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有以下七项内容: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2、组织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3、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4、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5、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6、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7、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拓展资料:城市管理执法(简称城管;英文:Urban M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缩写:UMAL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称呼,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局吗
法律分析:城管是一样的,“城管”其实包括两个单位,即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其中,城市管理局是行政机关,也就是公务员,一般负责审批、拟定政策法规等等。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则是事业单位,但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中的人员大部分是事业编制,负责执法、监督。 此外,通常喜欢说的“城管”一般指的是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人员,他们也负责市容、环境、道路、违建等的监督和执法。 只是通常大家喜欢把其和小摊贩联系在一起,这种理解很片面的。 小摊贩的管理属于市容方面的执法。 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1、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城管执法局的主要执法范围如下: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法律分析】:执法范围: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宣城市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标准规范。2、负责贯彻执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字化城管”建设运行等工作。4、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承担城市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和各类宣传品设置、悬挂张贴的管理;承担市城管职责范围内的住建领域和规划处罚权工作。5、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和运行;承担环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承担市本级城市渣土管理工作。6、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住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7、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指导乡镇综合执法。8、负责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执法局和城管是一个单位吗
法律分析:城管是一样的,“城管”其实包括两个单位,即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其中,城市管理局是行政机关,也就是公务员,一般负责审批、拟定政策法规等等。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则是事业单位,但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中的人员大部分是事业编制,负责执法、监督。 此外,通常喜欢说的“城管”一般指的是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人员,他们也负责市容、环境、道路、违建等的监督和执法。 只是通常大家喜欢把其和小摊贩联系在一起,这种理解很片面的。 小摊贩的管理属于市容方面的执法。 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1、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执法局和城管是一个单位吗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就是城管。如果是行政执法局下属的执法大队,那就是城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大队是一个综合性的机构,它涵盖了原来城管的工作范围,又综合了部分交警和工商等单位的职能,不过具体有哪些单位的职能被综合进去,还要具体的看哪个在的城市是怎么组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行政执法是不是城管
【法律分析】:城管是一样的,“城管”其实包括两个单位,即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其中,城市管理局是行政机关,也就是公务员,一般负责审批、拟定政策法规等等。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则是事业单位,但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中的人员大部分是事业编制,负责执法、监督。 此外,通常喜欢说的“城管”一般指的是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人员,他们也负责市容、环境、道路、违建等的监督和执法。 只是通常大家喜欢把其和小摊贩联系在一起,这种理解很片面的。 小摊贩的管理属于市容方面的执法。 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1、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行政执法是不是城管
【法律分析】:城管是执法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城管协管员归所在中队(包括执法大队下辖中队、街道、镇、产业园、开发区中队等)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大多数地方属于城建局或者城乡规划局责任管辖。在中央一级单位,城管归城建部和城乡改革委管辖。【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法律分析:执法范围: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宣城市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标准规范。2、负责贯彻执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字化城管”建设运行等工作。4、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承担城市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和各类宣传品设置、悬挂张贴的管理;承担市城管职责范围内的住建领域和规划处罚权工作。5、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和运行;承担环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承担市本级城市渣土管理工作。6、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住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7、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指导乡镇综合执法。8、负责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范围: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城市管理执法局属于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城市管理执法局归当地市政府管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是干什么的?
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例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而引起媒体关注和热点报道。一、城市管理1、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2、城市管理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二、何看待"城市管理"的内涵1、按照行政学理论,将城市管理理解为城市行政管理,其中,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城市管理是指政府对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事务的管理,而狭义城市管理则指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以及市容市貌的管理。2、按照管理学理论,从管理职能的角度,把城市管理看作是政府对城市的各项公共事务进行的计划、决策、执行、组织、指挥、服务、协调、监督等各项活动和过程。3、按照政策学理论,认为城市管理是指政府制定和执行城市公共政策,并对城市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和后果进行评估、监督和反馈的活动。三、城市管理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观念现代化。2、制度现代化。3、手段和方法现代化。4、效益现代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第二章 执法范围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第三章 执法主体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第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第四章 执法保障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并规范管理。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城管执法程序及步骤
一、城管执法程序及步骤1、城管执法程序及步骤如下:(1)一般程序。查看现场,调查(制作相关笔录),立案,下达违法通知、整改通知,向上级报案件审批,同意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执行;(2)简易程序。查看现场,调查(制作相关笔录),立案,下达违法通知、整改通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二、城管执法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1、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3、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4、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5、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6、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一、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城管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说它有很多存在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路管理办法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城管部门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问题的。二、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原因如下:(1)无证经营,这确实是工商主观的,所以就经常见到城管和工商联和执法,清除小商贩。城管和工商不是一个系统的。(2)影响市容,这是城管清除小商贩的主要理由,也是他们的主要职责。他们主要就是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但是目前的法律里并没有规定城管可以清除小商贩沿街摆摊,多是有地方政府作出规定,对影响市容的小商贩进行清除。如《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3)占用了城市道路,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城市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不能占用,城管依据这个清除商贩是有依据的,地方政府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9项)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9、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10、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1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12、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13、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1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16、取用地下水审批 1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8、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1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第三章 执法主体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