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就业困境?
"35岁焦虑"是指在35岁左右的年龄阶段,很多人会面临职业发展、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压力和焦虑感。这个现象并非固定于35岁,而是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通常会面临事业和家庭的重大选择,因此焦虑情绪较为普遍。
青年人面临的就业困境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就业压力:随着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大学毕业生面临着较大的就业压力。求职者数量增多,就业岗位相对有限,导致不少年轻人难以找到满意的工作。
2. 薪资水平:一些行业或地区的起薪相对较低,尤其是一些新兴行业。低薪水平可能导致青年人的生活负担较重,难以实现经济独立。
3. 职业发展:青年人可能面临职业发展缓慢或不稳定的问题。职场竞争激烈,升职晋升需要时间和机会。
4. 人才匹配:有时候毕业生的专业和就业市场需求不匹配,导致找工作困难。
5. 不稳定的工作环境:一些年轻人可能面临临时工作、合同工作等不稳定的工作形式,缺乏稳定的职业保障。
这些问题让一些青年人在就业过程中感到焦虑和困惑。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年轻人可以多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技能提升,不断完善自己,增加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积极寻找机会,不放弃努力,也可以考虑适度调整自己的求职期望,灵活适应职场的变化。政府和社会也应该加强就业政策和培训机会,帮助年轻人更好地应对就业困境。
[create_time]2023-08-05 11:25:34[/create_time]2023-08-17 09:20:1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把藜宠坏[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6c224f4a20a446230b3ab7f48a22720e0df3d7b7?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笑得很欢,悲伤才不会被看穿[slogan]笑得很欢,悲伤才不会被看穿[intro]2[view_count]
就业困难的原因
就业困难的原因有:学生就业渠道不畅、企业用工制度不合理、高校专业设置错位、学生缺乏就业培训机会、学生缺乏求职技巧。大学生就业越来越困难,这是我国大学生就业的现状。 造成此现状的原因是:学生就业渠道不畅。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网络招聘是主要的就业渠道。企业用工制度不合理。起薪较低,升幅不大,并伴有苛刻的罚款制度,同时,用人单位还会设置经验、性别等障碍拒绝应届毕业生。高校专业设置错位。一些大学的专业及课程设置有较大盲目性,培养出来的一些学生高分低能,专业趋同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供给严重大于需求。学生缺乏就业培训机会。不少企业拒绝承担大学生就业后的培训费,招聘中普遍要求需要数年工作经验。学生缺乏求职技巧。大学生们在面试过程中总会表现不自信,过分紧张,回答问题支支吾吾,发挥不出自己的实力等等最后失去了这次机会。 综上所述,大学生就业难是近几年甚至是往后几年社会的一大难题,这需要大学生、高校和社会的多方努力。主观原因:大学毕业生就业心态不好是造成就业难的原因之一。浮躁、急功近利的就业心态。主要表现在:一毕业后眼光高,刚毕业就想拿到高工资;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没有合理的规划;毕业生在毕业后没有给自己定下合适的目标,面对社会很迷茫,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片面的“人才观”带来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在我国“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等思想根深蒂固,大部分的毕业生都想去大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大型国企工作,都希望能够在大城市就业。而一些位置相对偏远,待遇较低的单位都遭到冷落,毕业生都冒着风险去挤独木桥。一方面是有业不就,另一方面又是招不到合适的人。每一个单位、企业,他们的人员结构都是呈金字塔型,他们分别由基础人力、基本人才、管理人才、研发人才、决策者组成,越到上层,人员需求越少。如果每一位大学毕业生都想要往上走,需求量小竞争性大,那就业的压力也就相当大。家庭因素产生就业难,相当家长认为,孩子从幼儿园到大学,父母为了孩子的教育付出了很大心血,经济支出不计其数,认为既然孩子受了高等教育,就应有出息,应该干一份体面工作,这样心里才能平衡。对此可以理解,这样带来的就是“择业”的问题。孩子选择的职业必须经过父母同意。由此也引发就业难。
[create_time]2022-12-27 14:28:02[/create_time]2022-12-15 15:11:58[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0[alue_good]很凶哒蛋仔儿[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b02f048f.mXSrxQ4BVCctu68TpRHMlA.jpg?time=1143&tieba_portrait_time=1143[avatar]超过9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17[view_count]职场上有哪些常见的歧视现象?
职场就像一个复杂的江湖,你不仅会遇上形形色色的人,还会遇上各种各样的事。有的激励着你不断进步,有的却会对你造成不好的影响,职场歧视就是其中之一。职场歧视实际上并不少见,职场人或多或少都有见过或经历过,其种类也很多,常见的有: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等等,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些职场歧视。
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是职场中最常见的职场歧视之一了。虽然目前一直倡导“男女平等”,但依旧十分常见。女性面试职位时十分容易被问及婚育等隐私问题,公司会考虑女性是不是会在入职不久后就进入产假模式,也就是说有一个员工三个月到半年的时间不在岗,且薪资需要照付,对公司而言就会考虑再三。尤其是女性的体能上会弱于男性,因此也很容易在职场上处于一种被歧视的状态。
年龄歧视
在许多岗位上都能听到这样几句话“他都这个岁数了都还没有做到管理层。”“如果真的有能力,怎么会这个年龄还出来找工作?”这些都是特别典型的年龄歧视。在一些吃青春的行业里,如软件行业、网络公司,更倾向于招收年轻员工,一来没有什么社会经验容易培养,另一方面年轻力壮更有发展潜力。而一些人到中年的员工,上有老,下有小,压力与琐事繁多,更容易遭到年龄歧视。
学历歧视
在校园招聘时,很容易看到赤裸裸的学历歧视,部分校招企业就直接在招聘要求上表明只要985、211或者双一流的院校的毕业生。这其实不仅仅是企业的要求,更是整个社会、教育体系的要求。这几年来,有不少大学比较普通的学生,会在毕业前选择继续考研或者是出国深造,来追求让自己的学历水平更高一层,这种情况自然也加重了在职场中的学历歧视现象。
总的来说,常见的职场歧视主要有:性别歧视、年龄歧视以及学历歧视,除此之外,地域歧视在现代社会依旧很常见。这些职场歧视在短期内很难改变,但是我们都知道,想要公司发展得更好就必须要广纳贤士,不拘一格,将员工和公司的发展方向与规划相互关联,共同进步,这样才能双赢。
[create_time]2023-03-18 16:25:47[/create_time]2023-04-01 10:02:4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93531[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a2624e8b.syJ202dAubsRS5tOr608HQ.jpg?time=3413&tieba_portrait_time=3413[avatar]超过7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view_count]
什么是职场中最常见的歧视现象?
五种招聘歧视
职场中,大家会遇到一些不公平的现象,有时候HR就是制造这些现象的源头。比如岗位JD上会有年龄的要求,“20-30岁”、“30周岁以下”等;比如有些性别的限制,“男士优先”、“仅限男性”等;比如有些学历的要求,“985/211毕业生优先”;更有甚者,对职业经历也做了限制,“3-5年新媒体经验”……
01学历歧视
找工作,最扎心的莫过于学历歧视了。每个求职季,就是学历歧视季,HR招聘第一眼看的就是学历,要不然也不会有HR爆料“非985、211的简历直接扔垃圾桶”了。
招聘时,学历歧视比较赤裸裸,常见的现象为国外的常青藤鄙视国内的985,985鄙视211,211鄙视普通一本,普通一本鄙视二、三本……
02性别歧视
职场对女性充满偏见,在招聘的时候,有些公司就给女性设置高门槛。有些公司能招男性绝不招女性;能招已婚已育的绝不招已婚无孩的,当然,孩子三岁以上的更好。
事实上,女性勤奋认真、坚韧不拔,并不是企业的累赘。马云说, 阿里成功的原因是公司有将近49%的女性员工,高层中也占了37%。
马云曾说:“我感谢女性支持我们。如果你想要你的公司OK,那就招聘男性;如果想要达到‘Good’这个水准,就至少要聘用40-50%的女性;如果追求完美,那就要让男女一起工作配合。”
03年龄歧视
35岁,是职场的分水岭,现在很多企业招聘要求都是35岁以下的员工,甚至有企业降到30岁。因为年纪越大,你的性价比越比不过年轻人了。
在很多老板心中,年轻是最大的优势,年轻人身体好、加班熬夜都没问题,学习能力强、执行力强,做事不讲条件不墨迹不偷懒,最重要的还是工资低。
或许你看到的只是表面,本质是,真正有能力的人,从不在乎年龄,哪家公司都不会拒绝。 真正有本事的人,多大年纪都不用愁,只有那些不学习、不思进取的人才会抱怨找不到工作。
04工作背景歧视
在社招环节,HR会问及你的工作经历,那种有大公司、名企情结是每个HR心中的永远解不开的心结。
如果是互联网行业,大家第一会想到BAT:百度、阿里和腾讯。如果你是从BAT跳槽出来的,恭喜你,不管你去哪儿,BAT的金字招牌都会让HR高看一眼。而那些从小公司出来的员工,即使你再有能力,HR也未必认可你。
在HR心中,重要程度是:大公司>小公司,外企>合资企业>国企>民企。
05颜值歧视
前台招聘JD要求:有良好的职业形象和气质。在这个看脸的时代,颜值即正义。
早在上世纪90年代,经济学家 Daniel Hamermesh就发现,如果你长得好看,会比其他人多挣10-12%的钱。Todorov的研究表明,人只需40毫秒就能对其他人的性格做出快速判断——相当于眨一次眼时间的十分之一。 更令人惊讶的是,这样的习惯会伴你终生:从三、四岁开始,人们便容易依靠外表来判断谁好谁坏。
这世上,你要是长得不好看,连工作都不好找。美国德丹尼尔·哈默迈什教授的论文《颜值和劳动力市场研究》就揭露了这个残酷的真相:只要涉及面试,哪怕是附照片的筛简历环节,应聘者的颜值就分分秒秒在影响应聘结果。
[create_time]2023-03-22 17:53:35[/create_time]2023-04-06 11:16:24[finished_time]4[reply_count]0[alue_good]185*****405[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6138b066.BdvXvU8r-znB4Ux1pLSUvw.jpg?time=5092&tieba_portrait_time=5092[avatar]超过119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0[view_count]
青少年必知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1、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青少年的主要合法权利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著作权、专利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3、关于未成年人劳动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义务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作了如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青少年的法律概念青少年的年龄界限定在13周岁至25周岁。它既包括一部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学界关于青少年犯罪是界定于此年龄段);也包括一部分19—25周岁的已成年人(统计青少年犯罪率即界定于13—25周岁)。青少年有关的法律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
[create_time]2021-05-08 16:36:56[/create_time]2021-05-22 00:00:0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25[alue_good]情感答疑王老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5e3041c958739ddeef54d8913a2308795093.jpeg[avatar]帮您走出情感困惑,专注分析解决情感问题。[slogan]帮您走出情感困惑,专注分析解决情感问题。[intro]7347[view_count]青少年10个必知的法律常识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
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9、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10、强盗罪。
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11、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create_time]2022-10-20 16:16:08[/create_time]2022-11-04 16:14:2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ikun人士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e6a38ccd.EeNmtgC6L2zgwKBs_VbOiA.jpg?time=13267&tieba_portrait_time=13267[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620[view_count]
电影鸡飞狗跳好不好看 鸡飞狗跳电影有哪些看点 看点
宫廷江湖四处跑,搅和一片鸡飞狗跳。
2. 动员了李家在各地的力量,闹得是鸡飞狗跳,总算凑齐了材料,为老太后制作了一件举世罕见的冰蚕衣。
3. 让那些门派的老祖宗们,鸡飞狗跳。
4. 一时间,鸡飞狗跳,和尚的喝骂和二虎子他们的东逃西窜乱成一团。
5. 魔法阵顿时炸开一团火花,魔法星光鸡飞狗跳的乱蹦。
6. 布告一出,营内一阵鸡飞狗跳,日落之时,那一百多名逃兵回营者不过十之三四,杨飞闻报大怒,正欲率亲兵挨户缉拿,忽闻有牧民代表前来求见,显是为此事而来。
7. 完全不像特勤局的其他部门,经年累月的都要忙得个鸡飞狗跳。
8. 一个人屈驾一只母鸡周游列国,所到之处鸡飞狗跳不得安宁的恶搞故事。
[create_time]2017-05-14 12:54:07[/create_time]2017-05-21 20:09:1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假装不懂668[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dfcb0762.AuOYITKsH7sNfu2m1TmRGA.jpg?time=7770&tieba_portrait_time=7770[avatar]TA获得超过269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17[view_count]
周超的个人经历
2010年3月 济南市公安局、山东大学春节联欢晚会演唱《壮志在我胸》(济南电视台录制播出)2011年5月 录制东南卫视《欢乐合唱团》2011年10月 山东大学庆祝建校110、111周年校庆文艺晚会演唱主题曲《我的山大我的家》(齐鲁电视台录制播出)2011年9月 济南电视台《万家乐吧》--阿卡贝拉特别节目2011年10月 大型历史歌舞剧《大舜》2012年5月 庆祝中韩建交20周年中韩联合文艺演出(齐鲁网转播)2012年6月 山东省庆祝“六一”儿童节暨首届“山东美德少年”颁奖晚会演唱《灿烂阳光下》(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少儿频道录播)2012年8月 第五届山东国际大众艺术节开幕式暨泰山文艺奖颁奖典礼演唱主题曲《黄河入海流》(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齐鲁频道录制)2012年9月至今 山东省星光国际艺术学校 声乐教师2013年1月 录制山东电视台综艺频道《唱响山东》春节特别节目2013年5月 录制泗水槐花节大型文艺演出2013年6月 录制平度大樱桃节开幕式大型文艺演出。2013年6月 录制山东电视台综艺频道《唱响山东》庆祝七·一特别节目2013年8月 录制山东电视台走进山东通讯城演唱《最爱》、《我最摇摆》2013年9月 录制中国临沂孝文化节开幕式文艺晚会2013年12月 录制山东电视台综艺频道《唱响山东》春节特别节目2013年12月 录制济南电视台《社区大联欢》演唱主题曲《难忘的2013》2014年3月 录制中国泗水赏花汇2014年3月 参加东营首届家居建材开幕式2014年4月 录制山东电视台综艺频道走进泗水桃花节2013 年7月《要挑淑女》
[create_time]2016-05-12 18:55:11[/create_time]2016-05-27 13:55:3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伟大又舒缓的彩旗D[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bbc631c.Z9q8czsTX_24mFHZm88kFA.jpg?time=3637&tieba_portrait_time=3637[avatar]超过6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63[view_count]颂奖词怎么写
高度概括,简洁精炼。颁奖词以极其简洁精炼的语言高度地概括了每一个当选者的崇高精神和闪光点,予以浓墨重彩地展示,既有高度也有深度。词吻意合,富有特色。颁奖词根据获奖者事迹的不同,或明快,或凝重,或平和,或庄严,于人于事于情于理都显得十分和谐得体。语句清新,文笔优美。颁奖词语句长短结合,风格刚柔并济,抒情、描写、议论各有侧重,有的还恰当引用了一些名诗名句,尺幅之间,五彩飞扬,读来朗朗上口,给人以美的享受。言志寓义,饱含深情。颁奖词赞扬的人和事虽然各不相同,但无论是褒扬还是怀念,都洋溢着崇敬之意,一字一句饱含深情。
[create_time]2013-09-12 13:01:02[/create_time]2013-09-26 23:36:4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3[alue_good]qx1549934471[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7851b497.cnJespSB_Y-mh-XmF7Rhvg.jpg?time=3752&tieba_portrait_time=3752[avatar]TA获得超过1246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60[view_count]关于大学生难以独立而死亡的案例
大学生犯罪增多的原因分析
内容提示
近来大学生犯罪的报道越来越多,已经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按理说,大学生是在接受高等的教育,守法意识应当比较强,但往往不是这样的。因此,大学生犯罪应当引起关注。本文将重点分析目前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专家提出的解决意见,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作法。
一、大学生犯罪现象不容忽视
从北京市大学生服务中心组织的一次关于青少年犯罪的讲座中获悉,当今社会中,大学生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占17%,其中盗窃约占七成。这一数字来自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值得重视的是,在大学生犯罪中,盗窃案约占70%。
康教授认为,现今社会环境比较复杂,对社会交际广泛又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来讲,想法弄"钱"的问题,是大学生多发盗窃案的原因。和普通人群相比,大学生属于素质较高的群体、前途光明,其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强,但因其年轻、不成熟、意志薄弱,加之家庭、学校管理力度不足,一时糊涂就很容易走向犯罪。因此,社会和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生活环境的管理。
另据消息,近年来,在校女大学生(包括研究生)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批捕处袁春菊处长介绍,今年1-8月,该院侦查监督处共受理14件17人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同往年比增长了110%。此类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嫌疑人年龄偏小、学历较高,但阅历浅、家庭背景各异。
从年龄结构上看,17名犯罪嫌疑人,最大年龄24岁,最小年龄才19岁。从文化程度上看,研究生学历3名,本科学历10名,专科学历4名,与社会普遍水平相比属高学历范畴。她们的经历均为从学生到学生,没有正式走上过社会。从家庭状况看,6人来自农村,7人来自城镇,4人来自大城市。17名嫌疑人中7名来自干部家庭,6名来自农民家庭,4名来自工人家庭。
2.罪名单一,手段简单,作案目标、对象确定,较易破获。
从犯罪性质看,1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9名为盗窃罪,5名为涉嫌故意伤害罪,2名为涉嫌包庇罪,1名为故意杀人罪。盗窃的主要目标系同宿舍同学,对象主要为活期存折。有1名是利用计算机入侵金融系统,窃取别人的存款。行窃时都是利用出入自己居住宿舍的生活便利,乘无人之机,秘密窃取。案发后,学校保卫处接到报案追踪到银行,查看银行录像带予以破获。
3.犯罪动机、目的各不相同,但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
在这些犯罪嫌疑人中,3名犯罪嫌疑人因家庭经济困难,盗窃目的是为了减轻父母负担。2名犯罪嫌疑人是为了追求享受,盗窃目的是为了挥霍。其余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均因父母寄来的生活费偏低,不够花,本人又好逸恶劳不愿打工挣钱而盗窃。发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能积极退赃,表示悔罪改过。
4.嫌疑人在校表现较好,校方态度偏向于从轻处理。
在这些犯罪嫌疑人中,15名嫌疑人所在的学校都向司法机关出具了书面材料,材料中反映她们在校表现良好。根据嫌疑人在校的表现,对12名犯罪嫌疑人,校方积极要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另3名犯罪嫌疑人,校方要求依法处理。
5.多数被害人能够原谅犯罪嫌疑人,希望对其从宽处理。
在这些案件中,有8名被害人报案,但当侦查机关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后,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写函,有的坚决要求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有的要求从轻处理犯罪嫌疑人。
二、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分析
1、社会竞争持续加大
据调查显示,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加大,大学生承受的压力也在持续加大,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心理问题,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苗头。一项对此进行的专题调查于本月启动,专家学者就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拟制定相应措施,以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案例:浙江大学生落聘杀招考人 429人恳请法院给生机
今年即将毕业的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学生周一超参加公务员应聘,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录取资格后,用尖刀行刺浙江嘉兴市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1死1伤。6月23日,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凶杀案发生在办公室里
4月3日下午3时左右,浙江嘉兴市秀洲区行政中心。在511办公室斜对面的洗手间,周一超度过了22岁生命中最紧张的几分钟。
3时05分,秀洲区110接报,"秀洲区行政中心511办公室,杀人啦!"
3时08分,3名秀洲区公安干警赶到现场。秀洲区刑侦大队教导员张忠惠看到犯罪嫌疑人的一瞬间,脑子里闪过三个字,"可惜了。"
犯罪嫌疑人高大而健壮,学生模样,蹲在走廊上,沾满血迹的水果刀扔在边上。
511办公室,一个女人卧倒在地上,30多岁,脸色发白,心脏中刀,鲜血直流。胸部、脸部、背部、腹部和手臂被刺了十多刀。一个瘦瘦的男人身上被刺7刀,血流如注。伤者很快被送到最近的医院。女被害人抢救无效,男被害人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受害人张某,女性,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科科长。干某,男性,公务员管理科科长。
据起诉书称:今年1月23日,周一超报名参加秀洲区政府招收9名乡镇公务员的考试。经笔试、面试,周排名第八。4月1日体检,周被检查出有乙肝"小三阳"。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招考条例,未被录取。周遂对招录工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起意报复。案发当天下午,周携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到秀洲区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511办公室,找到干某询问公务员招收录用情况。在得到没被录用的明确答复后,周到洗手间拿出了藏在包中的水果刀。
之后,周返回511办公室,一言不发对准干某拔刀就刺。坐在对面的张某见状上前劝阻,也被已丧失理智的周一超猛刺数刀。
庭审持续了一天
庭审于6月23日上午9时正式开始。前一天晚上,记者见到了周一超的母亲和朋友。周的母亲个子瘦小,脸色苍白。她畏缩地坐在角落里,心事重重。记者了解到,周出身于单亲家庭,12岁的时候,他的父亲在上班时突发脑溢血死亡。读书的时候,周一超的表现一直很好,是同学及老师心目中的优秀学生、班干部,还多次受到奖励。这次,他的妈妈为了救周一超,替周一超向受害人赎罪,打算卖掉他们母子惟一的一套房产。
当周一超从羁押室走上法庭时,旁听席上骚动了。他的同学都扬起头,试图用眼神和他打招呼。而周的母亲却将头趴在椅背上,想看而不敢看。而就在前一天晚上,她还怯生生地问辩护律师,万一一超被判了死刑,她还有没有机会再看到他。
在审理完周一超故意杀人案后,法庭还审理了两位受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案件。干某提出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5万余元,张某的家属提出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对受害人的赔偿要求,周一超在法庭上再三表示了自己的忏悔之心并一口答应。
至下午4时许,法庭审理宣告结束。
大墙隔内外母子两地书
周一超的辩护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宓雪军说,这是一起典型的法与情交织在一起的案件。想必,主审法官也体会到了这一点。因为,主审法官应该已经看到了太多为周一超求情的信,也看到了周一超表达忏悔之心的明信片。
周一超在6月16日从看守所寄了一张明信片给他的妈妈。他是这样写的:
亲爱的妈妈:见信好!我在里面想了很多,我非常后悔由于一时冲动铸成大错。我太对不起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了。为了表示自己的心意来赎罪,请求母亲把家中的房子变卖赔偿给受害者的家庭,你可以委托律师去办理!
周一超的妈妈也写了一封请求书给法官。她在信中写道:此时此刻愧疚心碎的我,不能自禁地怀着一线希望,冒昧地写信给您(你)们,请求您(你)们听一听一个母亲发自内心的呼救的声音。自从一超出事至今,我就像一直在做噩梦。但别人噩梦醒来是早晨,我却永远也醒不过来,永远生活在无穷无尽的噩梦中。……为了儿子我省吃俭用;为了儿子我不再嫁人,含辛茹苦抚养他。也许我家特定的环境给一超幼小的心灵过早地播下了忧伤的种子,增加了他心理上的压力……
法官收到很多信
周一超的班主任、辅导员,还有60位农学系的同学联名写信给法院要求给其一次生的机会。121位嘉兴市民写信给法院要求给他留一条生路,同时也好给他绝望中的母亲留一线生的希望;40位周一超母亲的同事写信给法院也表达了同样的心声。还有208位周一超一直生活所在的建设街道瓶山社区的居民联名写信给法院恳求法院给周一超一线生机。
一份不是证据的调查
嘉兴学院法律系科研协会接受周一超母亲的委托,对周一超杀人案进行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卷被调查人范围为嘉兴市企业职工、公务人员、教师学生、医务人员、个体户、无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等,回收有效卷954份。这份民意测验卷的结论是,83.4%的民众认为,给大学生一条生路,判处死缓,以观后效。10.9%的民众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的民众建议,修改公务员选拔的规定,给乙肝病毒携带者以平等的待遇。有的民众建议,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增强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加强政府工作透明度,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
庭审时,宓雪军揭示了导致案件发生的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比如对"小三阳"患者的歧视。宓雪军还认为,周一超对这次公务员考试一直寄予厚望,几个月来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因此,他是长期以来就业精神压力过重导致精神错乱从而引发报复杀人动机的。据此,宓雪军提出对周一超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法庭最后表示,合议庭评议后再告知是否同意对周一超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2、贫困生生活所迫,从事盗窃行为
据解放日报的消息:两年前,小董从遥远的湘西山区考到上海求学,成为全村人的骄傲;两年后,她因在校园里多次盗窃,锒铛入狱……据市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统计:1997年至1999年,两院批准逮捕涉嫌犯罪的在校大学生14名。2000年至2002年,因涉嫌犯罪被批捕的大学生达48人,较前三年增加243%。
在这些校园刑事案件中,盗窃案占七成。难以遏制的"物欲",令一些大学生误入歧途。前文提到的小董家境贫寒,靠每月家中寄来有限的生活费,几乎没有余钱买学习资料和娱乐。眼看同寝室同学穿着时髦,出手阔绰,她的心理逐渐失衡。一次,室友外出时将手机拉在书桌上,结果被小董"顺手牵羊"。此后,她又接连多次盗窃同学手机,甚至在打工做家教时,将学生家里的笔记本电脑也拎走了。
犯罪大学生,大部分是低年级学生,自控能力较差,往往一时意气用事,铸下大错。其法制观念之淡薄,常令办案人员惊讶。某大学学生小顾在学校踢球时跟对方队员发生争执。遭到殴打后,他气愤难平,召来三个同学,乱刀将对方三人砍伤。大学生小丹在食堂窃走另一用餐同学的书包及包内财物后,对自己的行为毫无认识,居然公开背着赃物在校园里行走,结果被失窃学生发现,当场扭送学校保卫处。而另一起诈骗案的作案人小任更令人扼腕叹息。为了筹措考研资金,他竟找来两件只值人民币30元的仿古花瓶和塑像,冒充古董以7000元卖出。
在校园盗窃案中,来自农村地区、困难家庭的学生占相当大比例。个别困难学生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一旦自我调适不当、道德品质薄弱,就可能抵御不住诱惑,铤而走险。但也有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小刚家境优越,根本无需为生活费、学费操心,但他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盗窃作案十多起。原来他性格孤僻,平素极少与师生交流。为寻求刺激,大三时他头一次将手伸进同学书包。作案时提心吊胆、得手后兴奋莫名的心理体验,竟让他"甘之如饴",有了癖瘾,结果一发而不可收拾……
检察机关调查认为,在校大学生犯罪数量的走高,提醒我们的教育工作者,在加强学生道德品质、行为规范以及法律知识教育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对于为数不小的困难大学生,除了进一步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及学生贷款等制度外,还应对心理问题加以重视关心。
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所长杨雄教授认为,大学生犯罪出现上升趋势,有着复杂的社会大背景。目前的在校大学生几乎都是独生子女,自我意识强,但从小缺乏谦让、合作精神的培养。由于社会竞争激烈,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往往"重智轻德",这些都在年轻人价值观形成、人格健全过程中留下烙印。大学生活对大部分学生来说,是走向社会的开始。能否顺利融入校园社会,与学生是否具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大有关系。事实上,一些学生就是因为初次遭遇校园生活中的各种挑战、矛盾、反差,而产生心理不适,从自以为是,心高气傲,变为苦闷、自卑、自我放弃,个别甚至滑向犯罪。
3、生活空虚,贪图享受
5月4日至6月14日,北碚某高校一学院的办公室和实验室电脑相继被盗。短短40天内,犯罪嫌疑人疯狂作案,盗窃八台电脑、一台投影仪和一张视频采集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十万元。
北碚区分局刑警支队的办案民警通过认真勘查现场和案情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环境非常熟悉,案件应为"内贼"所为。办案民警通过大量摸排,将侦查视线锁定在学生丁某身上。经过比对,丁某的掌纹与现场遗留的掌纹完全一致。6月15日,办案民警依法传唤了丁某,丁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遂前往朝天门、较场口等地,捉获了两名销赃犯罪嫌疑人,并追回7台电脑的主要部件,以及没有来得及销赃的投影仪和视频采集卡。丁某是该高校2001级的学生,其父母贷款两万余元供丁某上大学,又辛苦打工挣钱供给儿子上学的花销。丁某却吃喝玩乐,父母给的一点血汗钱已满足不了享受之欲,便把贪婪之手伸向学校的电脑。
4、自我封闭,缺乏沟通
去年12月21日晚上11点左右,浙江教育学院2000级大学生周英民与同学洪某到西湖苏堤锁澜桥附近散步,聊天谈起了两性问题。其间,周英民将女友的隐私透露给洪,洪露出嘲笑的神情。周恐洪回校后将隐私透露给其他同学,遂起杀心,趁其不备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猛割洪颈部致其倒地。周逃离现场后担心洪不死,途中又返回现场,并利用拾得的绳索将石块绑在洪身上后将其抛入西湖。12月29日,周英民在得知洪亲友因洪失踪在学校附近寻找后,又多次打电话到洪家流露出勒索钱财之意,企图伪造洪被绑架的假象。
5、精神空虚,寻找刺激
李枚,女,21岁,我市某师范学院成教院学生。今年3月1日上午,偷走同学正在充电、价值1790元的手机。案发后归还手机,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张平,男,22岁,我市某重点大学学生,担任系学生会主席,曾以抚顺市理科第一名成绩考入我市,是老师心目中的好学生,同学们学习的榜样。去年,他盗窃大量手机、数台电脑,价值3万余元,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
李军,男,沙坪坝某大学学生,母亲生意人,父亲是一法院法警队队长,同学心目中的大款,曾创造3个月花掉2万元的记录,今年年初,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
沙坪坝法院刑庭法官王新立昨日称,大学生犯罪,以前比较少见,今年数量猛增6个,其中多数为盗窃他人手机。
据他介绍,6名大学生中,4名是成教或者自考类,2名是国家计划内统招。除1个家庭比较贫困,另5个家庭殷实,不缺钱花。
王法官认为,这些大学生作案动机有三:报复,自己手机或值钱东西被盗后,产生偷一部补偿自己的想法;爱慕虚荣,成绩比人家好,吃的穿的却比别人差,于是偷窃,弥补物质生活的差距;心态失衡,受武侠小说神偷等角色影响,模仿偷窃。
法官呼吁,应当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尤其是成教、自考和委培类大学生。(文中大学生人名系化名)
三、专家意见
道德观念、良好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所以说,学生违反校规,应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除开除学籍之外学校还有许多对于学生的处分等级,如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保留学籍的前提下的处分,都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也就是说,学校在做出这样的处分之后仍然实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而开除学籍则不同,是学校单方终结与学生共同达成的上述契约关系,不再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因此开除学籍必须合法,有理、有情,还要有依据。
学院的管理者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学生不遵纪守规,也是学校缺乏传导有效性、教育者缺乏教育艺术的表现。如果传导失败,学校应当检讨失败的原因并加以改善。我不否定从严治校。但从严治校不是动不动就开除学生。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一个人经过规定的程序,譬如考试录取等程序就可以享用这种权利。开除学籍是对于这种权利的一次剥夺,因此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学生违反校规,难道学校管理者、老师就没有一点责任?咋就开除学生了事?
德国历史学家迈内科说:"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规范权力,制约权力,是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所以说,大学管理者的权力也必须规范,建立约束机制,不能是管理者说开除就开除,否则,这类随意开除学生的现象就会继续发生。
1、犯罪学专家:这仅仅是开始
综合北京市各类大学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违法犯罪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种变化与大学教育、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紧密相关。
从大学教育的发展规模与速度来看:一方面,随着大学教育的开放,民办大学等各类大学的增多,在校大学生数量在急剧增多,伴随学生增多的同时,大学内部对学生的管理弱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学校并没有提供相关的法制教育等方面的内容,使大学生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教育。
从经济发展来看,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同时,也在不断强化金钱观念、个人主义意识。越来越多的学生无法"两耳不闻窗外事",特别是家境状况不好的学生,不得不考虑上学的经济来源等问题。
从社会结构的变化来看,价值观念处于一个新旧交替的时期,整个社会很长一段时期内将处于价值失范状态。各种规章制度、各种道德规范的控制力越来越弱,特别是随着大学亚文化的发达,强化了学生的越轨心态、浮躁心态,使他们越来越追求功利化的目标。
2、教育专家:大学生法制、道德教育亟待加强
中央财经大学伦理学专家韦彦凌教授就如何预防、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提出以下三点:
(1)加强品德教育,引导在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大学生的可塑性非常强,受环境影响非常大,有时因一念之差就可误入歧途。院校应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使他们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尊、自爱和互爱的意识,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在生活中相互攀比,自觉抵制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袭。同时要特别注意对一些平时表现不错的同学的教育和培养,不能使其成为了品德教育的死角。
(2)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目前,我国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很薄弱。有些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都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对此,各大专院校应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另外,各大专院校应与司法机关加强联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所办案件,对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3)针对大学生犯罪应实施挽救和教育的政策
国家培养一个拥有丰富文化知识的大学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对犯罪的大学生进行挽救,使其仍能够成为国家的栋梁。由于大学生犯罪,相对于社会一般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也容易改造,且犯罪后认罪态度一般都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退赃。因此,笔者建议对大学生犯罪应当区别对待,充分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解决问题的途径
1、成立"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
3月28日,南京市"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在南京浦口区检察院成立。
据检察日报消息,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在成立大会上,一些高校的领导对检察机关的这一尝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据悉,这是中国第一家专为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而成立的机构。
据介绍,这个"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由南京浦口区检察院牵头,公、检、法与政府、学校、社区联手创建,以研究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的途径以及处理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为重点,定期组织交流预防处置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成功经验,并选取典型案例到学校开公开庭,研究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的处理及帮教问题。
2、在校大学生失足暂免起诉的争论
以前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即被学校开除,而现在面对这些失足青年,政法机关为了挽救他们,采用了人性化的帮教手段,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这一新举措,是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浦口检方刚成立的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获悉的。
随着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通过帮教,公平、公正地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为此,浦口区检察院牵头成立了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并制定了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处理实施意见,使对在校大学生犯罪后的处置有章可循,并加强与高校的协调、联系,共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置工作,从而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3月31日《江南时报》)
正方:应适度宽忍
正方从近四年来的统计数字分析,在校大学生犯罪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从处罚上看,多数是被单处以罚金,少数被处刑罚。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学生有的确无逮捕的必要,而学校往往对学生一开了之。从情理上说,每个大学生都是未来社会的精英人才。有些同学涉嫌犯罪完全是一念之差,按照校规、校纪,这些在校生可能面临开除的窘境。
很多人做的事也只是现行法律没有禁止而已,并不一定对,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给他们一个机会?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如果他们就此被开除,在社会上混,没准就真成了祸害,给他们一个机会,把他们挽救回来,量刑可以在法定的准许下适当进行,但学籍还是应该保留的,不能就此踢出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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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
就业的门槛和物价一样越来越高了,有的招聘单位居然要求女生乳房要对称了!按此速度发展下去,不久的将来可能要求SIZE36以上的女生才可参加面试了
参加过应聘、艰辛地找过工作的人都有体会,没找过工作,逛过街的人也知道。在用人单位“买方市场”的今天,求职者常常受到就业歧视,理由五花八门,甚至荒唐可笑,略加归纳,列举如下:
身高歧视。这是司空见惯的,女营业员身高158厘米,外表秀气,开朗活泼。。。要求类似选美。因为大家太常看到了,以至于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了!
姓氏歧视。据报道,有个女孩毕业后,准备当一名营业员。她与一位经营布料的老板面谈。这位老板有意聘她,但一听女孩姓裴,便马上改变了主意。从此,先后十余次求职均被拒之门外,只因女孩姓“裴”。
性别歧视。很多企业招用员工时将女性拒之门外。同等条件下,除非女性应聘者特别优秀才会考虑,而对男性并没有这个要求,这就是传说中的‘宁要丑男武大郎,不要才女穆桂英’!!
经验经历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常常有对“经验”的要求,这使一些根本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或无工作经验的人才望而却步。其实,有些职位对经验的依赖并不多,只要经过短期的接触或培训就可胜任,试问刚跨出高校门槛的大学生怎么会有两年以上的销售经验(不排除个别情况)、*******经验呢?对于应聘者来说,个人经历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有过犯罪前科或坐过牢的人,他们的就业道路将是处处碰壁、一片荆棘。所以大家一定要理性、冷静的思考自己的人生,不要走上不归之路!!!
学历学校歧视。有很多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学历”的要求动辄以硕士、博士为硬性标准,但实际上所需人才的岗位有专科学历就足以胜任,没有必要高薪聘用硕士、博士,造成无谓的人力资源浪费现象;有的企业则对名牌大学情有独钟,非名牌毕业生不录用;而有的企业则偏爱“海龟(归)”,有句话叫:“海龟上岸,土鳖滚蛋”。
血型歧视。一家公司不惜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和国内、国际市场销售经理,除了要求高学历、多年在大型企业的工作经验、出类拔萃的管理开拓能力之外,还有一个条件:血型为O型或B型。在招聘时对血型有要求实属少见。???难道企业也像女生一样迷恋星座?
户籍地域歧视。现在各大城市都有许多工种不允许外地人涉足,也就是户籍歧视。北京就明文规定一些行业限制使用外地人员,如金融与保险业的各类管理员、业务员、会计、出纳员、调度员、星级宾馆前厅服务员、收银员、话务员、核价员、出租车司机、办公室文秘等,这些工作都不许没有北京市户口的外来人员从事。此外,地域歧视也相当严重,比如前一段时间炒得相当热的《河南人惹谁了?》、《千万别惹东北人》等书都反映了地域歧视的严重态势。
类似的就业歧视现象不胜枚举。按照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都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但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利在现实中却不断被阉割。
针对上述就业歧视现象,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中国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由政府部门履行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能。其实,是我国立法滞后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的法律,如美国有《雇佣年龄歧视法》,禁止任意的年龄歧视。而我国缺乏对个人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的法律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增加了社会就业成本,降低了社会总福利水平,造成人力资源的不当配置和严重浪费。
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同时又促进人们形成理性的理念。如果继续纵容如此明目张胆的就业歧视,忽视弱势群体,那么法律的公平价值、秩序价值又何以体现。在秉承‘人人生而平等的’美国,没有几个人敢如此嚣张的挑衅法律的威力!同样因身高受歧视的案件,在我国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尚未修改时在重庆等地区也发生过,但是正是因为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来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因此,我认为,为保护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人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势在必行,以禁止在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的种族、性别、年龄、地域、户籍、相貌、身高和学历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理由及其法律界定
近年来,随着人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就业歧视(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又称职业歧视 )问题渐渐凸现,并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就现状而言,我国立法上对于就业歧视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法学理论上对就业歧视也未能形成合理统一的观点;而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上所存在的歧视壁垒更是比比皆是。因此,亟需制定禁止就业歧视立法。本文仅对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理由和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展开研究。
“歧视”在现在的一般含义是指根据阶层或者群体而不是根据个人的特长或优势加以区别对待和考虑 。虽然上述定义过于宽泛,但歧视本身的确是一个中性词汇,在经济学中更是如此。正是基于此,经济学中甚至法学界中一直有着是否应当反歧视的争论。关于其如何渐渐演化为贬义词,有学者这样描述:“歧”指岔道,“视”指看待,即白话文的“分别看待”。可惜“歧”字后来引申为专指若干条岔道中错误的那条,“歧视”一词也跟着添上了贬义。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差别对待都不合理,因为对于个体的人而言,差异是存在的,这其中有自然属性的差异也有后天努力所形成的差异。根据后天努力所形成的差异进行区别对待,比如根据技能,恰是促进人发展的动力。而只有以自然属性差异为标准进行的差别对待才是歧视。即便做这样严格的限定,这种一般意义上的歧视也远远超出了我们要讨论的范围。本文将仅围绕“法律含义上的歧视”对“就业歧视”进行讨论。
一、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理由
(一)反对立法禁止就业歧视的理由
1、经济学上支持歧视的根据
最早关注歧视的是经济学而不是法学。在经济学上,有很多理论支持歧视。经济学家认为“歧视”的根源在于资源的稀缺。由于资源稀缺,进而决定必须有竞争的市场才能最充分有效的利用资源。而竞争必然意味着选择和淘汰,这一过程也必然需要规则。根据竞争的各种规则,人就被分成了不同的群体。经济学家相信,一个完全竞争市场拥有众多的卖者和买者,所有没有一个买者或者卖者对价格有显著的影响力。在经济学家的眼中,不正确的歧视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不可能维持。因此我们可以也总是能够观察到这样的现象:有钱的可以乘坐豪华轿车、漂亮的女孩可以参加选美大赛、学习好的可以就读名牌大学、个子高的可以打篮球等等。上述种种,本身就是这个竞争的社会的一般规则。“可见,“竞争”和“歧视”,是形影不离的亲兄弟,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是同一种现象的两种说法。”因此,自由竞争就必然意味着歧视,只要我们需要竞争,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消灭歧视。
2、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需要
有学者认为,将“就业歧视”套在私营或独资企业上,就回到了政府及社会在用人制度上直接干预其自主权的旧体制。企业追求的是赢利上的吹糠见米,而不是理论上的“道德关怀”。因此不能采用立法的方式反就业歧视。而就业歧视在所有企业都转变人才观念的时候,在整个社会对人才的评判标准趋于理性化的时候,在劳动力再不极度过剩的时候,便可自然而然的迎刃而解。
更有学者进一步主张,人的一切选择行为都是歧视的。而就业歧视行为都只是企业们在“取己所需”而已,这么做怎么不会“增加社会的就业成本,降低社会福利水平”。甚至认为,正是“歧视行为”把人们配置到了他们各自最能胜任的职位。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并总结性的主张,“就业歧视”行为是没有感情色彩的,是必需的,只有实行“就业歧视”企业才能找到合适的员工,才能发展,因此不应该立法反对就业歧视。
3、合同自由和保持立法权威
有学者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上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选择是否签约的权利,择优录取是行使这一权利的必然,因此“歧视”是双向“择优录取”的特殊表现形式。况且合同自由决定了,只有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会签约,所以不能认为这是歧视。再者“立法是神圣而严肃的事情,不能因事立法。而且有法不依、有法不执就相当于没有法。这也不是立法就能解决和杜绝的事,因为隐形标准难以约束”。
(二)制定反就业歧视立法的理由
尽管,对于是否立法禁止就业歧视尚存在争议,但是多数学者都是持赞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前述反对观点并不成熟也缺乏依据,在总结已有理论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四点立法理由。
1、 实现人类基本价值的需要
自由和公正是基本的人类价值,为了实现它们有多种制度可以选择。传统的经济学鼓吹自由的竞争市场,而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自由竞争的市场未必就能产生平等。权势的个人或者集团的强制总是能够打破竞争的自由。而这正是我们需要政府的一个主要理由:即要在这种情况下确保所有个人都能得到保护。既然自由和公正是基本的人类价值,我们就必须确定公正的标准,在“程序公正”和“社会公正”之间做出选择。所谓程序公正意味着个人和权力机关应对同等情况下的他人一视同仁;而社会公正指结果平等,即社会地位和交往的结果应该是平等的。但是,显然社会公正与自由和繁荣的实现水火不相容,因此并非现代社会的适当选择。而程序公正必然要求不分种族、宗教、贫富或亲疏地保护同等的基本权利,换言之,程序公正就意味着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此必须克服甚至消除歧视。
2、 “和谐社会”的诉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和谐社会的第一个特征就是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 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我们正面临严峻的就业问题、贫富差距问题,如果不能够在程序上保证各群体的包括平等就业在内的劳动权利,很有可能会造成某种社会动荡和不安。仅以受歧视的乙肝患者为例,除了已经爆发的周一超杀人案等恶性事件外,我们注意到种种激烈的言词出现:比如“我是乙肝患者,但我不是乙等公民”、“因遭乙肝歧视杀人,周一超能否成为孙志刚” 等报道。而在著名的“肝胆相照网”论坛注册的网民就已多达87,424人。 这些现象无一不在提醒着我们必须正视社会上存在的歧视问题,而就业歧视涉及人的生存权更是首当其冲。
3、 立法反歧视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途径
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历来重视对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党的十五大指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大重申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针,同时提出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004年,宪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我国近年来参加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和文献也已多达21个。而劳动权就是一项基本人权。虽然单位应当有自由的用人自主权,但是以同工作性质和需要无关的原因、随意地进行聘任、给予区别待遇必然会侵害特殊群体的基本人权,况且“不歧视加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不加歧视给予平等保护是保护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为此,有必要进行国家干预、通过立法以指引和矫正就业歧视的存在,这样才能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
4、 完善现行法的必然选择
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在我国并不是不存在,但是却失之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两条结合起来是禁止就业歧视在我国的宪法渊源。而具体到部门法,虽然《劳动法》也明确禁止就业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并进一步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权利救济程序和民事责任。事实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而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就是不仅要进一步明确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而且更要作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并由政府部门履行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能。
二、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
(一)、国际条约对就业歧视的界定
为实现反歧视的目的,在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得以订立,力图为在国家和地区内反歧视设定最低的标准和范例。这包括:反种族歧视方面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性别歧视方面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劳动权利方面的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就业方面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劳动和职业歧视公约》等。
在这些公约里都对具体的歧视作了某种界定,虽然每个公约都限于其所旨在消除的具体歧视类型,但这些定义对于我们在法律上清楚界定就业歧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比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规定“……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做的任何区别、排除或者限制,其作用是为了妨碍或者破坏妇女基于男女平等、无论已婚还是未婚……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劳动和职业歧视公约》认为歧视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劳动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优待。但是,对于一项特定工作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优待不构成歧视。“劳动”和“职业”包括获得业务培训、获得工作和特别职业,以及劳动条款和条件。111号公约所提供的定义从歧视的原因、存在的领域、侵害的权利三个角度对就业歧视进行了比较完善全面的界定。同时又排除了正当的不平等对待。这种定义方式尤为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不过,在借鉴国际公约对于歧视的界定时,我们不能忽略另外一个被视作是歧视的例外的相关概念,即积极行为(有时又称为平权行动)。积极行为(affirmative action,positive action)是指为了纠正已经存在的歧视行为,法律强制或者用人单位自愿给予某些法定人群优惠的行为。积极行为是实现事实上平等的工具。联合国秘书长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将联合国各级女性官员的男女比例提高到50/50的行政指示就是典型的例证。《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条第4款规定了这样的特别措施“专为使若干必须予以必要保护的种族或民族团体或个人获得充分发展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以确保此等团体或个人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权或基本自由的,不得视为种族歧视”。
(二)、其他地区和国家对反就业歧视的界定
1、欧盟
在介绍欧盟关于就业歧视的界定时,我们首先要注意,欧盟在进行成文法化之前,判例法已经预先对于歧视的含义作了限定。欧盟的判例法清楚地阐明,并非任何区别对待都等于被禁止的歧视,只有那些没有客观或者合理理由的区别对待,即非追求合理目的或者手段和目的不相称的区别对待才是被禁止的歧视。以此为前提,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第12议定书》规定,“鉴于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任何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而不因任何诸如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增交、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同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生或者其他身份等理由而受到歧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对《议定书》的解释报告,这一界定是一种非穷尽的列举。之所以没有将其他的类型,比如身体或者精神残疾、性趋向以及年龄也加以列举的原因,是为了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4条保持一致性,以免使成员国误以为不被列举就不属于保护的范围。 而欧盟《建立劳动和职业平等待遇基本框架》指令 的第一条对就业歧视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在该指令中,就业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该指令先规定了歧视的类型限于宗教、或信仰、残障、年龄或者性趋向。接着指出,直接歧视是指因前述的原因对于相似条件给予另外一人较差的待遇。而间接歧视指因为所属群体不同而在适用表面中性的条件、标准或者实践将导致某一类群体处于不利境况时的情形,但是如果有合法目的,并且为实现该目的所必需和恰当的情况除外。
2、其他国家和地区
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歧视的法律调控机制比较分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完善的平等法律制度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都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建立了独立的机构协助被歧视人、并规定了积极行为来保障平等的实现。在这一目录下的典型国家包括荷兰、爱尔兰、意大利、比利时、英国和瑞典。而其他国家则分散在多个法律中,且往往没有健全的体制来保障个人诉讼。在此,仅以爱尔兰为例介绍第一类国家的规定。
1998年爱尔兰颁布了就业平等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8日正式实施。 其第6条规定,在同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方面禁止根据性别、婚姻状态、家庭状态、性趋向、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种族、以及国别进行直接和间接歧视。此外,在职场根据以上原因对职员进行骚扰也是被禁止的。而雇主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出现职场骚扰现象。该法既适用于公共机构也适用于私人部门,包括贸易协会、专业协会、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至于积极行为,在爱尔兰只被允许针对性别、超过50岁的人、残疾人以及外国人采取。为了确保平等劳动权的实现,爱尔兰设立了两个机构分别处理个人投诉以及开展促进平等的活动,即平等事务调查处(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Equality Investigations)和平等事务局(Equality Authority)。前者拥有调查权,并可以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其对歧视的补偿裁决可以达到两年的工资总额。而后者实际负责平权行动和起草相关法案。
(三)国内学者对于就业歧视含义的界定
由于对于就业歧视研究的匮乏,国内学者对于就业歧视的含义都有着不同的观点。概括来看,国内学者对于就业歧视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将就业歧视限定于狭义的就业过程或就业机会歧视
有学者紧紧围绕劳动法的规定指出,“就业歧视是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所谓平等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年龄的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用人单位从而平等地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肤色、国籍、个人身体素质等不同而遭受歧视的权利。” 也有学者给出了类似的定义,认为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自己不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现象。”
2、采取列举歧视表现的方法进行界定
有学者采取列举方式表述了普通观念中对就业歧视的理解,指出,劳动力就业中的歧视包含三种不同的意义:一是表现为心理上的不喜欢,这是以招聘考官的个人喜好而定的;二是不公平对待,即对应聘者以不同的方式对持;三是不公平待遇,这种不平等的待遇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社会地位、工资、福利等方面,它使劳动者在进入市场时就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
3、根据歧视的类型进行界定
有学者根据歧视存在的不同类型,比如是基于性别还是年龄等,对就业歧视做出了如下的定义:“就业歧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和经济过程,其根源在于社会习俗,并被那些剥夺弱势群体的较好的教育与工作机会的体制所强化。它主要是指因种族、性别、年龄、地域、所受教育状况等方面的不同而给予的不平等待遇。根据造成这种不平等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绝对不平等和相对不平等。”
(四)对国内学者定义的评价
1、定义狭隘
概括来看,以上定义具有两个共同点。首先,定义都是以我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以及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为基础,将劳动法上的歧视限于侵犯就业平等机会,从而就业歧视的定义被限定为就业过程歧视。其次,定义都认为就业歧视是对平等权的侵害。
我们认为,尽管以上定义基本上抓住了歧视本质上是对平等权的侵害这一核心,但却囿于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过分的限制了就业歧视的含义。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的不同,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换言之,我国《劳动法》上的就业权是指“就业机会权”。平等就业机会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业资格的平等,二是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但是,平等就业机会权仅是劳动权的直接体现之一,是实现其他劳动权的前提,劳动权的内涵远不止于此,还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权利。尽管我国《劳动法》在条文中只明文宣示“就业平等”,并且在第二章“促进就业”中明文列举了就业机会歧视的种类,但是,诚如上文所述,抽象劳动权下所有具体化的权利都理应平等获得保障,这是平等权的应有之意。因此,我们认为歧视不应被限定在就业机会歧视上,应当涵盖所有的具体劳动权。
有的学者意识到了“就业歧视”的广泛含义,在定义“就业歧视”这一概念时指出:“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等或者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或者受雇者在就业时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置、升迁、培训机会等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从而其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的现象。” 尽管该学者在定义的最后又错误的把平等就业回归到平等就业机会,但是,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该学者所意指的“就业歧视”不仅限于对劳动法上“平等就业机会”的侵犯,而且包括对于就业安全保障的不平等对待。
基于以上,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区分就业权和就业机会权的基础上,统一“就业歧视”的含义,避免将就业歧视进行不当的限制或者导致对于就业歧视的狭隘误解。
2、忽视间接歧视的存在
在国内学者的定义中,几乎都将视角限于就业的“直接”歧视上。我们认为,就业歧视不能仅限于直接的不平等对待。事实上,劳动过程中形式上的平等有时候会导致实践或实质的不平等。如果用人单位的招聘测试不恰当,有可能会排除某一类群体的被聘用。比如,在美国著名的Griggs v Duke Power Co一案中,用人单位提出了高学历的要求,而这个要求对于工作性质而言并非必要,并且在美国黑人这一人群往往学历偏低,因此这种高学历的要求大大降低了黑人的录用比例,被法院认为构成歧视。所谓间接歧视就是指这种对不同人群所采取的表面形式平等的对待。这种现象在我国也相当常见,但却往往被忽视、甚至司空见惯。比如,用人单位追赶潮流式的用书面测试的方式进行招聘,而测试内容却并不科学;还有对不同年龄段的人使用同样的体能测试标准等等。一般而言,如果某人将一种条件或者要求?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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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象就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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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_time]2023-02-17 19:19:19[/create_time]2023-03-04 19:19:1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尹鸣鹤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beautify/8c0d00238b69a8a5c9465b7c6d913666.jpeg@c_1,w_2958,h_2958,x_0,y_0[avatar]律师,尹鸣鹤[slogan]普法惠民,维护正义。[intro]12[view_count]犯罪是一种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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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_time]2023-03-03 13:23:56[/create_time]2023-03-18 13:23:5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346d39649d21bace19d7fbd566dea758.jpeg[avatar]律师、情感领域创作者[slogan]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专注婚姻继承案件近20年[intro]1[view_count]大学生该如何守法
作为当代大学生,遵纪守法是我们的基本要求,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时时和我们相伴,我们要遵守法律。那么,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怎么做呢?第一,大学生应该自觉自愿地恪守和履行法定义务。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因为在任何国家和任何社会形态中,法律与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守法也便成为大学生的基本道德要求,不守法的大学生便不是有德行的公民。而大学生守法的首要道德规范,那就是对法定义务的自觉自愿地积极恪守与履行。第二,大学生应该积极主动地主张和行使法定权利。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就是权力及其实现。但是法定的权利如果不在现实生活中得以主张、申诉,很多时候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一纸空文。因此,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大学生的权利而且也是其道义上的义务。第三,大学生应该努力在生活中践行积极守法行为。积极守法,是指以法律主人的姿态出现,自觉、主动、创造性地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的激励下,去做一切有利于贯彻法律的事情,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发展,积极守法者既是守法的主体,又是法律的主人,积极守法是大学生守法的美德境界、愿望的道德境界。第四,重视大学生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的提高。高校的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社会的不良因素和现象影响。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像暴力、荒谬以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文化糟粕。这些道德观和文化所形成的价值观,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因此,必须把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纳入重要的日程,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学生在培养和提高法律素养的过程中,不仅要从一般原理角度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而且 要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重要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知道,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并在实 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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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代大学生应是遵纪守法的模范:第一,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第二,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和纪律,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将法律条文内容化作自己的自觉行动,使守法由“要我做”变为“我要做”。第三,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第四,坚决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准则,是评价人们行为善恶、是非的一种标准,它不是靠强制手段来实施,而是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维持的。在市民中开展道德教育,对于提高广大市民的思想觉悟,改善邻里、家庭关系,形成高尚的情操,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制与道德有联系,有区别。法律规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立法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并强制性地执行。而道德是社会习惯形成的,有时也有"公约"、"民约”,这是群众团体、机关、单位等制定的,有一定的约束性,但不如法律那么具有权威性、强制性。 首先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接受着高素质的教育,与此同时,我们还渐渐了解并触及到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所以当代大学都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让我了解法律,从而熟悉并在日后能自觉的遵纪守法。法律基础课是党中央确定的高等学校的“两课”课程之一,是大学生的共同课、必修课。 学习法律基础课,使大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对于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对于大学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四有”人才,对于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学习法律基础课,是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需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合格大学生的起码条件。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尤为重要。
[create_time]2022-12-13 12:58:09[/create_time]2022-11-22 18:18:0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休翰学04w[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5fc63bbc.Ok9Vb6SnEYRkWbqVYCDtkQ.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