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盛

时间:2024-06-01 07:32:05编辑:奇闻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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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宏字的成语有哪些

无关宏旨,大展宏图,宏图大志,宏伟壮观,大雅宏达。
1.
无关宏旨(wú
guān
hóng
zhǐ)释义:宏:大;旨:意义,目的。和主要意思没有关系。指意义不大或关系不大。
2.
大展宏图(dà
zhǎn
hóng
tú)释义:比喻宏伟远大的谋略与计划。
大规模地实施宏伟远大的计划或抱负。
3.
宏图大志(hóng


zhì)释义:宏伟的计划,远大的志向。
4.
宏伟壮观(hóng
wěi
zhuàng
guān)释义:形容景象、建筑雄伟。
5.
大雅宏达(dà

hóng
dá)释义:大雅:宏达雅正;宏达:才识广博通达。
指宏达雅正才德高尚的人。


带“宏”字的诗词有哪些?

《水调歌头·多景楼》陆游(宋代)江左占形胜,最数古徐州。连山如画,佳处缥缈著危楼。鼓角临风悲壮,烽火连空明灭,往事忆孙刘。千里曜戈甲,万灶宿貔貅。露沾草,风落木,岁方秋。使君宏放,谈笑洗尽古今愁。不见襄阳登览,磨灭游人无数,遗恨黯难收。叔子独千载,名与汉江流。2. 赠上虞胡少府百篇方干(唐朝)求仙不在炼金丹,轻举由来别有门。日晷未移三十刻,风骚已及四千言。宏才尚遣居卑位,公道何曾雪至冤。敛板尘中无恨色,应缘利禄副晨昏。3.道林寺(节选)崔珏 (唐代)临湘之滨麓之隅,西有松寺东岸无。松风千里摆不断,竹泉泻入于僧厨。宏梁大栋何足贵,山寺难有山泉俱。4.十日荷塘小隐赏桂呈朔翁江神子西风来晚桂开迟.月宫移.到东篱.簌簌惊尘,吹下半冰规.拟唤阿娇来小隐,金屋底,乱香飞. 重阳还是隔年期.蝶相思.客情知.吴水吴烟,愁里更多诗.一夜看承应未别,秋好处,雁来时. 5.声声慢李清照(宋代)寒筲惊坠,香豆初收,银床一夜霜深.乱泻明珠,金盘来荐清斟.绿窗细剥。檀皱,料水晶、微损春簪.风韵处,惹手香酥润,樱口脂侵. 重省追凉前事。正风吟莎井,月碎苔阴.颗颗相思,无情漫搅秋心。银台翦花杯散,梦阿娇、金屋沉沉.甚时见,露十香、钗燕坠金。拼音:hóng释义:广大,博大:~大。~伟。~图。~愿。~论。~丽。~亮。~观。宽~。2.姓。详细释义:1.〈形〉(形声。从宀(mián),表示与家室房屋有关,厷(gōng)声。本义:屋子宽大而深)同本义:宏,屋深响也。——《说文》。段玉裁注:“屋深也。各本深下衍响字,此因下文‘屋响’而误,今依《韵会》、《集韵》、《类篇》正。…屋深者,其内深广也。”宏我邦我家。——《毛公鼎》宏,按:深大之屋凡声如有应响。——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大;宏大宏,大也。——《尔雅·释诂》若保宏父。——《书·酒诰》举其宏纲。——《书·序》其器宏以弇。——《吕氏春秋·孟冬》又如:宏才(大才);宏硕(大儒硕学。指有学问的人);宏纲(大纲);宏宏(广大的样子)宏伟。如:宏构(宏伟的建筑);宏整(宏伟整齐;宏伟严谨);宏盛(宏伟美盛);宏规(宏伟的规模)博大。如:宏达(才智广达博通);宏洽(博洽);宏通(博大通彻);宏贯(博大贯通)广泛。如:宏扬(广泛宣扬);宏溥(普遍,遍及);宏敷(广布);宏览(广泛浏览)远大,深远。如:宏规(远大的规划;深远的谋略);宏毅(志向远大,意志坚强)2.〈动〉扩大;光大宏兹九德。——唐·魏征《谏太宗十思疏》又如:宏大;宏肆(谓发扬光大)。

土地增值税启动立法 业内:对个人征税可能性不大

凤凰网房产7月24日讯(编辑 刘佳)在7月16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当时并未引起很大的舆论声音,但是在经过报道后,对个人征税方面过度解读,引起一些购房者产生疑问。多位专家人士表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已经实施多年,且相当成熟,如今条例转法律,本就符合国家税收法定的原则,且征求意见稿中的大部分内容平移了原条例中的内容,只是增加了少部分内容,主要还是面向开发商征收。对于个人一直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很多人担心《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是否不再免征。但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未来征收的可能性并不大。落实税收法定,大部分内容平移原《条例》相比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不时被提及并时常登上舆论头条,而执行多年的土地增值税则较为低调,如今率先立法,令人多少有点意外。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条例》授权,财政部于1995年1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称,《条例》施行20多年以来,税制比较健全,运行平稳,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土地增值税立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也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增强权威性和执法刚性,发挥土地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此,杨红旭表示,土地增值税原本就存在,只是需要按国家税收法定的原则,2020年前完成立法工作,所以才有此征求意见稿。事实上,财政部在2018年12月27日发布刊登在《求是》杂志上的文章《建立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财政制度》显示,税收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快完成在2020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对此,诸葛找房市场研究员姜国君表示,土地增值税从条例上升到法律,最直观的导向是该项税种所涉及的领域具有广泛性和重要性,同时也说明这个领域的发展已经到了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管理的重要阶段。从国土空间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来看,土地是最基础的资源供给,因此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征管土地增值税是大势所趋,将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法律保障。对于《征求意见稿》与此前的《条例》有何区别?杨红旭分析,基本上是平移了原条例中的内容,少量增加了新内容,比如集体房地产。记者对比发现,在征收对象、税率上均无大的变化。诸如征收对象,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在税率上,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但是在征税范围上,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一个很大的改革。还有一个新的改变,原来的清算方式采用“应清算”和“可清算”,《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可清算”,全部变为“应清算”,在业内人士看来,对于企业拖延缴税的行为将具有强制性。为集体用地入市铺路,调节金向税收过渡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纳入征税范围。这一举动令人想到正在审议中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正是修正案草案中的亮点。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这均是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铺平道路。姜国君就认为,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纳入征税范围,一方面与正在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形成衔接,另外也与目前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取得的成果有关。早在2015年,全国33个试点地区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建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改革试点,也称为“三块地”改革试点,允许集建地入市和转让,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如今,将集体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纳入到土地增值税范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严金明称其是一个很大的改革。作为“三块地”改革试点的33个城市,土地增值收益执行的是调节金制度,而这个调节金本应该叫税,但此前作为税收的条件还不成熟,现在将调节金转变成税,使得集体土地的流转有法可依。据悉,此前的2016年,针对“三块地”改革试点的33个城市,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不过,上述调节金暂行办法的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年底。而《征求意见稿》这一新提法也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正在向税收过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称,为了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使税制与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制度改革相衔接,《征求意见稿》将集体房地产纳入了征税范围,同时,拟取消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为此,包括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施文泼在内的很多业内人士都认为,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征收范围,是顺应土地制度改革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在税收制度上做出的相应调整,目的是通过税费制度的归并,对不同性质土地适用相同的税收制度,促进税收公平。此外,严跃进还表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跟国有建设用地不一样,土地买卖以后的收益如何分配的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土地增值税可以适当地通过减免等方式分配土地交易过程中的收益。“虽然此前的相关试点给立法提供了论证依据,立法也将为相关性质土地入市铺平道路。但集体土地是否即将规模化入市还要结合相关部署和规划来进行,这点上应区分看待。”姜国君如此表示。全部“应清算”,企业拖延纳税将受到抑制2009年5月12日,国家税务局引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根据《规程》,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分为“应清算”和“可清算”,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在2019年7月16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上述 “应清算”和“可清算”内容合二为一,全部“应清算”。《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达到以下房地产清算条件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有从事企业财务审计工作的人士表示,在“可清算”的条件下,不少企业会出现拖延缴税的情况。施文泼表示,将“可清算”变为“应清算”,用词更加体现强制性,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征纳双方的税收责任,有利于消除税收漏洞,确保税款应收尽收,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另一方面,在清算方式上做了相应调整,也有利于简化清算流程,减轻征纳双方成本和涉税风险。规范清算流程,封堵税收漏洞,对于纳税不规范的房企来说,必然会受到影响,姜国君表示,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对申报纳税及清算环节更具强制性,相比现行条例更加严格、规范,这将一定程度上增加部分房企的资金压力,可以起到抑制房企过度粗放开发、经营灰色空间等作用。虽然短期内会降低房企的资金利用率,但长远来看将更利于房企把握开发经营节奏、防控资金风险。同时也有助于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市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对个人征税?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可能性并不大” 自《征求意见稿》公示后,亦有存在过度解读现象。尤其是对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说法不一。事实上,《征求意见稿》中对“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这一表述与现行1993年版、1994年执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无差别。只是现行条例规定“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纳税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增税” 。相关优惠政策已出现细化,并非一刀切。无论何种说法,早在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就提出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08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又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项免征的规定一直执行至今。对于个人一直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很多人担心《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是否不再免征。但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未来征收的可能性并不大。杨红旭就表示,即便土地增值税《征求意见稿》通过了立法,仍然不会对个人征税。因为在个人转让房产环节,已有了个人所得税,其内涵与土地增值税相似,不应该重复征税。新增税种应是正在立法中的房地产税,即持有环节的税种。严跃进也认为,房子作为居住功能,税费不会太复杂的,比如房地产税针对哪些房子征收,如何征收等问题一直比较谨慎。此外,土地增值税背后涉及到房屋买卖的价格差,很难断定是房屋升值了还是土地升值了,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判断不会征收。“如果未来确实考虑到土地价值增值,后续房产税会适当减缓或者不征收,这都是可以变通的内容。”严跃进称,如果未来从有征收可能来考虑,确实会影响一些房产背后的增值收益。尤其是涨价而且潜在交易成本比较高的房屋,市场交易会被抑制。姜国君则认为,结合近一两年热议较多的房地产税立法以及在上海、重庆等地开展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来看,后期即便对个人房产交易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将适用于自住以外的多套房产或超过家庭居住面积部分的交易所得进行交税。所以一般家庭不必过度担心这个问题。(来源:新京报)

土地增值税启动立法对个人征税可能性不大

《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可清算”,全部变为“应清算”,在业内人士看来,对于企业拖延缴税的行为将具有强制性。在7月16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当时并未引起很大的舆论声音,但是在经过自媒体报道后,对个人征税方面过度解读,引起一些购房者产生疑问。尤其是对于个人一直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很多人担心《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是否不再免征。但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未来征收的可能性并不大。落实税收法定,大部分内容平移原《条例》相比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不时被提及并时常登上舆论头条,而执行多年的土地增值税则较为低调,如今率先立法,令人多少有点意外。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称,《条例》施行20多年以来,税制比较健全,运行平稳,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对此,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表示,土地增值税原本就存在,只是需要按国家税收法定的原则,2020年前完成立法工作,所以才有此征求意见稿。对于《征求意见稿》与此前的《条例》有何区别?杨红旭分析,基本上是平移了原条例中的内容,少量增加了新内容,比如集体房地产。记者对比发现,在征收对象、税率上均无大的变化。诸如征收对象,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在税率上,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但是在征税范围上,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一个很大的改革。还有一个新的改变,原来的清算方式采用“应清算”和“可清算”,《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可清算”,全部变为“应清算”,在业内人士看来,对于企业拖延缴税的行为将具有强制性。对个人征税?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可能性并不大”《征求意见稿》中对“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这一表述与现行1993年版、1994年执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无差别。无论何种说法,早在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就提出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08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又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项免征的规定一直执行至今。对于个人一直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很多人担心《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是否不再免征。但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未来征收的可能性并不大。杨红旭就表示,即便土地增值税《征求意见稿》通过了立法,仍然不会对个人征税。因为在个人转让房产环节,已有了个人所得税,其内涵与土地增值税相似,不应该重复征税。新增税种应是正在立法中的房地产税,即持有环节的税种。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也认为,房子作为居住功能,税费不会太复杂的,比如房地产税针对哪些房子征收,如何征收等问题一直比较谨慎。此外,土地增值税背后涉及房屋买卖的价格差,很难断定是房屋升值了还是土地升值了,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判断不会征收。“如果未来确实考虑到土地价值增值,后续房产税会适当减缓或者不征收,这都是可以变通的内容。”严跃进称,如果未来从有征收可能来考虑,确实会影响一些房产背后的增值收益。尤其是涨价而且潜在交易成本比较高的房屋,市场交易会被抑制。诸葛找房市场研究员姜国君则认为,结合近一两年热议较多的房地产税立法以及在上海、重庆等地开展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来看,后期即便对个人房产交易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将适用于自住以外的多套房产或超过家庭居住面积部分的交易所得进行交税。所以一般家庭不必过度担心这个问题。(新京报 段文平、袁秀丽)

股票退市有哪些规定?

一:主动性退市

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二:被动性退市

是指上市公司连续3年经营不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等原因。


股票会退市吗

在股市当中,股票退市对于投资者而言,相当不友好,很可能让投资者面临资金亏损,今天我就来讲讲股票退市的相关情况。整理了今天多个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免费分享给大家,文章还没被删,大家赶紧收藏吧~【紧急】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股票退市就是指上市公司因为不符合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标准,自主终止上市或者被强行终止上市的情况,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是退市的两种方面,主动性退市是由公司自主决定;被动性退市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得到了来自监督部门的惩罚,即吊销《许可证》。退市不是件随意的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大多数人对于好公司的标准都不太清楚导致难以辨别,或者在分析的时候有所缺漏,使得因看不准而产生亏损,在这里有免费的股票诊断平台,把股票代码直接输入,就能看到你买的股票好不好:【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股票退市后,交易所有一个退市整理期的时间,通俗点说,倘若股票符合退市条件,就会遇到强制退市的状况,那么在这个时间可以把股票卖出去。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这家公司就退出二级市场,再次买卖就完成不了了。假如你不清楚股市,建议还是选择龙头股来投资,不要什么也不清楚就往里投资,当心钱都打了水漂,以下是我整理的一些关于每个行业的龙头股:【吐血整理】各大行业龙头股票一览表,建议收藏!若是退市整理期过了之后还没有卖出股票的股东,就只能够在新三板市场上来进行相应的买卖交易了,新三板它的最主要的存在作用便是处理退市股票,要在新三板买卖股票的伙伴们,要想进行买卖还需要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要知道的是,股票退市后,存在“退市整理期”,在这一期间,虽然可以选择把股票卖出。可是实质对散户是很不好的。股票如果进入退市整理期,最先一定是大资金出逃,小散户的小资金售出是很艰难的,因为时间、价格、大客户优先是卖出成交的原则,于是待到股票售出之时,股价现在已经跌了很多了,对于散户来说,亏损的就相当的严重了。注册制下,购买退市风险股的散户们要面临不小的风险,因此ST股或ST*股是千万不能买卖的。应答时间:2021-08-23,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唐若昕的违纪行为

2008年2月,保监会在检查中发现唐若昕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为了化解风险,2008年4月17日, 保监会决定免去唐若昕所担任的职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问题展开调查。对于调查的结果,保监会此次予以披露:“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基本查明了唐若昕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巨额利益,唐若昕与海南省方晓宇副省长会面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据悉,唐若昕与上海“龙长生案”有牵连。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龙长生,因涉嫌逃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已于2008年3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逮捕。唐若昕则与宏盛科技牵涉的巨额贷款逾期案有关。据悉,中国信保曾违规向宏盛科技及旗下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帮助宏盛科技获得银行巨额贷款。作为担保方,中国信保代宏盛科技向银行偿还了达2.45亿余美元的逾期贷款。保监会5日披露说,唐若昕已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8年8月7日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8月21日被依法逮捕。12月2日,经保监会纪委、监察局研究,唐若昕随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唐若昕涉嫌犯罪问题检察机关正在继续侦查。唐若昕被免职后,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王毅已于2008年4月18日调任中国信保,担任党委书记、总经理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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