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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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副主任什么级别

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副主任一般为副厅级。具体依据为: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9〕65号),设立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简称省太湖办),为省政府派出机构,正厅级建制,经省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全省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职责。综上所述:该办公室副主任为副厅级。附参考资料: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 出自: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14期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9号 2009年7月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9〕65号),设立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简称省太湖办),为省政府派出机构,正厅级建制,经省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全省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职责。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二)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标准和政策;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制订太湖水污染防治的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实施国务院《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主要入湖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草拟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省各有关部门和太湖流域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和任务,开展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四)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和组织实施太湖水环境治理考核奖惩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全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五)协调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防控太湖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工作;协助省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太湖流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查处工作。(六)参与制订省级太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参与审核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安排,提出年度专项审计的建议;监督太湖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落实,提出整改和调整意见。(七)组织制订太湖水污染防治与蓝藻治理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其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作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点科研计划。(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协助联系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省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太湖办内设3个机构:(一)综合处负责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和机关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编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简报;联系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机关日常事务和后勤管理工作。(二)规划处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各成员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和责任;参与制订省级太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参与对申请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审查论证,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会同省有关部门拟定太湖水污染防治科研计划,协调开展太湖水污染防治的科技攻关;承担太湖水污染防治与蓝藻治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督查应急处对重点地区、重点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落实情况;定期对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完成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情况;负责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和省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查办工作,协调指导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协调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太湖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工作;编发应急预警信息和应急工作简报,承办应急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党群工作。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省太湖办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兼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7名,其中正处长3名,副处长4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四、其他事项关于省太湖办与省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关系。省太湖办是组织实施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和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第一责任主体,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和目标管理,对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应责任。省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执行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太湖水污染防治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逐级分解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目标、项目、资金、责任“四落实”。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团结治污”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协同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五、附则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一)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  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文电;审核出具介绍信,协助安排作息时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承办机要交通和信函收发、报刊订阅工作。  (二)会议处  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主要领导召开的专题会、座谈会的组织和纪要整理工作,组织协调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并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的全省性会议会务工作;承办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会议的相关工作。  (三)应急协调处  协助做好需由省政府组织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理报送省政府涉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文电和督查调研工作;指导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审核省级应急预案,指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建设;建立与省内驻军、武警的应急联动机制;承担省应急管理专家组秘书处职责。  (四)接待处(行政处)  负责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办公厅负责同志来苏活动的接待安排;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行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五)文电处  负责文电收发、登记、传递和分办、催办工作;办理外事出国(境)审批件和相关文电;负责省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安排;负责印鉴管理、公文核稿、电报办理、密码通信、机关保密、档案、资料工作;指导市、县政府办公室(厅)文电、机要工作。  (六)综合处  负责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综合性会议和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综合报告;负责起草省长的部分讲话稿和文稿;负责起草向国务院的工作汇报。  (七)秘书一处  负责办理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经济体制改革、对口支援和经济协作、苏北发展协调、财政、审计、税务、统计、金融、物价、能源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八)秘书二处  负责办理工业经济运行、信息化、交通运输、通信、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九)秘书三处  负责办理商务、外事、侨务、旅游、民族、宗教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协助联系统战方面工作。  (十)秘书四处  负责办理农业农村经济、水利、海洋、国土资源、人口和计划生育、粮食、供销、气象、地勘、测绘、林业、农机、农业资源开发、扶贫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十一)秘书五处  负责办理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知识产权、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新闻出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地震、人防、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十二)秘书六处  负责办理人力资源、公务员管理、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机构编制、监察、公安、国家安全、民政、司法、残疾人、老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妇女儿童、信访、驻江苏部队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十三)信息处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政务信息和有关网络媒体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政务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十四)省政府督查室  负责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长批示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办理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方案制定和督查考核工作;拟订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协调、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协助联系省人大、省政协,协助组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省长信箱以及新闻网络省长来信的办理工作。  (十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承办省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省政府公报》和《省政府大事记》编写工作。  (十六)新闻联络处  承办省政府新闻发布活动,指导省各部门和各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协调组织省政府有关活动的新闻报道;负责联络新闻媒体。  (十七)口岸综合协调处  研究拟订全省口岸工作政策和开放规划;负责协调全省口岸大通关和口岸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归口协调口岸查验机构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承办口岸管理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十八)口岸管理处  负责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督促检查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已开放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和涉外码头的验收、报批工作;参与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报批等相关工作;检查、监督和协调口岸查验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九)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相关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办公厅厅务会议的会务工作,起草办公厅有关材料;协助联系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  电子政务办公室 负责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省政府领导办公室及厅机关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安全和保障工作;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政府研究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工作;承办机关人事管理、后勤服务、财务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编辑和报送重要综合信息动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综合研究处  承办中长期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农村改革和发展、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修改综合性讲话和文件等文稿。  (三)经济研究处  承办经济运行、财税、金融、物价、投资、消费、工业、交通、内外贸易、市场管理、企业改革、产业政策、信息化建设、开放型经济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修改有关重要讲话和文件等文稿。  (四)社会发展研究处  承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自身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公共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社会稳定、廉政建设、民政、残疾人事业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修改有关重要讲话和文件等文稿。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政府参事室设2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卫、离退休干部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新聘参事聘任手续。  (二)参事业务处  负责组织参事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办参事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参政咨询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承办省政府参事的选聘工作;协助参事做好海外联谊交流工作。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第三条 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第七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第八条 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九条 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第十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具备不少于7天的供水能力。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要求,编制供水设施技术改造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太湖流域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设施;
  (二)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四)应急备用水源启用方案或者应急调水方案;
  (五)资金、物资、技术等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在蓝藻暴发等特殊时段,应当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及时掌握水质状况。
  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发现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第十四条 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根据供水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
  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实施跨流域或者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应急调度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的水工程下达调度指令。
  防汛抗旱期间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实施水资源应急调度的,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调度指令。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五条 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促进水体循环,提高太湖流域水环境容量。
  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的关系。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太湖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第四条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第五条 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职责、开展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并行使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水污染防治的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列为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加强水污染防治基础研究,推广应用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积极开展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应用,为综合治理太湖流域水污染提供科技支撑。第八条 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太湖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太湖水环境的意识。
  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鼓励和支持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太湖水环境保护。第九条 太湖流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在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水利、建设、经济贸易、农业、交通、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拟定本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太湖流域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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