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时间:2024-06-10 23:06:37编辑:奇闻君

汽车召回后如何处理

汽车被召回后会进行一系列的检测,维修,直至没有相关的安全问题以及违规设备。1、汽车召回制度的介绍汽车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2、厂家在汽车召回后的处理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仍存三问题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create_time]2022-07-29 14:11:04[/create_time]2022-08-13 14:11:0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上海万通职业学校[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7048a410c9da97d8755ae841012e9e04.jpeg[avatar]百度认证:上海万通职业技能培训官方账号,教育领域创作者,本地资讯创作者,活力创作者[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47[view_count]

汽车召回流程及解决方法

汽车召回流程:厂家注意到了商品的缺陷,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原设计方案。并做详细介绍:问题出在哪里,怎么发生的,事故概率等因素。2.制定召回方案,向国家发改委提交解决方案,详细介绍如何解决问题。方案能客观解决问题,并向主管部门备案。3.待国家发改委批准后,将对未售出汽车的所有零部件进行更换,以确保新售出的汽车不会涉及这一问题。对于已售出的汽车,由生产厂家发布召回信息并实施召回,主管部门监督召回的实施。4.通知购车者开回指定地点换车及配件。[/br/,即不符合人身、财务安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或者其他威胁人身、财务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如果汽车出现问题,4S和其他销售服务店将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车主召回汽车。收到召回信息后,首先要确认汽车的严重问题。如果是与制动系统、转向、汽车安全带或安全气囊等关键部件相关的安全问题,即使现阶段汽车没有任何故障,也必须及时联系4S店。 百万购车补贴

[create_time]2023-03-22 18:17:51[/create_time]2023-04-06 18:17:5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太平洋汽车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91ee8840025942ccd5d718e01bd3ea07.jpeg[avatar]百度认证: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官方账号,优质汽车领域创作者[slogan]太平洋汽车下设汽车报价,汽车评测以及新闻、导购、维修、保养、安全、汽车论坛、自驾游、汽车休闲、汽车文化等方面的内容,是中国汽车排名前列的综合汽车网站,提供全面的车型数据、参数、配置、报价[intro]19[view_count]

汽车召回有补偿吗

没有的。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第十三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扩展资料: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create_time]2019-10-17 11:32:05[/create_time]2017-09-24 08:05:29[finished_time]27[reply_count]5[alue_good]金果6333[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10ad8795.SehOniPiC-0gibjaJvP5dw.jpg?time=9214&tieba_portrait_time=9214[avatar]TA获得超过116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7167[view_count]

汽车召回有补偿吗

没有。车辆召回不等于退货赔偿待遇仍低于欧美。汽车召回(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实际上,汽车作为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工业产品,在生产线上经历几十道生产和组装工序,不可能没有瑕疵。期望杜绝汽车召回事件不仅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只要国家实施汽车召回制度,汽车召回就是不可避免的事件,这是考虑到汽车的生产特性,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扩展资料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第十一条规定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汽车召回

[create_time]2019-05-08 20:42:18[/create_time]2014-04-28 23:38:23[finished_time]9[reply_count]8[alue_good]智障班班长[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4450626e.eANFkxX4Z4wfObo2JuIi4w.jpg?time=5279&tieba_portrait_time=5279[avatar]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2400[view_count]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境内生产和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第七条 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质检总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八条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第十三条 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第三章 缺陷调查第十四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质检总局。

  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在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中说明分析过程、方法、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分析结论等。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信息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相关调查分析。

  生产者应当按照质检总局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并如实向质检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第十六条 召回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对生产者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质检总局。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

  (四)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


[create_time]2022-05-27 22:11:31[/create_time]2022-06-11 22:10:3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18[view_count]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第八条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第十三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create_time]2022-05-31 00:35:18[/create_time]2022-06-15 00:30:1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5[view_count]

汽车召回维修一般多久

这个根据设计的缺陷问题不同,修复时间也会有区别。小问题可能几十分钟就好了,大的问题可能要几个小时。汽车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一般召回是以更换、修理缺陷部件为主要特征,具体召回活动由制造商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汽车召回并不是指把车子送到4S店,由经销商返场维修;或是旧车退还厂家,再换新车。只需要自己开车去4S店维修即可,4S店给免费维修。4S店处理完问题之后,车主直接开车走就可以了。整个过程,消费者是完全免费的。附汽车召回制度解释: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5日正式颁布,10月1日正式实施。百万购车补贴

[create_time]2023-03-22 18:24:24[/create_time]2023-04-06 18:24:2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太平洋汽车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91ee8840025942ccd5d718e01bd3ea07.jpeg[avatar]百度认证: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官方账号,优质汽车领域创作者[slogan]太平洋汽车下设汽车报价,汽车评测以及新闻、导购、维修、保养、安全、汽车论坛、自驾游、汽车休闲、汽车文化等方面的内容,是中国汽车排名前列的综合汽车网站,提供全面的车型数据、参数、配置、报价[intro]8[view_count]

汽车召回维修一般多久

  这个根据设计的缺陷问题不同,修复时间也会有区别。小问题可能几十分钟就好了,大的问题可能要几个小时。

  汽车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一般召回是以更换、修理缺陷部件为主要特征,具体召回活动由制造商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

  汽车召回并不是指把车子送到4S店,由经销商返场维修;或是旧车退还厂家,再换新车。只需要自己开车去4S店维修即可,4S店给免费维修。4S店处理完问题之后,车主直接开车走就可以了。整个过程,消费者是完全免费的。

  附汽车召回制度解释:

  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5日正式颁布,10月1日正式实施。


[create_time]2022-12-09 06:08:51[/create_time]2022-12-22 07:38:5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虎哥说车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c265e139.lFofWC_jKDEP8jNVi2mKdQ.jpg?time=4872&tieba_portrait_time=4872[avatar]TA获得超过611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view_count]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里的“生产者”指哪些?包括总成供应商和零部件供应商吗?

管理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企业也视为所称的生产者。因此,该条例所称生产者只是针对汽车生产企业,其负责牵头予以召回,但如涉及的总成或零部件供应商肯定也脱不了干系,肯定也会一层一层的分解责任的。条例中还对轮胎进行了单独规定,如作为备胎与整车一起销售则由汽车生产企业予以召回;如轮胎是单独销售的,则由轮胎生产企业予以召回。介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他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create_time]2021-09-28 14:58:28[/create_time]2012-12-06 14:08:19[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0[alue_good]聊娱乐的吃瓜群众[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8d5ae0d2726879f85e56b342e6476199.jpeg[avatar]真正的娱乐是应着真正的工作要求而发生的。[slogan]真正的娱乐是应着真正的工作要求而发生的。[intro]765[view_count]

被召回的车有赔偿吗

一、被召回的车有赔偿吗1、被召回的车没有赔偿。车辆召回是指车企对存在安全技术缺陷的车辆进行征集,并且对缺陷进行修复的一种措施,虽然现代汽车的电器化程度高故障率比以前低了很多,但因为现代汽车的功能更加丰富,所以出现问题的几率也增加了不少,因此汽车召回在各个品牌都有存在。2、法律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二、招回车辆怎么处理召回车辆的处理方法:1、召回制度,首先汽车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2、召回车辆的补偿,召回车辆表明问题是普遍的且具有严重潜在危害,会严重影响到品牌的声誉,所以大部分车企在召回后都会给点补偿车主。


[create_time]2022-07-12 11:06:12[/create_time]2022-07-26 13:11:2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东莞郑萌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058ccbf6c81800a14fc309ca33533fa828b4702?x-bce-process%3D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avatar]律师[slogan]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intro]2495[view_count]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2002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相关条例;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起草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相关条例。

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   

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相对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意见征求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提出。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   

(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国务院质检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质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召回   

第五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并发布缺陷调查、信息报告和备案等具体工作要求。   

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质检、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生产、 安全技术 检验、销售、登记、维修、召回、消费者投诉、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八条 有关部门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工作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生产者应当主动收集汽车产品质量信息,使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具有可追溯性,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信息;   

(四)同一类型汽车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质检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如实记录经营的汽车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维修情况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质检部门和生产者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四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缺陷调查可以采取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及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等措施。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质检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   

第十六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自召回计划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并根据召回计划组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以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告知车主停止使用。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生产者应当在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的同时,将召回计划的内容告知销售者,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待缺陷消除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自召回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采取技术评估等措施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督,发现召回范围、消除缺陷的方式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   

(二)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   

(三)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的;   

(四)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   

(二)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   

(三)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   

(四)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   

(五)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   

(六)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七)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   

(八)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的;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 轮胎 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轮胎的召回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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