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积极稳妥地将符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天然商品林、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逐步置换或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稳定生态公益林面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create_time]2023-03-09 06:16:30[/create_time]2023-03-21 19:36:2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张国辉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f7664284ddd1dfb1a7d86b86a0535efd.jpeg[avatar]法治后花园 信仰与初心[slogan]法治后花园 信仰与初心[intro]5[view_count]
我国为什么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林业产业链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回望工作常态化。为了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果,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的基础,全市将规范“回望”工作,检查纠正已发放的林权证书,查漏补缺,整改完善。切实规范林权流转格式合同,细化流转程序,依法规范各种林权流转行为。20万亩林地12例。林权抵押贷款稳步推进。积极推进大安区林权抵押贷款试点改革,探索解决新形势下林业发展融资问题,拓展金融林业融资平台,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支持林业产业发展。林权抵押面积17943亩,贷款金额8365.5万元。林业管理新学科的多元化培养。积极支持林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林业经营实体发展,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和专业化程度,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目前,全市支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79个,注册资金4500万元,带动农民5.6万人。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将所有公益林纳入保险范围,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商品林。2016年初的雪灾给我市森林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失。经有关部门认真核实、评估和认定损失后,保险公司向受损林农赔付1490多万元,大大减少了林农的损失。大力推进林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互联互通的林权综合监管子系统,整合集体林权确认、转让、担保、登记等信息,为实现林权管理的精准、有效、快速奠定基础。目前需求设计已经基本完成。我们会同发改委开展了林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政策研究,起草了《林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计划》和《林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规范》。培训班的主要任务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邀请专家讲解农村林业发展政策,解读集体林权相关法律法规,交流讨论集体林权管理工作,讨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转让林地经营权管理办法和林权综合监管子系统设计方案,交流推广当地典型经验和做法。各省(区、市)林业、草业主管部门的林业改革部门领导、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林业改革代表参加了培训。交流推广江西、福建、广西、立信、安徽、金平、贵州、龙泉、浙江等地的好经验、好做法。
[create_time]2021-06-04 15:17:55[/create_time]2021-06-01 20:39:03[finished_time]5[reply_count]1[alue_good]之淡生暴丽兔0p[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5841c57d.gVVgHSWXx-wcSfxCdD5iBQ.jpg?time=1230&tieba_portrait_time=1230[avatar]TA获得超过810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80[view_count]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create_time]2022-11-28 13:40:27[/create_time]2022-12-12 08:54:4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黄律师科普法律[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de6fd29283ed50cf95068aea37c758c8.jpeg[avatar]实习律师[slogan]优质法律内容创作者。[intro]15[view_count]林权改革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create_time]2022-05-19 16:47:42[/create_time]2022-06-03 16:47:4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深圳贺海涛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3f041e6193fb04ec12bef94341125778.jpeg[avatar]律师[slogan]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intro]29[view_count]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内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建立健全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林业金融支撑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财政、金融、管理、服务等多方面提供了支持林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林业投入保障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继续加大对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投入。
在生态效益补偿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从2010年起对属集体林的国家级公益林,中央财政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地方财政也要根据实际加大补偿力度。在林业补贴方面,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从2009年起开展造林苗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按照新修订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由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20%降至10%以下。育林基金减少后,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在税费扶持方面,国家继续对以林区“三剩物”(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在改革中主要遵循原则有哪些?
1.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此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4.坚持质量和速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5.坚持促进发展,保障收益原则。 林改中要确保提高林地的生产力,激活林地的生产力,切实地保障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第十五条
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create_time]2023-02-17 14:36:36[/create_time]2023-03-03 06:31:3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韩律师普法[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0cd1a01ec7a234f1081d116b78128a9e.jpeg[avatar]律师[slogan]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intro]1[view_count]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更正登记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5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发证查缺补漏纠错以及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我县制定了《昭平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并经县人民政府十六届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更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改发〔2016〕2号)以及《昭平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对我县在办理集体林权流转变更(更正)登记中的实际问题,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明确如下: 1.林权权利人在集体林权发生流转后需要办理变更或者林权权利人认为其登记的林权信息有误等需要办理更正备案手续的,可直接向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林权办)提出书面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集体林权更正(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身份证明、证明林权权利归属的证据材料(含权属界线图)、原承包合同、原林权证、所在村民小组意见、村民委员会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2.对经村委、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的变更(更正)登记申请审核结果,由县林权办以公告形式公布于众,公示期30天。 3.对公示无异议的变更或更正登记申请,经审查认为权利人报来的材料齐全、变更(更正)内容不影响第三人权属的,由县林权办负责办理变更(更正)登记有关手续。待具备发证条件后,按程序给申请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在申请人没有办妥不动产登记证书前,由县林权办在我县林权登记数据库以及原林权证变更登记栏中予以注明,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4.以上意见由县林权办负责解释。
[create_time]2023-02-09 18:08:35[/create_time]2023-02-24 18:08:3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老吕说法律[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1c255b98.jlXOeXfZ1Op68BQhaJt9PA.jpg?time=2112&tieba_portrait_time=2112[avatar]TA获得超过274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