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0 04:47:38编辑:奇闻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create_time]2022-06-03 07:16:10[/create_time]2022-06-18 07:10:2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2[view_count]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是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的管理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create_time]2022-04-15 16:34:27[/create_time]2022-04-30 16:34:2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丁桉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1f3aaf01d3eb3bd0b69bf6b5b4cf9a5e.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57[view_count]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信息管理遵循的原则

法律分析:早期发现、早期报告和早期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create_time]2022-05-24 21:26:32[/create_time]2022-06-08 21:26:32[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晏宝印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148cfb4b3a7ca6a0b74f9a4f026a1f20.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335[view_count]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信息的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信息的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A、早期发现、早期报告和早期处置
B、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
C、共同参与、协调配合
D、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国际合作【摘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信息的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提问】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信息的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A、早期发现、早期报告和早期处置
B、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
C、共同参与、协调配合
D、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国际合作【回答】


[create_time]2022-07-22 15:50:50[/create_time]2022-08-06 15:46:2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尼豆47879[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2b52719a.3ZYA5U2F346GY7m2v_TQTw.jpg?time=3622&tieba_portrait_time=3622[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81[view_count]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信息管理遵循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create_time]2022-01-26 20:35:58[/create_time]2022-02-10 20:35:5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鞍山张译文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9c5879861dc8429fd03457e05daef218.jpeg[avatar]律师[slogan]擅长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intro]1079[view_count]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适用于什么

法律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create_time]2022-01-21 19:49:50[/create_time]2022-02-05 19:49:5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郑素洁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e759d7d4bb703c7e5e267b5cd0de970c.jpeg[avatar]律师[slogan]执业15年,专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intro]23[view_count]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哪些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凡因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个人的疫情防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尽量减少外出活动,外出佩戴口罩;2、主动做好健康监测,自觉发热时主动测量体温。若出现可疑症状,应主动戴上口罩及时就近就医;3、办公场所要注意加强通风清洁,配备洗手液、消毒剂等防护用品。食堂也是人群密集的场所,建议错峰吃饭,减少聚集;4、注意营养,适度运动;5、出行前若无可疑症状,可正常出行。若出现可疑症状,建议居家休息和就地就医,待症状消失后再启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create_time]2022-01-18 12:10:28[/create_time]2022-02-02 12:10:2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律临郝丽君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936ec028e290039baabbd96e159c6d1b.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3607[view_count]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有关部门疫情通报的规定。

  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本法的这一授权决定了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最早掌握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的法定部门。为了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尽快了解传染病疫情,以便积极协助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为了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尽快了解全国传染病疫情的情况,以及毗邻地区传染病疫情情况,尽早做好各项防范措施,本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地区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会首先掌握传染病的疫情情况。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防范措施,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军队的传染病疫情,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首先掌握的,为了全面掌握传染病疫情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因此本条还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create_time]2023-01-23 10:57:28[/create_time]2023-02-01 04:19:5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爱读书的吕老师[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59e972cb.1ZGltRuZVx7gtN66WGx6uA.jpg?time=7183&tieba_portrait_time=7183[avatar]TA获得超过1989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view_count]

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人包括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人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create_time]2022-05-13 17:31:02[/create_time]2022-05-28 17:31:0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卢天发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9e05b5fa4a7cdc281ed668f2bcfbcbf9.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1290[view_count]

传染病的责任报告人主要是

法律分析:法定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create_time]2022-05-13 17:31:02[/create_time]2022-05-28 17:31:0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乐喜川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2de1541caf879743ca54af90b5798cc2.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815[view_count]

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是什么?

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是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所出台的条例。一、幼儿园疫情报告人设置保健教师是我园责任疫情报告人,幼儿园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疫情有义务向责任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二、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1、在园长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总部疫情及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2、定期巡视全园学生出勤、健康状况3、负责指导全园学生晨检。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1、同一个班级,一天内有3例或3天内多名学生(5例以上)患病,有类似症状(发热、皮疹、黄疸等)或共同饮食、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关信息。2、园区现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幼儿园传染病报告人应立即报告相关信息。3、当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烧、呼吸急促、严重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关信息。4、幼儿园发生集体不明原因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关信息。四、报告方式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以最方便的通信方式向初中疫情报告人报告。幼儿园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幼儿园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的病因跟踪和报名制度。如果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的早期症状传染病患者的嫌疑、缺勤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幼儿园传染病报告人报告。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调查,记录调查情况。1、晨检应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委员观察和询问早上到学校的每一名学生,了解学生的出勤和健康状况,并将晨检结果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如果发现学生有感染症的初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和感染症患者,应及时通知幼儿园感染者,幼儿园感染者应进一步调查,确保感染者的早期发现、早期报告。2、班主任和课程老师应密切关注本班学员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员,应了解学员的病情和可能的病因,如有疑问,应及时报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学生的病情和可能原因,以便早期发现感染者。

[create_time]2022-04-11 23:18:22[/create_time]2022-04-17 15:02:0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知识之窗l[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f0fbbceb924060177c45eae02c7c415f.jpeg[avatar]文案策划[slogan]教育培训小达人,乐于帮助你我他[intro]258[view_count]

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是什么?

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是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所出台的条例。一、幼儿园疫情报告人设置保健教师是我园责任疫情报告人,幼儿园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疫情有义务向责任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二、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1、在园长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总部疫情及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2、定期巡视全园学生出勤、健康状况3、负责指导全园学生晨检。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1、同一个班级,一天内有3例或3天内多名学生(5例以上)患病,有类似症状(发热、皮疹、黄疸等)或共同饮食、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关信息。2、园区现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幼儿园传染病报告人应立即报告相关信息。3、当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烧、呼吸急促、严重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关信息。4、幼儿园发生集体不明原因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关信息。四、报告方式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以最方便的通信方式向初中疫情报告人报告。幼儿园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幼儿园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的病因跟踪和报名制度。如果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的早期症状传染病患者的嫌疑、缺勤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幼儿园传染病报告人报告。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调查,记录调查情况。1、晨检应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委员观察和询问早上到学校的每一名学生,了解学生的出勤和健康状况,并将晨检结果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如果发现学生有感染症的初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和感染症患者,应及时通知幼儿园感染者,幼儿园感染者应进一步调查,确保感染者的早期发现、早期报告。2、班主任和课程老师应密切关注本班学员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员,应了解学员的病情和可能的病因,如有疑问,应及时报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学生的病情和可能原因,以便早期发现感染者。

[create_time]2022-08-01 11:46:46[/create_time]2022-08-16 11:46:4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惠企百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343825d09bee196abf9cec8955c23e80.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京惠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惠企百科网是一家科普类综合网站,关注热门中文知识,集聚互联网精华中文知识,本着自由开放、分享价值的基本原则,向广大网友提供专业的中文知识平台。[intro]62[view_count]

传染病报告制度

传染病报告制度有以下几条:1、传染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2、各科医生应认真及时填写传染病报片,并在传染病登记本上登记后,立即送交保健科,不得迟报、漏报。保健科对疫情检查审核后,立即网络直报。化验室、放射科建立传染病登记本,防止漏登、漏报;3、对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向保健科和领导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学校领导和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预防保健科疫情报告责任人及时核对疫情,检查漏报,迟报情况并更正误报,然后汇总、统计、上报、存档备查、并注意保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create_time]2022-01-18 12:36:45[/create_time]2022-02-02 12:36:4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郝丽君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936ec028e290039baabbd96e159c6d1b.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2438[view_count]

国务院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时限是

法律分析:甲乙丙三类传染病上报时间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乙类、丙类传染病报告时限: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向属地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至代报单位。传染病上报后处理流程接到上报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一级一级往上报告,需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一旦确定为传染病!第一步:立即宣布疫区及疫区封锁。第二步:医疗机构对病人、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第三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提出疫情控制方案。第四步: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第五步: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第六步: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可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七步:对尸体就近火化,或者深埋。

[create_time]2022-12-19 16:59:06[/create_time]2023-01-02 19:08:3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长沙法律人曾律师[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2232246906,1343197780&fm=3012&app=3012&autime=1695964081&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163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78[view_count]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财政、公安、药品监督、民政、市容、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本辖区内的基层单位和组织,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其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区、县和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和快速反应机制;
  (二)与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适应的部门内部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办法;
  (三)与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适应的经费、物资、技术、人员储备与调度方案;
  (四)与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对应的各项制度和具体方案;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保证在本地区或者本部门应急实施的各项具体措施和保障体系。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卫生防病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的投入,建设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提高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等应急处理能力。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市和区、县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防病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设立监测站点,健全监测网络,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所需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并定期进行更新补充,保证应急使用安全、有效。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实施预案的要求,健全有关技术组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储备相应的物资、设备,提高对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治能力。第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适应的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专家库和应急处理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库,加强对专业卫生人员的培训、教育和技能训练,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全民卫生普法教育和健康教育,普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常识,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三章 应急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四级信息报告网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信息畅通。


[create_time]2022-06-04 06:01:03[/create_time]2022-06-19 05:55:1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view_count]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财政、公安、药品监督、民政、市容、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本辖区内的基层单位和组织,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其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区、县和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和快速反应机制;

  (二)与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适应的部门内部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办法;

  (三)与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适应的经费、物资、技术、人员储备与调度方案;

  (四)与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对应的各项制度和具体方案;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保证在本地区或者本部门应急实施的各项具体措施和保障体系。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卫生防病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的投入,建设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提高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等应急处理能力。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市和区、县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防病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设立监测站点,健全监测网络,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所需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并定期进行更新补充,保证应急使用安全、有效。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实施预案的要求,健全有关技术组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储备相应的物资、设备,提高对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治能力。第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适应的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专家库和应急处理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库,加强对专业卫生人员的培训、教育和技能训练,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全民卫生普法教育和健康教育,普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常识,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三章 应急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四级信息报告网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信息畅通。


[create_time]2022-05-30 04:50:44[/create_time]2022-06-14 04:45:2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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