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杭州三墩政府附近的医院是什么医院?
杭州三墩政府附近的医院是:西湖区中西医结合医院。1、杭州市三墩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暨杭州市西湖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创建于1970年。2、中心位于杭州市三墩镇西河口36号,医院位于杭州华东陶瓷市场古墩路口。3、三墩镇是和谐杭州示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西湖区经济最活跃、最具发展前景的乡镇,浙大紫金港校区、华东医疗中心项目、省经济适用房塘北区块和西湖科技园区均在该镇境内。4、近年来,三墩镇充分抓住发展契机,以加快和谐杭州示范区和品质三墩建设为目标,大力发展二、三产业,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社会事业,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社会迈上科学发展轨道。扩展资料三墩镇的发展1、2000年以来,三墩镇充分抓住发展契机,以加快和谐杭州示范区和品质三墩建设为目标,大力发展“三大经济”,统筹推进城乡建设。2、2007年,全镇财政总收入达到2.83亿元,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8亿元,农民人均收入达到11636元。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先后获得浙江省教育强镇、浙江省卫生镇、浙江省体育强镇、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十佳乡镇、杭州市平安乡镇、杭州市文化示范乡镇、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杭州市生态乡镇等多项荣誉称号。3、三墩镇自然景色宜人,有“墩上花木丛生,墩下河水相连,河上石桥相接,居住四季宜人”之称。4、三墩建镇始于南宋前,清代以来商业手工业就初具规模,素有"小上海"之称。三墩元宵灯会历史悠久,诸多的花灯中以龙灯气魄最大,狮子灯最活跃,拳灯最威武,花灯文雅而有浓厚的乡土气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市西湖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请问杭州三墩政府附近的医院是什么医院?
杭州三墩政府附近的医院是:西湖区中西医结合医院。1、杭州市三墩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暨杭州市西湖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创建于1970年。2、中心位于杭州市三墩镇西河口36号,医院位于杭州华东陶瓷市场古墩路口。3、三墩镇是和谐杭州示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西湖区经济最活跃、最具发展前景的乡镇,浙大紫金港校区、华东医疗中心项目、省经济适用房塘北区块和西湖科技园区均在该镇境内。4、近年来,三墩镇充分抓住发展契机,以加快和谐杭州示范区和品质三墩建设为目标,大力发展二、三产业,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社会事业,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社会迈上科学发展轨道。扩展资料三墩镇的发展1、2000年以来,三墩镇充分抓住发展契机,以加快和谐杭州示范区和品质三墩建设为目标,大力发展“三大经济”,统筹推进城乡建设。2、2007年,全镇财政总收入达到2.83亿元,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8亿元,农民人均收入达到11636元。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先后获得浙江省教育强镇、浙江省卫生镇、浙江省体育强镇、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十佳乡镇、杭州市平安乡镇、杭州市文化示范乡镇、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杭州市生态乡镇等多项荣誉称号。3、三墩镇自然景色宜人,有“墩上花木丛生,墩下河水相连,河上石桥相接,居住四季宜人”之称。4、三墩建镇始于南宋前,清代以来商业手工业就初具规模,素有"小上海"之称。三墩元宵灯会历史悠久,诸多的花灯中以龙灯气魄最大,狮子灯最活跃,拳灯最威武,花灯文雅而有浓厚的乡土气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市西湖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浙江独生子女证还能领吗
独生子女证不能领取了。【拓展资料】从2016年起我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今后,即使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优先证。但在2016年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且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可及时到当地计生部门补办独生子女优先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相关知识:独生子女新政策一、独生子女奖励。以前已经领取过《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凭《独生子女光荣证》,每个月可以领取十块钱的奖金,一直到年满十八周岁。国家对待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不变,仍可继续领取。一年1200元,十八年算下来也有21600元。二、独身子女的托幼管理费、18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单位报销。三、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时候,可以获得每人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独生子女的父母在缴纳养老保险的时候优先。在农村安排宅基地的时候也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父母。五、有条件且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对于父母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第二胎的,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奖励,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六、如果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父母在退休时,单位将单独发放一份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标准为当地去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
杭州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理流程
法律主观:很高兴回答你提出的关于 杭州 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这一问题,首先, 1、申请领取《独身子女证》,需携带户口簿、 结婚证 原件。 2、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3、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至本机关审核。 4、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5、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本机关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法律客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 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 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第五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山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健康指导等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一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给予社会救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六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成功就可以了吗
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成功就可以了吗 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成功就可以了吗,有了孩子的朋友们都知道,现在推行了简生育登记,取消再生育审批,推行电子化登记,利用网络平台上的生育登记网上办理。那么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成功就可以了吗? 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成功就可以了吗1 可以。目前很多城市都开展了网上计划生育登记,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首页下拉就可以看到网上办事的窗口,点击进入场景式服务。进入之后,按照提示,把资料填写完整正确,取证可选择自己取或快递的方式。 准生证顾名思义,也就是准予生育的证明。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准生证,如果没有领取准生证却提前生育孩子,将会面临相关部门的罚款。目前许多证件都可以通过网上办理。 一、准生证网上办理行不行? 网上不可以办理。 准生证的办理需要双方户口所在地配合。 1、先到准备给孩子上户口的父母其中一方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空白的《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 同时,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开始收集材料。 2、同时准备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初婚初育证明》。 3、如果准备在生育服务证上填写工作单位,那么还得有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在《生育服务证》上加盖单位公章。故建议,可以有一方写无业。 4、将盖完单位公章的《生育服务证》拿到女方的街道计生委盖章。 完成上述4条任务后,拿着《初婚初育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去小孩将来落户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 二、准生证的主要作用 1、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 2、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4、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新生儿上户口跟生育服务证没有必然关系,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规定: 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因此,夫妻双方如果需要办理准生证的,应到男女双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准生证对于计划生育孩子的夫妻来说十分重要,在孩子出生前与出生后,很多情形都需要用到准生证,因此,准备生育孩子的夫妻应及时办理该证件,以避免后续的.麻烦。 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成功就可以了吗2 一、生育登记可以不办理吗 1、当两个人结婚之后,如果想要生孩子的话,是必须要办理这个生育登记的,因为在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说医院还有管理计划生育的一些部门,如果你有这个生育登记的话,就代表着国家批准你合法生育孩子。 2、但是在现阶段如果是不办理生育登记的话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不办理再报销生育保险的这个事情上面可能会比较麻烦一点,生育服务登记也是有已婚育妇的常驻地进行发放的,要有他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有效证明。如果说他的常驻地不明确,或者有着很多常驻地的,则由他的户籍地发放。 3、具体的办理流程就是,需要带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还有结婚证,暂住证,暂住证是外地户籍需要带的东西,第一种方法是去你的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者临时居住地的社区填写表格,然后填写上个人信息,十分钟左右就办理好了。第二种是通过网上去办理,通过手机上面就有专门的app进行操作,只需要上传你的个人证件,非常的方便和快捷。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我介绍的关于生育登记可以不办理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有更多好的建议,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二、生育登记有什么用 1、生育登记是给孩子上户口的,如果一对夫妻领取了生育登记的服务,证明在她的孩子出生之后,可以拿着这个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去办理新生儿的入户手续。 2、但是现在这个生育登记基本上不办理也是可以的了,因为没有必要,只要带上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就可以去给孩子去登记户口了,也就是说,现在生育登记并不是必须要办的一个登记了。 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成功就可以了吗3 一、生育登记要在什么时候办理? 按照2016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登记证明。 二、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如果是在户籍地办理,要带上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然后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如果是在现居地办理,还要多带上一样东西——女方的居住证! 三、窗口办理生育登记的流程 窗口办理一般有以下4个流程: 1、申办:办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地街道卫生计生办(局)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进行申办材料递交。 2、受理:街道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若初审通过,将办事材料形成电子化材料上传至系统,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核实。 3、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卫计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4、领证:核实结果为通过,则办事人可前往女方户籍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居住地街道卫生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四、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更方便! 另外,也可以通过网上和公众微信号,申办生育登记,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再带办事材料原件到夫妻任一方户籍地,或女方居住地镇人口计生办核验材料领取证件。 网上申办生育登记的,可使用浏览器打开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居民生育服务专窗网页(http://syfw、gdwst、gov、cn),注册账号并登录,然后选择要办理的事项并点击“网上申办”,填写申请表单,拍摄并上传办事材料照片,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手机微信公众号申办生育登记的,可关注微信公众服务号“广东生育服务”,点击“我要办事”后,根据指引填写申请信息和拍摄上传办事材料,就可完成申办手续。 以上,就是在广东省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相关说明了。如果你不是广东户籍人员或现居广东的人员,以上办理步骤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可在网上搜索相关办事指南,也可以直接咨询相关工作人员哦。
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成功就可以了吗
可以。目前很多城市都开展了网上计划生育登记,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首页下拉就可以看到网上办事的窗口,点击进入场景式服务。一般情况下,可任意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办理,领取生育证发放登记表按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街道办盖章确认,有工作单位的给工作单位确认。青岛市生育登记网上办理需要的资料如下: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2、填写《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信息表)》;3、如生育后登记,需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4、现孕者需提供近期B超单一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浙江中医院违规操作致5名患者被感染艾滋,你怎么看
现在我国的很多医院,存在着一些服务质量的问题,看似是很小的事情,但是如果继续下去的话会引起巨大的医疗事故。医院不能成为一个只会赚钱,不顾老百姓生命安全的地方,如果医院变质到如此地步,那么老百姓的生面可就没有保证了,这点现在国家已经严厉查处,并且取得很大成果。
可是中国医院里面的服务情况,并不是全部都会好转起来,总有极个别的医院依旧在侵害老百姓的利益,甚至侵害老百姓的生命。最近的消息是我感到很难过,因为消息里面说浙江中医院违规操作致5名患者被感染艾滋,这样的事情真的叫人觉得气愤,对于这种医院国家应该彻底的进行清理和查处了。
这件事情的性质十分严重,艾滋病是一种可怕的病症,几乎没有任何的治疗方法,得病的患者会慢慢的失去生命,他们们的人生会在这一次的事件中变得黯淡无光,这些人只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事业,现在他们的遭遇是很悲剧的,我觉得社会必须给予他们关心和爱护,保证他们的权益。
这家医院因为使用交叉的医疗用品,根本不顾医院患者的身体健康,这才造成现在这样的悲剧发生,医院的领导和医院的工作人员,他们都有基本的医疗知识,更明白这样做的后果,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什么事情都可以干出来,如果这样的人不接受最严厉的法律处罚,那么就太不公平了。
国家应该通过这件事情,认真的进行总结,对于这件医疗事故的严重性,必须做出总结。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要对这家医院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逐步的审查,对于责任人必须要严惩不贷。因为医院的这种行为严重的危害到患者的生命,给社会造成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当事责任人的行为,可以说毫无人性,如果不给严厉的惩罚,那么真是无法向社会大众交代了。
浙江中医院违规操作致5名患者被感染艾滋,你怎么看?
舞茸β-葡聚糖对HIV(艾滋病)病人的效果Effects of Maitake (Grifola frondosa) gulcan in HIV-infected patients【摘要翻译】 为评估一种从舞茸中提取的β-葡聚糖MD-Fraction(舞茸D-fraction)对艾滋病(HIV)感染病人的效果,进行了长期的实验。参与实验的HIV感染者被跟踪监测CD4+ 细胞计数,病毒载量,艾滋病感染症状,继发病状况,以及健康状态。20位患者的CD4+细胞计数增加到原来的1.4-1.8倍,8位患者降低到原来的0.8-0.5倍。9位病人的病毒载量增加,10位降低。尽管如此,85%的受试者对于HIV引起的症状和继发病的感觉变好,这表明舞茸D-fraction对于艾滋病HIV患者具有积极的影响。关键词: 抗HIV活性,CD4+细胞,舞茸,IL-2,MD-Fraction注:CD4+细胞是人体免疫系统中的一种重要免疫细胞,由于艾滋病病毒攻击对象是CD4+细胞,所以其检测结果对艾滋病治疗效果的判断和对患者免疫功能的判断有重要作用。【论文原文】 Effects of Maitake (Grifola frondosa) gulcan in HIV-infected patients Hiroaki Nanba1)*, Noriko Kodama1), Douglas Schar 2) and Denise Turner 2)1)Department of Microbial Chemistry, Kobe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4-19-1, Motoyamakita-machi, Higashinada-ku, kobe 658-8558, Japan2)Herbal Clinical Research, 140 Columbia Road, London E2 7RG, U.K.The effects of MD-Fraction, a β-glucan extracted from Maitake mushroom (Grifola frondosa), on the health status of individuals suffering from HIV infection were evaluated in a long-term trial. The HIV status of the 35 respondents who participated in the study was followed by monitoring CD4+ cell counts, viral load measure, sympotoms of HIV infection, status of secondary disease, and sense of well-being. Twenty patients reported to increase in CD4+ cell counts to 1.4-1.8 times, and 8 patients reported a decrease to 0.8-0.5 times. Viral load was reported to increase in 9 patients and decrease in 10 patients. However, 85% of respondents reported an increased sense of well-being with regard to various symptoms and secondary diseases caused by HIV. These results suggest that Maitake D-Fraction had a positive impact in HIV patients.Key Words : anti-HIV activity; CD4+ cell; Grifola frondosa (Maitake); IL-2; MD-Fraction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is caused by HIV infection, which attacks helper T cells (CD4+ cells) and decreases the body’s immunity. In 1991, we studied the effect of a Grifola frondosa S.F. Gray (Maitake) extract, named MD-Fraction on HIV, which is believed to be a cause of AIDS. Sulfated MD-Fraction was found to prevent HIV from killing helper T (CD4+) cells: almost 100% of CD4+ cells survived challenge by HIV at concentrations of sulfated MD-Fraction of around 1 pg/ml, and the results were presented in an abstract paper at the 8th International AIDS conference in Amsterdam in July 1992. 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and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in U.S.A. also confirmed the anti-HIV activity of the sulfated form of MD-Fraction. NCI doctors have recognized that the sulfated MD-Fraction is the most effective among all anti-HIV polysaccharides known to date and is as powerful as the drug azidothymidine (AZT). However, the sulfated MD-Fraction has the strong side-effect of toxicity to cells in vivo. On the other hand, we have reported that a β1,6-glucan having a β 1,3-branched chain (named MD-Fraction) can enhance immunocompent cell activities (Hishida et al., 1988; Nanba et al., 1987; Nanba et al., 1993).In this paper, we report that Maitake appears to work on several levels in HIV conditions, by (a) direct inhibition of the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b) stimulation of the body’s own natural defense system against HIV, and (c) making the body less vulnerable to opportunistic disease.Materials and Methods:Preparation of Maitake tablets Tablets containing 250 mg of dried Maitake powder(φ200 μm) and 5 mg of vitamin C were prepared with a tabloid machine.Preparation of MD-Fraction Dried Maitake powder (500 g) was autclaved with 3,000 ml of distilled water at 120℃ for 60 min, and the water-soluble layer obtained was saturated with the same volume of ethanol at 4℃ for 12 h. After removal of floating material, this ethanol solution was saturated to 80% with ethanol and stored at 4℃ for 10 h. The pellet obtained by centrifugation at 5,000×g for 20 min was suspended in a small volume of distilled water and protein was removed by passage through a DEAE-cellulofine column (4×80cm). Finally 1 g of purified MD-Fraction was prepared.Detection of virions The HIV genome is known to have nine genes, three expressing structural protein and six expressing regulating protein. Anti-HIV-Env antibody was produced in blood from 10 wk to 12 yr after HIV infection. The coagulation test of antigen was performed with HIV-Env antibody collected from blood. Viral loads were counted in 50-μl portions of patients’ serum.Detection of interleukin-2 (IL-2) Production of IL-2 in blood was detected with IL-2 ELISA Kit Intertest-2X (Genzyme Co. U.S.A.)Counting of CD4+ cells and CD8+ cells CD4+ cells were counted by flow cytometric analysis after treatment of 10 μl of blood with CD4+- monoclonal antibody (Cytovax Biotechologies Inc.) The count of CD8+ cells was obtained by subtracting the CD4+ cell count from the total count of T cells determined by flow cytometric analysis.Administration of Maitake A supply of Maitake was given to each HIV carrier at a dose level of 6 g of tablets or 20mg of purified MD-Fraction together with 4 g of tablets per day for 360d.Results:The main focus in monitoring the progress of HIV disease is CD4+ cells (helper T cells). The normal range of CD4+ cell count is 500-1,200 cells/10μl of blood. A level of 200-500 cells indicates that some damage has occured. Below 200 cells, the individual is highly susceptible to secondary diseases. An elevated viral load indicates an increased risk of damage to CD4+ cell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se activities in regard to HIV infection relates to the immune system. Both IL-2 and interferon are activated by the immune system response to infection by viral disease. After administration of Maitake tablets for 12 mo to 35 respondents (24 in England and 11 in U.S.A.), 20 responders reported an increase in CD4+ cell counts and 8 reported a decrease , as shown in Table 1. Nine respondents reported an increase in viral load, 10 reported a decrease and 2 patients reported static, Typical individual results were as follows.Patient A The initial CD4+ count of 90 cells rose as high as 460 cells (average CD4+ count: 355) in the study period, but viral load was undetected throughout. Previous symptoms were Kaposi’s sarcoma, pneumocystis carinii pneumonia, and allergic conjunctivitis, all of which resolved and remained controlled during study period. The patient consistently reported feeling very well and energy levels much improved.Patient B The initial CD4+ count of 400 cells rose to 620 cells after the treatment. The viral load of 15,200 copies/ml in CD4+ cells decreased to 5,000 copies/ml. IL-2 production was also increased 3.1 times by Maitake treatment. Previous symptoms were Kaposi’s sarcoma, verrucae, anal warts, anal herpes, diarrhea, chest infections, and fatigue. Following the study period, when the patient received 6 g of Maitake tablets together with 20mg of MD-Fraction per day, Kaposi’s sarcoma became static, verrucae and anal warts were resolved, and other symptoms became intermittent.Patient C The initial CD4+ count of 510 cells showed little change at 500 cells after the study, but the viral load of 60,000 copies/ml in CD4+ cell decreased to 1,000 copies/ml. The patient had day and night sweats, bouts of colds, mucous membrane irritation and fatigue as previous symptoms, but after the course of Maitake all symptoms were resolved. In particular, a direct effect on the sweats was observed.Patient D The initial CD4+ count of 425 rose to 680 counts (average 513.3) during the study. The viral load of 20,000 copies/ml increased to 93,000 copies/ml, but skin, oral, and gastric Candida, catarrh, irritable bowel, and aching muscles as previous symptoms were all improved by Maitake.Patient E The initial CD4+ count of 17 cells decreased to 7 cells during the study, while the viral load of 55,000 copies/ml increased to 62,000 copies/ml. AIDS, oral Candida, and wasting disease as previous symptoms persisted despite the treatment with Maitake. The CD4+ cell counts and HIV viral loads of other patients who received Maitake for 1 yr are shown in Tables 2 and 3. It is known that long infection period of HIV makes seriously symptoms and secondary disease. Therefore, as shown in Tables 4 and 5, we examined that these symptoms and diseases were improved by Maitake treatment. Symptoms depends on HIV infection, such as weight loss, hair loss, night sweat, fever, dry cough and leg pain, were improved by Maitake almost in 50% of patients (as Table 4), also secondary diseases, such as toxoplasmosis, cryptococcosis, herps, kaposi’s sarcoma and mycopathy, were cured in 40-50% of patients. Table 6 indicates that the percentage of patients reporting changes in symptoms and sense of well-being following treatment.Discussion :The MD-Fraction exhibited an enhancing effect on CD4+ cells, the target cells of HIV, upon oral administration in animals (Hishida et al., 1988). Even though it was a non-controlled trial, this clinical study indicated that MD-Fraction and Maitake powder were effective in patients with breast cancer, lung cancer, or liver cancer. These human tests suggest that the active ingredients of Maitake have significant healing and preventative potential in HIV-responders by stimulating the immune system. The present study indicates that when MD-Fraction and Maitake enhanced the activities of immuno-competent cells such as macrophages, cytotoxic T cells (CD8+) or helper T cell (CD4+), the HIV in CD4+ cells was directly killed or its multiplication was suppressed. However, even if these cellular activities were increased by MD-Fraction, HIV in CD4+ cells of AIDS patients did not decrease. All of the results shown here indicate that there is evidence to support a more structured investigation in to the potential benefits of Maitake and MD-Fraction in the treatment of HIV infection. The results also indicate that this trial study needs to be done on a larger scales, as many questions remain unanswered.Literature cited:Hishida I., Nanba H. And Kuroda H. 1988. Anti-tumor activity exhibited by oral administered extract from fruit body of Grifola frondosa (Maitake). Chem. Pharm. Bull. 36:1819-1827.Nanba H., Hamaguchi A. and Kuroda H. 1987. The chemical structure of an anti-tumorpolysaccharide in fruit bodies of Grifola frondosa (Maitake). Chem. Pharm. Bull. 35: 1162-1168.Nanba H. and George S. R. 1993. Effects of Maitake (Grifola frondosa) for HIV-positive or fibroid tumor patients. 113th Congr. 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Japan, Osaka, Japan, March 29-31, p.212.Nanba H.1993. Anti-tumor activity of orally administered D-Fraction from Maitake mushroom Grifola frondosa. J Naturopath. Med. 4: 10-15.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六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什么是“五普”(是几项人口调查的简称吗
不是,“五普”是指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政府于2000年11月1 日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据统计,全国总人口为129533万人。其中: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26583万人。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为678万人。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为44万人,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228万人。
民政局对失独家庭有补助吗
有补助的。民政局一般从5个方面对失独家庭进行补助:1、经济扶助;2、养老保障;3、医疗保障;4、生活帮扶;5、社会关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失独家庭补贴由什么部门发放
法律分析:失独家庭补助由民政和计生部门发放。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