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

时间:2024-03-29 20:07:59编辑:奇闻君

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例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予以记载。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请解释一下表见代理的概念,再举例说明。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产生表见代理是有条件的,代理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让善意第三人认为他又代理权。举个例子:A是甲厂的员工,A长期代表甲厂与乙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有一天A从甲辞职了,但乙单位不知道,这时候如果A还和乙单位签订买卖合同,那么这个就是表见代理。B也是甲厂的员工,B去与乙单位签订买卖合同,乙单位就不会同意,因为乙单位知道B没有这个权利,但A长期有这个权利,当A失去这个权利时,甲就需要告知乙单位,不然就可能形成表见代理的情况。表见代理主要还是为了保证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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