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公司法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内地广袤的投资市场一直以来就不断的吸引着海内外投资者的目光,我们知道很多大型的 外资企业 在中国内地都是设立的有 分公司 的,甚至还有一些外国的投资者直接把 公司设立 在了我国境内。这些外资企业毕竟和国内企业是在性质上不一样的,那么,外资企业 公司法 的依据是什么? 一、外资企业公司法的依据是什么? 外商投资的公司与内资公司的双轨制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并行是中国现行公司制度的一大特点。从法理上讲,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为特别形式的企业立法,本应在公司法颁布之后进行。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产生,经过三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相对独立完善的体系,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法基础和前提的公司法直到1993年才颁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 ,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 经营范围 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因而造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机关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 清算 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 工资 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此可见,实际上在我国专门针对这些外资企业设立的是有外资企业法的,因此我国境内的公司法对外资企业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外资企业整体上来说也是始终在维护着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外资企业在我国设立的整个程序要参考外资企业法,税费等方面的缴纳和境内企业也不一样的。
[create_time]2022-08-25 15:36:14[/create_time]2022-09-09 15:36:1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百度网友15eadc9900d[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359a8981.JrGrUuZNzqK-8rJ90o4q7w.jpg?time=3344&tieba_portrait_time=3344[avatar]超过67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1[view_count]
最新外资企业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因而造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机关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reate_time]2022-12-19 14:35:42[/create_time]2022-12-22 16:17:3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姜超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c4bd11373f08202b3eb50af59fbfbedab641b21?x-bce-process%3D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avatar]律师[slogan]江苏法德东恒(宿迁)律师事务所[intro]2[view_count]
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依据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 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 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create_time]2022-12-14 07:04:58[/create_time]2022-12-29 07:04:4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小崔普法[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148420004,1152219389&fm=3012&app=3012&autime=1686896283&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815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view_count]
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设立中外合资的股份公司需要条件有: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create_time]2023-02-13 18:22:18[/create_time]2023-02-28 18:22:1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冉长潇律师[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542056101,1870968613&fm=3012&app=3012&autime=1694591046&size=b200,200[avatar]超过562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5[view_count]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第四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第七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第十条 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称特殊经济区域,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实行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
国家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经实践证明可行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推广。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的立项建议,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的相关工作以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高标准制定、修订的透明度,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平等适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create_time]2022-06-04 22:25:36[/create_time]2022-06-19 22:20:1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156[view_count]
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什么同时废止
外商的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同时废止了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法律。外商的投资法是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create_time]2022-01-07 14:38:03[/create_time]2022-01-22 14:38:0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夏越颖[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2ad70a5d41e7f7abe04650a54ed3fbf9.jpeg[avatar]律师[slogan]婚姻家事、继承、经济律师[intro]586[view_count]
外国法人独资是外企吗
法律分析:是的。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两种。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外方以境外企业形式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所要提供的资料:1、境外企业需提供的资料(1)境外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或决议原件;(2)境外公司证书复印件;(3)境外公司境外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两份,需翻译成中文;(4)境外公司资料律师公证原件两份,境外公司全套资料需提交到中国司 法部认可的机构做认证,如是海外公司还需提供中国驻当地大使馆(领事馆)备签; 公证的内容要体现公司的成立信息及股东结构(董事会成员信息),有权签字人信息。(5)境外公司公司印章(备用,加盖申请资料之用)2、中方企业需提供的资料(1)中方企业董事会会议记录或决议原件;(2)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5份(两份盖公司章);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章两份(3)中方企业公司章(备用,加盖申请资料之用);(4)中方资信证明原件一份3、合资双方需提供的资料(1)合资双方合资协议书;(2)确定合资公司名称;(3)确定合资公司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4)合资公司可行性报告;(5)合资公司章程及合同(我司可协助草拟);(6)拟设立中外合资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 复印件6份及一寸彩照1张;(7)董事会提供所有董事成员名单及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人员);(8)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复印件三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4份(房屋产权证明体现监证号页及产权号页)。注:租赁合同要求:需以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作为承租方,可由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租房合同;30平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用途为商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create_time]2022-01-18 19:48:53[/create_time]2022-02-02 19:48:5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Anna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2945bbff6f827a4d5c6cfae1416bd50a.jpeg[avatar]律师[slogan]青年女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intro]951[view_count]法人是外国人算外资企业吗
法律分析:外资企业的区分主要是看公司的投资方是否是外籍人士或境外公司,假如投资方都是外籍的,就是外商独资企业,假如投资方由外商和国内共同组成,就是中外合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create_time]2022-04-29 14:03:31[/create_time]2022-05-14 14:03:3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张愚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eb3d5497272fdba67aff99aa8a6cfa91.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356[view_count]为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施行的法律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国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为了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于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护外商在我国的合法财产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create_time]2022-01-21 10:34:37[/create_time]2022-02-05 10:34:3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刘俊法律工作室[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9d67c5efe5f58aa65bd0b6bf34645b64.jpeg[avatar]律师[slogan]百家号创作者,感谢关注。[intro]71[view_count]为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我国于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是
法律分析:为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我国于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内容共分6章42条,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create_time]2022-04-27 19:19:10[/create_time]2022-05-12 19:19:1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尼玛卓玛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7e66cab2dc7c0cad3023977a023e74e4.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101[view_count]中外合资企业适用公司法吗
适用。相关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样,在法律适用上公司法与三部外资企业法是衔接的,同时又保持了必要的连续性。随着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国家地位也随着得到了提升,故而不少外资组织、企业乃至个人都想在我国设立企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1规定,允许满足条件的特定主体在我国设立企业。我们知道,在我国经济市场上,大部分的企业都是受到公司法的管理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与内资公司的双轨制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并行是中国现行公司制度的一大特点。从法理上讲,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为特别形式的企业立法,本应在公司法颁布之后进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颁布的前后倒置,必然导致两者在某些共同的问题上出现一些差异性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create_time]2022-12-25 21:29:44[/create_time]2023-01-09 21:29:3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宋聪聪律师[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2115065826,3966905131&fm=3012&app=3012&autime=1692131003&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2941个赞[slogan]知道合伙人,专业律师,在线解答法律问题。[intro]64[view_count]
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的定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或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而设定的法律。
一、什么是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1]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1、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4、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5、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资本
1、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两者之和为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则无规定。
(2)合营企业的借入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到投资总额需要的情况下,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2、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中方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现金投资由合营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实物投资一般指机器、设备、厂房、物资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提供有关资料。场地使用权投资时的作价应与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合营各方应按期缴清各自出资额。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可以转让的条件。
[create_time]2022-12-05 18:15:18[/create_time]2022-12-14 14:41:1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东莞郑萌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058ccbf6c81800a14fc309ca33533fa828b4702?x-bce-process%3D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avatar]律师[slogan]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intro]4[view_count]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属于什么企业性质
法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属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create_time]2022-04-29 10:35:52[/create_time]2022-05-14 10:35: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王奇兵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077f671cae04b1679e494eb503835dc1.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570[view_count]外商独资企业适用什么法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create_time]2023-06-06 15:27:13[/create_time]2023-05-05 19:12:0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潘涵法务[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8e48022f.k9T389xuBHubmvA_uZN52g.jpg?time=1172&tieba_portrait_time=1172[avatar]超过155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2[view_count]根据外商投资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什么
一、正面回答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同时对于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能违背投资法规定。二、分析详情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是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三、参与外商投资的范围有哪些参与外商投资的范围如下: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create_time]2022-06-30 14:04:54[/create_time]2022-07-15 10:14:3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保险解读官[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73b60c80dd339e4dae2dbac981762b14.jpeg[avatar]理财师[slogan]一句话共享知识,简单说保险,[intro]639[view_count]
根据外商投资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不得什么
法律主观: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 有限责任公司 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和外资企业以及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法律客观: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create_time]2023-06-09 18:31:45[/create_time]2023-06-24 18:31:4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京郭凯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44ae075486688d79e558998b14f5258.jpeg[avatar]律师[slogan]资深律师评案说法,铁肩道义辣手文章[intro]12[view_count]简述中国外商投资法对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定义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同时对于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能违背投资法规定。二、分析详情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是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三、参与外商投资的范围有哪些参与外商投资的范围如下: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create_time]2023-04-24 18:53:14[/create_time]2023-05-08 09:06:1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霍律师科普法律[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3655142596,3189348364&fm=3012&app=3012&autime=1692881784&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229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80[view_count]设立外资企业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批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在期满180天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的或不批准。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create_time]2022-01-21 19:49:50[/create_time]2022-02-05 19:49:5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郑镇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e1fb201ae1d82a30594c53052e25a08.jpeg[avatar]律师[slogan]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律师[intro]98[view_count]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是什么法规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31日 颁布
[create_time]2016-03-10 07:44:04[/create_time]2016-03-23 15:20:29[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0[alue_good]畅生r4[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9efd8dd3.wzpwrqp5wR_zUEBw7gKPnw.jpg?time=4541&tieba_portrait_time=4541[avatar]TA获得超过334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948[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