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叙律师几个法律问题
1、起诉时交复印件,开庭时提交原件质证。2、起诉书按照被告的人数+1份。即2个被告就是3份,3个被告就是4份……3、衣服属于物损,应该有个鉴定,没有的话拍个照片交法院,开庭时可以把衣服带来,同时需要购买衣服份发票,有物损鉴定就没有必要带这些东西了。4、在病历中会有体现,这个费用在治疗费中。5、救护车费用是交通费6、一般情况下后续治疗费在实际发生时向法院主张,除非有遗嘱并有鉴定。7、医疗费不分前后,一并计算8、法院在开庭时候才会询问起诉人也就是原告
请问律师几个法律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2、关于营养费,并没有什么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什么最高数额,我国相关法律对营养费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法院并不支持营养费。如果医生认为确实需要补充营养,则由医院认定,医院要出具证据,法院才会采纳,或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一定数额的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