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规定如下: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create_time]2022-03-30 11:07:55[/create_time]2022-04-14 11:07:5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上海法和[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f6b1198a2d7782392793ebdfcdf9674f.jpeg[avatar]百度认证:上海法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7[view_count]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法律依据:国家环保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create_time]2022-04-26 15:02:11[/create_time]2022-05-11 15:02:1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律临李亚兵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39d90494a081e9f725db6d266533904e.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636[view_count]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有什么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如下: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4、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create_time]2022-05-05 12:22:04[/create_time]2022-05-20 12:22:0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法师兄法律咨询[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efeb2fff1114daa8ce20228fb7e27695.jpeg[avatar]百度认证:法师兄官方账号[slogan]法师兄,用科技守护公正。专注法律产业,用科技的力量赋能产业上下游,通过科技+自营+全国严选律师的服务模式,累积为超过3700万用户(含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下载、严选律师服务。[intro]2508[view_count]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如下: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一、保护水资源有以下几点措施:1、要保护水就要保护环境,清理水源垃圾,不要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从源头净化水源。2、减少污染,是水质的关键保证,监督工业随意向河道排放污水。3、保护树木,不要滥砍伐森林,阻止水源的枯竭。4、开拓创新,引用新技术,新设备,处理净化好水质,提高水的再循环,再利用,使其发挥最大功效。5、加强保护水资源宣传力度,让全民行动起来,保护好我们懒以生存的地球、保护好与我们生命息息相关的、珍贵的水资源。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1、生活饮用水水源地2、风景名胜区水体3、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create_time]2022-08-15 12:04:51[/create_time]2022-08-30 02:47:1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贾宝骅律师[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574e9258d109b3ded75598fddebf6c81810a4cb8[avatar]律师[slogan]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擅长处理各类诉讼纠纷。[intro]3636[view_count]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国家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原则1、必须保证在污染物达到取水口时浓度降到水质标准以内;2、为意外污染事故提供足够的清除时间;3、保护地下水补给源不受污染。《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create_time]2021-12-22 12:03:36[/create_time]2022-01-06 12:03:36[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0[alue_good]创作者DKEIFHCB6736[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730e0cf3d7ca7bcbf5e6c3beac096b63f724a886?x-bce-process%3D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avatar]刘振海(越秀区广州广东)[slogan]刘振海(越秀区广州广东)[intro]2862[view_count]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
法律分析: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5.禁止设置油库;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create_time]2022-04-15 16:34:46[/create_time]2022-04-30 16:34:4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梁明律师[uname]https://cambrian-images.cdn.bcebos.com/3c819080d9d9b6e6d7967384064459e3_1538118210797.jpeg[avatar]律师[slogan]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intro]663[view_count]饮用水源地保护属哪个部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牧、卫生、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摘要】
饮用水源地保护属哪个部门管理【提问】
您好,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回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牧、卫生、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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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与什么保护
水资源保护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和质量的保护。1. 水量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水源,保护水资源的水量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方面。水量保护主要是针对人类活动对水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污染而采取的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建设水资源调控工程、推行水资源综合管理、加强水资源利用效率等。2. 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防止其受到污染和破坏。水质保护措施包括源头保护、污染物减排和处理、环境监测等,旨在防止工业、农业、城市和生活等方面对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地表水和地下水是相互联系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地下水循环和地表水循环。因此,水资源保护的工作必须同时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综合性的规划和管理,以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create_time]2023-03-23 19:02:39[/create_time]2023-04-06 14:15:2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爱是一万公顷森林dfm[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2749349359,1577506333&fm=3012&app=3012&autime=1696669775&size=b200,200[avatar]超过69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帅[intro]842[view_count]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叙述正确的是( )。
【答案】:B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显的地理界限。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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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具体如下: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3、禁止停靠船舶;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5、禁止设置油库;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处罚有哪些1、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3、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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