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举制度

时间:2024-06-15 09:56:55编辑:奇闻君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流程

法律分析:选举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有时候选人较多,因而又有初选、预选的方式。初选是间接选举的一种方式,选举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选举选举人,即初选。第二阶段再由选举人选举代表或官吏。美国总统、副总统的选举即先由各州选举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总统、副总统。选举前选民或代表依法对所提候选人的测验性投票叫预选。中国选举法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第三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第四十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第四十一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create_time]2022-06-08 20:31:44[/create_time]2022-06-23 20:31:4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王曲如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7f7db1d990875201bf3a2dcf03f299f3.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1612[view_count]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秘密选举原则;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create_time]2022-01-18 12:36:45[/create_time]2022-02-02 12:36:4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郝丽君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936ec028e290039baabbd96e159c6d1b.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1808[view_count]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create_time]2022-04-01 15:38:12[/create_time]2022-04-16 15:38:1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79[alue_good]虫峰E[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51a4f931.Yydt1vSFpLMptH45NDK2oQ.jpg?time=8426&tieba_portrait_time=8426[avatar]TA获得超过22.5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251[view_count]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第一,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第二,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第四,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第五,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二、【法律依据】:1、《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第三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create_time]2021-11-03 19:45:24[/create_time]2021-11-18 19:45:2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创作者DKEIFHCB2457[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5a9ad642a007e7a37fb24f7bcf32bba6.jpeg[avatar]谈生活,聊经济,说说法律。[slogan]谈生活,聊经济,说说法律。[intro]10950[view_count]

国家选举制度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二、 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免职、退役的,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自行终止;因职务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职务的,应当免除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

[create_time]2022-01-22 08:36:32[/create_time]2022-02-06 08:36:3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刘四国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fcdf75a5a401aee3e14c2692d141bb63.jpeg[avatar]律师[slogan]普及法律知识,促进社会和诣[intro]366[view_count]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根据什么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而制定的法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而制定的法规。扩展资料: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的具体举措,对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create_time]2020-11-17 08:37:04[/create_time]2020-11-27 16:15:0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深耕教育陈老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0823dd54564e92584fe845908c82d158cdbf4ef4?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450,h_600,limit_1[avatar]专业实习教师[slogan]陈说教育,专注国内教育[intro]3306[view_count]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什么纪律检查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以及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第五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七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create_time]2022-07-07 05:41:54[/create_time]2022-07-16 09:43:5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余佳律师[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3771281444,3625319646&fm=3012&app=3012&autime=1694793551&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3369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20[view_count]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平等选举权原则。三、秘密选举原则。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五、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create_time]2022-01-22 22:24:52[/create_time]2022-02-06 22:24: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无锡律师任恬楠[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20e5a4ba09b2bad99d45966111781a05.jpeg[avatar]律师[slogan]用法律照亮您前进的道路[intro]7493[view_count]

党内选举方式

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预选是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什么是党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权被选举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成员和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二、选举权:是指党员或党员代表、委员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党的领导机关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三、投票选举:投票是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选举法规定,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权选举分类:1、选举组织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2、划分选区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其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综上所述,党内选举有两种形式,一是等额选举,一是差额选举,根据相应政策严格执行选举。法律依据: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都要实行差额选举;


[create_time]2022-07-19 16:00:53[/create_time]2022-08-03 14:54: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师任永顺[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dcd62c946acc4f410d763989e0d6a461.jpeg[avatar]律师[slogan]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intro]217[view_count]

我国直接选举的程序主要包括

我国直接选举的程序主要包括:(1)成立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法》第7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2)划分选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同时选区一般按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3)选民登记。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经过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另外,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提名的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前5天公布正式候选人。(5)候选人的介绍。(6)组织投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各选区设立选举投票站;二是召开选举大会投票。(7)确定当选。包括:一是确定选举是否有效;二是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三是宣布选举结果。(8)补选。县、乡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create_time]2023-03-13 15:50:36[/create_time]2023-03-28 15:50:3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彭晓璐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e61190ef76c6a7ef567f7fb3effaaf51f2de66ce?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律师[slogan]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intro]59[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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