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造假会判刑吗
法律分析:会根据情况而定,看是否触及法律。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可能机构单位会出处罚你,交罚款或者辞退都是有可能的;构成犯罪的会开除,并且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资。还是要诚信工作,不要为了一时之利自毁前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create_time]2022-04-27 10:32:27[/create_time]2022-05-12 10:32:2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吴涛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c9cf690bf3efbadf13c85a2862249d06_1635586113444.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1877[view_count]统计数据造假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create_time]2022-01-26 20:35:58[/create_time]2022-02-10 20:35:5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东莞律师廖显堂[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73259eb7fb50be433102071e7eb33773.jpeg[avatar]律师[slogan]主任律师、法学硕士,曾任法官、大学老师。[intro]2877[view_count]论文数据造假能看出来吗
论文数据造假能看出来。毕业论文核查的是你的论文与数据库中其他论文文字重复的比例,通常不会审查数据的真实性。即使是外审,那么被查出数据造假概率也并不大,因为每个领域的研究论文区别是很大的,就是审稿人也很难挨个核实数据的真实性。不过,最好也不要这么做,会涉嫌学术不端,被发现了后果还是很严重的。在造假的基础上得出的研究数据,无论有多合理、多缜密,都免不了被发现的命运。当然,这种级别的学术不端是非常难以察觉的,就算被发现后舍恩声称自己计算失误也可以蒙混过关,外界很难认定他有严重的主观捏造行为。但从这时开始,这些不好的数据处理习惯就已经为以后更严重的学术欺诈行为埋下了祸端。
[create_time]2022-10-13 14:52:59[/create_time]2022-10-15 10:47:03[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1[alue_good]问道TU[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4675723f.Hb6oXvyWmBfgnTOH60eaTA.jpg?time=4124&tieba_portrait_time=4124[avatar]超过5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583[view_count]论文的数据可以造假吗
不可以。问:本科毕业论文数据假造会不会被老师发现?答:不会的吧,写出点主要的东西老师都会让你过的。我也是本科毕业的,那时候我的指导老师让我自己做设计,我是全靠自己做的,做的质量当然不好。到快答辩前一个星期我才给老师看,老师说大概的样子做出来了就可以了,通过是可以的。答:一般不会,但是最好还是自己做数据。没必要为了证明你的命题而造假数据,如果真实数据证明不了你的命题就大大方方把结论和下一步猜想写出来,科学本来就是探究性的,没人能保证自己的设想一定是对的。有的硕士导师就会告诉学生,自然科学不是人文科学,像政治、法律之类的都是先设定命题,然后搜集证据去支持命题,只要自身前后逻辑和上了就行,不管对错;然而自然科学是提出假设,然后用真实数据去验证假设,对就是对错就是错,错了也算有收获,至少说明这条路走不通。假造数据说明自己的思维模式就不在自然科学这一挂。实验数据造假:为了预防实验数据造假,一种做法是将全部实验工作“化整为零”进行“流水线”作业,确保每个实验环节不出错、不造假:另一种做法是每人阶段性实验都安排不同的人进行操作,确保实验结果能够重复。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原始记录管理规章,任何实验数据均应当场纪录,不允许事后补记,而且所记录的数据不能随意更改,确属笔误者应由记录者与合作者共同签名确认,预防源头数据造假。第一作者通常是实验的主要操作者,同时也可能是论文初稿%的唯一起草者。为了预防初稿的数据造假,应该让所有实验参与者共同参加初稿的撰写,而不能由第一作者包办。同时,开放原始实验%记录供全部共同作者随时核对和质疑。第一作者不能将任何不知情者列为共同作者,也不能夫经“老板”同意就将其列为通讯作者。如果“老板”作为名副其实的通讯作者,在审核稿件时应认真负责,仔细校对和勘误,必要时应调阅原始记录,严防第一作者故意造假。
[create_time]2023-03-11 10:28:12[/create_time]2023-03-17 15:39:46[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0[alue_good]秋天是只小金毛[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41896cd2.amMJQMiFh78lUQ0REvJlbQ.jpg?time=11938&tieba_portrait_time=11938[avatar]超过8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153[view_count]硕士论文数据造假被发现的几率大吗
在造假的基础上得出的研究数据,无论有多合理、多缜密,都免不了被发现的命运。当然,这种级别的学术不端是非常难以察觉的,就算被发现后舍恩声称自己计算失误也可以蒙混过关,外界很难认定他有严重的主观捏造行为。但从这时开始,这些不好的数据处理习惯就已经为以后更严重的学术欺诈行为埋下了祸端。很多同学的论文根本也没有创新点,也就重新排列组合,旧瓶装新酒,其实大家都懂,根本没有任何学术价值,完全是为了毕业。很多东西也是先有结果后有数据和过程,老板希望他是个什么结果最后凑数据,把不符合结果的数据都去掉,凑过程,把几次和结果偏离大的实验过程隐去不提。然后一篇漂亮文章就诞生了。
[create_time]2021-10-02 17:37:32[/create_time]2020-12-22 15:39:13[finished_time]4[reply_count]9[alue_good]娱眼大观园[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fd4238c3db56bb62e7f36f566d10684c.jpeg[avatar]人生短短数十载,娱乐至上[slogan]人生短短数十载,娱乐至上[intro]12982[view_count]统计造假会不会坐牢
不会坐牢,但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从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三不得”现任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说,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这些统计违法行为中部分又是行政干预所致。为此,新《统计法》对完善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干部“三个不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新《统计法》同时取消了现行统计法中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减少了官员们“随意处置”统计数据的空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create_time]2022-12-14 02:10:19[/create_time]2022-12-29 02:10:0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贾宝骅律师[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574e9258d109b3ded75598fddebf6c81810a4cb8[avatar]律师[slogan]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擅长处理各类诉讼纠纷。[intro]2[view_count]
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是如何标准的
法律分析: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2、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3、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4、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第三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create_time]2022-12-28 03:31:28[/create_time]2023-01-07 06:46:5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朱培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9aca2883843e47a921bf98023e796370.png[avatar]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5[view_count]
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摘要】
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是如何规定的【提问】
根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回答】
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回答】
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回答】
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回答】
督察中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的,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回答】
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回答】
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
(三)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
第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回答】
[create_time]2021-09-07 10:00:25[/create_time]2021-09-22 09:55:0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摩光誉0E1bf0[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36074404.JAETpI2oQ6BQknlHyVO_Rg.jpg?time=6154&tieba_portrait_time=6154[avatar]TA获得超过338个赞[slogan]警校公安法务专业,有工作经历也调感情纠纷[intro]144[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