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一句关于河南的旅游观光广告词
1、河南为中原,天地之中,历史人文气息极为厚重,山川河流等自然风光也是美丽至极,旅游资源大省。
2、河南郑州天地之中,郑州旅游都说中、黄帝故里、天地之中、轩辕鼓励、禅武圣地、黄河之都。
3、河南洛阳,千年帝都,牡丹花城,洛阳是十三朝古都,是丝绸之路起点之一,历史厚重自不必多说。
4、河南南阳,卧龙之地,灵秀南阳,南阳市位于河南西南部,西汉时为全国六大都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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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旅游宣传语
河南旅游宣传语举例如下:1、郑州——天地之中,功夫之都天地之中,就是郑州的地理位置,也寓意郑州的历史地位,少林功夫名扬天下,也是郑州旅游的一大名片。2、洛阳——千年古都,牡丹花城洛阳是十三朝古都,历史悠久,河洛文化源远流长,牡丹更是倾国倾城,每年吸引了无数海内外游客前来欣赏。3、开封——城宋韵,八朝开封。开封是八朝古都,在宋代时更是繁华一时,如今的开封,仍可感受到当年不绝的韵味。4、安阳——鼎城安阳,安逸安居,阳春阳光安阳是殷商古都,殷城出土的司母戊鼎名震天下,安阳也在努力建设宜居的城市,充满阳光。5、新乡——壮美太行丰采新乡6、三门峡—美丽天鹅城,黄河三门峡三门峡是万里黄河上一颗璀璨的明珠,每年成千上万的天鹅来到这里,成为一道美丽的风景线。7、郑州:有功夫来郑州。开封:大宋皇城菊香水韵。洛阳:千年帝都牡丹花城。平顶山:中原灵秀地魅力平顶山。安阳:鼎城安阳安逸安居阳春阳光。鹤壁:山水人文精品古韵生态鹤壁。新乡:壮战南太行最美在新多。焦作:焦作山水人间仙境。濮阳:帝都龙乡水韵濮阳。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形式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户外广告,从事户外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
(四)在广告栏张贴的广告;
(五)利用其他场所、载体在户外设置的广告。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种的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告业发展情况和城市规划提出方案,经征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第七条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 设置安装户外广告应当牢固、安全、美观,并定期进行维护。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 除招贴广告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应当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第十一条 经营户外广告,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各类展销会、订货会等,举办单位或参加者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自行发布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登记。
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在规划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广告设计图、场地使用协议,填写《河南省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间设置广告。
在未经规划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还应提交当地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持有关部门或者授权单位的证明,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在公共广告栏或指定的位置张贴。
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广告经营者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设置。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广告,应缴纳使用费,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遮盖或损坏经批准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第十五条 禁止垄断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不得超过该项广告营业收入的15%。第十六条 设置、张贴户外广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即行废止。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上,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交通工具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第三条 凡在本市下列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条例:
(一)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
(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郑州市矿区、郑州新郑机场;
(四)国道、省道郑州市区段;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四条 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户外公益性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户外商业性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及电信、电业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美化市容、文字规范、内容健康,有利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第二章 设置准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容、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公益性广告设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形象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保证安全。使用易锈蚀材料的,应当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并进行有效覆盖,不得外露;使用电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漏电安全措施,并与高、低压导线和地面、地下设施保持安全距离。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第十条 严格控制横跨城市道路设置横幅广告;严格控制利用城市立交桥和高架路设置广告,确需设置的,应经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内。禁止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第三章 设置管理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有关资料:
(一)申请书;
(二)广告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三)制作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使用他人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出示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场地使用协议。第十四条 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既不批准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批准。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利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设置户外广告的,在报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期限、数量、规格、用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又无正当理由的,原批准手续失效。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有效期满后,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版面不得空置,暂时无广告发布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