减少干扰产生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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