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逻辑学的诡辩及其剖析方法
所谓诡辩就是有意地把真理说成是错误,把错误说成是真理地狡辩。用一句简单明了的话来说,就是有意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玩弄诡辩术的人,从表面上来看,似乎能言善辩,道理很多。他们在写文章或讲话的时候往往滔滔不绝,振振有词。他们每论证一个问题,也总是可以拿出许多“根据”和“理由”来。但是,这些根据和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他们只不过是主观主义地玩弄一些概念,搞些虚假或片面论据,做些歪曲地论证,目的是为自己荒谬的理论和行为做辩护。
主要的诡辩手法有:
(1)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在论证过程中,诡辩者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的原则,论点含混暧昧,似是而非,企图在不同的情况下作不同的解释,为自己的某种目的辩护。
凡算命、相面、占卜之徒,他们骗人索财的一个法宝,就是竭力说含糊之词,双关之语,两面堵,四面围,正说也行,反说也通,随机应变,反正让你相信他的话灵验。这是地地道道的诡辩术。
(2)偷换概念、偷换论题是搞诡辩的人最常用的一种诡辩术。诡辩者偷换概念的主要手法有: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3,抓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明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4,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5,偷换论题。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偷换论题常常表现为偷换论题中的某些重要概念。
(3)虚假论据。是指故意违反论据要真实的规则,用编造的例证和错误的原理作为论据,去论证错误的论题。
(4)循环论证。论题的真实性是要靠论据来证明的,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去证明,就是循环论证。
(5)以人为据。是指在论证中,把对某人的品质的评价移到对某人提出的论断的评价上去。换言之,用对某人品质的评价代替对论题的论证。
(6)诉诸权威。在指对论题不作任何论证,只是拿出权威的只言片语吓人,骗人。换句话说,是用权威人士的个别言论代替对论题的逻辑论证。诉诸权威,是“以人为据”的一种特殊表现。
(7)人生攻击。是指用攻击、谩骂论敌代替对具体论题的论证。这也是一种十分恶劣的作风。
(8)机械类比。是指故意把两个性质根本不同,或只具有某种表面相同(或相似)的对象拿来作类比,由其中一个对象具有某种性质,推出另一对象也具有某种性质的论证的手法。用这种机械类比得到的结论是不可靠的。
(9)以偏概全。是指故意用片面的、不充足的根据冒充全面的,充足的论据去进行论证,以个别情况片面概括为一般
剖析时要注意把握关键词的意义或用反证法论证。
论述违反逻辑学的诡辩及相应的剖析方法
唯物辩证法和诡辩论都承认概念之间的变动性, 这种共性使得诡辩论容易冒充辩证法。“辩证法曾不止一次地作过……通向诡辩术的桥梁。”诡辩论主张概念的可变性是无条件的, 认为任何概念都没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 概念之间没有确切的界限和限制。诡辩论最突出的特点是主观随意性, 它从主观唯心主义出发, 把概念的变动性看成是纯粹主观意识的活动,依据主体自身的需要, 不顾客观实际, 不讲条件, 主观随意地运用概念之间的联系、转化和发展。有时, 客观事物确实根本变化了,而诡辩论者却说成没有变化, 把过时了的概念“灵活”地运用到已经变化了的现实中来。诡辩论离开事物本质关系或者离开事物全部关系的总和去认识问题,从事物的片面论据中时而主观随意地挑出某些属性, 把事物说成这样, 作为肯定的论据, 时而又挑出客观事物的另一些属性, 把事物说成那样, 作为否定的论据。这种方法只能是一种儿戏, 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因为“社会生活现象极端复杂, 随时都可以找到任何数量的例子或个别的材料来证实任何一个论点。” 诡辩论有时似乎表现得很“全面”,折衷主义地东凑一点, 西凑一点, “一方面, 另一方面”,把各种不同的观点机械地拼凑在一起。诡辩论的这种折衷主义“两点论”并不是辩证法。唯物辩证法的全面性有主次之分, 有本质规定性和非本质规定性之分,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实质上是对客观事物的诸多矛盾的辩证分析, 在分析诸多矛盾时, 必须坚持诸多规定性的有机统一, 分清主次,揭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分析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 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以及诸多矛盾的辩证关系。唯物辩证法要求人们在观察问题时, 不允许作片面的、非本质的歪曲地考察, 不允许用支流代替主流, 不允许颠倒主次关系, 也不允许用矛盾一方否定矛盾另一方, 而必须抓住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全面地考察和把握客观事物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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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分析辩证法与诡辩论有哪些主要区别
辩证法和诡辩论的区别在于
选项:
a、辩证法承认转化,诡辩论否认转化
b、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相统一,诡辩论和唯心主义相统一
c、辩证法主张发展的观点,诡辩论主张静止的观点
d、辩证法主张转化需要条件,诡辩论否认转化需要条件
c
辩证法来自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事物是发展的、联系的”这种观点
诡辩论来自形而上学
形而上学与辩证法是哲学上的一对对子。形而上学不承认事物处在不断的运动中,否认物质有客观、普遍的联系;辩证法正好与之相反
什么是辩论逻辑学?
辩论基础逻辑
本节拟用最简单的“数理逻辑”的基础知识介绍常用逻辑技巧的理论基础。
一、 数理逻辑简介
“数理逻辑”又称“符号逻辑”,是用数学的方法研究思维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
17世纪六七十年代至19世纪七八十年代是数理逻辑发展的第一阶段。著名的德国数学家莱布尼茨首先提出创造一种“通用语言”,这种语言应该由简单明确的表意符号和相应的“演算”规则构成,从而使逻辑能够按确定的方式进行“演算”。整套语言应该是容易掌握的,运用它讲座问题将不受自然语言的限制,也不会产生歧义。到19世纪,英国数学家布尔建立了布尔代数,部分实现了莱布尼茨的思想。德国逻辑学家弗雷格,知名的英国哲学家罗素和怀特海集前人之大成合著《数学原理》一书,建立了一个完全的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的系统,有许多创造性的贡献,对现代逻辑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数理逻辑是一门边缘性学科,与数学、计算机科学交织共生,和哲学、化理学、语言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史学、文学等社会科学也有一定的联系,并且在这些学科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命题
逻辑推理的基础单位是“命题”,命题是一个在客观由可以分辨真假的陈述句。任何辩论的题目(包括立场)都应该是一个命题。数理逻辑习惯上用大写英文字母A、B、C……表示简单命题。
日常语言中各种各样、极其丰富的连接词使我们的语言变得生动、优美。但就其实质连接功能而言,主要的有五个:“非”、“和”、“或”、“如果……则……”、“……等同于……”。其中“非”是对一个命题的否定,称为“一元连接词”,其他四个连接词都连接两个命题,称为“二元连接词”。数理逻辑常用的是五个与之相应的连接词符号:
~ 表示 非
∧ 表示 和
∨ 表示 或
→ 表示 如果……则……
←→表示 ……等同于……
假如用A表示命题“辩论赛是有益的”,B表示命题“辩论赛受社会欢迎”,有:
~B表示“辩论赛不受社会欢迎”
A∧B表示“辩论赛是有益的并且受社会欢迎”
A∨B表示“辩论赛是有益的或者是受社会欢迎的”
A→B表示“如果辩论赛是有益的,那么辩论赛受社会欢迎”
AÖB表示“辩论赛是有益的,当且仅当辩论赛受社会欢迎”
其中,“不”与“非”同义,“当且仅当”则相当于“等同”。
经过连接词连接后的命题是“复合命题”,其真假判断与被连接的命题真假之间的关系是:
~A: 当A为真时它为假,A为假时它为真
A∧B: A和B都真时它为真,否则为假
A∨B: A和B中有一个是真或A和B两者都真时它为真
AÕB: 只在A假B真时它为假,其他情况下它都是真的
AÖB: A和B同时为真或者同时为假时它是真的,否则是假的
三、最基本的逻辑规律
1、 排中律:A∨~A
排中律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命题和它的否定总有一个是真的,不可能都是假的。例如,“这盏灯或者亮着或者暗着”就符合排中律,因为同一盏灯只有亮或者不亮两种状态,不存在第三种可能状态。
根据排中律的要求,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对象中只能肯定一个,不能都否定,不能都肯定,也不能对同一对象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只有这样才能消除思维的不确定性。如果违反排中律就会犯模棱两可的错误。
2、 矛盾律:~(A∧~A)
“矛盾律”意为:一件事物及其否定不可能都真,其中必有一种情况为假。还以则才的灯为例,谁都知道“这盏灯亮着,但这盏灯又不亮”是不可能的,这句话是矛盾的。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在肯定它是什么的同时又否定它是什么,即不能作出矛盾的判断;如果出现矛盾的判断就产生“自相矛盾”。根据矛盾律可知,凡含有相互否定或能导致相互否定的演绎推论是错误的,也是自相矛盾的。
l 实际使用“排中律”和“矛盾律”的时候请注意:这两条规律是对同一思维过程的要求。但就其反映的客观趔而言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所以,这两条规律并不涉及客观事物自身存在矛盾发展、变化的问题,矛盾律并不否认也不能要求排除现实的矛盾,当我们讲座的问题有两种以上的可能时也不适合用排中律或矛盾律。
3、 同一律:A→A(即A是A)
同一律要求:在对同一对象的、同一方面的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概念或判断)自身是同一的。
同一律首先表现在概念的同一性。若A是一个概念,就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并以此区别于别的概念。因此,任何一个概念都与其自身同一。如果对同一个概念,无意中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就会犯混淆概念的错误;而故意违反同一律,就是偷换概念,属于诡辩。
同一律要求判断的同一性。若上述公式中的A代表的是一个判断,必有其确定的判断内容,任何一个判断自身也是同一招兵买马以,一个判断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肯定什么就肯定了什么,否定什么就否定了什么。如果从真假值的角度说,一个判断如果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一个判断如果是假的,它就是假的。否则就不能保持判断在思维过程中的同一这样的思维就会变得不确定。如果对同一判断,无意中违反了同一律,就会犯转移论题的错误;而故意违反同一律,就是偷换命题。
同一律还表现在语言的同一性。从语言角度看,如果A是语词或语句,在确定的语言环境下,任何一个语词表达某概念就表达某概念;一句语句表达某判断就表达某判断,否则该语词或语句就没有确定的意义,当然也就不能保持思维的同一。
四、因果推理
两个命题之间的因果关系用→表示,如A→B表示命题A与B之间的蕴涵关系,即如果有A,那么就有B;换言之A是“因”,B是“果”;A是条件,B是结论。相应的推理表达为:
A→B
A
B
说明在条件A→B和A成立时,结论B也成立。这是逻辑推理规则中最基本的“肯定前件的假设推理规则”,简称“MP规则”。
例:将命题“辩论赛是有益的”与“辩论赛受社会欢迎”分别用命题符号A、B表示后,上述推理的表达式具体化为:
如果辩论赛是有益的,那么辩论赛受社会欢迎
辩论赛是有益的
辩论赛受社会欢迎
五、三段论
“三段论”在逻辑中作为“不证自明”的公理。第一个对三段论进行研究的是亚里士多德,他明确地将三段论表述为:“三段论就是议论,其中若干事物被陈述,被陈述的事物以外的事物必然因而产生。”
辩论中经常遇到与“全称判断”有关的“三段论”证明方法,用语言简述为:
所有的S是P
P是Q
S是Q
由此可见,三段论由三个概念S、P、Q,三个判断“所有的S是P”,“P是Q”及“S是Q”构成。在前提中出现而在结论中不出现的概念P称为“中项”,在结论中作主项的概念S为“小项”,结论中作谓项的概念Q为“大项”。用一个具体的例子说明三段论的推理原则:
所有的昆虫都有六条腿
蝈蝈是昆虫
蝈蝈有六条腿
又例:
所有的蜘蛛是八条腿的动物
八条腿的动物不是昆虫
蜘蛛不是昆虫
第二节 辩论赛应遵循的原则
一、 同一原则
同一原则源自逻辑上的“同一律”。遵守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是正确思维所必须。因此,同一性原则是辩论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辩论赛要求,教练和队员之间,队员与队员之间对辩题与立场的理解同一,对有关要领和判断的内涵把握同一;要求在整个辩论过程中,立场确定、首尾一致,论辩一贯,没有矛盾。
二、充足理由原则
充足理由原则要求:在一个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总得有充足理由。
其符号表示的公式为:
Œ(AÕB)∧AÕB
意思是,如果A能够推出B,而且A真,则B真;换一种容易理解的廉洁就是,如果A事件发生能导致B事件发生,现在A事件发生了,所以B事件一定会发生。总之,A是B的充足理由。这是逻辑推理的最最基础的一条规则。
充足理由原则在逻辑上要求:(1)理由必须是真实的;(2)理由与推断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如果违反了这两个标准中的任意一个,就会犯“虚假理由”或“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
辩论赛要求参赛双方,对所持立场及其论证过程均应以充足理由为根据,在主观立场与客观实际之间建立起必要而正确的联系。
三、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意是:“修学好古,实事求是。”意思是说,要根据实证,求索真相。也就是说,从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实事)中寻找其内部联系(求),得出正确的结论(是)。
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我们:尊重事实,服从真理。不仅在为本方辩护时要遵循这一原则,就是在反驳对方时,同样遵循这一原则。辩论中常见的“(把对方)推向极端,然后加以反驳”的技巧只能偶而为之,不能作为一种基本技巧、频繁地使用,否则给人造成强加于人的、不实事求是的感觉。不仅反驳无力、无理,而且有失风度。
四、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关键是人格平等。这种人格上的平等要求辩论队员在竞赛中,以平等的人格对待对手、对待评委、对待观众,对待所有的工作人员。
第三节 辩论中的逻辑应用(一)
一、 立论
一般辩论中,论辩双方根据自己的观点立场进行论证和反驳。首先需要准确地表述自己的论点或立场,对于遗词、用句十分讲究,来不得半点含糊,否则“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后果不堪设想。
(一)对辩题的逻辑分析
根据辩论赛的规则,在抽签决定辩题的同时也确定了立场。对指定的立场,应该深入地进行逻辑上的分析,才能真正把握住辩论立场的要害。
1、 关键词(组)的定义
辩题是一个具体的命题,如“人性本善”、“流动人口的增加有利于城市的发展”、“知难行易”等等都用判断陈述句表明辩论一方的立场。
这种表明立场的陈述句由连接词将几个关键词联成语句。如在“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否有利于城市发展”的辩题中,关键词组有“流动人口”、“增加”、“有利于”(或“不利于”)和“城市的发展”四个词组,立论时,对这四个词组都要作相应的定义。
“定义”又称“界定”,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概念的内涵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具有的特殊属性,因此,给概念下定义就应揭示这个概念所反映事物的特性。换言之,给概念下定义与给概念反映的事物下定义是一致的。
任何一个事物都具有很多属性,如:质、、色、味、形、时间、空间、状态、功能、与其他事物的关系等等。在这些属性中有一事物区分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属性相同的对象可以被归于同一个类,重要的是在同一类事物中找出共同的本质属性。
与概念属性(内涵)相关的是概念的“外延”,一般情况下,确定了概念的内涵就同时确定了概念的外延。“内涵”反映概念的“性质”,回答“什么是”的问题;“外延”则反映概念的“量”,回答“哪些是”的问题。内涵与外延之间存在“反变关系”,即:外延大、内涵少,外延小、内涵丰富;或者说:内涵丰富、外延小,内涵少、外延大。生物学根据具有的共同属性(内涵)由少到多的递进关系有:门、纲、目、科、属、种的外延包含关系。如:人属于“脊椎动物”门、“哺乳动物”纲、“灵长”目、“人”科、“人”属、“人”种。辩论赛中涉及的外延划分基本上用三层包含关系:科、属、种就够了。
定义的逻辑方法有内涵定义法和外延定义法两种。“内涵定义”指出被定义词所表述的概念;“外延定义法”则表明被定义词所包含的范围。定义时要适度把握内涵与外延大小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内涵丰富、外延小时易守不易攻。与作战相比,“内涵多,外延小”反映要坚守的阵地很小、进攻的阵地很大,自然容易守,不容易攻。反之,“内涵少,外延大”时,易攻不易守。至于内涵与外延的关系如何处理妥当,应视具体辩题而定。
2、 立论的逻辑层次
辩论的水平高低与实际辩论的逻辑层次直接相关;而辩论的逻辑层次受立论的逻辑层次制约;立论的逻辑层次又取决于对立论命题中关键词的定义。
在日常生活里,我们都有这样的体会:东西分大小,有分类,分类有层次。例如:白猫、猫都是指猫,但猫包括了白猫,猫的外延比白猫大;当我们讲猫科动物的进修,涉及到一个比猫更大的范畴(外延);然而,动物的概念比猫科动物的概念更加大。从一般意义上说,生物学上的门、纲、目、科、属、种是一个外延不断缩小,内涵不断增加的递进包含关系;反过来,是内涵递进减少,外延逐步扩大的被包含关系。
立论时必须同时注意关键词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当一方对关键词的定义的外延包含另一方定义的外延时,该方的逻辑层次高于另一方的逻辑层次。逻辑层次高的一方在进攻时比较主动,因为,此时对方的逻辑可以被本方的逻辑吸收。当然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的,无限扩大外延的结果将丧失许多本质特性,约束施展辩论技巧的天地。
(二) 底线设置
立场是防卫的基点、进攻的起点,也是辩论的归宿。战争中,每一场战役都有进攻的目标、守卫的防线,辩论亦然。考虑到对手的进攻,必须根据本方立场建立防线,称为“底线”。原则上,底线不能只设一条。为“进可攻,退可守”的战术需要,至少要设两条底线。但也不是底线越多越好。赛前内部需约定,由第一条底线退守第二条底线的原则,以及必须死守的底线。
二、逻辑
辩论赛是逻辑之战,能否赢得比赛的胜利和辩论所在逻辑层次的高低、逻辑严谨的程度、推理演绎是否流畅密切相关。
(一) 证明、证据与论证的关系
辩论中的“论”实际上就是“摆事实,讲道理”的“证明过程”,“论”具体表现在“陈词”阶段,也普遍存在于“辩”的中间,因为“辩”本身就是讲道理,用“证明”的方法批驳对方,否定对方;维护自己,肯定自己。
“证明”即“演绎”。根据前提,由一些判断为真的命题,运用“必然推理”的规则(即MP规则),去确定另一些判断为真的思维过程。在证明中使用的“已经判断为真”的命题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论据”,也是下面“推理演绎”中引进的已经“证明”为真的判断(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证明分为“人为证明”和“非人为证明”两种。这种区分思想有助于我们分析辩论。
(1)非人为证明。是指客观已经存在的、无需论辩者“创造”的、证明中可以直接利用的事实或材料。例如法律、规定、契约以及事实等。
(2)人为证明。是指并不存在,要靠论辩者临场发挥,“创造”的证明。其中包括“信誉证明”、“情感证明”、“逻辑证明”。
信誉证明原指性格、气质。就是说论辩者要用个人素质和团队的整体素质说服评委和观众。情感证明是指论辩者通过自己对辩论立场的情感认同,调动评委和观众的感情,达到说服的目的。逻辑证明指的是由论证产生的说服力。
(二) 逻辑推理方法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每一个人都要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需要与人交谈,必要时还会展开争论,得出结论。在这种思维、争论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着逻辑推理的规则。这些规则帮助我们从条伯或前提出发得出相应的结论。
与日常生活不同,在辩论赛中,辩手应该自觉地、灵活地、严谨地掌握和运用逻辑推理的规律与模式。
人们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和规则,从已有的判断(命题)推论出新的判断(命题),达到认识真理或论证真理的目的。这种思维的形式就是“推理”、“演绎”。辩论就是这样一个演绎推理的过程。严格说,辩论的过程就是构造推理、演绎的过程。数理逻辑将这种过程完全符号化,得到一串有排序的公式,其中每一步或为前提、或为已经证明的有效式,或者是对它前面的公式应用逻辑规则(MP规则)“推出”的结果。整个公式序构成一个“证明”:
要求证明﹛A﹜∣―S
证明:
假定有 A
有 A→B
根据“MP规则”有 B
有 B→C
根据“MP规则”有 C
……
根据“MP规则”有 W
有 W→S
根据“MP规则”有 S
S是我们从A出发要证明的结论。当上述过程的每一步都正确时,整个证明有效,并且有:A→S。习惯上称:A,……,到W→S,最终得到S的整个过程为“演绎推理(过程)”。
辩论时,每一方都应将本方的立场构成一个“论证形式”,分清前提和结果。该论证本身应该是不矛盾的。必要时还应引进新的假设前提,目的是构成与辩论立场相关的有效论证。
辩论的过程就是从论证的前提出发,寻找一个“推理证明”的过程;该过程从前提出发,经过“有效推理”,最终得到结论。也可以说,辩论的推理过程由许许多多的有效论证组成,一旦其中的某一步形成的是“非有效‘的论证,必将功亏一匮,导致整个证明出错,辩论失败。
为此,我们在进行推理或证明的时候,必须保证引用的理论和材料是正确无误的;使用的规则或推理模式是正确的。
(三) 归纳证明法
关于归纳法的理论最早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归纳证明法”是从个别的或特殊的事实出发概括出一般性原理、原则的证明方法。通常适用于论据是关于特殊事实的判断,辩题是一般性的原则。整个归纳论证过程体现了“由个别到一般”的思维特点。根据枚举的前提不同,有三种不同的归纳法:“完全归纳法”、“枚举(不完全)归纳法”和“排除归纳法”。
“完全归纳法”要求列举全部可能情况,被列举的对象都具有某个相同特性,就能归纳得出该类事物共同具有的本质特性。
“枚举归纳法”是从列举的某些地事物的共性推断出一类事物均具有那些特性。辩论中经常要用不完全归纳法。也就是从(大量的)个别现象中,找出某类事物所共有的共同性质。与枚举法相关的有“概率归纳法”。有时由某些前提出发归纳出的结果并不唯一而不同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大小不一样,有的出现的可能性大一些、有的出现的可能性小一些,在辩论中必须认真对待,尽量用可能性大的结果;如果,我们需要的是可能性小的结果,必要时增加前提条件使需要的结果成为概率大的结果,当然,增加的条件必须与原有前提相容。
“排除归纳法”是将上述两种归纳法反其道而用之:即从枚举的事物不具有的特性出发,归纳出一类事物不具有这类特性。相应地有“完全排除归纳法”和“不完全排除归纳法”。
(四) 类比法
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比较,有某些相同的属性,从而推出他们有其他相同的属性。由于类比法证明的结果是“或然的”,在运用类比法的时候要注意:找出类比对象间尽可能多的相同属性。因为,共同的属性越多,结论的可靠性越高;尽量选取被类比的对象较本质的属性作比较。因为,前提中确认的属性越本质,相同属性与类推属性之间的关系越密切,结论的可靠性也越大。类比法常常使我们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五) 例证法
属于由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方法,也是我们在辩论中经常使用的事实证明法。它必须列举大量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些事实的共同特点是:(1)有一个或几个丰同的前提,(2)事实中包含了某些共同的结论。由此提炼出有关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
(六) 反证法
反证法的理论依据数理逻辑的有效论证:
A→B∣—~B→~A
这个有效论证就是通常所说的“有则不必然,无则必不然”的数理逻辑的符号表示。
以命题“温饱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我们以A表示命题“谈道德”,B表示“有温饱”,命题的符号表达式是A→B,反映了B(有温饱)是A(谈道德)的必要条件;而~B→~A
则表示:“没有温饱就不能谈道德”;而B→A却不一定成立,即B成立时A不一定成立,在本例意为“谈道德”不等于已经“有温饱”。
(七) 对付诡辩的方法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诡辩。诡辩是指那些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要求,为错误论点作辩护的各种似是而非的论证。这是一种为了蒙骗别人而作的虚假的论证。诡辩是反科学、反逻辑的。但是,诡辩往往有伪装,比较容易蒙骗人。
其次,我们要搞清楚诡辩者常用的伎俩。常见的诡辩术有:偷换概念、偷换论题、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捏造论据、机械类比、以偏盖全、人身攻击等等,不一而足。
辩论中,自己不搞诡辩,但却需要针锋相对破诡辩。由于诡辩总带着貌似正确的伪装,容易使人上当,所以首先应该捍诡辩的伪装。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辩论应该遵循的四项原则,凡是诡辩一定违反这四条原则中的某一条,甚至几条。所以只要正确使用这四条原则进行分析就能识别诡辩的伪装。因为诡辩是为谬误进行辩护,经常采用的是似是而非的证明办法,其中必然存在矛盾。由此,反驳诡辩的第二个方法就是捍其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地方。
第三,可以从论题、论据、论证方式三个方面反驳。证明就是根据论题,提供论据,寻找论据与论题间的联系(论证)。既是诡辩,必然在这三方面之一出现问题,所以,我们要针对诡辩作具体分析,指出其具体矛盾。
爱情是一种男女之间的感情 用逻辑学角度解释
男女之间爱情的产生与发展,虽然和两性之间互补价值关系的产生与发展是“同向对应的”,但不是“同步对应的”,通常存在一个时间差,即爱情的建立需要时间,爱情的消失同样需要时间。也就是说,有时候,男女双方虽然已经建立了广泛的、深刻的、持久的两性互补价值关系(例如已经结了婚),但男女双方还没有真正建立广泛的、深刻的、持久的爱情;有时候,男女双方虽然已经消除了广泛的、深刻的、持久的两性互补价值关系(例如已经离了婚),但男女双方还没有真正失去广泛的、深刻的、持久的爱情。
学《逻辑学》的感受
学《逻辑学》的感受
我们可以说逻辑学是研究思维、思维的规定和规律的科学。但是只有思维本身才构成使得理念成为逻辑的理念的普遍规定性或要素。理念并不是形式的思维,而是思维的特有规定和规律自身发展而成的全体,这些规定和规律,乃是思维自身给予的,决不是已经存在于外面的现成的事物。
在某种意义下,逻辑学可以说是最难的科学,因为它所处理的题材,不是直观,也不象几何学的题材,是抽象的感觉表象,而是纯粹抽象的东西,而且需要一种特殊的能力和技巧,才能够回溯到纯粹思想,紧紧抓住纯粹思想,并活动于纯粹思想之中。但在另一种意义下,也可以把逻辑学看作最易的科学。因为它的内容不是别的,即是我们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熟习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同时又是最简单、最初步的,而且也是人人最熟知的,例如:有与无,质与量,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一与多等等。但是,这种熟知反而加重了逻辑研究的困难。因为,一方面我们总以为不值得费力气去研究这样熟习的东西。另一方面,对于这些观念,逻辑学去研究、去理解所采取的方式,却又与普通人所业已熟习的方式不相同,甚至正相反。
逻辑学的有用与否,取决于它对学习的人能给予多少训练以达到别的目的。学习的人通过逻辑学所获得的教养,在于训练思维,使人在头脑中得到真正纯粹的思想,因为这门科学乃是思维的思维。——但是就逻辑学作为真理的绝对形式来说,尤其是就逻辑学作为纯粹真理的本身来说,它决不单纯是某种有用的东西。但如果凡是最高尚的、最自由的和最独立的东西也就是最有用的东西,那么逻辑学也未尝不可认为是有用的,不过它的用处,却不仅是对于思维的形式练习,而必须另外加以估价。
“白马非马”算不算诡辩论?
我是学哲学的 我们可以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我的观点是:白马非马不是诡辩论
首先,什么是诡辩论。诡辩论就是编织理论故意把错误的观点说成是正确的。但这里本身有两个矛盾。其一,任何错误的观点之中都有正确的元素,任何正确的观点都是有局限性的,究竟正确到哪个程度的观点才能算是正确的观点呢?其二,我们何以判断一个“错误”论题的理论者是“故意”的呢。将一个论题归为诡辩论,在现代哲学中是不常见的,也决不是讨论的重点。
马克思哲学有提及诡辩论,他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片面强调相对性而否定一些真理性的认识是诡辩论的主要特点。如果一定要讨论诡辩论,那么这个姑且可以作为一个判断依据。
其次,白马非马是否具有合理性。白马非马的论述可见于《白马非马论》。白马非马是一个逻辑学的命题,讨论的是“内涵”和“外延”的关系。这在逻辑学里是一个非常基础的命题,但在两千多年前却是相当可贵的。
一般人都认为白马是马,而公孙龙却故意抛出白马非马的这样一个论题,可以说是哗众取宠,但他的理论却并没有漏洞。
白马是马,这个“是”是属于的意思,学过中学数学的人都知道,小范围可以推出大范围,大范围不能推出小范围。我们可以说中学生是学生,因为中学生是小范围,学生是大范围,反过来,说学生是中学生就是错的。因此,白马是马无疑是正确。但这个“正确”是在“外延”层面的讨论,而非“内涵”层面。
任何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内涵即是关于这个概念的属性,外延是这个概念所代表的事物。内涵越大,外延就越小。公孙龙是这样论述的,如果我要一匹马,那么黑马、白马、红马都可以牵给我,但我如果要一匹白马,那就只能给我白马。也就是说“白马”的内涵是“白色+马”,那么就只有皮毛为白色的马才符合这一要求,它的外延就只有白色的马;如果我们扩大它的内涵,要牵一匹“钉有马掌的白色的马”,那么它的外延就会更小,没钉马掌的白马就会被排除在外。从内涵上看,白马是“白色+马”,“白色+马”显然不等于“马”,所以白马非马。
公孙龙“白马非马”说的是概念的内涵方面,而人们一般认为的“白马是马”说的是概念的外延层面,二者并不冲突。
公孙龙关于白马非马的讨论自始至终是在概念的内涵层面,所以白马非马是成立的。虽然他在这段论述中并没有对内涵和外延进行区分论述,但他在论述白马非马的讨论中从头到尾没有一处指出“白马是马”是错误的,所以他的理论是严密的。
最后,关于白马非马的定位,学术界是有公论的,它是哲学史和逻辑学史上的一座丰碑。事实上,没有谁的哲学是绝对真理的。哲学的目的就是追求真理,如果真理已经得到了,那还要哲学干嘛?我们只能在接近真理的道路上不断前进。教科书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普遍真理(注意,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是马克思哲学),这是因为政治需要,是用来统一思想的。既然有真理,就应该有谬误,于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外其它哲学家的哲学总是有这啊,那啊的不可原谅的错误。其中最有意思的之一,就是说公孙龙是诡辩论——中学课本是这么说的。事实上公孙龙的著作里根本不涉及“相对”和“绝对”混淆的问题,也没有在标榜歪理,而是通过举马的例子来说明逻辑学里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有个故事说“公孙龙牵马过关,看守说马不能过关,公孙龙说我的是白马不是马”,这个故事显然是当时的其它学派的学者为了丑化公孙龙而杜撰的故事,真实性想想就知道了。我们的中学课本将“白马非马”说成是诡辩论是简单粗暴的,也是别有用心的。谁在诡辩,不言而喻。这又说明了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当一个人挖空心思说别人在诡辩,一旦别人被证明是对的时,自己说的反而成诡辩论了,我们的教科书真是。。。
呵呵 观点不一定派得上用场 如果是为了考试的话 还是得说“公孙龙的观点的错误在于没有正确认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片面强调了白马关于白色的特殊性 而忽略了它是马的普遍性”之类的。。。 我们还可以多交流 给我发消息就行
哲学上白马非马的诡辩是怎么回事情
白马非马,这是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约公元前320--250年)提出的一个著名的逻辑问题,出自《公孙龙子·白马论》。
故事由来:
公孙龙以其白马非马的诡辩之术让许多大儒无言以对。后来据说:公孙龙过关,关吏说:“按照惯例,过关人可以,但是马不行。”公孙龙便说白马不是马,一番论证,关吏听了后连连点头,说:“你说的很有道理,请你为马匹付钱吧。”这个典故也和对牛弹琴类似。
原文如下:马者,所以名形也;白者,所以名色也。名形者非名色也。故曰:白马非马。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惟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马故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由马如己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白与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对于一般人,说“白马是马”就如同说“张三是人”一样,清楚明白,准确无误。怎么可能“白马非马”呢?
白马非马的哲学解释
哲学追求事物的真实,面对“白马非马”的论述,首先要明白其本意,不然会落入掩耳盗铃似的逻辑谬误。这里“白马”就是白色的马,一种有特定属性的动物。“马”就是马这种动物,是范围限定到“种”这一层次的一个生物类群的总称。
理解这一论述的关键在于理解其逻辑连词“非”,这里的“非”即“不是”,而“是”的含义是有多重的,其中有“属于”、“等同”等意思,也就有“包含于”和“等价于”的逻辑关系。而“白马”的概念是属于“马”,但不等价于“马”的。从心理学角度讲,“白马”的称谓在普适认知里暗示出它与“马”的联系,而“非马”的判断则违背逻辑惯性,让接受者加以注意,同时借助“巴纳姆效应”式的安慰原则读者自己对“非马”论述找到合理支撑,从而使常识和理性判断产生逻辑矛盾。
而且词语本身读来耳目一新,易记顺口,而且还有哲学韵味,能一定程度上显示运用者有思考的倾向,所以作为一个著名的诡辩哲学命题固定了下来且流传开来,实质上是哲学中逻辑学范畴里“语义谬误”的体现。同时,哲学不否定“白马非马”在特定文化背景下的运用还有其它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