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管局的咨询电话是什么?
1、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电话:028-86279771。2、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扩展资料:成都市房管局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房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牵头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全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负责开展城乡住房状况和住房供求情况调查。(三)负责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四)承担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房产转让、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调研、监测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五)负责城乡房屋权属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房屋登记管理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房管理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六)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监督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建筑物及其附属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七)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管理和房屋纠纷裁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和拆迁单位的责任。(八)负责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九)负责全市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十)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官网
成都市房管局监督电话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部门名称 电话 局值班室(24小时) 86279772 房产政务中心总咨询台 86279694 86280434 房产政务中心二手房过户 86279488 房产政务中心登记进度查询 86279291 86279758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86279770(行政效能投诉:专指对房管局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拖延办事及工作作风方面的投诉。其余咨询请拨打业务咨询电话。) 行业监督(成都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 86280417 成都成信房地产业人力资源发展中心 86279658 房产综合业务自动语音查询电话 86279090 房屋安全咨询热线 86627753 行政复议公开电话 86279773
成都市房管局的咨询电话好多
成都市房管局的咨询电话如下:公开电话: 12345房产分中心窗口投诉: 028-86279097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及上市交易咨询电话: 028-86279033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该电话为应急值班电话,非咨询投诉类电话): 028-86279527中共成都市纪委派驻市房管局纪检组: 028-86279269 (若外出办案或开会该电话无人值守)微腐败监督投诉电话:028-86279866 (若外出办案或开会该电话无人值守)信访接待电话:61889316成都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86644339无证夜间施工扰民投诉:12319建设工程质量投诉:028-86649464建设工程安全投诉:028-86697998建设工地扬尘投诉:028-86697998城市建设投诉:028-61889349建筑专业职称评审咨询电话:028-61889342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咨询电话:028-86918917、86913173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咨询电话:028-86918792报建费核缴咨询电话:028-86921925其它进驻政务中心的办事事项咨询电话:028-86917534、86917535温馨提示:根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行业监督电话86280417已撤销,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请通过市长公开电话12345投诉。扩展资料:工作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负责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管理;指导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租赁补贴发放;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负责产业运行态势监测、统计分析;负责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研究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新经济政策,制定推进措施。 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服务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从业人员的行业培训管理;指导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职业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定额、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纠纷;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首页-联系方式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首页-机构职能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网在那里可以查询到成都市公租房公示栏?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网在首页住房保障最新告里可以查询到成都市公租房公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困难程度依次按低保对象、其他符合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和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分类配租。同类配租对象中依据取得保障资格年度先后顺序摇号配租。同一年度保障对象中,家庭和单位组织申请的保障对象优先于个人摇号配租。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象优先摇号配租。扩展资料:公租房全称是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
谁知道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局局长的姓名,请告诉我一下,在线等。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李昆学
成都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李昆学[1],男,汉族,1961年11月生,云南昆明人,198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1980.09——1984.07 成都体育学院体育系体育专业学习,获教育学学士学位,院学生会主席;
1984.07——1987.08 成都体育学院团委干事、副书记(主持工作);
1987.08——1988.02 共青团成都市委学校部部长,市学联秘书长;
1988.02——1989.02 共青团成都市委指导部部长,市学联秘书长;
1989.02——1996.03 中国青旅集团成都公司总经理(其间:1993.08―1995.06在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
1996.03——1996.09 金堂县委副书记;
1996.09——1997.10 金堂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县长;
1997.10——1998.01 金堂县委书记、县长;
1998.01——2001.04 金堂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1.04——2001.07 成都市委秘书长;
2001.07——2001.08 成都市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2001.08——2003.12 成都市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2003.12——2007.04 成都市委常委,成都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2007.04——2008.04 成都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8.04—— 成都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四川省第七次党代会代表,成都市第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人才公寓如何办理?
成都人才公寓申请的办理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成都市人才安居申请表、学历证书、学历验证证明、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及获课题成果奖等证明材料。【法律依据】《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安家补贴提交以下材料:1.成都市企业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和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成就认定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成都人才公寓的办理流程
成都人才公寓申请办理流程如下:申请人凭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单位出具的成都市人才安居申请表、劳动合同、学历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在线注册登记并提交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的人才名单及相关情况由人才安居信息平台自动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人才安居资格。【法律依据】《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并纳入全市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的住房。人才公寓的租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租售登记时限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属地人才安居申请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成都公租房哪里申请
成都公租房申请如果有户籍的应当到户籍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是外来人员,需要到居住证所在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应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具体办理地址可以登陆成都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进行查询。【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