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会不会判死刑
武长顺,男,汉族,1953年1月出生,曾任政协天津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经查,武长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报销个人费用,参加高档宴请;贪污巨额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向他人行贿,挪用巨额公款;违反财经纪律;滥用职权;与他人通奸。其中,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问题涉嫌犯罪。
2015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是否能判处死刑,要根据其所犯罪罪行及具体情节确定。
法规和法律有什么区别?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武长顺的人物事件
2014年7月24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天津市政协副主席武长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4年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相关人事任免事项。会议免去武长顺的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2015年3月09日,天津市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罢免武长顺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审查报告》,确认武长顺的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其代表资格终止。 2015年2月1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武长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报销个人费用,参加高档宴请;贪污巨额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向他人行贿,挪用巨额公款;违反财经纪律;滥用职权;与他人通奸。其中,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问题涉嫌犯罪。武长顺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武长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武长顺的人物履历
1970.05——1992.06,历任天津市公安局交通民警大队(交通处)直属队民警、团支部副书记,团委副书记、政治处副主任、中队副队长、科长、副处长;1992.06——1998.09,历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党委常委、副局长兼交通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1998.09——2003.02,任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兼交通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2003.02——2003.06,任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局长;2003.06——2005.11,任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武警天津市总队第一政治委员、党委第一书记;2005.11——2007.06,任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武警天津市总队第一政治委员、党委第一书记; 2007.06——2011.10,任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武警天津市总队第一政治委员、党委第一书记; 2011.10——2014.07,任政协天津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武警天津市总队第一政治委员、党委第一书记。 中共天津市第九届委员会委员。 2012年9月,副总警监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