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环保部就有好多版本的解读,你可以参考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读之一:管理篇;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读之二:技术篇。
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水十条》确定的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主要指标是: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为确保实现上述目标,《水十条》提出了10条35款,共238项具体措施。除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外,可分为四大部分。1-3条为第一部分,提出了控制排放、促进转型、节约资源等任务,体现治水的系统思路。4-6条为第二部分,提出了科技创新、市场驱动、严格执法等任务,发挥科技引领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严格执法。7-8条为第三部分,提出了强化管理和保障水环境安全等任务。9-10条为第四部分,提出了落实责任和全民参与等任务,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各方面的责任。为了便于贯彻落实,每项工作都明确了牵头单位和参与部门。
可以参考www.gepresearch.com/86/view-158258-1.html
[create_time]2016-09-17 11:54:01[/create_time]2016-09-17 14:48:1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全球环保研究网[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1489872,4266475966&fm=3012&app=3012&autime=1687890073&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2728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39[view_count]
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何意义
首先,全球的水资源都面临着紧缺的问题,水污染也成为水资源紧缺的原因之一。
其次,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可以让水资源有效的回收利用,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可以缓解水资源紧缺的问题。
最后,这样做,也是为了我们子孙后代能够喝上水。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
[create_time]2015-06-02 22:10:01[/create_time]2015-06-03 01:03:35[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3[alue_good]Mango菁菁[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1e784b4b.a3b8Kb9YKtdkNIMLzk8rig.jpg?time=5336&tieba_portrait_time=5336[avatar]TA获得超过1.8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75[view_count]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列内容中,不属于2020年工作目标的是( )。
【答案】:C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21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C项,工作目标的时间不对应。
[create_time]2023-05-19 06:45:46[/create_time]2023-06-03 06:17:3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view_count]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什么或者按什么进行统一规划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__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create_time]2022-11-21 15:45:50[/create_time]2022-12-06 15:45:5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一触即法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cd07c64b8469d31ffbc37c4e68aaeec.jpeg[avatar]公职律师[slogan]一触即法 与法同行 公益普法 用心向善[intro]14[view_count]
水十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水十条具体内容是如下: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是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全国水环境的形势非常严峻。就整个地表水而言,受到严重污染的劣V类水体所占比例较高,全国约10%,有些流域甚至大大超过这个数。如海河流域劣V类的比例高达39.1%。3、流经城镇的一些河段,城乡接合部的一些沟渠塘坝污染普遍比较重,并且由于受到有机物污染,黑臭水体较多,受影响群众多,公众关注度高,不满意度高。4、涉及饮水安全的水环境突发事件的数量依然不少。5、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中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create_time]2022-04-12 10:48:22[/create_time]2022-04-17 15:02:0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桂林先生聊生活[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2550e93b.OQ3J9p9OVNX-S-5q49oA0w.jpg?time=6948&tieba_portrait_time=6948[avatar]说的都是干货,快来关注[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205[view_count]什么是“水十条”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那么什么是“水十条”呢?下面一起来了解。 什么是“水十条” 1、水十条一般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是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2、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水十条》,2015年4月2日成文,2015年4月16日发布,自起实施。 3、出台背景:环保部监测结果显示,2011年来,全国地表水,尤其是十大流域的水质不断改善。2014年十大流域好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是71.7%。IV、V类是19.3%,劣V类是9%,相对于2012年、2011年都有所改善。 4、相对于2012年,好于Ⅲ类断面比例提高了2.7个百分点,劣V类的比例下降了1.2个百分点。相对于2011年,改善的程度更大一些,好于Ⅲ类断面比例提升了10.7个百分点,劣V类的比例下降了4.7个百分点。 5、全国水环境的形势非常严峻。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就整个地表水而言,受到严重污染的劣V类水体所占比例较高,全国约10%,有些流域甚至大大超过这个数。如海河流域劣V类的比例高达39.1%。 6、第二,流经城镇的一些河段,城乡接合部的一些沟渠塘坝污染普遍比较重,并且由于受到有机物污染,黑臭水体较多,受影响群众多,公众关注度高,不满意度高。第三,涉及饮水安全的水环境突发事件的数量依然不少。 以上的就是关于什么是“水十条”的内容介绍了。
[create_time]2022-07-24 15:12:09[/create_time]2022-08-07 15:03: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抛下思念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501e7b31.B8-z7foXAMa6D2EFeonlZg.jpg?time=4580&tieba_portrait_time=4580[avatar]TA获得超过8878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46[view_count]我国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何意义
首先,全球的水资源都面临着紧缺的问题,水污染也成为水资源紧缺的原因之一。
其次,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可以让水资源有效的回收利用,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可以缓解水资源紧缺的问题。
最后,这样做,也是为了我们子孙后代能够喝上水。
[create_time]2015-06-02 10:20:12[/create_time]2015-06-02 13:13:4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4[alue_good]小小一个人sky[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278f0e38.KOSUANCQGxpS4yCZkw2TlQ.jpg?time=4453&tieba_portrait_time=4453[avatar]TA获得超过672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68[view_count]
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本原则是
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1、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2、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4、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5、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6、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create_time]2023-04-05 14:33:00[/create_time]2023-04-13 11:26:3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波斯猫K66[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4ab76a0a.1d7dG-2ezeCbUo3Cw1CiMQ.jpg?time=6630&tieba_portrait_time=6630[avatar]TA获得超过375个赞[slogan]努力挣钱孝敬父母[intro]52[view_count]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本原则是()、()、()、()。
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本原则是()、()、()、()。
A、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B、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
C、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
D、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E、坚持科技主导、技术引领
正确答案:ABCD
[create_time]2022-12-11 13:27:24[/create_time]2022-12-26 01:16:5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为求星辰大海[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8e8a5dd5.yhEr0BKfa_Q6i-q7SNXJ3A.jpg?time=9474&tieba_portrait_time=9474[avatar]TA获得超过407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view_count]
未来城市排水管道新建和改造的主要目标
法律分析:对原有管道的堵塞进行疏通和防堵并举的改造 。城市排水管道的运行是长期的,因此不但要在改造设计中考虑今后的城市发展要求,更要确立建设完工后的运营阶段的管理和维护,只有科学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才能确保排水管道长期稳定的运行。确定科学的规划设计与有效的后期管理相结合的设计思路主要是指在设计规划后和施工过程中就将排水管道的相关信息共享,为日后的管理维护提供依据,尤其是关键部位的管理,信息更要详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create_time]2022-04-27 10:32:27[/create_time]2022-05-12 10:32:2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南川梅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53b3c514a89a726c273bd5479057ffa1.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54[view_count]未来城市排水管道新建和改造的主要目标是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针对现状市政道路雨污排水管存在破裂,变形,管道混接等现象,造成雨水排水不畅,地面积水,以及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对河道水体造成污染的情况提出修复改造方案,进一步完善市政道路雨污排水管网,提高管道排水能力,避免污水混流后排入河道,对河道造成污染,从而改善区域水体环境。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create_time]2023-02-18 01:42:50[/create_time]2023-02-23 15:58:1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石河子闫璨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292185ea7a78855716e94b01d1ae22cc.jpeg[avatar]律师[slogan]婚姻纠纷 经济纠纷 合同纠纷[intro]1[view_count]
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任务
法律分析: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推进循环发展。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科学保护水资源。四、强化科技支撑推广示范适用技术。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理顺价格税费。促进多元融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create_time]2022-05-13 17:30:45[/create_time]2022-05-28 17:30:4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张龙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7e7108a89236b729400251328a65b020.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234[view_count]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推进循环发展。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科学保护水资源。四、强化科技支撑推广示范适用技术。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理顺价格税费。促进多元融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create_time]2022-09-26 14:53:31[/create_time]2022-10-11 14:53:3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渐[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7dd98d1001e9390144a2bdab69ec54e737d19686?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百度认证:上海律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20[view_count]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巢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巢湖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及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及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设、农业、乡镇企业、林业、水产、经贸、旅游、土地、地质矿产、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将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巢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巢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确保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的实现。
省及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实施本部门防治工作计划。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巢湖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巢湖流域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七条 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水利、建设、水产等部门和巢湖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划分巢湖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巢湖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省及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和水利部门的水文监测机构,共同承担巢湖流域水环境监测。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主要入湖河道口和巢湖、六安地区、合肥市交界处水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巢湖水质状况。第十条 巢湖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污染环境、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当地有无环境容量等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否决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征地手续。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巢湖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须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巢湖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巢湖流域超过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市、县,不得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转,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第十三条 向巢湖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去向,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逾期不报的,视为拒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
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应当提前15日向排污许可证颁发部门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create_time]2022-05-31 07:25:29[/create_time]2022-06-15 07:20:2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3[view_count]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解读
经过三次审议,数次公开征求意见,从“小修小补”到“大动手术”,历时3年修订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7月17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细化防治目标、硬化防治措施、优化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手段和法律责任等,为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7月22日《安徽日报》第9版对此进行了解读。 重新界定责任主体原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巢湖流域水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解读:巢湖流域是全国 “三河三湖”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流域之一。 1987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颁布 《巢湖水源保护条例》。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其予以修订,颁布《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做好新形势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2年12月、2013年9月和今年7月,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原地级巢湖市撤销后,巢湖流域的行政管理主体作了调整,需要相应调整水污染防治职责。在历时3年的修订过程中,如何理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体制,始终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仅在一审时就有14位组成人员提出 “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据此,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做了一系列调研和协调工作。修订后的条例最终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省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责,界定省巢湖管理局具体监管职责,强化合肥市在巢湖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根据条例,省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合肥市政府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条例还要求,六安、安庆、芜湖、马鞍山市政府及有关县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保证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断面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要求,实行跨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上下游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乡镇政府应当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实施建立垃圾、污水收集处置系统等农业和农村污染控制措施。鉴于省巢湖管理局是巢湖行政区划调整后新成立的机构,条例规定,省巢湖管理局负责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履行省政府确定和合肥市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污染企业原文: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解读:“保护区范围的大小,事关巢湖流域发展与保护。 ”省环保厅厅长缪学刚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对巢湖全流域水环境实行分级保护,借鉴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做法。据悉,省政府在组织起草修订草案时,对巢湖流域进行了深入调研和论证,做了大量前期工作。通过巢湖航拍图显示,巢湖岸线外延3000米、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沿岸两侧各1000米范围陆域内有23家工矿企业。其中,巢湖岸线外延1000米、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沿岸两侧各200米范围陆域内有2家工矿企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条例明确,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1000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及沿岸两侧各200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巢湖岸线外延1000至3000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10000米沿岸两侧各200至1000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政府确定并公布。根据条例,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水环境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禁止从事网围、网箱养殖;禁止利用机械吸螺、底拖网等进行捕捞作业;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三严措施”防治“三种污染”原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治理,减轻巢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巢湖水质根本好转。解读: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尽管近年来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趋好,但长期积聚的污染负荷仍超出巢湖水环境承载能力,巢湖仍是全国富营养化最重湖泊之一,巢湖湖区整体呈轻度富营养化,西半湖呈中度富营养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条例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巢湖水污染的防治目标,提出要 “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巢湖流域水质保护标准的规定,明确巢湖流域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巢湖湖体和丰乐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裕溪河入湖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入湖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同时要求省政府科学规划、建设调水引水工程,加快巢湖水体交换,改善巢湖水环境。“引江济巢工程将于明年动工,完工后,每三年巢湖水体就能更新一次,巢湖水或将能成为合肥人的饮用水源。 ”在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标”原文: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针对巢湖水污染防治的专门性地方立法,不同于一般地方立法的原则性规定,一些条款必须要具体、有针对性。 ”三次审议过程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样的建议。据此,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标准,要求省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巢湖管理局,根据国家核定的本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要求,以及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拟订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省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到巢湖流域市、县政府。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巢湖流域市、县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条例,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设置标注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数量等内容的标志牌,在厂界内、外排污口分别设置排污取样口。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排放。排放水污染物的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应当依法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八种情况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原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读: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进一步加大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审议意见,依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的条例明确、细化了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违法行为的处分种类,增加了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具体来说,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八种行为分别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的;未按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的;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关闭、停产的;接到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企业违法可“连续处罚”原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解读:“巢湖污染主要是工业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对造成污染的企业怎样关停,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怎样淘汰,也要作出规定。”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吴平提出建议。在充分吸纳审议意见基础上,修订后的条例增设规定要求拟定、批准和实施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限期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条例明确,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巢湖水环境整治要采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违法行为均按照法律上限进行处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解释了 “连续被罚”操作方式,“企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如果按照现有法规可能只能罚款10万元。但依照新《条例》规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可以每天罚10万元,一直罚下去。 ”擅自改建排污口最高处罚50万元原文: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罚款。解读:“旧的条例在保护区划分、排污口设置、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修改。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缪学刚介绍说,如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明显偏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审议意见,修订后的条例增设规定,细化了排放水污染物的禁止行为。条例禁止以下五种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私设暗管排放;将废水稀释后排放;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过批准的排污口排放。若违反规定,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建设排污口的、间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罚款;若违反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create_time]2016-06-05 17:41:22[/create_time]2016-06-20 15:11:0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唯爱小侽10Qb[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b93f670a.7FdYei839w3uwqzS7jcfGg.jpg?time=3676&tieba_portrait_time=3676[avatar]TA获得超过216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5[view_count]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2)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负责) 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
[create_time]2022-06-17 18:25:21[/create_time]2022-06-27 01:27:0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成大文化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7f9927e0.DNwLxPeDj1Jjpw4k5dcFUg.jpg?time=689&tieba_portrait_time=689[avatar]TA获得超过1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8[view_count]三大污染防治行动包括哪些?
三大污染防治行动包括蓝天、碧水和净土。各地要扎实开展好土地污染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掩埋固体废弃物,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对已污染的土地积极开展修复行动,打造成为干净、卫生、宜居城市。当然,也要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教育活动,从自我做起,不乱扔垃圾,不污染环境,对发展的污染环境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共同努力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干净美丽的家园。打好污染防治“三大保卫战”,要长远、要久久为功,要建立长效机制,齐抓共管,共同打造良好生态环境,助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增强针对性、系统性、长效性。要树立问题导向,着重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环境质量更大提升。保持攻坚力度和势头,让环保监督执法的“牙齿”真正硬起来、咬下去,为建设壮美云南提供坚强保障。着眼全局,以完善的系统思维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树立完善的系统思维,将打好三大保卫战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全面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伦理。
[create_time]2021-08-29 01:10:03[/create_time]2021-08-12 00:00:0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7[alue_good]帐号已注销[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b4b436f0.oamAw4Maf5xnjwoPdwn8mg.jpg?time=1477&tieba_portrait_time=1477[avatar]TA获得超过7.1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767[view_count]三大污染防治行动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三大污染防治行动包括《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第四章 深化质量管理,大力实施三大行动计划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制定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施工图。根据区域、流域和类型差异分区施策,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提高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努力实现分阶段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治理责任清单式落地,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第一节 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限期达标规划。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显著削减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颗粒物浓度。明显降低长三角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大力推动珠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大气环境质量基本达标。第二节 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实施流域污染综合治理。优先保护良好水体。推进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改善河口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第三节 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推进基础调查和监测网络建设。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强化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
[create_time]2022-01-21 10:34:37[/create_time]2022-02-05 10:34:3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常州律师邵丽敏[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dfc4eb278819900966497fa4f9f242ad.jpeg[avatar]律师[slogan]曾处理多起买卖合同、婚姻家事等民商事纠纷[intro]187[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