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事厅

时间:2024-05-23 22:07:03编辑:奇闻君

安徽省职称评审条件2022

2022年安徽省中高级职称评定条件和申报评审流程一、2022年工程师职称评审申报专业及类别:(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土木类:土木建筑、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土岩方等2.园林类: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等3.建筑类:工民建、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测量、工程测量等4.电子电气类:电子、电子信息、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等5.机械类:热能动力、机电、机电工程、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机电、汽车维修、设备安装6.水电类:水利、水利水电、水电安装、水电工程等7.路桥类:路桥、路桥施工、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等8.市政类:市政、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等9.其他类:制冷与空调维护、暖通、腐蚀与防护、给排水、锅炉、采矿、窑炉、概预算、结构、安全等10.会计类: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2年安徽省职称评审条件调整

职称一年一评!一定要把握时间准备好材料,还需要论文,业绩等内容,这些都需要提前准备,为了材料齐全提高通过率,通过的人才很多都是提前半年至1年开始准备。2022年职称申报条件:1、助理职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2、中级职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3、高级职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为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安徽省2012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原则

(一)招录有序。招录工作在省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社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取,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录用等相关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方面的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工作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招录工作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承担培养任务的政法院校,严格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同时,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招录培养模式和职位

(一)招录培养模式。招录培养采取试点班办学方式进行,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四个培养层次。

1、专科教育。招录高中学历起点的军队退役士兵和专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招录专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招录本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招录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二)招录培养职位。2012年安徽省计划招录培养502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152人,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300人,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50人。其中,法院系统18人,检察院系统16人,公安系统328人,司法系统140人。承担培养任务的为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政法院校。具体招录培养职位和培养院校情况,详见《安徽省2012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职位表》(见附件)。

三、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放宽到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

3、部分职位专门用于招录经安徽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四项目”人员(即选聘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人员,下同),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安徽生源或招录公告发布前户籍已迁入安徽,下同)“四项目”人员。“四项目”人员报考,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二)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2、生源条件。退役士兵报考,须具有安徽省常住户口;“四项目”人员报考,须是安徽省省级“四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选拔的人员,或中央有关部委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组织选拔的安徽籍“四项目”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不限生源。

3、年龄条件。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21日至1994年8月21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人员属退役士兵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21日至1994年8月21日期间出生);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年龄放宽到27周岁(1984年8月21日以后出生)。

4、学历条件。报考高中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报考专科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专业条件。见《安徽省2012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职位表》。

6、身体条件。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人民警察体检有关规定。

7、其他条件。报考人员须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含试用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在公务员招考和其他录(聘)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四、招录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和时间。此次招录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网址为:www.apta.gov.cn。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的统一时间为8月21日9时至8月25日17时。

2、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签署“考录诚信书”,填写《安徽省2012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报名表》,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尺寸为295x413像素,大小20—100kb)。报考人员所填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资格条件和所报考职位要求一致、真实无误,并提供有效的通讯方式,未能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的,后果自负。凡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致使报考资格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并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3、资格审查。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分别负责报考本系统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公安民警职位的资格审查由各市公安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统一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具体时间为:8月26日17时前结束资格审查,当天18时前结束改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8月30日9时—17时进行因招录职位取消后原报考人员改报名的资格审查。

招录职位规定的专业需求等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负责解释。

4、网上确认。报考人员应于报名后至8月26日17时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审查情况。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其他职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可在8月26日17时前改报其他职位。

报考人员须提前办理网上支付笔试费用的支付工具(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信用卡、贷记卡、理财金账户,或建设银行的储蓄卡、生肖卡、信用卡、双币种贷记卡)。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8月28日17时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要求在网上缴纳笔试费用,逾期视为自行放弃。完成网上缴费后,于9月11日至9月13日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5、其他事宜。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减免笔试费用的,报名后先实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9月14日至9月17日期间,到安徽省人事考试院办理减免笔试费用审核手续。办理减免手续时,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提供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提供家庭所在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上述人员还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报名截止后,报考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不低于4:1,方可开考。专项用于招录“四项目”人员的职位,开考比例应不低于3:1。不足规定比例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取消该招录职位或相应减少职位招录计划数。取消招录职位的原报考人员,可于8月30日9时—17时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改报其他职位。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教育入学考试按试点班层次确定,即报考专科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试点班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不指定任何考试辅导用书,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于9月15日—16日进行,考点统一设在合肥市。具体安排如下:

(1)专科教育试点班:

9月15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15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9月16日上午9:00——11:30 《文化综合》

(2)本科教育试点班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

9月15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15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9月16日上午9:00——11:30 《民法学》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

9月15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15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9月16日上午9:00——12:00 《专业综合Ⅰ》

9月16日下午14:00——17:00 《专业综合Ⅱ》

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入学考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录用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录用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笔试成绩的小数点位数保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少数民族报考的,公务员录用笔试成绩合成前每科加2.5分。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既是少数民族人员又是退役的高校毕业生的,不累计加分,按一项加分。

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须于9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有关证明材料按所报考职位的部门类别,分别送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审核,报考公安民警职位的送各市公安部门。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是: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父母少数民族一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③县级民委关于其父母少数民族一方民族情况的证明;④公安部门关于其与父母少数民族一方血亲关系的证明。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的报考人员须于9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有关证明材料送省教育厅审核。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是:①本人身份证;②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③退伍证和负责其退役安置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所有证件、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分别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根据招录计划和考生笔试成绩等情况,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划定最低合格控制分数线。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下同)、面试、体检、考察环节的入围人选,从同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达到最低合格控制分数线人员(以下简称笔试达线人员)中按规定确定。

(三)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或面试前,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对本系统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公安民警职位的资格复审由各市公安部门负责。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评或面试的资格。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后再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笔试准考证等有关材料。招录职位有学位等要求的,须提供学位证书等证件、材料。同时,退役士兵还须提供本人退伍证和负责其退役安置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本人或家庭户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四项目”人员还须提供:①国家或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录取批件或聘任(服务)期满后颁发的相关合格证书;②本人项目聘任(服务)所在地县级组织人事等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材料;③中央有关部委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组织选拔的安徽籍人员,还须提供籍贯、户籍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按规定办理体能测评或面试缴费手续,领取《体能测评或面试通知书》。

(四)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4:1的比例(同职位招录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

体能测评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8号)规定进行,由司法厅和各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录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2:1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有关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实际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所在考场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数,方可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职位的,按1:2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

体检、考察工作分别由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和各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因各种原因出现招录职位拟复试人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或拟录取人选(其他职位)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进行一次。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要求。

对视力、血压两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对这两个项目要求复检的(人民警察职位按规定不复检视力),当场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检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考生认可检查和复检结果。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视力、血压两个项目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

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于11月底前基本完成。

(七)公示和录取

体检和考察后,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由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按1:2比例确定拟复试人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复试人员名单进行复试并从复试合格人员中确定拟录取人选,确定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招录职位。

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以外的其他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由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公示期间反映问题影响录取并查有实据的,取消拟录取资格。

公示后,因各种原因取消录取的职位,不再进行递补。

公示和录取工作于201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拟录取人员于2013年2月底前入学。

五、培养、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所定向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定向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约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须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六、监督检查

招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招录政策、条件、程序、办法、结果等全面公开,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和程序办事,严肃招录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要加强对招录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招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参与组织招录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招录工作原则,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将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违反招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等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次招录的有关政策、体检项目和标准等相关信息,将陆续登载于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www.ah.hrss.gov.cn),报考人员请及时主动到指定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本《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0551-2663221、2609436(招录政策咨询);

省教育厅:0551-3609521(教育入学考试咨询);

省人事考试院:0551-3457904(考务技术咨询);

省监察厅派驻省人社厅监察室:0551-2663184(监督举报);

省法院:0551-5599714;

省检察院:0551-3696032;

省公安厅:0551-2801299;

省司法厅:0551-2215029。

上述咨询电话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启用,除报名期间外,均在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招考公告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招录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和省统一部署,决定组织开展安徽省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招录工作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现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模式和职位   (一)专科教育。招录高中学历起点的退役士兵和专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招录专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招录本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招录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2014年安徽省计划招录培养191人,面向退役士兵53人(其中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27人),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119人,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19人。其中,法院系统3人,检察院系统4 人,公安系统 174人,司法系统10人;共招录培养硕士研究生8人,本科生73人(本科二学位70人,专升本3人),专科生110人。详见《安徽省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职位表》。    二、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放宽到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3.经我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即“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下同),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安徽生源或招录公告发布前户籍已迁入安徽,下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2.生源条件。退役士兵须具有安徽省常住户口;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是安徽省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选拔的人员,或中央及外省选拔的安徽籍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限生源。   3.年龄条件。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8月26日至1996年8月26日期间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按人社部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执行。其中30周岁以下指1983年8月26日以后出生。   报考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8年8月26日至1996年8月26日期间出生);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年龄放宽到27周岁(1986年8月26日以后出生)。   4.学历条件。报考高中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报考专科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其他条件。报考人员须具备职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招录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和时间。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 报名时间为8月26日9:00至8月30日17:00 。报考人员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签署“考录诚信书”,填写《报名表》,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尺寸为295x413像素,大小20—100kb)。每人限报一个职位,并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和考试。报考者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2.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级招录机关共同组织实施。9月1日17:00前结束资格审查,当天18:00前结束改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9月4日9:00至17:00进行因招录职位取消后原报考人员改报名的资格审查。   招录职位规定的专业等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各招录机关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报名确认。报考人员应于报名后至9月1日17: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审查情况。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其他职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可在9月1日17:00前改报其他职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9月2日17: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缴纳笔试费用。未按时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减免笔试费用的,报名后先实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9月19日至9月22日期间,到考试所在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减免笔试费用审核手续。完成网上缴费后,于9月15日至17日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确认报考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4:1的,取消或相应减少该职位招录计划数。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及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以及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职位,可按3:1比例开考。招录职位取消的原报考人员,可于9月4日9:00—17:00网上改报其他职位。   (二)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教育入学考试按试点班层次确定,即报考专科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报考本科教育试点班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民法学》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试。考试范围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不指定任何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于9月20日—21日进行,考点设在部分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具体考点另行公告。   (1)专科教育试点班:   9月20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20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9月21日上午9:00—11:30 《文化综合》   (2)本科教育试点班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   9月20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20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9月21日上午9:00—11:30 《民法学》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   9月20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20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9月21日上午9:00—12:00 《专业综合Ⅰ》   9月21日下午14:00—17:00 《专业综合Ⅱ》   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入学考试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笔试成绩。笔试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录用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录用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笔试成绩的小数点位数保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根据招录计划和考生笔试成绩等情况,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应考科目中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环节的入围人选,从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以下简称笔试达线人员)中按规定确定。   (三)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或面试前,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对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评或面试的资格。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报考同一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后再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笔试准考证等有关材料。招录职位有学位等要求的,须提供学位证书等证件、材料。同时,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须提供本人退伍证和负责其退役安置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本人或家庭户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①国家或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录取批件或聘任(服务)期满后颁发的相关合格证书;②项目聘任(服务)所在地县级组织人事等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材料;③中央有关部委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组织选拔的安徽籍人员,还须提供籍贯、户籍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四)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规定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   体能测评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进行,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面试有关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实际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或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考察程序。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职位的,按2:1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   体检、考察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因各种原因出现招录职位拟复试人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或拟录取人选(其他职位)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一次。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   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通过查阅档案、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本人面谈等方式进行。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七)公示和录取   体检和考察后,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按2:1比例确定拟复试人选,由各市审核后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复试人员名单进行复试并确定拟录取人选,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招录职位。   对报考其他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市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公示期间反映问题影响录取并查有实据的,取消拟录取资格。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   公示和录取工作于201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拟录取人员于2015年2月底前入学。   四、培养、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所定向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由所在院校按定向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考生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约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须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五、监督检查   坚持招录政策、条件、程序、办法、结果等全面公开,保障报考者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和程序办事,严肃招录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对参与组织招录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招录工作原则,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将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将严肃处理。对违反招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等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次招录的有关政策和相关信息,将陆续登载于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www.ah.hrss.gov.cn)和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报考人员请及时主动到指定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本《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0551-62663221、62609436(招录政策咨询);   省教育厅:0551-63609521(教育考试咨询);   省人事考试院:0551-63457903(考务技术咨询);   省监察厅派驻省人社厅监察室:0551-62663184(监督举报);   省法院:0551-65599714;   省检察院:0551-63696032;   省公安厅:0551-62801299;   省司法厅:0551-62215029。   具体职位按《职位表》上备注栏所留电话进行咨询。   附件:安徽省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职位表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2014年8月21日   附件: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职位表定稿.xls

安徽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公务员局(以下简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0年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同步实施,另行公告):

  一、考录办法和程序

  考试录用工作按照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试(人民警察职位)、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审批录用等步骤进行。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招录工作,纳入招录单位所在市统一组织实施,市级招录机关参加相关环节的工作,制定录用计划和审批录用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二、考录计划和职位

  全省共计划考录公务员5118名。其中,省直机关863名,市以下机关4255名(含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计划46名)。

  各机关招考职位、录用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信息,于4月14日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www.ah.hrss.gov.cn/)、安徽先锋网(www.ahxf.gov.cn/)、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等媒体上公布。各市也将陆续在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本市《职位简章》。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3、具有良好的品行;

  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与工作能力;

  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期间出生,特殊职位另行规定);

  7、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毕业后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的基层工作时间累计满两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其他录(聘)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现役军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下同)职位,除具备上述有关报考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报考普通人民警察职位,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期间出生);

  2、报考有专业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①身高:男性不低于1.68米、女性不低于1.58米;②体重:男性不低于48千克、女性不低于43千克;③视力:双眼*视视力不低于4.9;④年龄: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期间出生)。其中,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博士学历学位人员报考有专业要求职位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报名

  (一)报名方式和报名时间

  除有关部门的涉密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特殊的报名办法外,全省均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的统一时间为2010年5月4日9:00至5月9日16:00。

  (二)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签署“考录诚信书”,按要求如实、正确填写《安徽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资格审查表》,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尺寸为295x413像素,大小20—100kb)。所填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资格条件和所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一致、真实无误,并提供有效的通讯方式。否则,责任和后果自负。凡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致使报考资格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并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招考职位规定的专业需求等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负责解释。

  (三)网上确认

  报考人员于报名后至2010年5月11日16: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报考资格初审。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在2010年5月11日16:00之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报考人员须提前办理网上支付笔试考试费用的支付工具(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信用卡、贷记卡、理财金账户,或建设银行的储蓄卡、生肖卡、信用卡、双币种贷记卡)。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0年5月14日16:00前按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要求在网上缴纳笔试考试费用,逾期视为自行放弃。完成网上缴费后,于2010年5月26日至5月28日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考试费用的政策。这部分报考人员报名后,先实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2010年5月29日至5月31日期间,由报考人员到参加考试的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理减免笔试考试费用审核确认手续(参加省直考点考试的,到省人事考试院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手续时,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家庭所在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家庭所在的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上述人员还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四)报名有关事宜

  报名确认截止后,报考确认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比例应不低于4:1,方可开考。专项用于招录选聘生和 “三支一扶”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法院、检察院的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职位,开考比例应不低于3:1。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取消该职位招考或相应减少职位招考计划数。个别要求特殊的职位,如达不到规定的开考比例,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考。取消招考职位的原报考人员,可于2010年5月16日9:00—16:00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改报其他职位。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

  1、报考计算机、法律、财会、税收、公安、外语等专业性较强工作职位的人员,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专业知识》两科,报考其它职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其中,省、市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申论》考试科目为A卷;县(市、区)、乡镇机关职位的《申论》考试科目为B卷。

  2、市以下法院、检察院系统专项用于招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

  (二)笔试内容

  笔试内容以《安徽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发布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供报考人员查询。此次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及有关《专业知识》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10年5月30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下午 14:00——16:00 《申论》或《专业知识》

  笔试地点:各设区的市级政府所在地(省直考点设在合肥市)。

  (四)笔试成绩

  笔试后,按《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或《专业知识》)两科5:5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笔试成绩合成前在每科成绩上各加2.5分。对经我省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后服务满两年以上、考核合格的选聘生和聘用在农村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的“三支一扶”人员,笔试成绩合成前在每科成绩上各加2分。既是少数民族又是选聘生或“三支一扶”人员的,按一项加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6月2日前将证明材料按所报考职位,分别送省直有关招录机关或有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时,少数民族报考者须提供以下材料: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父母任一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③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民委关于其民族情况和与其父母血亲关系的证明。选聘生或“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①本人的身份证和毕业证书;②县(市、区)委组织部签订的选聘协议书或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盖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原省人事厅代钢印)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③本人工作所在地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以上所有证件、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省直招录机关审核后,及时将审核结果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对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设置《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省级为55分、市以下为50分。省检察院基层派出检察院、省直监狱劳教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均按市以下分数线标准执行。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环节的入围人选,从同职位笔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人员(以下简称笔试达线人员)中按规定确定。

  个别招录机关的特殊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笔试后进行有关方面的加试,加试的内容、时间、方式以及成绩计算等事宜,另行确定并事先向报考人员公布。

  六、资格复审

  体能测试或面试前,省直各招录机关、各市根据政策规定和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和信息,对照《考场座次表》上的照片和信息,负责对确定为体能测试或面试人选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试或面试的资格。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后再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招考职位有学位、资格证书、基层工作经历等要求的,报考人员须相应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其中,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0年毕业、但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在确定拟录用人选时仍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原件的,取消公示和录用资格。

  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领取体能测试或面试通知书。

  七、体能测试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4: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及以上的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试人选。

  体能测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3号)规定,分别由省直招录机关和各市负责组织实施。凡达到其中三个项目规定标准的,为体能测试合格。报考有专业要求职位的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入围人选,免体能测试。因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体能测试。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及以上的,按2:1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条件的省直招录机关,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试行无领导小组讨论等面试方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面试工作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实际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程序。

  九、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专业知识》或《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体检、考察工作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负责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招考职位体检或考察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体检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其体检标准按照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和招考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十、公示和审批录用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按照职位招考计划数,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确定拟录用人选。

  确定的拟录用人选名单由招录机关分别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招录机关相应职位拟录用人员的录用审批后,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该职位空缺的,均不再递补。

  十一、监督检查

  为增强考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对考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将对考录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加大考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组织和参与招录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招录工作原则,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违反考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等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次考录的有关政策、体检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各市咨询网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将陆续登载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安徽先锋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供报考人员查询。

  本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考录工作面向社会的咨询电话是:0551-2602415(报考行政机关政策咨询)、2609726(报考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政策咨询)、3457903、2862049(考务和技术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是:0551-2663184(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市及市以下考录工作面向社会的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详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告(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面向社会的政策咨询,由各市委组织部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 安徽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简章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二Ο一Ο年四月十四日


2015年安徽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公务员局(以下简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5年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全省共计划考录公务员5869名,其中省直机关736名,市以下机关5133名(含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计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录程序 考试录用工作按照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录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面试、体检与考察、公示、审批录用等步骤进行,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工作由各市、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与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4月1日至1997年4月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4年4月1日以后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司法警察,下同)职位的年龄要求按人社部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执行。其中,25周岁以下指1989年4月1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指1984年4月1日以后出生。 (七)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须是经我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在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人社厅发〔2010〕59号文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已离职(含辞职、取消录用等),截至报名时,在机关工作和离职年限累计未满5年的人员; (5)截至报名时录用未满2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三、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涉密等特殊职位除外)。报名时间为 2015年4月1日9:00至4月6日24:00。 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 (一)报考职位查询。各招录机关的具体职位、资格条件等信息详见《安徽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报考人员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招录职位信息,阅读报考指南。招录职位的专业要求等有关资格条件问题,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及省直管县负责解释。 (二)提供报名信息。报考人员报名时,填写《安徽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资格审查表》,签署《安徽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人员诚信书》,上传本人电子照片,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并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三)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报名后至4月7日16:00前可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在 4月7日16:00前 改报其他职位。招录职位取消的报考人员,可于 4月11日10:00—16:00 改报其他职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 4月9日24:00前 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或易宝)缴纳笔试费用。未按时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费用的政策。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请于 4月21日至4月23日 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开考比例。确认报考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4: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职位招录计划数。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和艰苦边远乡镇机关职位,以及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职位,可按3:1比例开考。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和内容。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其中,报考省、市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人员考《申论》A卷;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职位的人员考《申论》B卷。报考有专业测试要求职位的考生除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外,还须分别参加计算机、法律、财会、外语、军事知识等相关《专业知识》科目考试。 笔试范围请参阅《安徽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试大纲》。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 4月25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14:00—16:30 《申论》 4月26日 9:00—11:00 《专业知识》 笔试地点:省直考点设在合肥市。各地考点设在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报考广德、宿松县职位的考生,分别在宣城、安庆市考点考试)。 (三)笔试成绩。 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考试的,笔试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和《专业知识》三科考试的,笔试成绩按35%、35%、30%的比例合成。 笔试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考察的入围人选,从同职位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规定确定。考生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明确加试的,加试时间、内容、方式以及成绩计算方法等事宜于笔试前公布。 五、资格复审 省直招录机关和各市及省直管县负责对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按照要求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以及《考场座次表》和报名时提供的照片等信息进行核验。凡与报考条件不符、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招考职位有资格证书要求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书;招考职位有工作经历等要求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5年毕业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至2015年9月30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或原件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还应提供服务基层的证明材料。2015年服务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提供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的,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六、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3:1的比例(同职位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2:1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 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分别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负责组织实施。其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报考有专业要求职位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围人选,免体能测评。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七、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3:1的比例(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2:1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省、市两级机关部分职位可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法进行。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实际面试人员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或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环节。 八、体检与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负责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体检和考察合格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 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要求组织实施。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九、公示和审批录用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及省直管县按照职位招录计划数,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确定拟录用人选。 拟录用人选名单由招录机关分别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省、市相应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进入公示环节后职位出现空缺的,由招录机关提出是否递补的建议,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进行。录用审批后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为保持乡镇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自2015年2月5日起,我省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职位的录用人员须与艰苦边远乡镇签订5年不得流出本乡镇的协议。 十、监督检查 坚持考录工作全程公开,保障考生和社会各界对考录工作的知情权。坚持把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纪违规的考录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报考人员应诚信报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通报所在单位(学校)等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信息发布和咨询、监督电话 全省招考公告于3月27日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www.ah.hrss.gov.cn)、安徽先锋网(www.ahxf.gov.cn)、安徽省公务员局网(www.ah.hrss.gov.cn/DEF,62)、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等媒体上发布,其他有关信息将陆续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发布,各市的招考信息在指定网站发布。 (一)政策咨询:0551-62663221、62609436; (二)考务和技术咨询:0551-63457903; (三)监督举报:0551-62663184; (四)各市考录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详见各市公告; 上述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于4月1日-4月11日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本公告由安徽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 2023年安徽公务员准考证打印入口已开通[2月22日-24日] 2023年安徽国家公务员行测考试真题及答案-副省级 2023年安徽国家公务员行测考试真题及答案-地市级 2023年安徽国家公务员行测考试真题及答案-行政执法类 2022年安徽公务员申论考试真题及答案-A卷 2022年安徽公务员申论考试真题及答案-B卷 查看公务员考试全部文档资源 >>


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在哪里报名

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在哪里报名?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涉密等特殊职位除外)。以2021年报名为例,报名时间为2021年3月1日9:00至3月7日23:00。(一)报考职位查询。各招录机关的具体职位、资格条件等信息详见《安徽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报考者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招考职位信息。招考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等有关资格条件问题,由各市、省直管县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解释(咨询电话见职位表)。有关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务安排等事宜,请参阅《安徽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二)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经短信验证后,认真阅读《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并签署《安徽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者诚信承诺书》,填写《安徽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资格审查表》。每位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报名前,应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康码”。报考者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查询资格初审结果。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报考者报名后至3月9日16:00前可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可在3月9日16:0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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