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各治理主体间应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清晰的职责边界和有效制衡的运作机制,是否正确?
【错误】
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建立清晰的职责边界和有效制衡的运作机制。
[create_time]2023-03-25 16:14:03[/create_time]2023-04-09 15:48:5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0[view_count]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介绍
2002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公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该《指引》分总则、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和监事会、激励约束机制、附则7章84条,自公告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该《指引》第136条决定,废止《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create_time]2016-05-28 15:43:32[/create_time]2016-06-08 06:47:0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鹏支持昊晟379[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d00d3866.OuYa_ulDpIDXT9CHbrZUpQ.jpg?time=3664&tieba_portrait_time=3664[avatar]TA获得超过208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31[view_count]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全面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2、审慎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3、有效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4、独立原则,即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20世纪中叶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一个重要管理方法。美国权威机构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定义是:内部控制是一种为合理保证实现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三大目标的程序。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适合一切表内外业务的《内部控制系统评估框架(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新的内控定义,其中进一步强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控的影响,描述了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及其基本构成要素,提出了供监管当局评价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若干原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4月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定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分解为操作性目标、信息性目标和合规性目标。操作性目标不只针对经营活动,而且包括其他各种活动,强调各种活动的效果和效率。信息性目标包括管理信息,明确要求实现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合规性目标也即遵从性目标,要求商业银行遵从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
[create_time]2022-01-25 16:06:50[/create_time]2022-02-09 16:06:5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义哥说金融[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3a425a2538b3a5181cec34140753d697.jpeg[avatar]投资人[slogan]用心创作内容,感谢您的关注。[intro]1530[view_count]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风险控制,资产风险控制,信贷风险控制,会计风险控制和计算机风险控制。决策风险控制:建立授权分责制度;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岗位轮换制度。资产风险控制:建立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资金拆放审批委员会。贷款风险控制:建立贷审小组;建立信贷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信贷人事管理制度。会计风险控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完善监督制约体系;做好账务核对。计算机风险控制:系统设计控制;系统运行控制;系统维护控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法1、要使规章制度到达相互制约和独立的效果,就需要明确每一个员工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在业务操作的过程中,要保证两个以上的人员参与,这样做可以互相监督,有效防止个人道德问题的诱发。2、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我国的银行最后的授权审批都归结于最高管理层,国外银行设置专门的授权审批机构,来负责银行业务事项的最后审批。3、在内部稽核和审查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一项彻底的内部审查能为管理层提供充分的时间来制定有效的预防方案和措施,并且可以预防或减少损失。
[create_time]2022-11-19 11:32:48[/create_time]2022-11-22 00:00:0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小杜职场说[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d6a11b21.ndafJGjfqXfu4o9IbGDqlw.jpg?time=13288&tieba_portrait_time=13288[avatar]TA获得超过116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363[view_count]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指引
第一条 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第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二)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四)在该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五)在与该商业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六)该商业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第五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数额、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在章程中列明,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中至少应当有2名独立董事。商业银行监事会中至少应当有2名外部监事。第八条 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可以继续担任该商业银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第十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就职前应当向董事会或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实行任前辅导制。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为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的独立董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该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历次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独立董事提出的反对意见以及董事会所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股东大会审议的外部监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参加监事会会议次数、组织或参与监事会审计工作情况、履行监事监督职责情况等内容。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监事会提出罢免提案前可以向监事会解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的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审议独立董事、外部监事陈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是否批准独立董事辞职的决定。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独立董事辞职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2名的,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外部监事辞职应当比照独立董事执行。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履行职责严重失职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被取消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终身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的,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应当及时补选新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失职:(一)泄露银行商业秘密,损害商业银行合法利益;(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商业银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四)关联交易导致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第十九条 外部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职:(一)泄露银行商业秘密,损害银行合法利益;(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三)利用外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四)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银行重大损失的;(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一)重大关联交易;(二)利润分配方案;(三)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五)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商业银行只有2名独立董事的,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其一致同意。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商业银行决策发表的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程,致使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第二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商业银行只有2名外部监事的,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其一致同意。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泄露与任职商业银行有关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支付报酬和津贴。报酬和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时所需的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create_time]2016-06-01 04:48:39[/create_time]2016-06-16 02:10:0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爱晓天f7T[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49be98d7.DodQxQkYAkqQQGDLIbWFgQ.jpg?time=6825&tieba_portrait_time=6825[avatar]TA获得超过109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4[view_count]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第一章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产生、任职和免职 第三章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报酬和费用 第五章 附则 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立、健全股份制商 第一章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产生、任职和免职 第三章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报酬和费用 第五章 附则 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立、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一条 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 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一)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在该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五)在与该商业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该商业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 (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数额、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在章 程中列明,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二章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产生、任职和免职 第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中至少应当有2名独立董事。 商业银行监事会中至少应当有2名外部监事。 第八条 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可以继续担任该商业银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 第十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就职前应当向董事会或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实行任前辅导制。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为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的独立董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该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历次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独立董事提出的反对意见以及董事会所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的外部监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参加监事会会议次数、组织或参与监事会审计工作情况、履行监事监督职责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 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监事会提出罢免提案前可以向监事会解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 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的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审议独立董事、外部监事陈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是否批准独立董事辞职的决定。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2名的,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外部监事辞职应当比照独立董事执行。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履行职责严重失职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被取消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终身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create_time]2023-07-27 23:31:19[/create_time]2023-08-09 12:24:5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上海王明磊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0faef0e8e983a47f909bea29ede8d780.jpeg[avatar]律师[slogan]合伙人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intro]0[view_count]
长治市商业银行的治理架构
长治银行按照《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构建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业务经营指导委员会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拟订了三会和相关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完善了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制度,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达到了互相配合,有效制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内审部和5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和2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主体均制定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及议事规则,保证了“三会一层”的独立运作、有序协调和有效制衡。
[create_time]2016-05-28 09:20:56[/create_time]2016-06-08 04:32:2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飞机21375[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583dea93.1xblv7QNHe-5P96souXFDg.jpg?time=3632&tieba_portrait_time=3632[avatar]TA获得超过171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8[view_count]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一、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
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这表明《商业银行法》未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和承销企业债券。
在《商业银行法》出台以前,国务院于1993年8月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于企业债券的承销问题,《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这里的规定把债券发行承销主体局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主张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不能列入“证券经营机构”的范畴。同时,企业债券的公开上市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发行方式是否必须交由证券机构来完成,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明确规定。显然,这种含糊的规定无疑会妨碍商业银行对企业债券承销领域的介入。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已经致力于申请开办该项业务。但是,这又需要突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于直接投资企业债券,行政法规也有所规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这一规定意味着,商业银行不能利用所吸收的存款来购买企业债券,但是对于银行自有资金能否用于投资企业债券,也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很显然,该法规并没有明确的禁止。
三、商业银行进入产权交易领域的法律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该规定在限制商业银行进入产权市场上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进入产权市场,而是规定不准投资于某些禁止性产业;其二,它的限制范围虽然是通过列举来明确,但是这种列举所含纳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因为它仅允许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于自用不动产和银行机构。这两个特点制约了银行在产权市场上的发展。它意味着商业银行除银行机构的产权交易可以参与之外,其他产权领域的交易都将受到制约。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也考虑到了银行经营中可能发生持有其他企业的产权或者不动产的情形,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银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这种限制更加局限了商业银行在产权市场中的运作空间。最近,《商业银行法》修改讨论过程中,不少学者和银行实务人士纷纷要求延长商业银行持有其他企业股票或者不动产、动产权利的时限,以便于商业银行能效益最大化地处置其持有资产。
四、商业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专条中,未把参与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内容纳入允许经营的范围,该法也没有直接限制商业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专门规定。根据1997年11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在这种意义上的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运作空间是极为有限的。因为该规章对发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业银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么商业银行能否成为发起人?很显然,要成为主要发起人是规章所禁止的,可否成为非主要发起人?该办法并未明确禁止。
另外,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来看,商业银行也不能成为发起人,因为该法明确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自然应列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的道理,商业银行也不能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因此,在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地位主要是充任基金托管人的角色。
五、商业银行进入新兴资本市场领域的制度约束
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下,我国资本市场中不断地滋生出一些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规制不完善的新品种、新业务,这些新兴业务在整个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其中有些新品种、新业务来源于传统的银行业务,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自然地延伸,如不动产抵押担保市场、股票质押市场、新型权利质押市场(如公路收费权质押、学校收费权质押、水电煤气收费权质押等等)。《商业银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商业银行进入这些市场,但也缺乏法律规则来系统规范这些市场。目前,仅有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来规范,有的规范极为简单和原则化,有的则根本无规章可循。
[create_time]2016-10-01 12:18:10[/create_time]2013-01-24 12:09:3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2[alue_good]丶冥王35[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f3d3d08.xh7U-6Cwf_8JduaXsuMPqQ.jpg?time=4114&tieba_portrait_time=4114[avatar]TA获得超过1446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851[view_count]
我国设立商业银行受到什么法律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高业银行的条件、主要业务、经营原则、监督管理等商业银行专业性的问题。公司法限定高业银行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等程序性的规定。
所以,在中国,设立商业银行主要受《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create_time]2018-11-29 12:23:27[/create_time]2014-03-21 19:25:44[finished_time]3[reply_count]3[alue_good]爱连君[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public.1.fcbfdd80.nSBLNqoYo4d1N69hs5H7Gw.jpg[avatar]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slogan]金融学本科学历。在基层央行常年从事结算监管工作,积极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intro]2199[view_count]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它的职责不包括( )。
【答案】:A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监督评估本行的发展战略、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监督等。A项属于董事会的职责。
[create_time]2023-04-12 18:27:39[/create_time]2023-04-27 18:03:3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