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体滑坡该如何预防应对?
12月20日11时40分许,广东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社区恒泰裕工业园发生山体滑坡,附近西气东输管道发生爆炸。经初步核查,此次滑坡事故共造成22栋厂房被掩埋,涉及15家公司。事发原因初步断定是临时余泥渣土受纳场违规作业,受纳泥浆漫溢,冲出山体,冲毁房屋,冲进靠近山体的恒泰裕工业园。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山体滑坡事件牵动着人们的心。2013年1月11日8时,云南省镇雄县果珠乡发生特大山体滑坡,造成46人遇难,让公众了解到山体滑坡这种地质灾害的巨大破坏力。2015年8月12日零时30分左右,陕西省山阳县中村镇烟家沟村发生一起突发性山体滑坡,滑坡土石量达150多万方。造成厂区15间职工宿舍、3间民房被埋,64人失踪,其中包括7名未成年人。2015年11月13日22点50分许,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里东村发生山体滑坡。共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联。中国地质调查局水环部地质灾害处的李铁锋表示,如果公众能多了解一些地质灾害知识,知道在什么样的地方、什么时候可能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这样的灾害,在灾难来临前采取正确方式逃离危险区域,就有可能保全自己,甚至还能帮助更多的人脱离危险。山体滑坡因何发生山体滑坡就是山体斜坡上某一部分岩土在重力作用下,向斜坡下方移动的现象,山区群众很形象地称其为“走山”“垮山”“地滑”“土溜”等。李铁锋说,一般来讲,坡度大于10度、小于45度,“下陡中缓上陡、上部成环状”的坡形,是容易产生滑坡的地形;斜坡上如果是厚层的松散土体,或者组成山体的岩石破碎,也是容易发生滑坡的地方。在河、湖(水库)岸边,道路的边坡等部位,也会发生滑坡。发生滑坡的原因,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李铁锋指出,经常发生地震的地区,由于地震震动而使山体变得破碎、松散,这样的山体很容易发生滑坡;滑坡的发生与水的关系更加密切,暴雨和较长时间的持续降雨是发生滑坡的重要原因之一,雨水在斜坡上渗入到土体或岩石缝隙中,就会使岩石或土体的强度降低,在重力作用下就非常容易发生滑坡。所以说,发生山体滑坡的自然诱因主要是:地震、降雨、冰雪融化以及河流对斜坡坡脚的冲刷和浸泡等。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如开挖坡脚、坡体上部堆载、爆破、水库蓄(泄)水、矿山开采等也可诱发滑坡。山体滑坡有何预兆“有一些异常现象,可以作为显示滑坡的预兆。”李铁锋说,例如,山坡上的树木、电线杆等发生歪斜,房屋墙壁发生裂缝并不断扩大,斜坡地表出现裂缝,斜坡上的池塘水突然漏失,斜坡前缘坡脚处出现浑浊的泉水流出等,都显示出山体斜坡上的岩土体在向下运动,可能马上发生突然的快速滑动。此外,如果在山区出现较长时间的降雨,雨水很可能把山体斜坡的土体泡软、泡透,这时最容易发生滑坡。山体滑坡如何预防李铁锋指出,要想预防山体滑坡,首先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选择厂址和宅基地时,应重视斜坡的稳定性。如果坡体是一个古滑坡、斜坡上松散土石层较厚、岩层倾向与坡面一致、含有松软地层等的地方,就不宜选作建设场地。其次是做好加固山体的防范工程。措施主要有消除或减轻水的危害、改变滑坡体外形、设置抗滑桩、改善滑动带土石性质等。如修建截水沟和排水沟拦截斜坡上的地表流水,并沿排水沟把水引出滑坡体,就可以消除诱发滑坡发生的地下水的作用。此外,还需定期检查房屋及山坡地表的变化。包括检查房屋墙壁是否存有裂缝、裂纹,斜坡上的电线杆或树木是否向一方倾斜,以及房屋附近的路面是否已发生变形等。滑坡发生怎样自救“当遇到滑坡正在发生时,首先要沉着冷静,不要慌乱,然后可采取自救措施。”李铁锋说,滑坡发生时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要朝垂直于滚石前进的方向跑,不要朝着滑坡方向跑。要听从统一安排,不要自择路线,千万不要将避灾场地选择在滑坡的上坡或下坡。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离原居住处越近越好,交通、水、电越方便越好。当无法继续逃离时,应躲避在结实的障碍物下,或蹲在地坎、地沟里。同时,应注意保护好头部,可利用身边的衣物裹住头部。滑坡停止后,不应立刻回家检查情况,因为滑坡会连续发生,贸然回家可能遭遇第二次滑坡的侵害。只有当滑坡已经过去,自家的房屋远离滑坡且被确认完好安全后,方可进入。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包括城市、农村、矿山的地表及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从事地质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省外单位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应当经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验资质并登记。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
禁止移动、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标志、设备。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地质环境评价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调查,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依据。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区域国土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环境评价。地质环境评价结果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一条 城镇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铁路、公路、机场、水库等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由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经评估和认定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和采矿项目,应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纳入项目建设规划和项目预算,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在采矿期间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进行建设、开采,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采矿诱发地面塌陷、滑坡等地质灾害。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应当按照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勘查开采,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十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点):
(一)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
(三)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著名溶洞、温泉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第十七条 地质遗迹应当由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点)。设立地质遗迹保护区(点)应当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工程建设单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