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各高中录取分数线
一中(公助生): 592分
一中(择校生): 566分
二中(公助生): 593分
二中(择校生): 579分
辛集中学(公助生): 587分(市区外)
辛集中学(择校生): 559分(市区外)
正定中学(公助生): 594分(市区外)
正定中学(择校生): 582分(市区外)
十五中(公助生):542分
十五中(择校生):468分
二十四中(公助生):577分
二十四中(择校生):547分
二十四中自强班(县区公助):575
二十四中自强班(择校生):500
河北师大附中(公助生):548分
河北师大附中(择校生):511分
四中(公助生):497分
四中(择校生):413分
九中(公助生):502分
九中(择校生):440分
十七中(公助生):544分
十七中(择校生):503分
二十三中(公助生):509分
二十三中(择校生):442分
二十七中(公助生):535分
二十七中(择校生):488分
四十一中(公助生):482分
四十一中(择校生):446分
四十二中(公助生):564分
四十二中(择校生):513分
四十三中(公助生):604分
四十三中(择校生):582分
2008石家庄24中考录取分数线
日前,石家庄市各类学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已经划定。 一、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1、市区高中:416分; 2、市区综合高中、民办高中最低控制线:360分(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自主招生,不再填涂信息卡,考生可直接与招生学校联系)。 3、市区高中艺术特长生:文化成绩控制线为具体招生学校普通班公助生实际录取线的80%,录取时按专业从高到低录取。 报考12中(只招市区考生)、6中的音乐、美术专业班考生,音乐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市区48分、县(市)60分,美术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市区75分、县市120分。专业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录取时按文化分从高到低录取。 4、体育特长生: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208分。录取时,文化控制线为具体招生学校普通班公助生实际录取线的50%。 5、辛中、正中、石家庄实验中学(含四十二中、四十三中招各县考生部分):公助生585分,择校生555分。 6、市区一中、二中、师大附中、42中、正中等学校的分校及15中、17中合作办学的学校不再划线,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分数和家庭经济状况填报以上学校志愿。 二、市属师范类院校(含幼师)最低文化控制分数线300分。音美专业:240分;体育专业:150分。 三、五年制(含3+2)大专班最低控制线200分,普通中专不再划线,凡参加中考的考生均可填报志愿进行建档。 四、职教中心普通中专班(五年制大专班除外)、职业中专、职中、民办学校自主招生,不再填涂志愿信息卡,考生可直接与招生学校联系。 、鹿泉市、藁城市是教改实验县,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如下: 鹿泉市:辛中公助38人、择校生32人;正中公助38人、择校生22人;42中公助7人、择校生5人;43中公助5人,择校生2人。藁城市:辛中公助生191人、择校生26人;正中公助生145人、择校生20人;42中公助生20人、择校生22人;43中公助生1人、择校生0人。具体实施办法由招办根据考生分数和志愿择优推荐,按规定时间上报市考试院。
河北省小学入学、转学、升学的流程是什么?
一、入学:1.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设区的城市小学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条件不够的地方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能高于7周岁)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2.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3.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读学校。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4.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5.小学按40-4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6.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7.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二、转学:1.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2.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城镇小学报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小学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小学到城镇小学或从普通小学到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小学的转学和借读,各地可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予以合理引导。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省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3.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学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城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三、升级、跳级1.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2.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习。3.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以上内容来自于河北省教育厅网站。(1)引用资料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介绍.
河北省普通高中入学、转学、留级的流程是什么?
一、入学:1.新生入学考试、录取,按省、市(县、市、区)教育委员会(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2.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一年后仍未痊愈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3.学生录取后,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填写好“学籍表”(贴本人照片),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一式二份)。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统一编号。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格编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上报情况汇总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将本市情况汇总报省教委基础教育处备案。学生体学、复学、转学、退学、毕业等均要在学籍表相应栏目中注明。4.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者。5.每学期初,在校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二、转学:1.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2.学生在本市、县内转学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并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并报请市、县教委审批后,由转入学校审核有关材料(含学生档案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户口本等)并考试合格者,编入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凡外地转入本省各市、县就读的,须持各市、县‘常住人口登记卡”、“转学证明”和会考成绩报告单向附近学校联系。本省跨市、县转学的,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3.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相应班级,不合格者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4.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的学籍表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非普通高级中学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级中学就读。三、留级:学生操行及各科学年成绩均合格者,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有两门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任意三科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操行列入差等者。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5%(以年级为单位计算人)每个学年只准留级一次;毕业班学生不准留级。以上内容来自于河北省教育厅网站。(1)引用资料普通高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