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的作者
正义理论是现代美国伦理学家、哲学家罗尔斯的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理论。罗尔斯提出正义理论,意在提供一种能替代而且是优于传统功利主义的对正义的系统解释:通过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试图使契约论基础上的正义理论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并发展到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认为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人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明确规定: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人们由于生活的外在条件和内在禀赋的影响,在出发点上是不平等的,因此需要通过正义原则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尽量排除这种不平等。认为任何进入原初状态,不知道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定信息,在“无知之幕”后进行选择,经过合理的推理,各方将选抒的是两条正义原则:第一条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指各方都得到最大的自由,它与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关;第二条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指用可以使社会中最差成员得到最大好处的方式来分配财富,它与社会和经济利益相关。[
[create_time]2021-12-25 17:21:21[/create_time]2022-01-09 10:33:1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浔子凶汛91[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4c65f528.T6kpjOulV_LLfxiu8jQmpQ.jpg?time=3475&tieba_portrait_time=3475[avatar]TA获得超过398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7[view_count]
正义论的作者是谁?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创作的政治学著作。1971年首次出版,后罗尔斯针对该书出版后的批评意见,1999年重新做了修订。《正义论》全书共3篇,9章。第1篇讲“理论”,讨论正义的定义、历史发展、作用、内涵以及原始状态。第2篇是“制度”,用正义的原则分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第3篇是“目的”,讨论了伦理和道德领域中的一些课题,其中涉及善良、自尊、美德、自律、正义感、道德感等方面的内容。 作者在书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混合。《正义论》是一部学术内容丰富、思辨难度颇大的著作,不仅反映了西方学术界20年来争论的主要问题,而且深刻反映了西方社会的内在矛盾,为读者思考正义问题提供了文献。该书自1971年出版以来,在全球售出25万册,被译成23种语言,研究和评论这本书的论文超过了5000篇。
[create_time]2021-10-29 10:31:43[/create_time]2021-11-09 13:29:56[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0[alue_good]百度网友3e0d3dc[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cdcdd7b.IZUHdmg-gCIMXkMZ0i6vfw.jpg?time=9242&tieba_portrait_time=9242[avatar]TA获得超过1976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14[view_count]罗尔斯《正义论》的正义原则是什么?
1、自由优先原则。(1)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主张,享有一完备体系下的各项平等自由权。(2)每个人所享有的自由与其他人在同体系下所享有的各项自由权兼容,即这个体系中的平等政治自由权,唯此项权利的公平价值必须确保。2、平等的原则:包括两个子原则。①公平机会平等原则:各项职位及地位,必须在公平的机会平等下,对所有人开放。②差异原则: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扩展资料:罗尔斯基于公平的正义观念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阐发的一种正义理论。但同时,它也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的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罗尔斯最引以为傲的正义学说,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罗尔斯
[create_time]2022-10-02 20:43:59[/create_time]2022-09-17 02:36:4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初夏的尘埃[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d1e801df.xRLBPGyla1HOineki-FruQ.jpg?time=8659&tieba_portrait_time=8659[avatar]醉心答题,欢迎关注[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220[view_count]罗尔斯的正义论
这也许可以解释效益的问题,但却不能圆满的解释另外三方面的问题,罗尔斯的意图是以正义的问题提纲挈领,来解释其余的社会问题,因此他开宗明义地宣告他要建立一个新的理论体系来取代在政治哲学的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控制地位的功利主义,为民主社会建立一个最合适的道德基础,罗尔斯还看到本世纪英美分析哲学的原理,元伦理学以直觉主义和情感主义为特征,他们对功利主义也进行了批判,但却由于囿于语言领域,难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抗衡,他放弃了分析哲学的方法,转向西方政治哲学的传统,把曾经在近代显赫一时,现在已被淡漠的社会契约论当作自己反对功利主义的基础,他说得很轻,我努力吧,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普遍化,提升到一个更为抽象的。若是恢复社会契约论的努力,并不是简单的恢复,简单的回复他的理论标志着即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之后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发展的第三块里程碑。正义即公平,若尔斯把他的政治道德哲学称作关于正义的理论,这是因为他把正义当作社会组织的第一美德,他说没有正义的社会组织中缺乏真理的思想体一样,一种思想理论,无论它如何精巧和实用,只要它不是真理就要被否定或修正,同样一种社会组织,不管它是如何严密和有效,只要其缺乏正义就要被抛弃或改革,因此正义的原则是判断一个社会制度性质的首要标准,他在书的开篇宣称,每一个人都具有以正义为基础的,即使是社会福利整体也不能见他的不可侵犯性,此证已否认了为了一些人的更大利益而损害另一些人自由的正当性正义,不能允许为了大多数人的更大利益而牺牲少数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公民的平等的自由权利是不容置疑的,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能屈从于政治交易或对社会利益的算计。权利和自由,权利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基本权利是每个理性的人都想得到的东西,人们之所以之所以组成社会,就是因为他们知道社会中的人能够获得的,他们单凭个人力量得不到的利益,但是社会成员的利益是一致的又是冲突的,每一个人都有获得较大份额的利益的欲望和唯恐得到较少份额的顾虑,因此社会需要一些原则来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本利益,这些原则是否公平,直接决定着这个社会是否正义,社会的正义首先就是分配的正义,政治哲学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社会分配原则的公正,这就是罗尔斯提出的公平即正义,正义即公平,这就是罗尔斯提出的公平正义即公平的命题的含义。所处的优越地位,应该给自己带来更大的较大的利益,比如比如说能力较强的人会按照弱肉强食的原则来分配社会利益,而出身高贵的人会坚持以血统为分配的标准,富裕家庭的人却认为儿女继承父母财产是理所应当的,家近的人却认为遗产不应该无条件的被继承,在一个不同种族混居的社会中,一个种族的成员要求享有比其他种族成员更多的利益,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于人们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由于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人们对社会权益分配的要求是不不同的,甚至是互相冲突的生活,在日常环境中的人,永远不会达到一个人人都可以接受的关于正义的原则,很明显为了使一个普遍的共同的分配权益的原则成为可能,我们必须我们必须对各种不同的要求加以限制,使之不再相互冲突限制的方法有哪些?一是取消人们不平等的地位,二是在不变动人们实际地位的前提下,取消人们不平等的意识,第一种方法是不现实的罗尔斯,于是选择了第二种方法,他把社会成员能够达到一个关于正义的分配原则的环境和条件,称为最初状况original position大概这大致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自然状态,但是罗尔斯对社会契约论作了重大修正,他认为社会契约所依赖的环境和条件不是历史事实,而是理论模型,这个理论模型有三个基本设定,无知的面纱where of ignorance不关心女性,没有了你的interested in reality和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nex入在最初的状况中,人们仍然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然而他的似乎都被蒙上一层无知的面纱,对自己所处实际所处的地位一无所知,或者说他们的知识处于这样一种状况,他们不知道或者根本不想知道一切能力社会地位和身份相关的具体事实,无知的面纱所掩盖的是决定人的能力和身份的自然事实和社会环境,以及造成人们地位不平等的各种因素。无知的面纱剥夺了人们对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的优越感,促使人们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问题,作出选择,从而满足了达到公正的分配权益原则的先决条件,然而无知的面纱并没有降低人们的理性,蒙着一层面纱的人们所缺少的只是一些关于某些特殊事实的知识,也仅仅如此而已,这并不意味着最初状况中的人们缺乏健全的理性,正如我们不能把缺少某些方面知识的人看作是没有理性的人一样,我们也必须承认最初状况中的人的理性罗尔斯把他们的理性特征说成说成为互不关心互不关心是进入社会之前的人际关系的特点,正好是一种陌路人之间的关系,彼此间并无利害关系,互不关心的另一含义是无偏见或无思。围棋没有利害关系,人才不必为一己私利而反对别人,罗尔斯对人性的解释既有别于霍布斯的人对人是狼的说法,又不同于洛克关于人是天然的护住动物的观点,罗尔斯说他不他不对人性善或恶作任何猜测,只是肯定人人都具有长远的理性的生活观,他说正是这些生活观决定了自我的目标和利益,这些目标和利益不被假设是自私自利的,他们是否自私自利将一个人追逐目标而定,这是目标的方式而已,换句话说,罗尔斯区别了个人利益和一己私利及自我利益,个人利益并不排斥他人利益,人们在实现自己生活目标的时候,可能会把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联结在一起,自立不是人的本性,最初状况的人不是原始人,他们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知识。与现代人同样多应该强调的是,这些知识是一般性的知识,它的特点是适用于任何人而并非特别适用于具有特殊地位和能力的人,既然无知的面纱掩盖了关于每个人特殊地位的知识,那些一般性的知识可以满足人们独立的追求和保证他们利益的需要,罗尔斯还肯定最初状况的人和现代人一样,能按照合理的计划,尽可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在同样的条件下,他们会选择较多的基本利益作为其努力的目标,在任何环境中都会追求最大限度的利益,就是说最大限度这个词意味着最低限度下的最大限度,这一规则引导我们关注在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并且要我们基于这样的考虑而作出决定。若是把maximum和minimum把最大限度和最小限度和成为一个新词x表示至少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的量,优先考虑最坏的环境,并且考虑如何在此环境中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利益的理性,被称作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x罗尔斯用囚徒的两难推理为例,说明人们是如何运用这一原则的,试想有两个同案犯被分别囚禁,并被分别审判一方,不知道另一方另一方在审判时将说些什么,这两个囚徒知道,如果他们两个人都不坦白罪行,按目前长方方掌握的证据,只能判个判他们一年的徒刑,但是如果其中一人坦白,而另一人没有坦白,坦白的一方将从宽发落。如坦白,而另一个囚徒不坦白坦白的一方不获徒刑,不坦白的一方获得十年徒刑,如果双方都坦白,那么各获五年徒刑。上表可以看出囚犯的抉择,以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为依据,该囚犯应当优先考虑最坏的情况,在最坏的情况下寻求最好的结果,因此坦白他们的罪行才是明智之举,可以说我国司法机关长期执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也是运用或者不自觉的运用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的结果,正义原则及其证明现在的问题是在最初状况中有理性的人笼罩在无知的面纱之中,按照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他们将会就公平分配的原则达成什么样的协议呢?给定这些条件正义的原则不能推理出来,首先参加协议的各方将会同意,每人均应享有平等的基本的社会权利,包括平等的自由权益和平等的机会,如果他们选择了另外一些原则,将容许收获的一部分成员享有比另一部分成员更多的利益。他们都同意,聪明的人应该享有更多的原则,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他们是在无知的面纱背后做出这样的选择的,也就是说在对智者的特权表示首肯之际,他们对自己的智力标准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自己是否属于从制造之力,一旦无知的面纱被揭开之后,他们也许不会被认为是聪明人,因此只能取得较少份额的权益,因此期待在分配中获得大于平均份额的社会利益,是不明智的,这种期待是优先考虑最好情况下的结果,他违反了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最初状况中人们的协议并不限于平等的原则,罗尔斯说平等的原则仅仅是协商的起点,而不表示协商的宗旨,最终状况中的人们似乎已经预见到,用绝对平均主义的方法来分配基本的社会利益。犯的弊病,为了克服这一弊病,他们必须容忍某些方面和程度上的不平等,并以此来刺激人们的积极性,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我们还应当记住,最初状况中的人们是在无知的面纱背后来决定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平等的作用和限度的,他们不知道自己实际所处的地位和所具有的能力,因此他们不能肯定在不平等的分配中自己可以享有较多的还是较少的利益,为了避免不避免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最坏的结果,他们会同意对不平等的条件和范围作适当的限制,使得不平等所产生的后果,必须对每个社会成员包括在不平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人们都有利益,并且不平等的分配会比平等的分配给每个人带来更大的利益,这是各方都能允许的不平等的先决条件,这条件保证了即使任何一方在将来不平衡等分配中只能得到较少的利益,这些较少份额的利益仍然。平等分配中得到的平均份额较少,只是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而言,而不是意味着少于最初设定的平均分配的份额,否则人们将不会赞同这种不平等,通过以上推理罗尔斯得出两条正义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的享有和其他人相等的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挑起时,一中的人们有理由指望他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他们所设置的职位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第一条原则是平等的原则,它保证了人们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是差别的原则,它规定的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罗尔斯把社会的基本利益大体分为三类,自由权,竞争机会和财产,其中只有最后一类立意。这就是说,最初状况中的人们只能容忍。自由权和竞争机会的不平等。社会将使所有的成员均有平等的自由权和平等的竞争机会,但仍然存在着经济上的平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某些社会不平等平等原则所保证的基本的自由权,主要指政治权力,包括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言论和集会自由,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和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受法律调整条款所规定的免遭任意逮捕和劫持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可侵犯,不可转让,不能为了经济繁荣和社会福利而取消或削减这些证据政治权利不能拿这些基本的自由权利做交易,简而言之政治权利一笔财产占有权更为基本更为重要咯尔斯把这种观点表达为关于正义两原则的次序的不可颠倒性平等的原则是第一的,首要的原则,差别原则是从属的,并且只有在无条件的执行了。才能贯彻第二原则,却不能以牺牲第一原则的代价去满足第二原则,罗尔斯的出发点似乎具有美国人的典型观点,自由是最重要的人生价值机会,比财富更为可贵。的差别原则,要求保障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群的基本权益,这也符合60年代西方国家推行的福利政策。
[create_time]2022-07-15 12:47:39[/create_time]2022-07-29 08:02:3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青柠姑娘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cc0c2ccd.JVwiLWjz0PWf2Uo5WVGZLA.jpg?time=4573&tieba_portrait_time=4573[avatar]TA获得超过9810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0[view_count]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包括哪些方面?
1、自由优先原则。(1)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主张,享有一完备体系下的各项平等自由权。(2)每个人所享有的自由与其他人在同体系下所享有的各项自由权兼容,即这个体系中的平等政治自由权,唯此项权利的公平价值必须确保。2、平等的原则:包括两个子原则。①公平机会平等原则:各项职位及地位,必须在公平的机会平等下,对所有人开放。②差异原则: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扩展资料:罗尔斯基于公平的正义观念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阐发的一种正义理论。但同时,它也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的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罗尔斯最引以为傲的正义学说,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罗尔斯
[create_time]2022-09-22 16:39:06[/create_time]2022-09-30 06:03:0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初夏的尘埃[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d1e801df.xRLBPGyla1HOineki-FruQ.jpg?time=8659&tieba_portrait_time=8659[avatar]醉心答题,欢迎关注[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934[view_count]正义的原则——罗尔斯
上一篇我们提到罗尔斯的 假想契约 理论以及 无知之墓 。罗尔斯的这两种假设是帮助人们认识什么是正义的原则。
当然这两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它们仅仅存在于理想的设想之中。而且人们公正的立场是建立在无知的假设之上,如果对未来全然没有任何概念,又如何能够对未来做出商议和构想呢?
比如我们常常提到的狼孩,如果连基本的社会知识都没有,他如何能够和其他人共同制定一个假想的契约。
罗尔斯提出人们应该有“基本的善”,对社会或者事物有基本的认识,基本需求一致,能够有助于达成假想的契约。
如果人对社会有自己基本的认知或者罗尔斯提到的 “基本的善” ,那么是否会让契约更公正的达成呢?似乎也并不必然。
如果人类社会在对于同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上出现分歧,是因为利益分配,此时罗尔斯的假设或许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如果人们并不仅仅是因为利益导致分歧,那么无知之幕就很难达成正义的目的。
我们可以设想,在无知之幕还没有拉开之前,也存在这样一种人。他不论是出生在上层社会还是底层社会,都会为别人的权利而放弃自己的权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博爱的精神。
如果他和一个极度自私的人,都站在无知之幕前,让他们选择未来的生活,博爱的人说:“我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成全你,因为我无论在生在怎样的家庭,我都可以无条件的为社会服务。如果我是有钱人,我就将钱施舍给更多的穷人,如果我是穷人,我终其一生将不断的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我并不认为人生的意义,只能够用金钱或者自己所得权力等一切外在的事物来衡量,而是应该用经历的挫折和所获得的成长来衡量。”
可想而知,极度自私自利的人非常愿意无偿的使得自己的权利最大化,获得最多的利益。
我们可以说,就算两人坐下来商议契约的条款,那么似乎也不能够达成我们所认为的正义。
其根本原因是,这两个人,由于道德标准、世界观等等的不同,导致他们对正义的理解都有区别,那么更别说对一个好的社会应该如何构建上的分歧了。
就如同休谟提到的,在某些情况下:正义的观念并不适用,如果是物资极度匮乏,那么人们以生存为前提,没有人会理会什么是正义;而在物资丰富的情况下,正义也不存在,因为人们不会为任何关于分配的问题发生冲突。所以罗尔斯契约还应该加上一个前提,就是社会物资处于匮乏和丰富之间的状态。
1.每个人对最广泛的整个基本平等自由体系拥有平等的权利,该体系与对所有人相类似的自由体系是相容的。
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这样来安排,使之:
(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加上在机会的公平平等前提下的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前者是平等的 自由原则 ,它规定了人有享有最大程度的自由,同时平等享有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优先于在不平等状态下应该遵守 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 。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也被认为是差别原则 ,可以这样理解:偏远山区的孩子高考的时候可以得到适当的加分。
在已经遵从这个原则后,那么 机会平等原则 应该得到尊重。换句话说,如果大家同时上了一所大学,出学校之后应该给与这所大学毕业生同等的机会去竞争一个岗位。当然这里所说的情况,应该抛开其他会影响竞聘结果的外在因素或社会因素,比如:社会关系,面试官的个人偏好等等。
但无论做哪种选择,人的自由,不被胁迫做任何决定是首先应该被保障的。也就是说,假设偏远山区的孩子觉得不想去上学,那么受教育的权利不能凌驾于他的自由选择权利之上,即使我们认为受教育对他的人生有利。
同时罗尔斯似乎也会认为高考的加分制度——差异原则,使得最少受惠者利益最大化,它的存在是合理的。
如果借用 “理性选择原则” 来说明这个问题,则罗尔斯愿意选择的是 最大最小值 ,而不是 最大最大值 。
如何理解这两个概念呢?我们可以设想这样的一个场景。你拿着一袋金币去赌石,老板会告诉你,有一袋原石,里面有一些比较不错的玉石,他可以保证,每块成色不会太差,去买这一袋至少不会亏,甚至还能赚一点。但是另外一袋原石,里面有可能藏着一颗无价之宝,也可能什么都没有。
这时的仅仅有两个选择,但是已经能够看出来分歧了。而最大最小值,则是选择前一袋的人,而愿意赌一赌的就是选择后者的人。
如果推及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可能前者是希望整个社会平均生存状况得到改善,至少保证最穷的人生活也能够得以保证,是否能够出现极富或者人类文明是否得到最大的进步,并不是他最开始关心的问题。
而选择后者的人,他或许不关心社会是否有巨大的贫富差距,只要是哪怕有部分人能够让社会飞速发展,或者我们常说,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极度丰富就可以了。
所以罗尔斯选择 “最大最小值” 是为了维护在普遍的平等,诙谐地说,他更像是一个悲观主义者,只要有可能发生,哪怕是百分之一的可能性,会损失掉这笔钱,也依旧要避免它的发生。
[create_time]2022-07-04 18:24:22[/create_time]2022-07-15 19:19:1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黑科技1718[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ebd20255.dZwk2hC-pi--5KlchUQNmQ.jpg?time=709&tieba_portrait_time=709[avatar]TA获得超过4585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6[view_count]
《正义论》的作者是什么?
《正义论》的作者是约翰·罗尔斯。约翰·罗尔斯为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正义论》其他情况简介。《正义论》全书共3篇9章。第1篇讲“理论”,讨论正义的定义、历史发展、作用、内涵以及原始状态。第2篇是“制度”,用正义的原则分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第3篇是“目的”,讨论了伦理和道德领域中的一些课题,其中涉及善良、自尊、美德、自律、正义感、道德感等方面的内容。
[create_time]2022-01-10 14:51:27[/create_time]2022-01-08 10:33:10[finished_time]4[reply_count]0[alue_good]ray聊教育[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ebc3305d307f38cb68b2eba1dff9fb63.jpeg[avatar]解答你所关心的各种问题[slogan]解答你所关心的各种问题[intro]233[view_count]正义论的主要观点
《正义论》一书,洋洋洒洒40余万字,实际上是一本论文集。罗尔斯在前言中表示:“在提出关于正义的理论时,我试图把过去十几年中我所撰写的论文中的思想集中起来,使它们成为一种条理分明的观点。”罗尔斯最早于1951年发表了初鸣之作《适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纲要》。基本观念的确立是《正义即公平》(1958年)。其后陆续写出《宪法自由权与正义概念》(1963年)、《正义感》(1963年)、《非暴力抵抗》(1966年)、《分配的正义》(1967年)等。1969年至1978年。罗尔斯在斯坦福的高级研究中心完成了对全书的整理和加工。在这20年中,罗尔斯不断遇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挑战,这促使他写出一篇又一篇的论文来完善自己的立论,反驳对方的观点。这样一个过程也使得《正义论》一书显得非常晦涩难懂,概念成群。为了说明一个问题,罗尔斯往往不得不一而再、而三地发掘论据。但他的前言展示了他的思想脉络。《正义论》,顾名思义,是研讨正义的。正义观念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和社会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正如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第1节)。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正义论》一书共分3编9章,第一编“理论”讨论对正义的界定,正义的历史发展,正义的作用,正义的内涵以及原始状态等观点;第二编“体制”分析如何用第一编确定的正义原则来剖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具体层面,这里较为详尽地反映出罗尔斯高度思辨的正义观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他作为一名学者提出的解决西方社会矛盾、冲突、民瘼的方策;第三编“目的”探讨伦理和道德领域中的课题,涉及善、自尊、美德、正义感、道德感情、自律等一系列课题。这一编与前两编不同,论述和分析似都与他的正义原则稍微疏远一些。其实罗尔斯认为这一部分相当重要,如果不考虑最后那一部分的论据,关于正义的理论也会被人误解(前言)。的确,如果一种正义原则要想在一个社会中通行,关键就是人们能否接受并相信它,这就牵涉到道德心理学和正义感形成的问题。如果众人没有一种正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一种正义原则就不可能被接受,这就是罗尔斯所讲的“正义即公平的相对稳定性”。尽管这一编的内容不如前两编那样新奇,但在整个理论中是不可或缺的。
[create_time]2016-05-12 16:12:35[/create_time]2016-05-27 12:15:20[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7[alue_good]杰少2fr10[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1c559945.9wiNrmqW-64g9uah7bBh7g.jpg?time=3637&tieba_portrait_time=3637[avatar]超过67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207[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