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四)
五、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1.1 原《通则》中“建筑总平面”与“建筑布局”章节着重建筑间距的条文,现作了重要修订:本文“场地设计”新标题的诠释原于城市规划理念借人和注册建筑师场地设计知识教育的体系确定。
5.1.2 本条各款重点强调建筑环境应满足防火、采光、日照、安全、通风、防噪、卫生等场地设计的要求。
第2款中对天然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由于各地所处光气候区等情况不同难以作出间距具体数据。原则是天然光源应满足各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之规定,具体计算在7.1节条文和条文说明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中已有规定。无论是相邻地建筑,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
第3款中日照标准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已有明确规定,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等主要居室在5.1.3条也有所规定,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制定的相应建筑间距的规定。
5.1.3 本条对需要日照的建筑制定日照标准:住宅、托幼、中小学教室、病房等居室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等有关规范的规定。住宅居住空间是指起居室和卧室。宿舍原《通则》规定较高,现修改成与住宅一致的日照标准。
5.2 道 路
5.2.1 按消防、公共安全等要求对基地内道路的一般规定。
5.2.2 根据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条文,提示路边设停车位及转弯半径等要求。
5.2.3 提示基地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防火规范、城规规范等要求,一些大城市在大型基地内有设高架通路的,为此提示设置高架通路的一般要求。
5.2.4 地下车库也是大型基地规划停车的一种思路,为此提示地下车库设置要求;并应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规定。
5.3 竖 向
5.3. 1 第1~4款道路坡度的确定系根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局部修订)有关纵坡和横坡坡度的限制,山区和丘陵地区有特殊要求,也应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 第5款无障碍人行道路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有关规定。
5.4 绿 化
5.4.1 第1款绿地面积指标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局部修订)等规范中有所规定,各地也有所规定。第4款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5.5 工程管线布置
由于现代民用建筑的设施愈加复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区别亦愈加模糊,此次修编将原“管线”一词改为“工程管线”,明确本标准所规定的管线均为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工程管线。
5.5.1 工程管线的地下敷设有利于环境的美观及空间的合理利用,并使地面上车辆、行人的活动及工程管线自身得以安全保证。
作为应首先考虑的敷设方式在此次修编中增加并首条列出。
有些地区由于地质条件差等原因,工程管线不得不在地上架空敷设,设计上要解决工程管线的架空敷设对交通、人员、建筑物及景观带来的安全及其他问题。同样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如:变配电设施、燃气调压设施、室外消火栓等,不仅要满足相关专业规范或标准的规定,在总图、建筑专业设计上也要解决这些地上设施可能对交通、人员、建筑物及景观带来的安全及其他问题。
5.5.2 此条亦是新增的原则性条款,以确保工程管线在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系统的一致,避免与市政管网互不衔接的情况。
5.5.3 综合管沟敷设工程管线的方式,对人们日常出行、生活干扰较少,优点明显。为保证综合管沟内的各工程管线正常运行,应将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分设于综合管沟的不同小室内。
5.5.7 此条款的修编除保留原标准中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要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说法外,另根据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的有关条款,增加了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绿化树种的水平净距的规定。
5.5.9 工程管线检查井井盖的丢失,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故此次修编特别增加此条,要求井盖宜能锁闭,以防井盖的丢失造成行人伤亡或车辆损毁。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五)
六、建筑物设计
6.1 平面布置
6.1.2 标准化、模数化是现代建筑设计的一条基本原则,针对目前在设计中的随意性和忽视建筑基本原理的倾向,特提出在平面布置中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的规定。
6.1.4 建筑的使用寿命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在设计时很难预料今后的变化,为了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节约资源,在设计中强调平面布置的灵活性和弹性,为今后的改扩建提供条件。
6.1,5 我国是多震区国家,对地震区建筑平面布置的特殊性提出了要求。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2.1 新增条文。鉴于各类性质建筑的层高按使用要求有较大的不同,具体到每个建筑也存在差异性,所以不宜作统一的规定,应结合具体项目的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并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2.2 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第4.1.1条中第一款的内容。本条款对室内净高计算方法作出规定。除一般规定外,对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如密肋板、薄壳模楼板、桁架、网架以及通风管道等)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规定应按楼地面至构件下缘(肋底、下弦或管底等)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 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第4.1.1条中第二款的内容。建筑物各类用房的室内净高按使用要求有较大的不同,不宜作统一的规定,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辅助用房、走道等空间带有共同性,规定最低处不应小于2m的净高是考虑到人 体站立和通行必要的高度和一定的视距。国内外规范一般按此规定。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地下室、半地下室已作为重要的使用空间广泛应用于民用建筑,本节根据近年来的工程实践,在原条文的基础上,针对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防水、防火三方面对原条文进行了补充。
6.3.1 本条为新增条文。地下空间往往是综合开发利用,本款强调了各功能之间的协调性。为了提高地下空间的利用率,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为各类地下空间的连接提供条件。由于在地下缺乏明确的参照系和人对地下空间的恐惧,特别强调地下空间布置应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和充分考虑其对人的心理影响。
6.3.2 本条为新增条文。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在防火疏散和自然采光通风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结合工程实践,从安全、卫生角度对地下空间的使用进行一些限定是十分必要的。
6.3.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4.6.2条第二款的修订。鉴于新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已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防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作详细的规定。保留了原条文中的两款,仅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6.3.4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强调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火设计的特殊性,特增此条。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敷设高度及安装检修需要来确定,不宜作统一规定。设备层内各种机械设备和管线在运行中产生的热量,或跑、冒、滴、漏等现象会增加室内的温湿度,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使用,也不利于操作和维修人员正常工作。因此规定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外墙设出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计算的要求。
当上部建筑管线转换至下部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间时,为防止漏、滴和隔声,以及方便检修宜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
对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中设置锅炉房、变压器、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无论对其设置层数、位置、安全出口以及管道穿过隔墙、防火墙和楼板等在防火规范中分别都有规定,本条作原则性提示。
6.4.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 6.1.13条已规定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北京、上海已建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也已有设置了避难层(间)的。依据为超过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包括单元式或长廊式),要将人员在尽短的时间里疏散到室外,是件不容易的事情。加拿大有关研究部门提出以下数据,使用一座宽1.10m的楼梯,将高层建筑的人员疏散到室外。除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高层住宅和单元式高层住宅以外的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都不会少于两座,即便是剪刀楼梯的塔式高层建筑,其疏散楼梯也是两个。疏散时间可以减少1/2。即使这样,当层数在30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时,要将人员在尽短的时间疏散同样是有困难的。故本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均应设置避难层(间)。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本条是对建筑物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及住宅卫生间作出的规定。卫生用房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卫生条件是必要的。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上层。这类用房在设计上要求满足这些规定,以改变设计上对其处理不善或过于简陋的局面,如加强通风换气防止污气逸散、楼地面严密防水、防渗漏等基本要求。
第2款卫生设备的配置因各类建筑使用性质不同,本条不作统一规定,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公用厕所男女厕位根据女性上厕所时间长的特点,应适当增加女厕的蹲(坐)位数和建筑面积,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比例以1:1~2:3为宜,商业区以2:3为宜。第6款在有较高管理水平的情况下,可以不设高差或地漏。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建筑单位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称之为( )。
【答案】:C
本题考核的是对单层、多层、高层以及大跨度建筑的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规定:(1)住宅建筑依层数划分为: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11)上人屋面女儿墙
扩展资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内容大致如下: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2 建筑突出物 4.3 建筑高度控制 5 场地设计 5.2 道路 6 建筑物设计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6 台阶、城道和栏杆 6.7 楼梯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 墙身和变形缝 6.10 门窗 6.11 建筑幕墙 6.12 楼地面 6.13 屋面和吊顶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7 室内环境 7.1 采光 7.2 通风 7.3 保温 7.5 隔声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2 建筑电气 但是其中的4.2.1、6.6.3(1、4)、6.7.2、6.12.5、6.14.1条纹是不能改变的,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条纹身上来执行。【摘要】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11)上人屋面女儿墙【提问】
您好亲,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规定:多层1.05m。高层1.1m。注意,是净高度。 通则第6.6.3条2款: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回答】
扩展资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内容大致如下: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2 建筑突出物 4.3 建筑高度控制 5 场地设计 5.2 道路 6 建筑物设计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6 台阶、城道和栏杆 6.7 楼梯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 墙身和变形缝 6.10 门窗 6.11 建筑幕墙 6.12 楼地面 6.13 屋面和吊顶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7 室内环境 7.1 采光 7.2 通风 7.3 保温 7.5 隔声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2 建筑电气 但是其中的4.2.1、6.6.3(1、4)、6.7.2、6.12.5、6.14.1条纹是不能改变的,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条纹身上来执行。【回答】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三)
四、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1.1 用地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对基地内建筑功能的要求。在实际情况中,一个建设项目往往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同一基地内如果出现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或者同一建筑由不同的功能部分组成,其主要功能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符合。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由于基地可能的形状与周边状况比较复杂,因此对连接部分的长度未作规定,但其连接部分的最小宽度是维系基地对外交通、疏散、消防以及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要素,应按基地使用性质、基地内总建筑面积和总人数而定。3000m2是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的规模,以此为界规定基地内道路不同要求。
4.1.4 本条系指两个相邻建筑基地边界线的情况。建设单位为了获得用地的最大权益,常常不顾相邻基地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路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需要,而将建筑物紧接边界线建造,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后患和民事纠纷。
第1款后半条是指有防火墙分隔的联排式住宅及商店建筑等,其前后应留有空地或道路。
第2款在具体执行时比较复杂,但原则上双方应各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当城市规划已按详细规划控制建筑高度时则可按控制建筑高度的日照间距办理。如某区规定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18m,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应按18m建筑高度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至于高层建筑地区,理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上统一解决,不应要求邻地建筑也按高层的日照间距退让。为了保障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合法权益,对于体形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日照分析,在日照分析时应将周围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响考虑在内。
第3款的内容在我国民法通则里也有规定。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和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1.5 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
第1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条件考虑的。70m距离的起量点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红线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拐弯)半径的切点,这是因为已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就常常不符合标准。70m距离是由下列因素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占18~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占4~10m;人行横道边离停车线宽约2m;停车、候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交叉口设城市公共汽车站规定的距离(一般离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小于50m)。综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道路的出人口位置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m是合理的。当然上述情况是指交叉口前车行道上行方向一侧。在车行道下行方向的一侧则无停车、候驶的要求,但仍需受其他各因素的制约。距离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原规定偏小,参照有关城市的规定适当加大了距离。
4.1.6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对人员疏散和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由于建筑使用性质、特点和人员密集程度不一,故本条文只作一般规定,专用建筑设计规范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规定。
4.2 建筑突出物
4.2.1 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影响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空间景观及城市地下管网敷设等。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是防止侵犯邻地的权益。
4.2.2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是指临街(道路)的建筑可以在不妨碍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条件下突出一些建筑突出物。
4.2.3 因城市规划需要,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但对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各地因情况不同,要求也不相同,故不宜作统一规定,设计时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要求。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2 本条建筑高度计算只对在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控制区内而言,与3.1.2条计算建筑高度来分类不是一个概念。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是控制用地和环境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用地规划、实施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居住区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局部修订),其他性质用地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故不作统一规定,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关城市规划文件为依据。
三项指标的使用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
1. 部分城市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过程中,为筹集城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建设资金,常以代征地的形式将一定面积的公共设施用地分配到相邻用地单位一并收取土地出让金,造成用地单位的征地面积大于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面积。
2.由于城市用地权属单位出让部分用地的使用权等原因,造成各权属单位用地范围小于用地红线范围。
3.对单项建筑工程提出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指标控制。
4.对于城市中的某个区域提出平均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指标。
上述情况的出现造成对三项指标定义中的“用地面积”(绿地率定义中为“地区总面积”)产生多种理解,使得计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三项指标的标准不统一。为便于统一管理标准,广泛适应各种情况和保障公平的土地使用权益,本通则所指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均为详细规划或相关法规所确定。
4.4.2 公共空间是增加城市活力、促进市民交流、提高城市品质的重要空间场所,建筑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一种,大量单体建筑中的开放空间是形成多层次公共空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筑开放空间对缓解我国城市建设中公用设施缺乏的形势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本条规定目的是对建筑开放空间的一种鼓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可参考国外相关条例,并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制定。本条所指的开放空间应与城市街道或相邻的公共空间有直接联系。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楼梯
6.8.1 楼梯的数量、位置、梯段净宽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8.2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有突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当楼梯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考虑扣除墙面装饰的构造厚度。另外,当有框架柱或其他构件、设置等凸出在楼梯间内(凸出楼梯间四角的除外)影响同行宽度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部分算起。当楼梯附设无障碍升降平台时,梯段净宽应自升降平台折起后的最外缘算起。
6.8.3 梯段净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及国家现行相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宽度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小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条文说明: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标准等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楼梯梯段净宽在防火标准中是以每股人流为0.55m计,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m。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而对住宅套内楼梯、维修专用楼梯外的其他平时用作日常主要交通的楼梯不完全使用,尤其是人员密闭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体育馆等)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使处置交通不造成拥挤和阻塞现象。此外,人流宽度按0.55m计算是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宽度为0.55m+(0~0.15)m。单人行走楼梯梯段宽度还需要适当加大。
人防楼梯标准化设计时,楼梯梯段净宽按双人通行:1100~1400,与1200、1300宽的人防门匹配匹配得比较好。
6.8.4 ??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m。
条文说明:楼梯平台宽度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楼梯平台有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影响通行宽度时,楼梯平台宽度应从凸出部分或其他障碍物外缘算起。当框架梁底距楼梯平台地面高度小于2.00m时,如设置与框架梁内侧面齐平的平台栏杆(板)等,楼梯平台的净宽应从栏杆(板)内侧算起。
本条规定了当楼梯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楼梯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同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队楼梯宽度的要求,满足平台最小宽度以保持疏散宽度的一致,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并能使家具等大型物件通过。
人防楼梯标准化设计时,平台宽度按梯段净宽+0.05计算。1020、1220、1320、1520的门宽对应的平台宽度分别是:1.25、1.35、1.45、1.65
双分平行楼梯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也不应小于梯段计算最小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
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主要共人员行进途中休息用,不影响疏散宽度,故未要求与梯段净宽一致,但0.90m为最低宽度,实际设计时还应根据建筑类型合理确定中间平台宽度,并满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6.8.5 ?? 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小于3级,且不应超过18级。
6.8.6 ??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值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条文说明:本条所指净高应自楼梯平台、踏步等部位的装饰面算起,至上方突出物砖饰面面下缘。
由于建筑竖向处理和楼梯做法变化。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净高不一定与各层净高一致,此时其净高不应小于2.00m。使人行进时不碰头。梯段净高一般应满足人在楼梯伸直手臂向上旋升时手指刚触及上方突出物下缘一点为限。为保证人在行进时不碰头和产生压抑感,故按常用楼梯坡度,楼梯净高不应小于2.20m。住宅等户内空间的非公共楼梯及检修专用楼梯,当条件不允许是可适当放宽要求。
6.8.7 ??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楼梯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人防楼梯一般为1100,1200,1300,1500,均不超过三股人流的宽度,一侧设扶手即可)
6.8.8 ??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量起不宜小于0.9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m时,其高于不应小于1.06m。
6.8.9 ??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条文说明:楼梯段及平台为何成的空间为楼梯井。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其梯井净宽大于0.20m(少儿胸背厚度),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堕落措施。防止其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产生堕落事故跌落楼梯井底。楼梯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少年儿童溜滑的设施。少年儿童活动频繁的其他公共场所以应参照执行。
(人防标准楼梯梯井净宽按0.15m设计)
6.8.10 ?? 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6.8.10的规定
住宅楼梯 ?? 住宅公共楼梯 ?? 最小宽度0.26,最大高度 0.175
? ? ? ? ? ? ? ? ? ? 住宅套内楼梯 ?? 最小宽度0.22,最大高度0.200
宿舍楼梯 ?? 小学宿舍楼梯 ?? 最小宽度0.26,最大高度0.15
? ? ? ? ? ? ? ? ? ? 其他宿舍楼梯 ?? 最小宽度0.27,最大高度0.165
老年人建筑楼梯 ?? 住宅建筑楼梯 ?? 最小宽度0.300,最大高度0.150
? ? ? ? ? ? ? ? ? ? ? ? ? ? ? ? 公共建筑楼梯 ?? 最小宽度0.320,最大高度0.130
托儿所、幼儿园楼梯 ?? 最小宽度0.26,最大高度0.130
小学校楼梯 ?? 最小宽度0.26,最大高度0.150
人员密集且竖向交通繁忙的建筑和大、中学校楼梯 最小宽度0.28,最大高度0.165
其他建筑楼梯 ?? 最小宽度0.26,最大高度0.175(人防标准楼梯的设计按此控制)
超高层建筑核心筒内楼梯 ?? 最小宽度0.25 ?? 最大高度0.18
检修及内部服务楼梯 ?? 最小宽度0.220, 最大高度0.200
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0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0m。
条文说明:楼梯踏步高宽比是根据楼梯坡度要求和不同类型人体自然跨步(步距)要求确定的,符合安全和方便舒适的要求。坡度一般控制在30°左右,对仅供少数人使用的住宅套内楼梯则放宽要求,但不宜超过45°。步距时按水平跨步距离公司(2r+g)计算的,式中r为踏步高度,g为踏步宽度。成人和儿童、男性和女性、青壮年和老年人均有所不同,一般在560~630范围内,少年儿童在560左右,成人平均为600左右。按本条规定的踏步宽高比能反映楼梯坡度和步距。
人员密集且竖向交通繁忙的建筑主要指电影院、剧场、音乐厅、体育馆、商场、医院、旅馆、交通客运站、博物馆、展览建筑、公共图书馆、游乐园(场)这类建筑场所。
超高层建筑中常由不同功能类型组合而成,由于其日常竖向交通主要依赖于乘客用电梯,超高层建筑中核心筒内为满足小方疏散而设置的疏散楼梯平时很少使用,主要在安全疏散时使用。故对其踏步尺寸要求有所放宽,踏步最小宽度可按0.25m,最大高度可按0.18m,以节约使用空间和合理组织楼梯。
6.8.11 ?? 梯段内每个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宜一致。()
条文解释:楼梯的每一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也宜保持一致,以保证楼梯的舒适性和防止摔跤。当同一梯段首末两级踏步的楼面面层厚度不同时,应注意调整结构的级高尺寸,避免出现高低不等。
当楼梯在首层及避难层按防火标准要求进行分割,上下层梯段断开,可视为相邻梯段,踏步可按不同的高度和宽度设计。
6.8.12 ?? 当同一建筑地上、地下为不同使用功能时,楼梯踏步高度和宽度可分别按本标准表6.8.10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考虑到同一建筑地上、地下不同的使用功能,楼梯可按不同建筑物使用功能要求设计踏步高度和宽度。对于地上地下具有相同的使用功能建筑物的同一楼梯踏步高度还应一致。
6.8.13 ??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条文说明: 楼梯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可采用饰面防滑、设置防滑条等。防滑措施的构造应注意舒适与美观,构造高度可与踏步平齐、凹入或略高。
6.8.14 ?? 当专用建筑设计标准对楼梯有明确规定时,应按国家现行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介绍?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关内容:《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基本概况:《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其中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的内容如下:4.1 建筑基地4.1.1 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1.3 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 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3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4.1.4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2 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4.1.5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4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6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4.1.6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6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法律分析:新规范: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52-2019,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1、6.7.4、6.8.6、6.8.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同时废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简介
现在的民用建筑已经不仅仅是指人们居住的建筑了,其内涵有所扩大,也包括这样的建筑,比如说人们进行或者是从事公共活动的地方或者是场所。而且现在民用建筑的修建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不仅仅是你看中了一块地,然后进行这块地所有权的转换,然后你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修建就可以了。现在修建一幢民用建筑,你首先需要的是对其进行仔细的设计,要考虑到居住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本文将对民用建筑设计的通则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让人们能够了解设计一幢民用建筑是经过了多少的心血的。 首先,再设计民用建筑之前,你需要选好该民用建筑建筑的地址,要考虑选址的地质条件以及其是否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然后还要充分考虑选址地段的自然生态环境,尽量做到因地制宜。 其次,你在设计一幢民用建筑时,你需要考虑到关于民用建筑的所有的术语,比如方便行动和视觉上有障碍的人们所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的设置问题,还有现在每一个住户都很关心的停车的问题,是分为室内停车还是室外停车,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要考虑到该民用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密度问题,还有绿地面积在整个建筑面积中的百分比问题;还有要考虑到该民用建筑的高度以及其每一层楼之间的楼尴,以便能充分的利用日照与通风等的条件。 还有现在的民用建筑多会考虑设计一层避难层和设备层,避难层是为了以防有紧急事故能够马上疏散人群。设备层是为了方便民用建筑的日常维护。还有台阶的高度、栏杆等的设置、楼梯的安排在设计民用建筑时就需要考虑到位。 再次,在设计民用建筑时,要考虑到在其建筑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比如像废弃的原材料或者是废水等的处理问题。还要考虑到在其建筑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噪声、或者是光的控制问题,尽量不对周围的环境和人造成大的影响。 最后,在设计民用建筑时,要注意考虑到防火以及电梯的问题。现在的民用建筑的层数都比较多,楼很高,因此现在电梯可以说是民用建筑的标配,其使用非常多,一定要注意其的质量安全问题。防火也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而且要设置足够多的安全出口。 以上,就是我所总结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一些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93)的规定,我国建筑气候区划分为多少个分区
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对我国进行的气候区划分。建筑气候区划包括7个主气候区,20个子气候区。《建筑气候区划标准》是基础性区划,主要用于宏观控制, 为了便于应用, 分级不宜过多, 本标准按二级区划系统划分。一级区划为7个一级区, 二级区划为20 个二级区。一级区反映全国建筑气候上大的差异、二级区反映各大区内建筑气候上小的不同。扩展资料:第Ⅰ类筑气候区1、建筑气候特征该区冬季漫长严寒, 夏季短促凉爽; 西部偏于干燥, 东部偏于湿润; 气温年较差很大; 冰冻期长, 冻土深, 积雪厚; 太阳辐射量大, 日照丰富; 冬半年多大风。2、建筑基本要求(1)该区建筑物必须充分满足冬季防寒、保温、防冻等要求,夏季可不考虑防热。(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应使建筑物满足冬季日照和防御寒风的要求;建筑物应采取减少外露面积,加强冬季密闭性,合理利用太阳能等节能措施;结构上应考虑气温年较差大及大风的不利影响;屋面构造应考虑积雪及冻融危害;施工应考虑冬季漫长严寒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3)IA区和IB区尚应着重考虑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和地下管道的影响,防止冻土融化塌陷及冻胀的危害。(4)IB、IC和ID区的西部,建筑物尚应注意防冰雹和防风沙。第Ⅱ建筑气候区1、建筑气候特征该区冬季较长且寒冷干燥,平原地区夏季较炎热湿润,高原地区夏季较凉爽,降水量相对集中;气温年较差较大,日照较丰富;春、秋季短促,气温变化剧烈;春季雨雪稀少,多大风风沙天气,夏秋多冰雹和雷暴;2、建筑基本要求(1)建筑物应满足冬季防寒、保温、防冻等要求,夏季部分地区应兼顾防热。(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应满足冬季日照并防御寒风的要求,主要房间宜避西晒;应注意防暴雨;建筑物应采取减少外露面积,加强冬季密闭性且兼顾夏季通风和利用太阳能等节能措施;结构上应考虑气温年较差大、多大风的不利影响;建筑物宜有防冰雹和防雷措施;施工应考虑冬季寒冷期较长和夏季多暴雨的特点。(3)IIA区建筑物尚应考虑防热、防潮、防暴雨,沿海地带尚应注意防盐雾侵蚀。(4)IIB区建筑物可不考虑夏季防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气候区划
考试大整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七)
第三节 电梯、自动扶梯
第4.3.1条 电梯
一、电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设置电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
二、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
三、在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每栋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内每个服务区,乘客电梯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
四、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8台。
五、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的规定。
六、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主要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七、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潮和防尘;不应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八、电梯井道和机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电梯设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3.2条 自动扶梯
一、自动扶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设自动扶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
二、自动扶梯起止平台的深度除满足设备安装尺寸外,应根据梯长和使用场所的人流留有足够的等候及缓冲面积。
三、扶梯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
四、扶手与平行墙面间扶手与楼板开口边缘间及相邻两平行梯的扶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40m。
五、设置自动扶梯的开敞空间应按防火规范要求加强防火措施。机房、梯底和机械传动部分除留设检修孔和通风口外均应以非燃烧体材料包覆。
第4.2.2条 台阶
一、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1m时,宜有护栏设施。
第4.2.3条 坡道
一、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二、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三、坡道应用防滑地面。
四、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
第4.2.4条 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下列民用建筑中属于高层民用建筑的是( )。
【答案】:C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应符合防火规范)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2)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 100m,为高层民用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考试大整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九)
第五节门窗
第4.5.1条产品要求
门、窗的材料、尺寸、动能和质量等要求应符合国家建筑门窗产品综合标准的规定。
第4.5.2条窗
一、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清洁。
二、高层建筑宜采用推拉窗;当采用外开窗时应有牢固窗扇的措施。
三、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4.5.3条门
一、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二、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三、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
四、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普通门。
五、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第4.5.4条天窗
一、应采用防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安。
二、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第六节墙身、地下室、变形缝
第4.6.1条墙身防潮
一、砖砌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低于室内地面60mm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
二、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三、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的高度设置墙裙。
第4.6.2条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防水、防潮
一、地下室应采用外围形成整体的防水做法,但当设计地下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0.50m,且基地范围内的土壤及回填土无形成上层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
二、地下室应在一个或若干个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及排水管路。
三、窗井、穿墙管沟、埋件、变形缝及墙身角隅等处,无论地下室采用防水或防潮做法均应有严密的防水措施。
四、地下管道、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第4.6.3条变形缝
一、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和建筑面层。
二、变形缝的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和需要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防虫害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