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条例

时间:2024-06-15 16:31:19编辑:奇闻君

交通道路管理条例

法律主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福安提高,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早已进入千家万户,随之而来的便是交通拥堵和各类交通事故频发的窘境。我国交通道路安全法对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详实的规定。道路通行条件包括人行横道及盲道;停车泊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对施工的规定;不得非法占道的法律规定;修复补救措施的法律规定;安全防范的规定;交通设施的保护规定;铁路警示标志;交通信号灯的规定等条件。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我国每一年要发生70万起左右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达到15万,意味着每半分钟就会出现一个人死于交通事故或者受伤,远远超过其他国家。根据科学的下半时调查,我国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严格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此,我们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体现了国家文明的进步和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必依法治理交通违法行为,优化交通管理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经之路。

[create_time]2023-04-20 15:49:04[/create_time]2023-05-05 15:49:0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姝婷法务[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ebf5c9e4.DhlaIneryOmedSneWKc92A.jpg?time=3253&tieba_portrait_time=3253[avatar]超过119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1[view_count]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提问】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二款。【提问】
是什么【提问】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二款是: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回答】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第37条规定,是什么【提问】
您好,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第37条规定是: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的使用】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规定的车辆是指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的车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实践中有些专用车道是有时间限制的,如在道路上标有7-8点和17-18点,即这两个时间段内不允许其他车辆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除规定的时间外,其他车辆可以在专用车道内短时间地并线、转弯、入主路等借道通行,但不应影响规定的车辆的行驶。【回答】
???【提问】
您好,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第37条规定是:第三十七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也不得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通行。其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回答】
电动车行驶规定载重不能超多少公斤【提问】
电动车行驶规定载人不能超过多少岁【提问】
您好,电动车行驶规定载人不能超过12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电动车新国标实施后,也就是2019年4月15日后,公安交警部门同时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执法管理,规定不许搭载12岁以上人员。那么就是可以搭载12岁及以下的人员。【回答】


[create_time]2022-08-09 09:31:28[/create_time]2022-08-24 09:30:5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生活小百科宿星[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1d1adc25.UT1p1-Y7CRcG_wUCmkTU3g.jpg?time=7244&tieba_portrait_time=7244[avatar]有什么不懂的尽管问我[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68[view_count]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第六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第七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第八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 交通信号分为: 指挥灯信号、 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第十条 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 遇有前款(二)、 (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第十一条 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 不准车辆通行。第十二条 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第十三条 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第十四条 手势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 右臂向前平伸, 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第十六条 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 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章 车辆第十七条 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


[create_time]2022-08-05 18:03:26[/create_time]2022-06-13 10:50:2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59[view_count]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福安提高,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早已进入千家万户,随之而来的便是交通拥堵和各类交通事故频发的窘境。我国交通道路安全法对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详实的规定。道路通行条件包括人行横道及盲道;停车泊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对施工的规定;不得非法占道的法律规定;修复补救措施的法律规定;安全防范的规定;交通设施的保护规定;铁路警示标志;交通信号灯的规定等条件。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我国每一年要发生70万起左右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达到15万,意味着每半分钟就会出现一个人死于交通事故或者受伤,远远超过其他国家。根据科学的下半时调查,我国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严格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此,我们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体现了国家文明的进步和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必依法治理交通违法行为,优化交通管理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经之路。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create_time]2023-06-29 03:31:05[/create_time]2023-05-08 11:21:0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木易法务[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8c6c8cd.7ZnTy4amUWKzLR86fUGlUg.jpg?time=5718&tieba_portrait_time=5718[avatar]TA获得超过120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view_count]

关于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

关于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create_time]2022-09-26 16:19:57[/create_time]2022-10-11 16:19:5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渐[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7dd98d1001e9390144a2bdab69ec54e737d19686?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百度认证:上海律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715[view_count]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具备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用于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第三条:所有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客和维修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除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和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外,禁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公路养护、特种机动车等经营者不适用前款规定。见习司机不得将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设置故障车辆警示标志。第六条:规定配备安全带的车辆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必须系安全带。第七条:机动车行驶时,乘客不得站立或者向车外抛掷物品。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经批准的驾驶室、车厢固定座位外,不得在其他部位载人。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允许载人。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货物长宽超过车厢、高度超过电影法规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十条:高速公路沿机动车方向从左侧算起。第一车道为超车道,第二、三等车道为行车道。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90公里。但是,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遵守该标志或者标志的规定。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提速至50公里以上。从匝道外人群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内加速,并在左转向灯上转弯。在人行车道内行驶时,不允许干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照出口通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连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离开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打开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再经匝道离开。第十四条: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时,应当在车道内行驶。设计时速130公里以上的小型客车在第二车道行驶;设计时速小于130公里的大型客车、货车和小型客车在第三车道行驶。四车道以上,第二、三车道行驶设计时速高于130公里的小型客车;设计时速小于130公里的大型客车、货车和小型客车在第三、四车道或者向右延伸的车道行驶。摩托车在最右边的车道上行驶。第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车道的后车和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驶距离。正常情况下,当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时,车辆之间的距离超过100米;当车速为每小时70公里时,车辆之间的距离超过70米。遇大风、雨雪、大雾或道路结冰时,应减速行驶。第十六条:机动车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改变远光灯、近光灯的使用。在确认人要进入的车道前方的车辆与后方驶来的车辆有足够的行车距离后,驾驶人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相邻车道。超车后,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应当立即返回行驶车道。第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越过中央分隔带掉头或掉头;(二)不准考试和学习驾驶机动车;(3)禁止在坡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上超车或停车;(4)不准在超车道上骑行、压车道界、连续行驶;(5)右侧禁止超车;(6)除障碍物或故障外,不准随意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七)除停车或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内行驶。第十八条: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维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离开行车道,在紧急停车区或者右路肩停车。禁止在车道上修车。机动车修理后需要返回车行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处提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允许干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十九条:机动车因故障或者事故不能驶离行车道或者靠肩停放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开启危险警告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后方100米处为故障车辆设置警示标志。晚上,他还必须同时打开宽度指示器和尾灯。驾驶员和乘客必须迅速转移到右肩或紧急停车区,并立即向交警报告。第二十条:除执行紧急任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第二十一条:除抢险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移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救援和清障车必须配备标志灯,并喷涂明显标志。执行救援和故障排除任务时,必须打开标志灯和危险警告手电筒。第二十二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关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交通管理的规定实施交通安全管理。夜间还必须设置红色警告灯(管)。操作人员应穿戴安全标志服装和安全标志帽。车辆和机械应涂上统一的标志颜色,驾驶和工作时应打开警示灯。机动车通过施工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和宣传标志。第24条: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因恶劣天气、施工、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速、变道、暂时停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展示或者公布交通标志。确需封闭高速公路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实施公告。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可以暂扣12个月驾驶证:(一)驾驶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二)未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倒车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四)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可以暂扣驾驶证九个月:(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照明装置等部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二)车辆发生故障或者意外停车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警示标志的。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暂扣六个月驾驶证:载人不符合要求的;(二)负荷超过核定负荷质量30%以上的;(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限量驾驶,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长、宽、高超过规定限量的货物的;(四)以规定的最高时速以上二十公里行驶的;(五)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车速行驶的;(六)未按照规定保持行驶距离的;(7)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机动车驾驶人其他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按照《条例》规定的上限处罚。第二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以20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第三十条违反交通管理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3月26日,公安部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百万购车补贴

[create_time]2023-03-23 14:33:11[/create_time]2023-04-07 14:33:1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太平洋汽车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91ee8840025942ccd5d718e01bd3ea07.jpeg[avatar]百度认证: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官方账号,优质汽车领域创作者[slogan]太平洋汽车下设汽车报价,汽车评测以及新闻、导购、维修、保养、安全、汽车论坛、自驾游、汽车休闲、汽车文化等方面的内容,是中国汽车排名前列的综合汽车网站,提供全面的车型数据、参数、配置、报价[intro]28[view_count]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三条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create_time]2022-06-04 23:02:00[/create_time]2022-06-19 23:00:2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9280[view_count]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7条

法律分析: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create_time]2022-04-29 10:36:42[/create_time]2022-05-14 10:36:4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王国龙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ab0ad24e353f23c6ec514e58567bb072.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1183[view_count]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create_time]2022-09-15 09:57:39[/create_time]2022-09-28 10:19:2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夏律师在线咨询[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72171d4a8f8cbd5a24497b9da09e0e7c.jpeg[avatar]律师[slogan]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intro]2151[view_count]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create_time]2022-05-30 03:11:56[/create_time]2022-06-14 03:05:1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819[view_count]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哪天开始实施的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颁布,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所谓的“僵尸车”进行定义或解释,可到底停放多长时间可以称为“僵尸车”,停在什么区域属于“僵尸车”,甚至“停放僵尸车”本身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尚未得到明确。不过,这些既不缴费也难寻车主的“僵尸车”确实占用了道路资源和公共资源,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8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对“僵尸车”的形成防患于未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车辆要按时限停放,不得超时,没有时限标识的,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create_time]2022-09-20 19:07:08[/create_time]2022-10-05 19:07:0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惠企百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343825d09bee196abf9cec8955c23e80.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京惠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view_count]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哪天开始实施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于2018年1月18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共七章六十五条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属的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create_time]2022-09-20 19:07:08[/create_time]2022-10-05 19:07:0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惠企百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343825d09bee196abf9cec8955c23e80.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京惠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8[view_count]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07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况,可以对机动车实行道路交通流量控制。   第九条 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实施环境保护标志管理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营运,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自使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销售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将非机动车销售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上道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悬挂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时,其驾驶人应当携带行驶证并保持车辆号牌端正、清晰、完整。车辆号牌或行驶证遗失、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者机具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规定不需登记的除外。   第十四条 禁止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并加强对慢行交通系统的研究,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畅通、方便。   第十六条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设施或者种植的植物出现损坏、照明不足、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交通、建设、城管、电力、绿化、通讯等部门及道路经营养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   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性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 道路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粘贴有反光材料的车辆。   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隧道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依附于道路设置的市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并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设施完好,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信息,清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车辆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障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区道路交通安全和观光游览的需要,可以在旅游区内设置观光游览线路,供观光游览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和满足车辆停放需求,提高停车场(库)利用效率。停车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予以撤除:   (一)停车泊位已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库)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第二十二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其配套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遇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不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直行或者左转弯的车辆应当根据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   (二)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三)载货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防止货物脱落、泄漏、遗撒;   (四)非牵引车不得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   (五)全挂拖斗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   (六)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时行驶,不得开启远光灯。   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   第二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和停靠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共汽车车站站牌前沿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停车候客。   校车、接送员工的单位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客。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进出站点时,应当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单排依次等候进站。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以外从事城乡间客运的车辆进出中心城区,应当按照交通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上下客。交通部门确定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者就近驶离高架道路;无法正常行驶的,除按照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外,还应当迅速报警,请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逗留。   第三十一条 旅游区观光游览车辆应当在设置的观光游览线路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驶,并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   鼓励游客换乘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观光游览车辆进入旅游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车辆换乘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二)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三)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环保、卫生、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遇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反馈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机动车的日常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二)聘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查验其驾驶资质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情况;   (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人员,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交通安全条件。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刁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对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本章所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开启照明灯光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改动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   (五)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至恢复原状。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客运出租汽车、校车、单位客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三)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的;   (四)从事城乡间客运的车辆不按指定线路行驶或者停车上下客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的;   (三)全挂拖斗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四)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不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五)违反让行规定的;   (六)在高架道路上发生故障时,不按规定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者就近驶离高架道路的;   (七)观光游览车辆不按指定的观光游览线路行驶或者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有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有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有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营运,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未进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或机具至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其非法装置,予以收缴,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属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设置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道路作业单位或者作业人员在道路上作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者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驾驶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可以扣留车辆,依照后款规定处理外,对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被扣留的车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收购、置换或者托运回原籍。托运的相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原本市有关部门核发牌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牌证。逾期不接受收购、置换或者托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涉及数字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create_time]2022-06-19 17:02:13[/create_time]2022-06-28 23:33:4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天然槑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7a3084cb.ATR7THZ25E9Imhl_JAp6UA.jpg?time=4576&tieba_portrait_time=4576[avatar]TA获得超过8946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4[view_count]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依法筹集、使用、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七条 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状况,对一定区域的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实行总量调控前,应当以听证会等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第九条 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经检测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专门为工程建设服务的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和符合规定的转向可视系统。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前款所称专门为工程建设服务的车辆,包括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中、重型自卸货车,中、重型罐式货车中的散装水泥运输车,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以及重型专项作业车中的混凝土泵车等。第十一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四)符合本市机动车登记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营运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第十三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本市禁止生产、销售燃油助力车。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辆、四轮车辆,不得以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名义销售。


[create_time]2022-05-31 19:55:27[/create_time]2022-06-15 19:50:3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5[view_count]

驾驶证交通法规

可以开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残疾人使用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也就是原四轮农用运输车、轻型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m,宽小于等于2m,高小于等于2. 5m,具有四个轮的货车。三轮汽车是载货汽车的一种,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以小型柴油机为动力,主要用于载货,上拖拉机牌照。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二、超载或超员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 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三、超速对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四、无证驾驶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继续驾车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五、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改装或者应该报废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一律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六、使用伪造驾驶证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create_time]2021-09-04 13:46:20[/create_time]2019-03-06 15:12:01[finished_time]7[reply_count]2[alue_good]飘飘记[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8d5494eef01f3a2951b5e85f8b25bc315c607c25?x-bce-process%3D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avatar]人生,就是一趟没有回程的旅途[slogan]人生,就是一趟没有回程的旅途[intro]21703[view_count]

驾驶证和机动车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create_time]2022-05-25 20:28:13[/create_time]2022-06-09 20:28:1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刘庆丰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727a15c374801b6f4828bd4a1214b010.jpeg[avatar]律师[slogan]为大家分享实用的法律知识[intro]620[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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