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例

时间:2024-05-03 05:50:32编辑:奇闻君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怎么判

一般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法院会做出以下判决: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除此以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create_time]2022-01-17 19:27:52[/create_time]2022-02-01 19:27: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合同尚律[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f984b52238f38c3091e49cbb0de00ced.jpeg[avatar]专职律师,湖北建弘律师事务所[slogan]专注于合同、建筑工程,工伤等法律事务。[intro]252[view_count]

商标35类侵权的经典案例

法律分析:商标注册35类是属于服务商标。具体内容为: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create_time]2022-05-12 19:19:18[/create_time]2022-05-27 19:19:18[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郑新满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7704b48b7d32549d5752dc0fde8b54ed.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288[view_count]

商标侵权处罚

法律分析: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create_time]2022-04-29 14:00:14[/create_time]2022-05-14 14:00:1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陈秉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2fce7fc005b3abd17d07d95bfbce81f8.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612[view_count]

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的处罚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2019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怎么样的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注册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create_time]2022-12-01 19:54:55[/create_time]2022-12-09 23:05:5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广州王长玉律师[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1040992321,2685842954&fm=3012&app=3012&autime=1696946809&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463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思考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思考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思考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本文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如何确定问题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分析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一些探索性的建议,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 专利侵权 损害赔偿 专利权人   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其主要有以下4个特征: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涵义   损害赔偿,我国理论上一般的概念是“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说,请求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由侵权行为法确认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法等构成的各项制度的总和。”这一涵义揭示了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功能和财产责任形式。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据及计算方法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以权利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依据确定赔偿额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权人的损失根据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这种计算方法一般适用于专利产品已投入市场,因侵权产品的出现迫使专利产品销售量下降,致使专利权人利益减少,并且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利益减少由侵权行为导致。但在实践中,专利产品销售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权利人产品本身的缺陷、产品定位准确程度、竞争者的竞争状况等等。如果仅是因为有侵权行为存在,就将其权利人获利的减少统归于侵权行为,则明显对侵权人不公平,也不利于专利权人从自身出发,改进技术,提高效益。另外,如果专利权人的实际销售量不是减少,而是应该增加而未增加,也是权利人能够预期的实际损失。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此类情形进行规定,相关的司法判决中也很少提及此问题。   2.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确定赔偿额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获利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在会计制度中,利润可以分为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一般来讲,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大于纯利润,以哪一种利润来计算损害赔偿额,在实践中的做法不尽相同。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额及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通常需审查、审计被告的财务帐册才能确定。   而财务帐册中并没有侵权产品的单项费用列支,因此判给被侵权人销售该产品的所有利润明显不公平。另外,侵权人有可能通过节约研制成本、开发成本等方式获得好处,即不一定直接表现为产品上的利润。因而为了更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应将这两项都作为赔偿的一部分。而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司法解释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另外,专利侵权人在亏本的情形下,其提供的财务账册显示侵权产品未盈利,则是否就意味着侵权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而权利人就无法得到赔偿?笔者认为我国法律目前规定的损害赔偿原则为填平原则,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在于侵权人造成了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而不是以侵权人是否获利。   3.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为依据确定赔偿额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使用许可使用费,是指专利人将自己的专利权有偿许可给他人使用时所收取的费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只规定了在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但对几倍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解释确定倍数的范围为1至3倍,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专利的类别,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大小、性质、适用范围、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而对这些相关因素的规定比较模糊,专利许可有“独占许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等等,不同的使用许可,其使用费是不同的,且差异较大。另外,这种方式对专利权人更加不利,因为若侵权行为未被发现,侵权人就可坐收渔利,若已被发现则只需付出合理的使用费即可,侵权风险为零。   4.法定赔偿额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法定赔偿,是指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依据与侵权行为相关的一些因素在一定幅度内酌情确定案件赔偿额的办法。我国专利法将法定赔偿上限从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五十万元提高为一百万元,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促使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发明创造越来越多,研发成本和维权成本也在逐步提高,只有适当提高法定赔偿的'上限,才能真正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   但专利法并未对法定赔偿额的参考因素作出详细规定,这从某种程度上就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出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不是取决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依据,而是取决于法官对于案件的总体印象的现象。在实践中这种兜底的赔偿方式容易导致法院对法定赔偿的滥用,也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另外,关于法定赔偿额中是否包括权利人的合理支出费用问题,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权利人的合理支出费用的目的是补救或者减少损害,而损害赔偿则是针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所给予的一种填平,二者的目的不同。   三、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我国利润损失计算方法的完善   我国专利法将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的计算方法,这里的实际损失主要是利润额的损失。我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应该规定利润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将专利权人的产品划分为专利产品和非完全专利产品。产品既包括专利权利覆盖部分又包括专利权利没有覆盖部分,则只应当计算专利产品覆盖的部分。但若非专利部分在产品中起了主要作用,则非专利部分的损失也应当计算在利润损失的范围内。另外,为了进一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尽量准确的确定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可在司法实践中引入资产评估机制。在计算专利权人具体损失和侵权利润出现困难时,可以委托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确定赔偿计算方法的完善   我国专利法损害赔偿适用损益相当原则。即要求赔偿额既不多于权利人的损失,也不少于权利人的损失。因此,在计算权利人利润损失时,应当着重考察该侵权人所得利益与权利人利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若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所获得的利益并非完全由侵权产品产生而是由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替代性的非侵权产品创造,则该部分利益就不能赔偿给权利人。   第二,在考察侵权人所获得利益时还应考虑权利人的自身生产及销售能力,超出该数额的部分不应给予赔偿。即计算侵权人所获利益是减去非侵权产品带来的利益。   (三)我国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的完善   我国法律并未对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专利许可有“独占许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等等,不同的使用许可,其使用费是不同的,且差异较大。专利许可使用费既包括专利的类似产品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和行业标准许可使用费又包括专利权人自己从事专利许可行为得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因而在具体使用时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即将法官在裁定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要素一一罗列出来:例如增加专利许可的性质是指该专利许可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从而将其定义进一步解释,将具体的参考要素具体明确化。   (四)我国法定赔偿计算方法的完善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应该对法定赔偿参考因素的各种具体情形采用列举或者划分范围的方式确定赔偿额,以防止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另外,我国法定赔偿额中应将权利人的合理支出费用排除在外,权利人的合理支出费用不同于损害赔偿,前者是为了减少损害或补救而支付的,后者主要是对已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偿,应该与侵权本身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参考文献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委会.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页.   [2]魏振赢主编.民法.人民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22页.   [3]《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六、七章,财政部制定2001年版.   [4]张广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


[create_time]2022-07-13 21:52:31[/create_time]2022-07-27 23:03:2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清宁时光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66817d0.sg2uptlA4rVTuV_qaAgZJw.jpg?time=582&tieba_portrait_time=582[avatar]TA获得超过1.1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7[view_count]

著作权侵权的行为

法律分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reate_time]2022-04-27 19:18:53[/create_time]2022-05-12 19:18:5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侯鹏律师[uname]http://bj.bcebos.com/law-smartapp/lawyer/image/2021-7/1626327894603/c2d3dfe28d13.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452[view_count]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法律分析: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贾志刚为图书《贾志刚说春秋》的著作权人,称佛山电台未经其许可,在两个频道播放的《听世界春秋》节目中大量使用了《贾志刚说春秋》的内容,该行为不符合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佛山电台称,法律未明确要求广播电台广播他人已发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即便考虑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电台在广播音频中及第三方媒体上多次提及《贾志刚说春秋》一书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故佛山电台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并未侵犯贾志刚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佛山电台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关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的规定。佛山电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佛山电台上诉,维持原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create_time]2022-04-15 16:34:27[/create_time]2022-04-30 16:34:2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程相慧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266ee1c329e039ccbc479bc72ae6ee03.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32[view_count]

邻居侵权纠纷案例及处理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楼上漏水泡了楼下 ,楼上赔偿。
刘某和陈某在同一栋楼居住,刘某住在楼下,陈某住在楼上。今年年初,刘某开始装修房屋,可就在刘某准备入住时却发现房屋的屋顶多处漏水,新房墙面受潮掉皮,木地板上翘,刘某找到物业,物业认为刘某的房屋漏水是楼上住户所致,建议找开发商或楼上住户。刘某便找楼上的陈某协商,但陈某认为不是其问题造成的,不愿意赔偿,两人为此发生争吵,由于无法达成意见,刘某将陈某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勘察,最终查出是因为陈某家的水管出现破裂致使楼下屋顶漏水。查明漏水原因后,法官结合情理,分析利弊,耐心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经法官调解,陈某自愿维修了受损水管,并赔偿了刘某损失2000元,二人终于握手言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create_time]2023-02-17 23:20:30[/create_time]2023-03-04 23:07:1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史光宇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d3193059af5a406eb75dd35cce47cdad.jpeg[avatar]律师[slogan]读法律故事,学法律规范。[intro]3[view_count]

邻居之间的纠纷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1、通过采取友好协商加以解决。2、通过各种调解加以解决。 3、通过派出所加以解决。4、进行民事诉讼加以解决。【摘要】
邻居之间的纠纷【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1、通过采取友好协商加以解决。2、通过各种调解加以解决。 3、通过派出所加以解决。4、进行民事诉讼加以解决。【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回答】


[create_time]2022-12-11 22:43:27[/create_time]2022-12-26 22:42:0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法务马老师[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54fdd5d6.DPIiOQ8cfptyiecVqFWcLw.jpg?time=9956&tieba_portrait_time=9956[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2[view_count]

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商品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判断商品类似和商品商标近似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类似服务和近似服务商标。具体而言,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服务;近似服务商标是指在文字的发音、字形、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服务商标。服务行为与提供该服务所使用的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该服务与为提供该服务所使用的商品视为类似。
下列行为,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一)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
(二)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
上述行为主要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如餐饮业的餐具等);
(四)利用广告、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五)故意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辅助设备、服务人员、介绍客户(消费者)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侵权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带有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等便利条件的;
(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种损害包括损害的可能性。
而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一)服务场所;
(二)服务招牌;
(三)服务工具;
(四)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五)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六)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
(七)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应当注意的是,侵犯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服务商标的行为,以及两次以上侵犯他人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视为应予从重处理的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create_time]2022-12-12 04:39:27[/create_time]2022-12-16 10:40:5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广东罗仰侠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8644ebf81a4c510fba840f8f7259252dd52aa5e7?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律师[slogan]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专职律师[intro]0[view_count]

如何认定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1)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2)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上述行为主要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如餐饮业的餐具等);4)利用广告、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的;5)故意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辅助设备、服务人员、介绍客户(消费者)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侵权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带有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等便利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create_time]2022-01-18 18:48:15[/create_time]2022-02-02 18:36:5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法师兄法律咨询[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efeb2fff1114daa8ce20228fb7e27695.jpeg[avatar]百度认证:法师兄官方账号[slogan]法师兄,用科技守护公正。专注法律产业,用科技的力量赋能产业上下游,通过科技+自营+全国严选律师的服务模式,累积为超过3700万用户(含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下载、严选律师服务。[intro]12[view_count]

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行为

法律分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冒充他人,以他人名义与人结婚等。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create_time]2022-01-22 14:54:17[/create_time]2022-02-06 14:54:1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姚森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53786374be517ba10a048e9b0acdd067.jpeg[avatar]律师[slogan]现于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执业[intro]964[view_count]

列举5个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案例。?

列举5个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案例。?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案例。案例一2000年至2001年期间,原告徐诚被某市招生办派往下属某区招生办协助进行中专、技校的招生工作。2000年8月,被告李桦以“徐成”的名义,向省招生办公室写检举信,声称考生张剑“在入学考试时,系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并在信中称“我是市招生办干部,现协助某区招生办进行本年度中专、技校招生工作,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对此事予以反映,本着对国家、对学校、对张剑本人负责的精神,恳请省招生办领导予以查处此事。”省招生办接信后对此事认真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进行了考卷笔迹鉴定。8月28日,省招生办复信“徐成”,说明“参加考试系张剑本人所为,无冒名顶替现象”。徐诚接信后,感到莫名其妙,就向市招生办及有关部门反映此事,要求调查事实真相。2001年3月,经鉴定:检举信是被告李桦书写。在调查取证及进行鉴定的7个月内,徐诚因精神压力大,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 案例二江某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所在单位的分房,因其未到法定婚龄,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是,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药需要居民身份证为借口,向张某借用身份证。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薄,与林某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江某的假冒行为后被张某发现,张某认为江某的假冒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并因此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于是要求江某赔偿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案例三原告A系某公司的股东、董事,在A未参加董事会的情形下,B董事直接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上伪造A的签名,致使A变成了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A认为,B的行为是公司职务行为,因此公司未经其同意而盗用其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权,要求法院确认上述盗用姓名的侵权事实,并要求被告公司撤回相关的工商登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案例三第3562067号“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即争议商标)由案外人名乐公司于2003年5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9月被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15年9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柔道服、足球鞋等。2009年5月,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给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建联公司)。2006年3月,易建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请求撤销争议商标。评审期间,易建联提交的新浪网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载明:易建联自1999年开始从事篮球训练,2002年入选广东队,同年入选国家青年队。2002年获得亚洲青年篮球锦标赛冠军,2003年获得全国男篮甲A联赛亚军。网页打印时间为2006年3月。2009年11月,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9〕第33584号《关于第3562067号“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易建联系我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易建联公司未经易建联授权,将与其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易建联的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易建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例四几年前,高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期房购销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保证在高先生入住之日起1年内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如现房实测面积与期房预测面积发生变化时,按实测面积交纳相关税、费。高先生入住后不久,房地产公司通知他到公司交纳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的契税、过户费及印花税,高先生交纳了全部费用,并将私人印章交给房地产公司。因高先生购买的期房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办理产权证需按实测面积重新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房地产公司在高先生在场的情况下,填写了3份内容相同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同时在乙方签字处填写了高先生的名字,并加盖了高先生的私人印章。半年后,房地产公司将房屋的产权证、新合同及高先生的私人印章交给高先生,并向他讲明新合同是为了办房产证而签订的,双方仍沿用旧的期房购销合同。后高先生起诉至通州法院,称签订新合同他不知道,此合同中减少了许多对他有利的条款。房地产公司为自身便利,冒用他的姓名侵犯了他的利益,要求房地产公司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诉讼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为高先生的利益使用其姓名,且我公司与高先生实际履行的仍是旧合同,没有给高先生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失,不构成侵犯他的姓名权。案例五2005年6月份,被告王某、李某准备登记结婚,因李某全家搬迁,户籍丢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王某随找到自己妹夫姨家(即原告方某家)亲戚,称未婚妻户籍登记丢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想用方某的户口薄和身份证附李某的照片去办理结婚登记。当时方某在外务工,只有父母在家,其父母想只是借用女儿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同意把女儿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借给王某使用。2005年6月24日,王某、李某登记结婚,结婚证上是方某的名字。后方某务工回家得知此事,找到王某、李某两人要求用他们自己真实姓名登记结婚。2005年9月5日,王某、李某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又于2005年9月8日以双方真实姓名重新登记结婚。方某户籍薄上留下了“离异”字样,引起了男友对其有“婚史”的误解,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这样说理解吗?


[create_time]2023-01-13 02:33:22[/create_time]2023-01-27 21:59:2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杨振军律师[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de21536e.xhT6yvGsZ_Bjg1_rw_Xolw.jpg?time=6699&tieba_portrait_time=6699[avatar]超过2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9[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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