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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衢州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 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衢州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 一、衢州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 衢州市中小学学校安全教育学习的平台网站。 进入平台后,直接用班主任给学生分到的用户名和密码(初始密码通常为123456)登陆,登陆后可以修改密码,请使用熟悉、不容易忘记的密码。请家长在家里和孩子一起学习安全知识,并完成安全教育学习。 衢州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 http://quzhou.safetree.com.cn 二、衢州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常见相关问题解答 1每次登陆都提示帐号密码错误,该如何找回? 答:有两种方式:(1)家长手机微信上关注微信公众号”教育百师通”,在公众号里-安全教育-找帐号密码栏目,自行找回正确的帐号和密码。(2)联系班主任,班主任使用自己帐号登陆平台进入帐号管理-查看学生帐号,找到学生,核对学生帐号,并帮忙重置密码为123456。 2帐号密码如何修改? 答:使用初始帐号密码进入平台,点击平台首页我的资料,进入后可自行修改帐号密码。 3个人资料里的姓名写错了,也无法自行修改,该怎么处理? 答:联系本班的班主任或校管理员帮忙修改。 4首页登陆框下方提示可以使用qq登陆,点击进去却提示需要绑定平台帐号这是为什么? 答:平台帐号需要绑定qq号码之后,下次登陆时,在qq登陆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使用qq代替帐号登陆。 5学生已经转校,资料中的学校、年级、班级信息如何更新? 答:转走的学生学校会进行删除。只需要联系现在的班主任为学生添加帐号即可,帐号登陆后资料里的信息会自动更新。 6在微信公众号里找回帐号密码时,学校一栏为何找不到所在的学校? 答:所在区县可能选错了,请在区县中选择“市直属”或其他区县查找是否有所在学校。 7微信里找回的帐号和密码在电脑上可以登录,为何在手机上登陆时总提示帐号和密码不符合? 答:在手机登陆的情况下,手机输入法最好切换在在英文状态下输入字母和数字,且帐号中间不能有空格或其他符号。 8微信上已关注了微信公众号,该如何找回学生的帐号和密码? 答: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安全教育—找帐号密码,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信息,系统会自动查询帐号密码并显示出来。 9微信上查找帐号密码提示“帐号未开通,请联系班主任” 该怎么办? 答:这个提示的'话,说明系统根据学生提交的信息确实找不到匹配的帐号信息。 有三种可能:1.学生帐号确实未开通 2.帐号开通过又被误操作删除过3.微信查找帐号和密码的时候,部分信息填写错误。 以上情况都可以联系班主任帮忙核实并添加帐号。 10微信上完成作业时,哪里切换帐号? 答:需要切换帐号时,需找到页面上的“退出”按钮,退出当前帐号,输入另外帐号登陆即可。 例如:可以返回到微信主界面,进入技能中心-点击个人资料右方的箭头,点击退出登陆即可。 11学生的帐号学校已下发,家长的帐号在哪里查找? 答:家长没有帐号,家长可以使用学生的帐号登陆平台带领学生进行学习。 12进入平台需要帐号,帐号可以自己注册吗?没看到可以注册的地方? 答:帐号一般由学校开通好后下发,无需自己注册,没有帐号密码的话可以联系班主任进行咨询。 13学生学期中调班了,怎样修改资料中的班级信息? 答:学生信息无法自己修改,可以联系学校调整学生的年级班级 三、中小学安全教育知识常识积累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一、行路常识 行路是中学生最基本、最常见的交通方式。因此,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安全教育,掌握如下一些常识。 1.路上行走要走在人行道上,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路边行走;群体行进要列队,横排不要超过两人。 2.横过车行道时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在没有这些标志、设施时,需直行通过,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长队伍横过车行道时可视情况分段通过,有条件的可佩带明显标志,如小黄帽等;不准横过划有中心实线的车行道。 3.行路时要注意各种信号灯的指示,尤其是路口红绿灯、人行横道信号灯和车辆转向灯的变化。 4.当公共汽车站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时,上下车要避让车辆,并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 5.不要在车行道、桥梁、隧道或交通安全设施等处逗留;不要在路上玩耍、抛物、泼水、散发印刷广告或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 6.不要穿越、攀登或跨越隔离设施。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二、骑自行车常识 1.不满12周岁不能在道路上骑车;没有刹车或没有安全保证的自行车不能上路;不要在人行道、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不要在车行道上学骑自行车。 2.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混行道上要靠右边行驶,不能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行驶。 3.如过较大陡坡或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时应当推车行走;雨、雪、雾等天气要慢速行驶,路面雪大结冰时要推车慢行。 4.转弯时要提前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要突然猛拐;超越前方自行车时,不要与其靠的太近,速度不要过猛,不得妨碍被超车辆的正常行驶。 5.不要手中持物骑车,不要双手离把骑车,不要两人骑一辆车;骑车不要曲折行驶,不要相互竞驶,不要两辆以上并排行驶。 6.两辆车行驶时,两人不要相互勾肩搭背,相互挤抹,相互追逐。 7.不要骑一辆车,再牵引一辆车,不要紧随机动车后面行驶。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三、乘机动车的常识 乘机动车是学校师生外出活动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也部分学生上、放学或出行所选择的交通方式,因此要教育他们掌握乘车的一些安全常识。 1.要选好车,特别是学校组织学生的集体交通活动,要取得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并在他们的指导下,确认驾驶人员的准驾资格后,选择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有准运资格的,质量优良的客运车;发现驾驶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不要乘坐该车;发现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要乘坐该车;发现机动车不具备载客的准运资格或明显质量问题的不乘该车;不乘超载车。 2.不要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或招呼出租车,应该在车站台上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车来后,待车停稳时,再按顺序先下后上;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3.上车后,应找座位坐好,没有座位时,应抓好把手站稳;乘坐小型客车,坐前排时要系好安全带;不要乘坐货车或拖拉机;乘坐二轮摩托车必须要12岁以上,并戴好头盔,在驾驶员身后两腿分开跨坐,不能偏坐或倒坐。 4.在车辆行驶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不要随意开启车门、车厢,不能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要向车外抛投物品;不要在车内随意走动、打闹。 5.车到站后,下车不要拥挤;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下车,开关车门时不能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下车后,需横穿车行道时,应在确定没有车辆过往时,从车尾部穿行,切不可从车头部贸然通过。 6.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须在车行道停车时,除救险外,乘车人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四、铁路交通安全常识 1.行人和车辆在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 躲避到距铁路钢轨2米以外处,严禁停留在铁路上,严禁抢行超过铁路。 2.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3.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栏门或报警器等应设在这里)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4.设有信号机的铁路道口,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 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5.红灯熄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6.遇有道口信号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需停车和止步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7.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瞭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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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四条 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六条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第七条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第十条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十五条 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章 专项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且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应当内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图书馆、班级图书角,配备适合学生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培养学生阅读习惯,提升阅读质量。
学校应当加强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禁止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图片、视听作品等,以及商业广告、有悖于******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现象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意外伤害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学生及家长,避免学生使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发现学生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应当及时通知家长,但学生因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同意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矫治。
学校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按规定向学生和周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评,指导、帮助教职工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信息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或者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饮酒的标识,并不得以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设施设备及各类教学、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
(一)有精神病史的;
(二)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
(三)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预防和制止教职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师德规范禁止的行为。学校及教职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
(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备、使用校车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定期巡查校园及周边环境,发现存在法律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场所、销售网点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学生进入上述场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开展学生保护工作。学校应当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对教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组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和心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辅导工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帮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并酌情采纳。
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辅导、帮扶教育。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机制,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准入和定期查询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与有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合作进行学生保护专业服务与支持过程中,应当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五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负责学生保护职责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业务培训,具备学生保护的必要知识与能力。
第五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或其他途径,受理对学校或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侵害学生权利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协助受理涉及学生权益的投诉举报、开展侵害学生权益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支持学校、教职工、家长开展学生保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管辖区域内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管理水平评价、校长考评考核的依据。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中小学教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教职工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牟取不当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或者所获利益,给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校内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对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校内纪律处分直至予以解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管辖区域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依据本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保护制度。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本规定从重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登录入口:https://quzhou.xueanquan.com/ (2)、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https://quzhou.xueanquan.com/ (3)、衢州市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https://quzhou.xueanquan.com/ (4)、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陆入口 (5)、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https://quzhou.xueanquan.com/ (6)、衢州市安全教育平台官网登录首页【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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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浙江衢州2022年市区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 #中考# 导语】 从衢州市教育局了解到,关于做好浙江衢州2022年市区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已发布,详细内容如下:
柯城区、衢江区教育局,市直各高中段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2〕12号,以下简称“省厅通知”)和衢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衢教〔2022〕15号,以下简称“市局通知”)和衢州市教育局、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高中段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衢教〔2022〕29号),以下简称“招生计划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市区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市区各高中段学校招生计划详见《招生计划通知》(衢教〔2022〕29号)。市外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含学前教育大专班)在我市的招生计划,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相关文件执行。
二、报名考试
考生报名及考试办法按《市局通知》和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2年衢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与考试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成绩发布
两区招生办于2022年6月2日前将《考生数据库》(含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政策性加分等相关信息)报送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合成、统一发布中考各科成绩及总分。
中考成绩只通知考生及家长本人。市教育考试院将于7月3日16:00左右将考生成绩点对点直接发送到家长手机上,考生也可于7月3日16:00以后通过衢州教育网(http://jyj.qz.gov.cn/)等途径同步查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考成绩等信息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中考成绩对学校进行排位,初中学校不得以中考成绩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中考成绩不得向社会外传或公布。严禁各地各校对中考成绩进行各种炒作。
四、填报志愿
(一)志愿填报要求
市区考生志愿填报(特长生、体艺特色生志愿除外)继续实行在全市中考成绩公布后,统一在网上填报的办法进行。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认真了解、阅读今年市区考生网上填报高中段学校志愿须知等资料。各初中学校要在中考前将市教育考试院《告市区中考考生及家长书》印发给所有考生及家长,并安排专人培训,帮助考生熟悉网上填报志愿的操作流程和办法。考生和家长在充分了解今年市区中考志愿填报及录取方法后,须签订《市区中考志愿填报确认书》,确认网上所填报的志愿信息是考生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市区中考志愿填报确认书》各报名点统一收齐装订后归档管理。
(二)志愿填报方式
同一名考生可兼报特长生志愿、体艺特色生志愿、其他类别市区内普通高中招生志愿、中等职业学校志愿以及市外普通高中招生志愿。已被提前批正式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志愿填报及录取。
考生可选择的市内普通高中志愿有12个:衢州一中、衢州二中、衢州高级中学、衢州三中、杜泽中学、求益中学、博文中学、仲尼中学、信安中学、乐成寄宿中学、高铁新城外国语学校、中央美术学院附属衢州中学。考生最多可填报其中4个志愿。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确定2022年秋季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省级统筹招生计划的通知》(浙教办基〔2022〕17号)文件精神,市外到我市招生的普通高中志愿有6个:富阳黄公望高级中学、建德市育才高级中学、海亮实验中学、海亮艺术中学、海亮外语中学、诸暨荣怀实验中学。考生可填报其中2个志愿。
中等职业学校志愿填报到“学校+专业”,并区分不同学制,全市13所中等职业学校均按计划面向市区招生,考生可填报其中8个志愿。如果考生填报的市内普高志愿不足4个,则中职志愿可以超过8个,但市内高中段志愿总数不能超过12个。市区四所中等职业学校允许设“服从调剂”志愿,以满足考生多样化选择,填报各县(市)中等职业学校强优或扶持专业志愿的,中考成绩原则上不低于360分。
为使广大考生了解、熟悉网上填报志愿操作流程,6月27日至28日,市区各初中学校可组织考生进行一次网上填报志愿的模拟练习。模拟填报只是为了让考生熟悉网上填报志愿的操作流程,所有模拟填报的志愿信息在模拟练习结束后将全部清空。
为给考生留足充分的时间考虑并填写好报考志愿,市区各初中学校在统一填报志愿时间内,一律不得安排本校初三毕业班学生外出参加夏令营或学习培训之类的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项目等活动。严禁任何学校和教师干扰考生和家长自主表达真实意愿。
(三)注意事项
1.超过限定志愿数的考生志愿视作无效。
2.报考衢州一中、衢州二中、衢州高级中学、衢州三中的考生,初中综合素质评价总评成绩品德表现要达到合格以上,其他三个维度至少1A2B等第以上;报考其他普通高中学校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报考中职类学校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等第不作统一要求。
3.往届初中毕业生一律不得填报衢州一中、衢州二中、衢州高级中学、衢州三中四个学校中的任何一个,否则该项志愿视作无效。
4.各民办学校要提前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填报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时,考生及家长要仔细了解学校的收费标准和政策,要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五、招生录取
(一)录取原则
市区高中段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以中考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重要依据,实行分数优先,总分(位次)从高到低,计算机调档录取的招生办法。每位考生只有一次投档机会,按所填志愿一旦被录取一律不得反悔。
市区所有高中段学校招生纳入同一招生平台有序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调配、统一审批。具体录取时间另行通知。
(二)普通高中录取
1.特殊类型招生录取
录取为特长生的,专业测试成绩必须经市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认定合格,具体标准以《衢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市区高中段学校招收特长生工作的通知》(衢教办〔2022〕23号)公布为准。特长生实行提前录取,各校未完成的特长生指标转为统招生计划。
衢州二中与中国科学院合作开办的“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学员纳入自主招生序列。有关预备人选考察工作在市教育局监督指导下,由衢州二中与中国科学院按照核准方案组织实施。
衢州高级中学、中央美术学院附属衢州中学体艺特色生招生方案经市教育局审批后,与其他县(市)的市级体艺特色高中一同面向全市范围招生。专业测试于5月份错时举办,由两校自行组织,接受市教育局的巡视监督。专业测试通过的考生相应学校志愿生效,根据中考成绩在体艺特色生招生门类中以平行志愿投档的方式录取,出现并列分时参照统招规则录取。未完成的特色生招生指标转为体艺特色高中所在招生区域的统招生计划。
以上特殊类型招生实行提前录取,学生被录取后不再参加统招生录取。海航班招生按照《浙江省海军青少年航空学校2022年招生方案》(浙教办函〔2022〕51号)文件精神列入提前批投档录取。
2.定向指标分配生录取
衢州一中、衢州二中、衢州高级中学和衢州三中学校总招生计划人数减去特长生及体艺特色生招生计划后的65%的名额定向分配到市区各初中学校。定向指标分配生的名额按各初中学校本学年应届毕业生人数、参加中考的应届报考人数进行分配,实行分校录取。定向指标分配生的录取分数线控制在招生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25分以内,未完成的计划转为统招生计划。享受定向指标分配生政策的对象必须为符合当年中考报名条件且在该校读满三年(不含休学时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各初中学校定向指标权重的分配系数为:应届毕业生数25%、应届报考人数75%。
3.统招生录取
招生学校面向市区的指令性计划,根据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情况和定向指标分配生数调整后,作为统招生计划。统招生按平行志愿投档方法进行录取。平行志愿投档时,计算机根据考生中考总分(位次)从高到低,依次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顺序逐个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学校,即向该学校投档。向招生学校投档的最后一名学生的中考成绩即为该校统招最低录取分数线。
招生学校统招最低录取分数线因出现并列分而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按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如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总分仍相同,再按综合素质评价项目获A等第数量从多到少录取;若以上两项仍相同,则按科学、语文、数学、英语四门学科顺序以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以上几项仍相同,按英语人机对话等级从高到低录取。定向指标分配生录取出现并列分情况时,也按照此规定执行。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市区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实行统招录取方式,与公办普通高中同批次参与平行志愿录取。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在市内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录取全部结束后进行,按照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规则参照统招生录取。选报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及其家长需在平台上确认阅读《2022年衢州市区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须知》。
市教育局在录取工作开展前根据市区学生中考成绩情况核定普通高中统招最低控制分数线,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不予录取到普通高中。在首轮录取结束后,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衢州市教育局网站“市区民办普通高中补录志愿填报”端口,自行选择1-2个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普通高中(志愿补录是否实施视缺额情况而定),市考试院按照统招规则开展录取,民办普通高中补录分数不得低于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中职学校录取
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人才培养试点招生实行提前批招生,具体招生工作根据衢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人才培养试点招生工作的通知》实施。中职特长生实行提前批录取,其他类型录取与普通高中同平台同步招生。未报考市内各高中段学校(含未被市内任何高中段学校录取)而愿意报考市外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含学前教育大专班)的考生,可在市外招生学校规定的报考时间内自行与有关招生学校联系,由各市外招生学校自主录取。录取结束后仍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考生可自行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中职学校报名,由招生中职学校根据相关条件录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宣传,实施阳光招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宣传,积极创造推进市区各高中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良好环境。继续实施“阳光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向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广泛宣传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办法,要将招生计划、填报志愿方法、最低录取分数线、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录取结果等向社会公开,使整个招生工作置于广大群众及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强化录取审批,规范学籍登记
录取工作结束后,市教育考试院向有关学校提供在市区范围内招收的新生录取名单,招生学校据此名单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龙游、江山、常山、开化等县(市)有招生计划的市区高中段学校录取的新生名册,须加盖生源所在县(市)招生办公室录取审批章,及时分别报送市教育局基教处、高职成教处办理新生学籍。
龙游、江山、常山、开化等县(市)高中段学校有到市区招生计划的学校录取的新生名册由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并加盖录取审批章后报送所在县(市)招生办公室。
高中段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均需经市教育局相关职能处室审核确认后方能注册学籍,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严格高中新生学籍录入及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取消“择校生”“借读生”的规定,严禁学籍挂 靠,做到“人籍一致”;对未回市区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考生,市区普通高中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体艺特色学校的体艺特色生除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后转入公办普通高中学习。
(三)规范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
1.加强市区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组织,统一纪律,严格管理。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高中段学校或个人,不得单独提前录取或变相提前办理录取手续。凡发现有学校或个人违规提前组织学生报到缴费并查实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清退所收费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与学校明年招生计划的审批等挂钩。
2.各校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各高中段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按划定的录取分数录取,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突破市教育局划定的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衢州一中、衢州二中、衢州高级中学、衢州三中一律不得录取往届初中毕业生。
3.学校与教师不得干预考生填报志愿。对于违规干涉学生填报志愿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学校均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对违规录取的学生,市教育局将不予登记学籍,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招生学校负责,并由市区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查实情况,严肃处理违规学校及相关责任人。
4.各学校不准散发虚假招生信息,不准刊发虚假广告。各学校的招生宣传,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要求执行。
5.为维护招生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招生期间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将成立招生工作督查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明察暗访。对违规学校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各初中学校要在学校布告栏、校园网等宣传本《通知》。
本《通知》由市区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2022年市区初中学校省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定向指标数.docx
衢州市教育局
2022年6月17日
2022浙江省衢州市中考科学真题及答案 2023年浙江衢州中考总分多少,各科都是多少分? 2023年浙江衢州中考满分是多少分? 2022年浙江衢州中考录取结果查询系统入口网站:http://jyj.qz.gov.cn/ 2022年浙江衢州中考录取分数线已公布(4县) 关于2022年浙江衢州市区补报民办普通高中志愿的公告 查看中考全部文档资源 >>
[create_time]2023-01-15 03:13:43[/create_time]2023-01-26 11:44:0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刘老师的每日回答[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b458b647.SlNcgANPl8GoUzHZklQWmg.jpg?time=6951&tieba_portrait_time=6951[avatar]TA获得超过282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4[view_count]
2021年浙江衢州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 #中考# 导语】 从衢州市教育局了解到,2021年浙江衢州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已发布,为方便考生了解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市外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含学前教育大专班)在我市的招生计划,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相关文件执行。
报名考试
成绩发布
中考各科成绩及总分、综合素质评价等第、政策性加分等由教育考试院统一合成、统一发布。
中考成绩只通知考生及家长本人。市教育考试院将于6月24日下午16:00左右将考生成绩点对点直接发送到家长手机上,考生也可于2021年6月24日下午16:00以后通过衢州教育网(http://jyj.qz.gov.cn/)等途径查询。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考成绩等信息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中考成绩对学校进行排队,初中学校不得以中考成绩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中考成绩不得向社会外传或公布。严禁各地各校对中考成绩进行各种炒作。
填报志愿
(一)志愿填报要求
市区考生志愿填报继续实行在全市中考成绩公布后,统一在网上填报的办法进行。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认真了解、阅读今年市区考生网上填报高中段学校志愿须知等资料。
(二)志愿填报方式
普通高中学校志愿有11个:衢州一中、衢州二中、衢州高级中学、衢州三中、杜泽中学、求益(菁才)中学、博文中学、仲尼中学、信安中学、乐成寄宿中学、高铁新城外国语学校。考生可填报其中4个志愿。
中等职业学校志愿填报到“学校+专业”,并区分不同学制,全市12所中等职业学校均按计划面向市区招生,考生可填报其中8个志愿。如果考生填报的普高志愿不足4个,则中职志愿可以超过8个,但志愿总数不能超过12个。市区四所中等职业学校允许设“服从调剂”志愿,以满足考生多样化选择,填报各县(市)中等职业学校强优或扶持专业志愿的,中考成绩须在360分及以上。
为使广大考生了解、熟悉网上填报志愿操作流程,6月11日至12日,市区各初中学校可组织考生进行一次网上填报志愿的模拟练习。模拟填报只是为了让考生熟悉网上填报志愿的操作流程,所有模拟填报的志愿信息在模拟练习结束后将全部清空。
为给考生留足充分的时间考虑并填写好报考志愿,市区各初中学校在6月25至26日统一填报志愿时间内,一律不得安排本校初三毕业班学生外出参加夏令营或学习培训之类的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项目等活动。严禁任何学校和教师干扰考生和家长自主表达真实意愿。
(三)注意事项
1.12个平行志愿中,超过4个普通高中学校的考生志愿视作无效。
2.报考衢州一中、衢州二中、衢州高级中学、衢州三中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且不少于2个A;报考其他普通高中学校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报考中职类学校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等级不作统一要求。
3.凡往届初中毕业生一律不得填报衢州一中、衢州二中、衢州高级中学、衢州三中四个学校中的任何一个,否则该考生志愿视作无效。
4.各民办学校要提前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填报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时,考生及家长要仔细了解学校的收费标准和政策,要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填报后一旦被录取一律不得反悔。
招生录取
(一)录取原则
市区高中段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以中考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重要依据,实行分数优先、总分(位次)从高到低、计算机调档录取的招生办法。
市区各高中段学校招生纳入同一招生平台有序招生,实行一个录取批次。市区高中段学校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调配、统一审批。具体录取时间另行通知。
(二)录取办法
1.自主招生录取
录取为特长生的,专业测试成绩必须经市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认定合格,且体育艺术特长生中考成绩应不低于招生学校2018年和2019年统招录取分数线平均值的65%(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科技特长生中考成绩应不低于招生学校2018年和2019年统招录取分数线平均值的90%(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各招生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适当提高各招生项目中考成绩最低控制线,具体标准以《衢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市区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工作方案的通知》(衢教办基〔2021〕26号)文件公布为准。特长生录取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招生计划数的5%以内。特长生实行提前录取,各校未完成的特长生指标转为统招生计划。市区普通高中特长生专业测试和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衢州二中与中国科学院合作开办“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学员纳入自主招生序列。有关预备人选考察工作在市教育局监督指导下,由衢州二中与中国科学院按照核准方案组织实施。
衢州高级中学美术、音乐特色班招生方案经市教育局审批后,主要面向市区招生。专业测试于中考结束后进行,由衢州高级中学组织,接受市教育局的巡视监督。参加衢州高级中学美术、音乐特色班招生专业测试预录取的考生,将根据专业测试成绩和中考成绩合成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提前录取。
衢州高铁新城外国语学校国际班招生由衢州高铁新城外国语学校制定自主招生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自主招生实行提前录取,被录取后不再参加统招生录取。
2.统招生录取
招生学校面向市区的指令性计划,根据自主招生的录取情况和定向指标分配生数调整后,作为统招生计划。统招生按平行志愿投档方法进行录取。平行志愿投档时,计算机根据考生中考总分(位次)从高到低,依次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第1个志愿到第12个志愿的顺序逐个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学校,即向该学校投档。向招生学校投档的最后一名学生的中考成绩即为该校统招最低录取分数线。
招生学校统招最低录取分数线因出现并列分而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按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如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总分仍相同,再按综合素质评价项目获A等第数量从多到少录取;若以上两项仍相同,则按科学、语文、数学、英语四门学科顺序以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定向指标分配生录取出现并列分情况时,也按照此规定执行。
3.定向指标分配生录取
衢州一中、衢州二中、衢州高级中学和衢州三中面向市区的指令性招生计划(学校总招生计划人数减去特长生预录取人数及特色生和面向县(市)招生计划数)的65%的名额定向分配到市区各初中学校。定向指标分配生的名额按各校本学年毕业生人数、参加中考的报考人数进行分配,实行分校录取。定向指标分配生的录取分数线控制在招生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25分以内,未完成的计划转为统招生计划。享受定向指标分配生政策的对象必须为符合当年中考报名条件且在该校读满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各初中学校定向指标权重的分配系数为:毕业生数25%、报考人数75%。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市区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实行统招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录取方式,自主招生计划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总招生计划的50%(高铁新城外国语学校国际部高中除外),实际统招人数根据考生志愿、考生中考成绩和经市教育局核定的各校统招最低控制分数线确定。统招计划按照平行志愿原则录取。愿意参加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的考生,由考生或家长到相应民办学校填写确认单,同一考生只能填报一所学校的自主招生确认单。民办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相应平台上输入经确认愿意参加该校自主招生的考生信息,输入考生人数不能超过核定人数,相关考生信息也要全部输入平台,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各民办学校在平台输入的考生情况统筹录取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
(三)注意事项
1.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人才培养试点招生实行提前批招生,具体招生工作根据衢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人才培养试点招生工作的通知》(衢市招委办〔2021〕1号)实施。
2.在录取结束后,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报名,由招生学校根据相关条件自主录取。
3.未报考市内各高中段学校(含未被市内任何高中段学校录取)而愿意报考市外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含学前教育大专班)的考生,可在市外招生学校规定的报考时间内自行与有关招生学校联系,由各市外招生学校自主录取。 2022浙江省衢州市中考科学真题及答案 2023年浙江衢州中考总分多少,各科都是多少分? 2023年浙江衢州中考满分是多少分? 2022年浙江衢州中考录取结果查询系统入口网站:http://jyj.qz.gov.cn/ 2022年浙江衢州中考录取分数线已公布(4县) 关于2022年浙江衢州市区补报民办普通高中志愿的公告 查看中考全部文档资源 >>
[create_time]2023-01-16 21:59:30[/create_time]2023-01-26 13:13:0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为求星辰大海[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8e8a5dd5.yhEr0BKfa_Q6i-q7SNXJ3A.jpg?time=9474&tieba_portrait_time=9474[avatar]TA获得超过407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view_count]
2018年浙江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第一步:注册登录 1、凭卡登录 打开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网站后,点击导航栏“会计继续教育”按钮进入;选择您所在的地区进入,如果列表中没有显示您所在的地区名称,从列表下方输入继续教育卡号、密码后直接登录到所在的继续教育地区;如果您所在的地区需要用学员代码登录(我还没有学员代码),直输入您的学员代码,然后根据当地财政局要求交费后,开通课程; 2、补充信息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会计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从事会计类工作但没有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如以前有会计上岗证的人员 第二步:网上学习 1、开通课堂 选择课程:点击课程列表下面的“讲座”按钮进入。注意:课程分企业会计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员根据自己的单位性质选择对应的课程进行学习; 2、网上学习 听课效果:根据自身的网络环境选择窄带视频、宽带视频、宽屏视频、音频等不同的听课效果进入听课,可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点播课件学习; 选择本次需要学习的章节进入听课,系统自动记录学习时间; 3、学满课时 点击“学习时间查看”,学完规定学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三步:网上考试 学完规定学时后,需要参加考试的地区,点击“进入考试”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第四步:审核通过 网上考试合格后,到会计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如果您所在的地区无需参加考试,请在学满规定学时后,直接到会计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浙江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http://jxjyxuexi.chinaacc.com/
[create_time]2023-02-12 17:49:41[/create_time]2023-02-22 06:46:3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渺已边5335[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1ab8773e.Fd8SyxtCUxMOI8Nmi-jyaQ.jpg?time=3912&tieba_portrait_time=3912[avatar]TA获得超过1025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浙江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会计继续教育百科介绍 会计继续教育即《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 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这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和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浙江会计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3、企业财务通则讲解 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讲解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培训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 浙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①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 ②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③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④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⑤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①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②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③系统的接受与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④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是不再以24小时计算,而改为每年要修够24个学分再计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财会【2013】18号文)具体列出了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关于学分的折算标准。 浙江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http://jxjyxuexi.chinaacc.com/
[create_time]2023-01-10 17:16:02[/create_time]2023-01-23 10:10:3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证券客[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2dd13ae3.yi3elCVEIQdkSl2HNzzP_w.jpg?time=5033&tieba_portrait_time=5033[avatar]TA获得超过942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view_count]2022年上半年浙江衢州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一、认定范围
衢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当地“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具体要求详见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告。
二、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一)户籍在衢州市内的社会人员;
(二)在衢州市办理有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三)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衢州学院本科2022年应届毕业班学生;
(四)符合浙江省认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包括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地在浙江省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且在衢州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衢州市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申请条件
(一)学历及技术资格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11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可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属于免试认定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
(三)普通话等级要求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申请认定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持有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要从事小学语文学科教学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四)身体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达到合格。
(五)其他要求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填报信息必须准确,因错报、瞒报而造成的后果申请人自负。
四、认定流程
申报高中、中职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请认真阅读下文,按照要求进行网报、体检及现场确认。申报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请关注各县(市、区)教育局的公告,按照各地要求进行认定。
(一)网上报名
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统一实行网上申报(不接受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4月7日8:30—5月7日17:00。
2.报名方式: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具体操作详见“教师资格认定用户手册-2022年”。(附件)
注: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申请报名,上传的个人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粘贴的照片须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不大于200K),同时上传本人打印签字的《个人书》照片。上传后请查看清晰度,确保清晰可辨认。
(二)体检
申请人须参加体检全部项目,请申请人根据本人身体情况酌情安排。未参加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全者视同自动放弃申请。
1.体检时间:2022年4月7日至5月12日
2.体检地点:
衢州市中医院,咨询电话:0570-3083395
衢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咨询电话:0570-8881163
龙游县人民医院,咨询电话:0570-7212127
江山市人民医院,咨询电话:0570-4033039
常山县人民医院,咨询电话:0570-5039161
开化县中医院,咨询电话:0570-6013937
3.体检注意事项:
(1)携带本人身份证。
(2)体检费自理。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在认定体检时,经认定机构指定体检医院医生现场确认已怀孕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