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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环境如何影响企业开展国际业务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环境及其改进
  一、“走出去”政策环境现状

  我国关于“走出去”的政策环境,主要包括政府管理体制、境外投资的审批制度和有关政策三个方面。

  (一)政府管理体制

  从管理体制看,归口管理部门是外经贸部,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推动企业“走出去”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国别导向,对各类境外企业和经济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等。专业性管理部门则包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它们分别从不同环节或层面参与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监督、管理。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了适用于各地的若干管理办法或相关政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经济商务参赞处则具有协调我国跨国投资企业与所在国关系的功能。这种多头、分散的管理体制,必然导致审批手续繁琐、效率低下、周期长的不利局面。

  (二)境外投资的审批制度

  我国对境外投资的审批制度,从现行法规看主要集中在对境外贸易公司或代表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等两种类型企业的审批上。

  1.设立贸易公司与贸易代表处的审批

  在《境外企业管理条例》(由外经贸部起草,会签国务院有关部委后正在国务院待批)出台并生效之前,国内仍按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政发第229号文《关于加强境外企业管理事项的通知》和(1997)外经贸政发第230号文《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对在境外(台、港、澳除外)成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进行审批。

  2.设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的审批

  为鼓励我国轻工、纺织、家电等机电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2月14日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

  (三)政府政策法规

  中央各部委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政策包括综合性政策法规和专项政策法规两大类。其中,前者指具有全面指导意义的政策法规,后者则是国家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委针对企业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境外上市等方面分别或联合发布的一系列专项的政策法规。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产业政策方面,主要鼓励境外资源开发和境外加工贸易方面的投资,具体包括能源、原材料、林业、农业、机电轻纺、高新技术、工程承包等领域。

  2.外汇管理方面,境外投资按照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投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应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禁止购汇用于境外股权(包括境外直接投资、购买外资股票及向境外企业增资等)、债权投资;对援外项目、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可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同时放宽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国家对外战略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及援外项目可以购汇投资;适当延长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3.税收政策方面,境外投资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对境外已纳税部分或境外优惠部分予以扣除;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4.融资贷款方面,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境外投资,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给予资金支持,优先提供出口信贷。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给予境外企业周转外汇贷款,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为了鼓励国内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家设立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为: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5.外贸政策方面,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优先安排企业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方面的出口许可证或配额。

  6.人事政策方面,对境外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并鼓励采用年薪制,对境外工作人员实施社会统筹保险,简化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

  二、企业对目前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反映

  (一)企业走出国门时的主要问题

  1.审批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过长。目前政府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审批部门至少包括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汇管理局四家,地方初审后须要报中央审批;具体项目的审批程序是审批立项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美元以下国家计委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国务院审批。整个过程下来,审批所需时间至少半年,多则一年到两年。而在海外开发项目需要投资者反应快速,国际投资的惯例是研究时间长、决策迅速,一般决策时间往往只有1个月时间。由于审批手续复杂,审批时间过长,很多企业为不失商机,只能规避审批走偏门,或先斩后奏,先“走出去”再补办手续,以免贻误商机。

  2.政策引导、协调不利。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海外投资的整体战略和行业规划,也没有明确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导向等。由于对境外投资缺乏统一的导向、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各自为政,对外投资随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复投资,恶性竞争,影响我国境外投资的整体效益。

  3.民营企业走出国门无法可依。现行法律法规基本上是从国有企业的管理出发制定的,重视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调整,忽略了对非国有企业的法律规范,造成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无法可依。

  (二)企业走出国门后的主要问题

  1.企业境外投资的信息、知识、经验不足。企业对投资国的市场状况、投资环境、风土习俗、合作伙伴缺乏了解,不熟悉国际投资的运行规则、法律制度,没有国际投资经验,也是影响企业成功进行对外投资的一个障碍。三九集团1993年投资马来西亚建立药品加工厂,就是由于不了解该国药品生产、销售要经伊斯兰组织认可,导致投资失败。康佳境外投资的第一次尝试在印尼投资办厂,因缺乏经验而未获成功。江苏小天鹅电器公司、开源机床集团等都有过因合作伙伴选择不当而影响投资成功和效率的教训。

  2.我国的海外企业往往孤军作战、势单力薄。一是大多数企业规模偏小,二是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含量低,三是这些企业大多采取生产系统全部进入的跳跃式投资,孤军深入,缺乏全球战略,四是许多海外企业只有生产或销售功能,五是中国海外企业呈现同质化趋势而且各自为政,甚至无谓竞争自相残杀。

  3.海外企业往往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经营业绩不佳。有关统计数字表明,中国海外企业盈利的占55%,亏损的占17%,盈亏持平的占28%。海外企业也存在国内国有企业的弊端,由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没有人格化,造成在海外的部分国有资产缺乏监管,出现比国内国有企业更严重的“穷庙富方丈”现象。多年来海外投资经济效益较低、国有资产流失较为严重,正是管理落后的直接反映。

  4.中方派驻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不适应国际化经营需要。据外经贸系统对外派人员文化程度的调查表明:在海外企业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中,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43.7%,而中专以下的却占22.6%。

  5.企业资金来源单一,融资困难。调查表明,在解决境外项目的外汇来源问题时,有48.5%的企业是通过国内银行贷款来解决,而33.1%的企业则自己筹集,购汇的企业占11.5%,通过境外银行贷款的仅为6.9%。统计结果还表明,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首选中国在当地的银行为自己服务,所占比重高达69.6%,选当地其它外国银行的占18.5%,而仅有11.9%的企业愿意选用当地银行。这说明在解决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用汇问题上,主要还是倚重国内金融机构或自筹,渠道比较单一。同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资金的寻求非常迫切,希望政府通过各种渠道,以各种方式给予有力的支持。企业希望国家能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出口优惠贷款、中央专项外贸发展基金、出口信贷保险,进出口银行的支持,加大出口退税力度,援外优惠贷款以及设立国家投资风险基金等。

  6.企业境外投资难以得到有力保障。由于我国缺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没能提供充分的保护,使一些投资政治风险较大国家的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中兴通讯在刚果(金)投资一项目,合同签订后刚果(金)发生政变,致使项目两年没有结果,由于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该损失得不到补偿。另外,企业反映,尚有近30%的境外市场没有与我国签订贸易投资保护及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就直接加大了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风险。

  三、重构我国海外投资政策体系的战略思考

  前文分析表明,从国内来看有必要重构我国海外投资政策体系,而从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势和隐含在跨国资本后面的国家利益分析,重构我国海外投资政策体系不仅应从企业的微观层面考虑,更应从国家层面进行战略思考,还应从我国转轨的现实出发。

  我国在对外开放的20年中主要是着眼于“引进来”。从制度设计上看,更多的是考虑打破旧体制对“引进来”的障碍,而对于“走出去”则缺乏必须的体制和制度考虑。因此,企业要“走出去”,与现行管理制度和政策发生碰撞和摩擦的概率要远大于“引进来”,必然会遭遇一般企业在国内未曾遇到的、更多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大致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走出去”中政府和企业的角色定位和动力机制。从本质上讲,应该是企业要出去,而不是政府要企业出去。政府所应做的事情,是创造环境和条件激发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引导企业“走出去”的方向,使之符合国家的战略意图。其次是要建立政府与企业新的协调配合关系。在全球化的今天,“走出去”对政企关系要求更高,仅仅做到“政企分开”还不足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政府对企业的支持,以及与企业的联合和协调行动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第三是改善国家对企业的支持方式。企业“走出去”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政府如何支持企业,比“支持”本身更为重要。要处理好政府用什么手段支持,在哪些领域支持,什么时候支持和支持什么等问题。

  从这三方面问题看,政府在“走出去”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加快政府职能的转换,建立新的政企关系和新的管理机制,对于企业“走出去”至关重要。因为,今日世界的竞争已不仅是企业间的竞争,也是国家间的竞争,是政府和企业联合力量间的竞争,并且从全球范围看,国家给予企业以商业的、政治的、外交的支持已成为通行的行为方式和司空见惯的行为准则。显然,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世界,面对这样的“国际惯例”,我国企业想“走出去”,没有政府的支持和协调行动,要在全球站稳脚跟并夺取竞争的胜利将是困难的。但是,由于境外企业所处的特殊环境和特殊要求,承受着特殊的经营风险和竞争压力,这就决定了我们绝不能把境外企业看做是国内企业在境外的分厂,用管理国内企业的思维和办法管理境外投资企业;更不能把境外企业办成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用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办法管理境外投资企业。要“走出去”,就必须加快制度创新,创造全新的、适应全球化形势的管理体制和制度,而不能是原有的“政企不分”在新形势下的复归。

  从单向的“引进来”到双向的“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这样的战略转变,必然要伴随着相应的政策和体制调整。在国内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这样的调整无疑有相当的难度。而且涉及这么多的领域和范围,进行系统的制度和政策设计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课题。但从“走出去”的目标和全球化的惯例,把握“走出去”的政策取向以及管理思路和机制却是可能的。世界银行指出:要扭转这种状况,中国需要“明确的规则,特别是管理的透明度、会计责任和信息,改进所有权结构和国有企业的控制和管理,确定监管或筛选机制(或两者兼而有之)以避免较大风险,消除税收、汇率和信用市场的扭曲。但需要避免中央指定的投资,因为它们不能解决业绩问题,并有可能使投资进一步扭曲。实际上,要实施“走出去”涉及的问题比世界银行所提到的还要广泛。“走出去”作为国家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既需要有积极的紧迫感,更需要扎实有效的准备和基础工作。

  用“走出去”的战略观点审视20年的对外投资,最主要的缺陷恐怕是缺乏国家战略意识和战略的指导。20年的对外投资整体上仍属于部门和企业个别的行为,缺乏自觉的、有长远打算的国家层次上的整体运作;在目标上则局限于扩大贸易,获取原料和技术,增加出口等企业微观层次上,缺乏明确的国家战略目标的引导。今天,“走出去”作为一个应对全球化的国家战略提出来,要保证“走出去”成为长远的国家行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国家的目标引导下积极“走出去”,就需要制定“走出去”的具体目标模式和战略规划,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和体制调整,这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前提条件和制度基础。制定“走出去”战略规划的主要目的,一是明确“走出去”战略的目标,二是提出动员和协调全国资源和力量的政策和措施,三是保证“走出去”战略长期稳定的实施。“走出去”战略规划涉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目标市场的选定、投资的目标产业、跨国企业的培育、相关战略的协调、法律法规的调整、管理体制和政策的调整、鼓励措施、实施的阶段划分和重点以及国家协调机制和程序等。有了明确的规划指导和有力的政策保障,才可能使“走出去”战略避免“一窝蜂”和“一阵风”的干扰,使“走出去”战略真正建立在稳固的基石上。

  四、政策改进建议

  基于上述理解认识,我们提出在“统一管制、服务扶持、保护保障”三个方面共计20条具体建议,以期改进和完善“走出去”战略的政策体系。

  (一)管制体系统一:体制重构、管制简化、战略规划、突破国有限制

  1.设立国务院直属的国家海外投资管理局,改变海外投资多头管理现状,统一事权。其他政府部门仅参与政策制定,而将相关审批权限统一于海外投资管理局,从而有利于在国家层面上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全国各部门、各行业的对外投资活动。

  2.加快海外投资的立法进度,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资的立法仍然滞后,应加快《海外直接投资法》和《海外投资保险法》等相关法规的制定速度,统一和规范对国有企业、民营、私营和合资等各类性质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标准、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以法律形式公布,规范其境外投资行为。

  3.改革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政府要创造有利于企业“走出去”的宽松环境,减少和消除阻碍企业直接进入国际市场的因素。要合理缩小审批范围,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审批中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所有审批均集中于海外投资管理局,避免审批的多部门;海外投资管理局在各省设立办事处,避免审批的多层次;科学设计审批程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提高管制效率。

  4.加快研究出台海外并购政策。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投资的普遍形式,而我国现行政策依然基于新建投资项目,从而忽略了并购形式对资金、外汇、产权管理等方面对政府管制的特殊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研究出台有关海外并购方面的具体管理政策。

  5.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总体规划。通过制定有关规划、政策,确定投资行业、投资地区、投资主体、投资方式重点,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要定期选定和公布海外投资的鼓励行业,引导企业进行正确选择。处理好与国家实施的其他发展战略的衔接问题。“走出去”战略是国家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它的实施必须与其他战略有机地结合起来。

  6.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改变对境外投资重审批、轻管理、审批管理脱节的状况,加强投资后的监督管理。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要对所有境外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加强财务监督、税收管制、外汇管制等。同时,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要探索加强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这主要是指国家通过管理境内投资主体来间接实施对境外国有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境外企业经营者的任免与监督奖惩;经营、财务审计监管;行使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权;决定收益分配,获取投资收益。

  7.不论何种形式所有制的企业一律平等。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将获得国民待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应该立即给予国内的民营企业平等待遇,为各种类型的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为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良好的环境。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平等了,“身份”问题也就解决了。“身份”问题解决了,民营企业就可以放开手脚更大胆地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地开展海外投资活动。

  8.向国内企业下放涉外经营权。涉外经营权主要包括进出口经营权、海外投资与融资权和外经业务经营权等。这些经营权外国企业都有,所以进入中国很方便。但这些经营权中国企业不是都有,手脚被我们自己捆住了,错过了许多宝贵的商业机会,不利于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不利于实施“走出去”战略。所以,要向企业放权,使所有的企业都具有“走出去”的权力,尽快实现涉外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转变。完全放权后,要加强法律监督,要强化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
  9.要进一步放宽对经商人员的出国外事管制。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已有20多年的历史,各类企业经营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管理制度改动却较小。公有制企业司局级领导出国须组织部门和上级主管领导的审批,手续繁杂,审批时间也较长。近来,一些地方对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查不仅没有放宽,反而增加难度,搞预政审,耗费了外派劳务业务的时间。一些地方对企业驻外人员和临时出国人员只发放一年有效护照,致使企业成本增加,影响了业务发展。建议简化经商人员的出国出境审批手续,对外派劳务仅由公安部门进行犯罪记录审查,免除政审程序。

  10.在国家总体战略下,推动资本项目自由化进程,逐步取消外汇管制。很明显,目前的外汇管制特别是资本项目不能自由化的政策与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是相互掣肘的。但是,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我们依然应坚持对实行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化持谨慎的态度。这就要求必须在国家总体战略下,安排资本项目自由化的具体进程,并采取变通措施减少其对海外投资的影响。

  (二)服务扶持功能:金融扶持、情报提供

  1.建立国家对外投资信用机构,提供政策金融支持。对外投资信用机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导向。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本国鼓励的对外投资领域予以重点扶持,起到以国家资本带动和引导私人资本输出的导向作用。二是资金支持。利用出口信贷、政府优惠贷款、海外投资基金等政策性资金,通过直接贷款或参股等形式,为国内企业在海外的独资或合资企业提供融资。三是风险管理。为本国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保险,主要承保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征用、国有化及外汇管制等给投资企业造成的损失。

  2.扩大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商业信贷资源。目前,国内提供的海外投资信贷资源远远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必须尽快建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帮助企业分析风险,并以此作为提供信贷的依据。另一方面,伴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应能够利用外国在华投资银行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的信贷资源,为扩大海外投资的规模、提高效益服务。

  3.进一步完善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的信用担保制度。目前,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需要国内政策银行或商业银行开具的各类保函规模越来越大,数量急剧增加,但由于种种原因,信用担保已经成为阻碍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大因素之一。尽管国家进出口银行可根据国家最新政策降低担保抵押比例,但审批时间过长,手续繁琐,必须在北京审批,不仅企业成本加大,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国际信誉和形象,容易贻误商机。

  4.改善买方信贷政策,使境外投资和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与传统外贸出口享有同等的信贷政策待遇。长期以来,出口信贷政策为我国外贸出口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在发展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各项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当中,我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国家专业政策银行,没有考虑这些业务的特殊性,只习惯于采用卖方信贷,基本上不鼓励采用买方信贷。一方面,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资与一般贸易相比,资金占用额度大,还款周期长,采用卖方信贷使我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融资成本加大,不利于开拓市场和业务发展。另一方面,目前国内的买方信贷手续繁琐,且买方信贷信用风险担保保费过高,达到5%~6%,使买方负担过重,严重制约了买方信贷作为出口信贷的另一驱动器的重要作用。美国进出口银行实行的出口信贷政策恰恰与我国相反,银行基本上采用买方信贷,尤其是当买方国家政府出具偿还担保的时候,基本不考虑用卖方信贷。例如在美中贸易当中,对于中资企业和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从美国进口机电设备或其他产品,只要中国政府或中国银行出具偿还担保,美国进出口银行基本上予以信贷支持;而基本不向美资企业提供出口中国的卖方信贷。这种政策倾向值得我们思考。

  5.接受实物支付。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国内外汇短缺,与我国之间长期存在贸易逆差,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和境外工程承包活动中不能接受实物支付,有碍于双边关系的健康发展。建议对国内经济发展急需的战略物资如石油、木材、化肥和食用油的进口在必要时可考虑接受实物支付,扩大我国商品和服务出口,增加国内短缺资源的进口,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6.取消对我国海外企业生产的国内战略资源和稀缺资源的进口限制。走出去战略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因此,我们在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利用国际资源进行生产的同时,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口取消进口限制,尤其是那些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稀缺资源和国家战略资源。

  7.简化退税程序,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改“先征后退”为“免、抵、退”能够减少国家及出口企业退税资金流量,有利于解决征退税分离问题,促进征退一体化,有效防范出口骗税,有利于减轻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而且“免、抵、退”税办法是当今国际上流行的一种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有利于我国税收政策与国际接轨。另外,由于按照生产企业的进项发票所列税款计算退税,在退税企业和退税业务面广、量大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出口退税的复杂化由外贸企业转至生产企业。现行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出口退税的办法,不利于保证出口退税资金和有效抑制出口骗税,退税由地方政府承担一部分,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打击出口骗税积极性,并有利于保证出口退税资金,减少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资金占压,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出口。

  8.收集全球信息,建立免费的可快速检索的资料数据库。网络时代使无形市场点对点的信息沟通成为现实,谁掌握的信息多和快,谁就能抢先攻占国际市场,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因此建立全球性的信息网络对企业走国际化道路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感受国际信息冲击的时间普遍比西方国家晚3个月~6个月,使我国企业一直处于追赶状态,难以开拓自己的领先领域。为此,国家不仅要加快信息产业的建设,通过我国驻外机构,利用当地的各种商情渠道收集各种信息,包括拟输入国与境外投资有关的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投资机会、投资环境、优惠政策、行政程序、法律框架等;还要降低信息使用成本,采用国家补贴,使企业能够以最低成本获取全球市场信息。

  (三)保护保障功能

  1.参加有关国际投资的公约,扩大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国家范围。由政府与东道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规避政治风险、进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国内企业获得海外投资保障的根本和基础。

  2.成立全国性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专门负责为中国的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政治和经济等类别的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保证,各国均有特设机构,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日本的“通产省企业局长期输出保险课”等。其承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其承保对象限于本国人对境外的直接投资。据此制度,投资者投保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害,则由保险机构补偿损失,保险机构则可取得代位求偿权,依据与输入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向东道国索赔。


有关进口货物增值税的问题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

这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进行公平竞争。

根据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以及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相对独立于其他因内税收管理的一种专项税收制度。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退税范围、计算办法、常规管理、清算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近年来。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是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另外还有出口量较小的一些特殊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公司等等。目前这类企业约为10万户。今后随着出口经营权的放开,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户数将逐渐增加。

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除免税货物、禁止出口货物和明文规定不予退税货物外、其他货物都可享受退税政策。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从2004年起,增值税的退税率共有5档,分别是17%、13%、11%、8%、5%,平均退税率为12%左右。消费税的退税率按法定的征税率执行。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区、市)执行。不允许超计划退税,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电子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申报、审核、审批,从2003年起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对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实现了与签发单证的政府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确保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分类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流转税(又称间接税)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关键词:流转税

是泛指所谓以商品为特征对象的税种。就我国现行的税制而言,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税种。

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

1. 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 必须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得以从事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证明。

3. 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必须了解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及附送资料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特准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二、哪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金兰之交,勿颈之交,竹马之交,忘年之交各指什么?

1、金兰之交:金兰之交是两个或以上没有血缘关系的人结为一种拟亲属的关系,通常友上加亲,关系比一般的远亲和一般的朋友更密切。2、勿颈之交:指可以同生死、共患难的朋友。3、忘年之交:指年辈不相当而结交为友。4、竹马之交:指童年时代就要好的朋友,多指异性好朋友。扩展资料:金兰之交,勿颈之交,竹马之交,忘年之交的出处:1、金兰之交:出自西周姬昌的《周易·系辞上》,“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嗅如兰”。翻译:“二人同心,其力量可以断金;同心的言语,他嗅了嗅如兰”。2、勿颈之交:出自西汉史学家司马迁撰写的《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卒相与欢,为刎颈之交。”翻译:最后一起欢乐,结为生死之交。”3、竹马之交:出自唐代著名诗人李白《长干行》:“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同居长干里,两小无嫌猜。”翻译:郎君总是跨着竹竿当马骑来,绕着井栏互相追逐,以投掷青梅为游戏,那时,我与丈夫的家都在长江下游的长干里,常共同玩耍,咱俩天真无邪相互从不猜疑。4、忘年之交:出自中国南朝宋时期的历史学家范晔编撰的《后汉书·祢衡传》,“衡始弱冠,而融年四十,遂与为交友。”翻译:“襦衡刚二十岁,而我已经四十岁,于是与他交朋友。”

什么是“金兰之交”“ 刎颈之交”“竹马之交”?

一、金兰之交旧时中国交友风俗。结谊是一种人际关系,又称上契、认干亲、结干亲、拜干亲,“谊”是指情谊,“契”是指契约,是两个或以上没有血缘关系的人结为一种拟亲属的关系,称为谊亲,又称契亲、干亲,俗称干字辈,彼此以亲情维系,可以是长辈和幼辈,也可以是同辈。通常友上加亲,亦友亦亲,关系比一般的远亲和一般的朋友更密切。同辈的结谊又称结拜、结义、换帖。二、刎颈之交(wěn jǐng zhī jiāo),成语,比喻可以同生死、共患难的朋友,三、竹马之交是一个汉语成语,读音为zhú mǎ zhī jiāo,形容童年时代就要好的朋友。语出唐·李白《长干行》:“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同居长干里,两小无嫌猜。”扩展资料:“金兰之交”“ 刎颈之交”“竹马之交”都属于交情称谓中的一种常见的交情称谓有:1、知音之交——伯牙子期2、刎颈之交——廉颇相如3、胶膝之交——陈重雷义4、鸡黍之交——元伯巨卿5、舍命之交——角哀伯桃6、生死之交--刘备、张飞和关羽7、管鲍之交--管仲和鲍叔牙8、忘年之交--孔融和祢衡 (范云和何逊)9、泛泛之交——普通的交情,未达到知心的朋友10、金石之交——比喻坚定的友谊。金石,以其材质之坚硬,来形容坚定不变的事物。11、金兰之交——比喻朋友之间互相投合,后来指结拜兄弟。金,比喻其坚;兰,比喻其香。12、点头之交——见面时只点头打招呼,比喻很淡的交情13、患难之交——比喻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朋友14、贫贱之交——指贫苦微贱时所结交的朋友15、一面之交——只见过一次面,形容彼此无深厚交情,同「一面之雅」「一面之缘」「一日之雅」16、八拜之交——结拜的异姓兄弟,近「金兰之交」17、布衣之交——贫贱时所交的朋友,与「布衣之友」「患难之交」「贫贱之交」同。布衣,平民的服装,借指平民。18、竹林之交——本指魏晋竹林七贤游集於竹林之下,比喻亲密的友谊19、再世之交——指两代以上的交情20、忘年之交——两人因学识志趣相投,不论年纪长幼,而结为好朋友21、杵臼之交——比喻结交朋友不以贵贱而有分别,近「车笠之交」22、苔岑之契——指志同道合的朋友23、莫逆之交——指知心的好朋友,近「管鲍之交」「刎颈之交」。逆,违背;莫逆,同心相契24、道义之交——指以学问或品行互相勉励的朋友25、势力之交——以金钱、权势、地位或其他利益结交的朋友26、总角之好——幼年相契的好朋友,近「青梅竹马」。总角,原指古代未成年的人把头发扎成髻形,如两角,后借指幼年。27、市道之交——指惟利是图,为利害关系而结交的朋友28、乌集之交——一时为了同一利益而结交为朋友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交情

义结金兰是不是特指女性之间结拜啊?男女之间结拜又叫什么呢?

特别指出一下“义结金兰”的真实出处:
《易经·系辞上传》:“同人,先号啕而后笑。”子曰:“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默或语,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这里“臭”自然是作“香味”解释的)
山魈木客用户所举典故说的金石交跟断金恐怕没有什么关系,如果用现代我们接近的词语来说,应该是“情比金坚”。

从这个词的源头看,并未特别强调是男性之间的结拜,只是在男性社会中,像男性之间这样的结拜是很抛头露脸的事情,女性参与的并不多。所以说起义结金兰大多是指男性间的结拜,但也没有硬性规定说,有女性参与的结拜就不能叫义结金兰了。举个例子,隋末有个美丽的结拜故事:红拂女与她景仰的男人虬髯客结拜,还顺带拉来了她一同私奔的丈夫李靖,这结拜的三个人就被称为“风尘三侠”。

女性之间类似于结拜的活动就是在闺房之中,互相交换一些闺私(比如首饰还有就像楼上说的手帕),所以就特指女性之间的这种交情。

至今我们还在称道的交情还有:杵臼交、管鲍交、患难交、金石交、莫逆交、生死交、总角交、忘年交、刎颈交 、倾盖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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