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

时间:2024-05-18 00:58:25编辑:奇闻君

征收反倾销税的三个条件

现在国与国之间经济往来的频繁,也带动了民间企业的发展。但有的企业为了打开他国市场,可能会对某种商品进行倾销。对此,国家的商务部就会对该企业征收反倾销税。那到底征收反倾销税的三个条件呢?下面就是整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征收反倾销税的三个条件(一)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二)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三)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反倾销税 同时,国家关税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减少。但只要生产者增加的福利和国家关税收入大于消费者减少的福利,征收反倾销税的综合效应就被证明是有效的。 二、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的程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低价倾销行为的特征 (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二)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即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三)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 (四)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低价倾销行为在实质是违反竞争规律,是对正常竞争秩序的破坏。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影响(一)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进口国消费者是倾销的直接受益者,自然也是反倾销的直接受害者。若把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无疑减少了消费者剩余,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当倾销和其后的反倾销发生时,进口国消费者与被倾销企业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生产企业希望通过反倾销来维持一个较高的市场价格,而消费者当认识到存在国外竞争企业倾销压价的机会时,则希望争取这一机会,以扩大自身的福利。反倾销税使国内商品价格得到了提高或维持,生产企业得到了保护,但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一国政府多数时期注重的是生产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所以进口国消费者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无疑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福利,必然会选择价格略高于被征收反倾销税方、但要远低于本国同类商品的第三国的进口商品,消费者的这种选择使得政府的产业保护政策失效,国家整体福利进一步下降。 (二)反倾销税对进口国生产者的福利影响 价格的提高和国内产出的增加使国内厂商从实施反倾销税中受益。这样进口国生产这种产品的产业受到保护,反倾销税起到保护作用,产业保护效益就是使生产者剩余增加。但征收反倾销税,往往都是以牺牲消费者剩余为代价的。经计算可知征收反倾销税对产业进行保护的结果是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大于生产者剩余的损失,因此,可得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产业保护很难达到正效应或者福利均衡。 由于反倾销税作为贸易保护措施的无效性,使得受到保护的企业往往缺少竞争条件下那种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结果是产业发展缓慢,无法在政府保护条件下通过技术创新创造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依靠保护、缺乏核心竞争力,却又可以获得政府保护,使得受保护产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下降。最终导致消费者选择境外第三方商品进行替代,这一选择的结果,使政府所有的保护政策失效、国内相关产业彻底失去竞争力。 (三)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总体福利的影响 对进口国来讲,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取决于反倾销税对该国的整体福利的影响。如果生产者利益的增进超过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则整个国家会获得净福利改善;反之,国家总体福利恶化。对反倾销税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税会给进口国造成净福利损失。


[create_time]2023-03-28 12:23:12[/create_time]2023-04-12 12:23:1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老吕说法律[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1c255b98.jlXOeXfZ1Op68BQhaJt9PA.jpg?time=2112&tieba_portrait_time=2112[avatar]TA获得超过274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view_count]

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create_time]2022-04-27 10:32:27[/create_time]2022-05-12 10:32:2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王婧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b65912f1df7aacc76537d4cfa308391d.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271[view_count]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一般是指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为防止破坏市场秩序,依法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直到其价格符合当地的价格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create_time]2021-11-20 18:32:41[/create_time]2021-12-05 18:32:4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东莞辩护律师胡文学[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b4f00f887d7992dab0f22e69ce98697f.jpeg[avatar]律师[slogan]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intro]747[view_count]

倾销与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扩展资料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意识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15条已经到期后,欧盟一直力图通过修改其相关法律,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来履行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不过,他们在此过程中引入了一个新的反倾销计算方法,即新的“市场扭曲”概念和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create_time]2023-01-11 15:38:35[/create_time]2022-10-14 14:30:34[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0[alue_good]股城网客服[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55e736d12f2eb938e88db166c7628535e4dd6f46[avatar]专注科普财经基础知识[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view_count]

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是如何计算的?

法律分析: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create_time]2023-02-20 01:18:15[/create_time]2023-02-22 20:17:0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余智明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49b30687a1c5215a09119172a0cbda8.jpeg[avatar]律师[slogan]合伙人律师,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思维[intro]3[view_count]

反倾销税怎么计算(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

一、反倾销税怎么计算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 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 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问,凭什么征收“关税×反倾销税税率”。价格比较的时候,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均被调整为出厂价,扣除了关税、运输费等,在出厂环节考察国外出口商的价格歧视。律师提醒,其计算程序如下: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二、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
  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三、反倾销税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税是指一国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一种关税,以防止其他国家倾销。根据《GATT 1994》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到其他国家,从而对缔约国领土上的既定产业造成物质损害或物质伤害的威胁,或严重阻碍在该国建立新产业,这种行为构成倾销。在实践中,抵制倾销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


[create_time]2023-03-09 15:55:27[/create_time]2023-03-21 05:37:4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济南程律师[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52724769,2304899596&fm=3012&app=3012&autime=1688131324&size=b200,200[avatar]贡献了超过3.4万个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0[view_count]

简述反倾销措施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反倾销措施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一般有三种:1、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优先采用。2、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3、结构价格:即原产国的生产成本+一般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适当利润。注意: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与歧视性反倾销政策:采“替代国价格”确定:即选择一个经济水平与出口国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带有很大不确定性和主观随意性,往往构成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


[create_time]2022-09-29 10:41:17[/create_time]2022-10-14 10:41:1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惠企百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343825d09bee196abf9cec8955c23e80.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京惠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惠企百科网是一家科普类综合网站,关注热门中文知识,集聚互联网精华中文知识,本着自由开放、分享价值的基本原则,向广大网友提供专业的中文知识平台。[intro]530[view_count]

反倾销措施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反倾销措施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结构价格。反倾销措施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一般有三种:1、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优先采用。2、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3、结构价格:即原产国的生产成本+一般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适当利润。注意: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与歧视性反倾销政策:采“替代国价格”确定:即选择一个经济水平与出口国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带有很大不确定性和主观随意性,往往构成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反倾销措施:倾销与反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内,如因此对该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的威胁,或者对其国内工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则构成倾销。发生倾销事件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阻碍。反倾销措施主要为征收反倾销税。第二,补贴与反补贴。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对其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国家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措施。

[create_time]2023-03-02 21:57:09[/create_time]2023-03-11 22:46:2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A爱华123456[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163781879,1098338269&fm=3012&app=3012&autime=1688081159&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105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0[view_count]

国际反倾销法是什么

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本国生产厂家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而对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口国为抵制倾销和消除倾销危害的一种合法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 反倾销措施 。


[create_time]2022-09-01 05:12:47[/create_time]2022-09-16 05:12:4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今夜会有月亮1523[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64f89cef.ksWpOZCVscD5R5GD48956w.jpg?time=3482&tieba_portrait_time=3482[avatar]TA获得超过226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6[view_count]

阐述反倾销的国际规则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1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__5笔保___隹谠龀ぷ羁斓摹跋执__怠闭_诩幽么笤馐芊辞阆_鞑椋_虼撕____概写_砭龆ㄔ?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2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脊___ЯΓ__亲魑_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3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实施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一〉世贸组织规则的透明度要求它要求各成员国应迅速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等,无法公布时,必须提供公众可以获得的条件。旨在使各成员国及贸易者对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及相关的其他国际协议有充分及时的了解和熟悉,为贸易机会提供可靠性和预期性。〈二〉通知要求其要求成员国向世贸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的情况,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成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性。通知的事项既包括现有的规定,也包括对现行法律规章的修改和新颁布的规定。〈三〉贸易政策评审制度该制度是“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新协议。贸易评审机构每隔一段时间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审查的频率依据成员的贸易量确定,贸易政策制度是确保透明度和一致性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虽然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方没有约束力,但该制度提供了一个监督和反馈的机会,有助于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四〉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证成员的国内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一致的最有力的措施和制度。争端解决制度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解决置于多边制度的约束之下,成员在寻求解决违反义务和利益损害途径时,应诉诸并遵守争端解决体制的规则和程序。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申诉方可请求赔偿或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甚至采取“交叉报复”的手段。 世贸组织协定是各成员机构依宪法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各成员国的立法机构在批准这一协定时也应承担使国内立法同世贸规则接轨的义务。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裁定违背世贸规则并受到制裁。《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也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国内立法与世贸协议相一致。4 我国加入WTO后,可以享受一系列权利,但同时,我们也要承担相当的义务。而在法律上,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我国法律法规和WTO的系列规定不相抵触。人们常常把国际法称为“软法”,因为国际法的遵守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心的信念、道义力量来实现,是一种不确切的规范。此外,各国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和友好合作,往往相互之间也采取各种国际礼让。但这些一旦与某个国家的实际利益相抵触,那么利益至上的原则,就会阻挠国际法效力的实现。同时,当事国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这一方面而言,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强制实施的保障和有力措施,确实是“软法”。但实际上,从上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的。各国不但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各国为了使国际法更好的在国内有效的加以适用,不是采用“转化”的方式使国际法变成国内法的具体规则,就是采用“并入”的方式直接在宪法里承认国际法的效力。我国的做法就是“转化”法和“并入”法兼用。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就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但在若干部门法中已为此设有专门条款。如《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外,为了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还制定了一些专门条例,以便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我国为履行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而制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5显然,我国是遵守国际法的规定的。WTO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其制定的规则也是我国所尊重和执行的。实际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是相一致的。只是加入WTO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修订、补充提出了更快更全面的要求。 中国在改革不断深化之际,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长期实践中,已深刻的认识到了反倾销法的必要性:1、自从1948年总协定文本的生效以来,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一种合理合法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手段。2、反倾销法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其他同样被认可的反补贴法、反托拉斯法、保障条款等相比较,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3、反倾销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倾销造成的侵害。它使进口商品在没有倾销性影响的前提下,进入中国市场。使进口商品真正体现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的公平和正当的竞争。4、在反倾销生效期间,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客观上,国外进口商品因其被征有反倾销税,而不得不提高产品价格。这对倍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来说,给了它们一个喘息和调整的时机。6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 《反倾销条例》的出台,是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法律逐步进行修改的一个方面,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一个证明。应当说,反倾销法的制定非常有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囿于我们反倾销的实践不多,还有其他诸多的现实问题,新颁布的反倾销法仍有很多的不足。可以想象,随着我国进入WTO,外国的企业与我国各个领域的企业面对面交锋的机会不断增加,我们的反倾销法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会日益暴露它的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积极着手反倾销法的修改工作。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提高反倾销法律的“档次”。如前所述,我国《反倾销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种行政法规效力毕竟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鉴此,结合我国几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实践,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倾销法律,对于促进我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趋势稳定,并与国际接轨都十分重要。 2、配套法规的完善。我国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我国对《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条也要做相应的修改。譬如,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要充分补充对低价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争的做法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出口秩序,打击倾销行为。而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在全国或一省制定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使其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7 3、因果关系及加条件。GATT《1994年反倾销协议》对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了列举式和排除式相结合的做法,即应当审查提交给当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排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如非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等。这些都是值得在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中予以借鉴的。而对于加条件,笔者则认为,必要的加条件,诸如对国家总体利益的考虑,国内消费者可能因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增加的负担与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的程度相比较等等,有益于:(1)增加有关调查当局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2)避免因片面保护某一产业部门而招致国家总体利益、对外贸易大局以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巨大损失;(3)有利于我国加强对外贸易经济谈判,因为征收反倾销税并非唯一的、最优先的抵制倾销的方法。当然,对“加条件”必须严格加以限制,以防止有关调查部门的主观随意,增强反倾销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1)明确规定“申请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利害关系方”等规定;(2)依照《协议》的规定,完善我国反倾销复审与审查制度;(3)在调查程序中,主管当局要向当事人披露重要事实,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陈述看法,提供相关的资料以求的最大程度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各国规定,我国亦如此。但我国对何为“重要事实”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反倾销法对此应有具体的操作标准。(4)参照《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追溯征税的效力、期限、程序及限制等;(5)进一步明确规定反倾销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期限,各部门调查和做出初步裁定的期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贸部的建议做出是否同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调查或做出裁定的阶段的规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效力期限,复审和审查以及多征退税的期限等等。 5、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 (1)、合格的诉讼主体。一般而言,原告是指反倾销诉讼中“利害关系方”。虽然我国《反倾销条例》也有“利害关系方”的概念,但是却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界定。从现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来看,所谓“利害关系方”似乎仅限于反倾销调查对象——被控告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及其进口经营商以及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而并不包括其他各方。笔者认为:“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应当包括现行《条例》第11条之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请人所包含的“有关组织”,因为从利害关系角度考察,一个反倾销案件不仅事关该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与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利益,而且也同我国各产业部门公会、工会以及消费者密切相关。而在当前我国国内产业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尚缺规范的情形下,尽可能地拓宽“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则更加有利于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我国市场。同时,鉴于我国的行业组织的发展还不具备一定规模,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经济,我们还可以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提起反倾销诉讼。 (2)、管辖法院。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理反倾销调查案件之诉的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机构所在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反倾销调查案进行二审的就理所当然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反倾销调查案的管辖法院没有规定成为一大缺憾,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管辖也令人质疑。由于反倾销调查是技术性强、专业化要求高、程序复杂的工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普通法院处理可能有时间和精力乃至能力上的困难;况且,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央部委地位上、权威上的实际反差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也难免影响国内外当事人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信心;再者,所有对国务院部门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都由北京的某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那么,这两级法院将会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难免会影响到司法效率。鉴此,有必要在反倾销立法中建立我国反倾销诉讼制度,包括管辖法院。参照各国经验暨我国实践,比较理想的法院管辖模式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专门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由该院受理反倾销调查案的初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贸易庭)负?鸲_蠹粗丈蟆U庋_柚玫挠诺阍谟诩_凶ㄒ捣ü偕罄砑际跣郧俊(15)跋煨越洗蟮姆辞阆_福ㄊ导噬希__拭骋追ㄍゲ唤錾罄矸辞阆_鞑榘福_箍梢陨罄砩嫱饷骋椎钠渌_讣____犹逑中_视牍__?BR>(3)、法院的受案范围。参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关立法实践和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是以下几项:反倾销调查申请做出的不立案调查决定;对倾销和反倾销幅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损害和损害程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做出的最后裁定等等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8同时,我国也应该参考欧洲国家的做法,不允许对我国的法律规定提讼,这是对我国法律尊严和国家的维护。 四、基本认识 反倾销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制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但它又有可能因被滥用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因此,我国应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框架内构筑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利用贸易组织法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修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并据此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依据WTO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首先,符合WTO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是我国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可以避免因为国内立法与WTO规则不符引发的贸易争端——协商、调解、仲裁、专家小组直至报复和制裁。其次,科学、完善和高度透明的反倾销立法、司法体制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我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公正和权威性。其三,明确详尽、易于操作的反倾销法可以促进我国反倾销实践的规范化,以适应可能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其四,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倾销法的宗旨,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最后,它还可以为我国产品打入和扩大国际市场争取更为公平有利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create_time]2023-01-18 11:46:45[/create_time]2023-02-02 11:46:4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普法小郭[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45246567.ForzU0mxZ6cAGIyl3kgqZw.jpg?time=2282&tieba_portrait_time=2282[avatar]TA获得超过292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一、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的措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二、故意犯罪既遂和未遂是什么意思?故意犯罪既遂和未遂是特定主体在落实犯罪行为之后造成的两种不同的按最状态。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1、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2、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3、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4、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中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create_time]2022-06-15 12:41:49[/create_time]2022-06-29 14:34: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东莞郑萌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058ccbf6c81800a14fc309ca33533fa828b4702?x-bce-process%3D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avatar]律师[slogan]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intro]1985[view_count]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问题:1.概念: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2.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异同: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更大。(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create_time]2022-01-17 14:08:18[/create_time]2022-02-01 14:08:1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任龙祯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9d69f9baf40e8066d0419391f4265322.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2550[view_count]

构成反倾销的条件

第一,要经过反倾销调查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要确定对国内的产业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或者是威胁,或对国内设立有关的产业形成实质阻碍;第三,倾销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要在以上三个条件都成立的情况下,才能够采取反倾销的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七条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create_time]2022-12-20 16:42:26[/create_time]2023-01-03 03:19:0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李律师讲法律[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45d34c7ddf4c83d18d028ee0fe3117d5.jpeg[avatar]律师[slogan]优质法律内容创作者。[intro]48[view_count]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不同点有哪些

法律分析:二者的不同点包括: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8.救济措施不同。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create_time]2022-01-21 10:34:37[/create_time]2022-02-05 10:34:3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京律师解建泳[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c144852baa3d7d4c547462dbd7705c70.jpeg[avatar]律师[slogan]专注刑事辩护、重大合同纠纷![intro]487[view_count]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设立目的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设立目的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create_time]2023-03-07 12:12:36[/create_time]2023-03-21 20:54:3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京律师解建泳[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c144852baa3d7d4c547462dbd7705c70.jpeg[avatar]律师[slogan]专注刑事辩护、重大合同纠纷![intro]3[view_count]

国际贸易法作业之试述WTO《反倾销协定》的主要实体规则内容是什么?

反倾销是指某个贸易国家或地区根据反倾销法规(可以是国内法,如果是世贸成员,其国内法必须与世贸反倾销规则相一致)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对倾销行为发起的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以及反倾销期间(最长五年)的各种审查和期满时的“日落审查”等。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create_time]2013-04-24 12:33:28[/create_time]2013-05-09 11:54:37[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0[alue_good]匿名用户[uname]https://iknow-base.cdn.bcebos.com/yt/bdsp/icon/anonymous.png?x-bce-process=image/quality,q_80[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986[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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