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厅的人员编制
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7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摘要】
山西省林业厅的人员编制【提问】
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7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回答】
山西省林业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的职责。(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定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订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参与拟订相关省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省直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其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标准和相关规定,拟订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荒漠化防治标准和相关规定,拟订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六)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全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经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省直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相关规定,拟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干果经济林、花卉等林产品结构调整,对全省林业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规范全省林业生产行为;指导山区综合开发。(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 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十一)拟定全省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监督管理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国家及省级林业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管理、实施监督以及有关林业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年度林业生产及投融资计划。(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10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信访、督查、机要、档案、保密等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省林业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全省林业系统应急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厅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二)人事教育处。承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拟订全省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三)政策法规与宣传处。提出全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造林绿化等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全省林业有关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全省林业宣传报道;指导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全省民营林业相关政策研究以及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四)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拟定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全省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国家级及省级林业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管理、实施监督以及有关林业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年度林业生产及投融资计划;编制部门预算;指导全省林业系统财务,管理监督全省林业投资;负责林业系统统计和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五)造林绿化管理处。组织全省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全省平原林业、森林经营、封山育林和林业碳汇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负责荒漠化的应急工作。(六)森林资源管理处(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拟定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省林木采伐限额;承担全省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并监督林权纠纷调处;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依法承担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全省森林资源,承担其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森林经营方案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的审批;负责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重大生态灾害应急工作。(七)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提出全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承担全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工作。(八)科学技术处。组织拟订全省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九)对外合作处。承担林业引进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有关工作;开展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林业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管理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林业事务。(十)产业发展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拟订林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指导全省林业产业的结构调整。负责对全省多种经济成份的林业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规范全省林业生产企业行为。组织指导农村林业改革和发展;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指导和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3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山西省造林局:承担国家级在我省的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及省级造林绿化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承担全省防沙治沙和退耕还林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承担全省飞播造林、封山育林、薪炭林和饲料林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基层林业站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山西省国有林管理局:对省直九大林局进行业务管理;承担全省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全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负责对市县属国有林场的发展规划、业务、技术进行指导;指导全省国有林场多种经营项目、产业结构调整。 山西省林业种苗站:负责全省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承担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相关工作;受委托承担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国有苗圃建立、变更的审核和业务指导工作。 山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组织全省各类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参与制定全省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大型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的规划;负责全省森林资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等林业生态环境以及重点林业工程监测工作;采集、处理、提报全省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数据和动态信息。 山西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开展全省生态林业研究和林业应用技术研究;承担国家、省级下达的生态林业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任务。 山西省林业技术推广站:参与全省林业技术推广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全省林业技术推广计划;负责新技术、新成果试验、示范和推广,承担重点林业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林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的管理,协助组织全省林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开展林业技术普及培训,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山西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2年,位于太原市胜利桥东汾河之畔,西邻汾河公园,北接森林公园,占地224亩。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专科层次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为山西省文明单位,多次荣获山西省招生就业先进集体,院团委是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学院在2007国家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 山西省林业干部学校山西省林业技工学校山西省世行贷款林业项目办公室山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验局:负责全省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协助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推广和应用工作。 山西省林业产业管理中心山西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山西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中心山西省林业大厦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山西省龙城森林公园山西省林业生态实验基地山西省林业资金管理稽查中心山西省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山西省林产品经销公司山西省森海实业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山西省实验苗圃山西林业杂志社山西省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全省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性工作;承担全省林业工程监理、施工资质等的具体工作;参与全省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事故的调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全省优质林业建设工程评审。 山西省花业管理站山西省林业引智成果试验示范中心山西省育苗容器研究中心 山西省杨树丰产林实验局山西省管涔山国有林管理局山西省五台山国有林管理局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山西省关帝山国有林管理局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山西省吕梁山国有林管理局山西省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 厅 长 李永林副 厅 长 霍转业副 厅 长 常光明纪检组长 谢 璞副 厅 长 任建中总规划师 张云龙总工程师 刘虎山森林公安局长 李 更副巡视员 姚文达副巡视员 温普德副巡视员 尹福建
山西省林业厅厅长
山西省林业厅厅长是耿怀英,全国人大代表。
——记山西省林业厅厅长耿怀英
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山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顺利完成试点任务,并在全省推开,今年将完成全省50%集体林地的确权到户任务,初步走出了一条生态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道路。
然而在2008年耿怀英从忻州市市长岗位调任山西省林业厅厅长之初,全省各级干部对林改还尚未达成共识,山西林改与周边省份相比已经拉下不小的距离。为使山西林改紧跟上全国步伐,耿怀英扑下身子,努力推进林改工作,一步一步开创了今天的局面。
“如果不是老耿经常在我耳边汇报林改工作,我不可能这么重视林改工作。”山西省副省长刘维佳曾这样坦言。作为省林改领导小组组长,刘维佳把林改工作抓在手上,放在心上,多次深入调研,并亲自主持召开林改工作会议。山西省委书记、省长和其他省领导对林改工作也是极为重视,这一切,与耿怀英发挥的参谋作用密切相关。林改无小事,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林改之初,耿怀英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林改工作情况,将中央林改意见《辅导读本》等重要文件送给省委书记、省长,并就山西林改提出意见和建议。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部署积极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召开了省委林业工作会议,并把林改工作列为省政府实施的8项重点改革之一,出台了《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实施生态兴省战略,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林改刚开始时,山西不少地方领导对林改持怀疑态度。为了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耿怀英走到哪里,就提林改这档事儿,亲自深入基层宣讲林改20多次,不少市县领导由林改的“门外汉”变成了“林改通”。2009年5月,耿怀英对祁县实行路渠绿化权拍卖之后群众依靠苗木基地和林果基地致富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予以肯定。这给了祁县党政领导极大的信心,该县在全省率先完成林地确权到户任务,成为“三晋林改第一县”。
针对有的基层领导认为林子不好分,耿怀英指出,只要把政策完完整整交给群众,群众有的是办法。一年当中,山西各地群众创造了“单户承包、联户承包、集体股份经营”等多种明晰产权的办法,并创造了国有林场与集体合作造林的纠纷调处办法。1市17县林改试点工作取得成功,3177个村完成林改任务,完成率93.3%;确权到户1076万亩,产权明晰率77.7%;群众满意率98.7%。
为让全省林改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同步推进,耿怀英多次与省财政、发改委等部门领导协商争取政策倾斜。2009年省财政先行启动了省直国有林区省级公益林补偿,同时对右玉等6个林业大县进行生态转移支付,在灵石等县建立了县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补偿办法;为提高确权精度,耿怀英与省测绘局等单位协调,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林业数据采集系统;为从战略高度推动林改,在耿怀英的努力下,2009年3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林业产业大会,决定大力发展核桃、红枣、花椒、柿子、仁用杏五大干果经济林基地。在耿怀英的协调下,省、市、县层层成立了林权服务中心,省财政落实了林改工作经费,各级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共调处林权纠纷1740件,没有发生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的保护、培育种植、经营管理、采伐利用等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林业建设必须坚持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加快国土绿化,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种草种树,脱贫致富,充分发挥林业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发展林业教育事业,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林业科学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按国家规定征收育林费和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并由财政、审计机关监督各部门绿化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第五条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树立人人爱树护林的社会风尚,教育儿童从小养成爱树护林的良好习惯。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将森林资源的消长,作为考核每届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第七条 在保护、培育、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开展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权属和管理体制第八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用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依法属于集体的森林、林木、林地,由集体营造的森林、林木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和流域治理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义务栽植的林木,在国有土地上的,林权归经营管理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规定执行。第十条 根据一九八一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进行稳定山林树木权属,颁发的林权证、树权证、宜林地使用证,确定的山林树木权属,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新造幼林和新植的树颁发的林权证、树权证,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领到宜林地使用证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在限期内不造林的,应收回其宜林地使用证。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划给集体或个人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分给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林区乡(镇)设林业管理机构。非林区乡(镇)设林业员,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林业工作。第十三条 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的体制:
(一)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属于省管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森林经营单位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属于地(市)、县管的,由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林场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经营管理;
(二)机关、部队和煤炭、交通、农垦等部门及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由各该单位或各该部门进行经营管理;
(三)农村集体森林资源,由乡(镇)、村林场、林业专业队或林业经济联合体经营,也可折股联营或承包经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根据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管理体制应长期稳定不变。第十四条 国营林场、苗圃的面积和地界,一般不得变更。需要变更的,由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有关经营单位应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更换林权征、宜林地使用证,发证单位换发新证前应达知毗邻单位或个人。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在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县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处理;垮地(市)的,由省人民政府处理;涉及省管森林经营单位的,由省管森林经营单位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
山西省对林业有没有扶持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3]70号
其中第三条:加强政策扶持,推进林木种苗快速发展
三、加强政策扶持,推进林木种苗快速发展
11.落实林木良种补贴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对国家级林木良种基地,按照种子园、种质资源库600元/亩,采穗圃300元/亩,母树林、试验林100元/亩,用材林苗木0.2元/株,经济林苗木0.5元/株的标准给予补贴。完善省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对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参照国家级林木良种基地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经济林苗木补贴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立市、县林木良种补贴长效制度,设立同级补贴专项资金,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决定
其中第八条: 不断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
八、不断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制度,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每年林业生态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加快公益林区划界定,参照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尽快建立省、市、县三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逐步扩大其规模和范围。建立健全造林绿化、中幼林抚育、林木良种等财政补贴制度,逐步提高造林投资标准。加大煤炭可持续发展“跨区域生态治理”资金向林业建设的倾斜力度,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加大以煤补林力度,积极推广“一矿一企绿化一山一沟”的做法。煤炭企业应当加强矿区植被恢复,从吨煤10元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划出不低于20%用于本矿区和煤矿所在县(市、区)的造林绿化及沉陷区治理;其他资源型企业也应当从经营利润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造林绿化;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公民个人投资造林绿化,积极发展碳汇林业,逐步建立碳汇交易市场。要依法征收育林基金用于造林绿化。要加大金融扶持林业力度,增加林业信贷投放,大力发展林权抵押、林农信用、林农联保等小额贷款。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坚持生态建设与扶贫相结合,加大对贫困户承包造林扶持力度。
山西有哪九大林局?
山西省杨树丰产林实验局 \x0d\x0a山西省管涔山国有林管理局 \x0d\x0a山西省五台山国有林管理局 \x0d\x0a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 \x0d\x0a山西省关帝山国有林管理局 \x0d\x0a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 \x0d\x0a山西省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 \x0d\x0a山西省吕梁山国有林管理局 \x0d\x0a山西省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