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管理与外事管理的区别
1.外交、外事、涉外的联系是:它们都是处理相关国家关系或参与国际事务的活动,都代表本国利益。
区别:(1)外交外事是以主权国家为主体,代表国家对外进行交往和处理国家关系,而涉外仅指代表国家处理与外国有关的事务,并不一定都以主权国家为主体。 (2)外交外事主要是指国家和政府层面的活动,现如今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也逐步深入到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而涉外则包含所有的与外国有关的活动。
2.外交领导机关主要包括外交决策机构和专职外交执行机构。
外交代表机关主要包括常驻建交国家的使馆和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团。【摘要】
涉外管理与外事管理的区别【提问】
1.外交、外事、涉外的联系是:它们都是处理相关国家关系或参与国际事务的活动,都代表本国利益。
区别:(1)外交外事是以主权国家为主体,代表国家对外进行交往和处理国家关系,而涉外仅指代表国家处理与外国有关的事务,并不一定都以主权国家为主体。 (2)外交外事主要是指国家和政府层面的活动,现如今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也逐步深入到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而涉外则包含所有的与外国有关的活动。
2.外交领导机关主要包括外交决策机构和专职外交执行机构。
外交代表机关主要包括常驻建交国家的使馆和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回答】
[create_time]2021-10-18 20:38:22[/create_time]2021-11-02 20:36:5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以文温暖三农[uname]http://pic.rmb.bdstatic.com/873b66dec55c90709c6767e960ed604d.jpeg@c_1,w_288,h_288,x_26,y_2[avatar]以文温暖三农,用爱心提供优质法律援助![slogan]以文温暖三农,用爱心提供优质法律援助![intro]127[view_count]
外事部门是干什么的
外事办日常要做的事有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或协助处理本地区的重大涉外事务,归口管理侨务和港澳事务工作等等。外事办岗位职责(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或协助处理本地区的重大涉外事务,归口管理侨务和港澳事务工作。(二)承担组织接待来访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责任;接待前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访的报批事宜;负责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业务。(三)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对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四)负责全市公职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核和报批;负责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工作;承担对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国前教育及对因公护照的收缴和管理的责任;协调处理我市出国人员在境外发生的重大涉外事件。(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华侨回国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的相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的社会救济和扶贫工作;做好引进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资金、技术、人才工作。(六)开展涉侨宣传、文化交流、经济、科技合作和华文教育工作;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承担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及其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工作。(七)负责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络、邀请和接待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八)管理与外国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指导我市民间团体对外交往工作。(九)承办全市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港澳记者来我市采访的申请和管理;加强与港澳地区的联系,促进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十)负责市驻国外经贸联络处的管理工作。(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reate_time]2022-09-08 14:31:01[/create_time]2022-09-21 09:11:2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张青峰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2da3097296ad011ba2da1dec464d5dc5.jpeg[avatar]律师[slogan]专业知产律师,专业赋能企业[intro]995[view_count]外事招待制度
制度如下:企业的国内、外来宾及上级领导的招待工作,除由总裁或其他高档管理人员亲自接待的以外,由行政管理部合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招待。 外事招待工作有必要依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和一致布置组织处理。外事招待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负责、热情周到、从容不迫、言行得当、严守机密。 第四条国内、外来宾来访时,招待人员要准确掌握来宾或上级领导乘坐的交通工具和抵、离时间,提早告诉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接送预备。
[create_time]2022-09-23 00:00:04[/create_time]2022-10-08 00:00:0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71603崭共[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bf360ed6.0bYF6Le4I0_2hkJtew8ZYQ.jpg?time=3313&tieba_portrait_time=3313[avatar]TA获得超过321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9[view_count]
外事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活动管理,规范外事接待工作,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短期来校访问,包括友好访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和讲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职责范围:(一)制定能源工业有关对外合作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二)归口管理政府间有关能源工业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交流、协议与合同。(三)归口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和出国人员政审权的总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权”归口单位)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的出国和赴港澳地区事项及接待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来访事项。(四)编制和组织实施能源部直属单位和非“两权”归口单位的出国项目计划和有关涉外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五)归口管理能源系统利用国外贷款、赠款和技术引进等涉外事项。(六)审批能源部系统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事项。(七)归口管理能源部系统使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的计划。
[create_time]2022-04-15 16:34:46[/create_time]2022-04-30 16:34:4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赵尚晓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156d1d1716e5fd64bc7d1448d9a4b573.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140[view_count]外事实务专业学什么
外事实务专业学高级外语视听说、口译技巧与实践、外事实务、国际谈判、国际关系等。资料拓展:1、主要课目:综合英语、英语语音、涉外礼仪、英语听力、英语口语、中国历史与文化、英语翻译、现代公关心理学、统计学、英文写作、电子商务、西方经济学、英文高级阅读。外国文学、国际法、行政管理学、外事管理概论、涉外公共关系学、涉外企业管理、涉外商务谈判(谈判学)、国际政治概论、中国涉外法律概论、外贸业务基础、外贸实务、 WTO 与国际贸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等。熟悉与涉外事务有关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知识,具有良好的文字与口头表达能力、较高的外语水平及现代公关活动能力与外事交往能力、熟悉外事礼仪规范的涉外事务管理应用型专门人才。通过学习,学生将熟悉外事接待的:基本程序、礼仪及禁忌,掌握晚会组织、日程安排以及谈判等的要点,锻炼预定酒店及网上订票等能力,熟悉会议及展览的组织安排,并基本了解中国饮食、戏曲和武术等传统文化。2、培养目标定位: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基础和外语语言基础、涉外 政策法规、国际政治与经济、领事保护等知识,具备外语综合应用、涉外沟通与交流、 涉外活动组织。应急处理、行政管理等能力,具有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和信息素养,能 够从事国际事务管理、涉外文秘、国际商务、外事翻译等工作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3、实习实训:对接真实职业场景或工作情境,在校内外进行外语综合能力实训、涉外 文秘实务、模拟外事接待、外事翻译、国际谈判等实训。在涉外机构、涉外组织、企业 涉外部门、外贸公司等单位(场所)进行岗位实习。
[create_time]2023-07-09 14:40:12[/create_time]2023-07-20 14:52: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insistDO202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64e094dc.QRqWocBYF1-CiZGRCsaKig.jpg?time=7004&tieba_portrait_time=7004[avatar]TA获得超过320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4[view_count]政府外事办是干什么的
外事办的工作内容有:1、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外事部门的规定;2、主管本市与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方面的工作;3、指导本市人民的对外友好协会工作;4、参与全市重大外事活动的礼宾工作;5、指导各区、县级市外事办和市直各单位开展外事工作等。在上级领导下达指挥时,积极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外事部门的规定;负责主管本市与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方面的工作;还需指导本市人民的对外友好协会工作;参与全市重大外事活动的礼宾管理工作。外事办的职责:1、统筹协调并归口管理全省外事、港澳事务工作。2、组织接待重要外宾和外国来访团组。3、负责省内相关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审核和报批。4、服务在我省采访报道的境外新闻机构和记者。5、统筹协调并指导我省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省州(县)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6、指导我省民间团体对外交往工作。7、负责领事工作。8、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属的国界事务,处理边境地区和口岸的涉外事宜。9、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create_time]2022-09-30 11:39:06[/create_time]2022-10-14 08:04:2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贾宝骅律师[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574e9258d109b3ded75598fddebf6c81810a4cb8[avatar]律师[slogan]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擅长处理各类诉讼纠纷。[intro]2425[view_count]
外事办是干什么的
外事办公室为外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督促落实公司领导对有关外事、涉外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组织研究制订本单位外事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检查公司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二)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涉外活动事务;研究、会签公司所属各单位涉外工作的请示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制定境外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三)负责拓展对外交流渠道,开展调查研究,为公司国际化发展提供服务;掌握公司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情况,了解和监督公司所属因公出国(境)团组和派驻国外人员在国外的活动情况,了解外事工作中的问题、需求和动态,为外事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四) 负责承办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出访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审核审批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有关事宜;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任务批件和双跨团组的相关批件;审核和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五)负责协调组织来访公司总部重要外宾的接待工作;统筹安排公司领导的重要外事活动。(六)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好外事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员工外事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临时来华和长期招聘的外国人的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审核重要涉外报道稿件和其他文稿。(七)负责指导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外事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收缴和管理因公出国(境)的相关证照;负责因公出国(境)团组出国执行任务情况和重要外事活动的总结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create_time]2022-08-16 15:25:57[/create_time]2022-08-31 07:00:0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2[alue_good]余佳律师[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3771281444,3625319646&fm=3012&app=3012&autime=1694793551&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3369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983[view_count]外事办是好单位吗
外事办是好单位。外事办是政府序列的工作部门之一,跟商务局、人社局之类的局都是一样的。外事办的机关都是行政编制,就是大家通常说的公务员编制。外事办的选调条件:1、思想政治觉悟高,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公务员职位须现为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已进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须现为在编在岗,且现聘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人员。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优先)。4、报考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的须现聘为与选调岗位相应的岗位职级;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都要符合选调职位(岗位)相应的专业条件要求。5、年龄在35周岁以下。6、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create_time]2022-08-12 16:46:06[/create_time]2022-08-20 00:00:0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爱玩游戏的小狸[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d83c6bd7.-8SWjYCzUWo_49cigRV-8w.jpg?time=9574&tieba_portrait_time=9574[avatar]认真答题,希望能帮到你[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272[view_count]外事办是好单位吗
外事办是属于政府部门旗下的部门,属于公务员编制,与其他公务员没有什么较大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的级别的外事办的工作内容各不相同,在待遇方面与公务员一样,具有五险一金,工作稳定等。外事办顾名思义就是和外国人打交道的部门。它的主要职责就是协助当地的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机构沟通交流。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外事办,地方和级别不一样,做的工作也是很不一样的。这个外办分因公出国科室、国际交流科室、侨务科室、友好城市科室、对外宣传科室等。虽然人很多,但因为工作繁杂,所有的人除了自己科室的工作要做,在外宾到访时也要上场做口译的。一般是交传,同传会另外请人。待遇么,公务员有公务员的待遇,事业编有事业编的待遇。和当地其他编制内人员一样的。拓展资料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和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2.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街)及乡镇(街)以下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变更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市际及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3.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査;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4.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5.组织起草全市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市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实施地名数据库管理。6.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收养法》,做好收养登记工作。7.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起草地方性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习俗改革。8.贯彻国家滨葬改革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滨葬改革,指导滨葬管理工作;指导公墓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公墓政策。
[create_time]2022-09-16 11:10:13[/create_time]2022-09-29 09:30:0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马梦佳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58a51d891bd51470dbe01cd7548e0f2e.jpeg[avatar]律师,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slogan]专业的法律知识科普![intro]2058[view_count]外事办和外交部有什么区别?哪位高人给我讲解一下,谢谢。
有相同点,但同样也是有不同点的。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二者的办理地点是不同的。外交部位于首都,要到外交部办理,那么就只能去首都;而外事办则在国内各省的省会城市都有设立,一般每个省都会设立一处。另外,在办事人群方面,也有一定的区别。外交部主要为国家单位公派出国人员以及企业办理一些认证事项,而外事办认证则能够为普通公民办理认证事项,且一般民事及商业认证均可办理。总之,虽然二者本质相同,但在某些方面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摘要】
外事办和外交部有什么区别?哪位高人给我讲解一下,谢谢。【提问】
有相同点,但同样也是有不同点的。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二者的办理地点是不同的。外交部位于首都,要到外交部办理,那么就只能去首都;而外事办则在国内各省的省会城市都有设立,一般每个省都会设立一处。另外,在办事人群方面,也有一定的区别。外交部主要为国家单位公派出国人员以及企业办理一些认证事项,而外事办认证则能够为普通公民办理认证事项,且一般民事及商业认证均可办理。总之,虽然二者本质相同,但在某些方面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回答】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满意的话,麻烦给个赞哦~【回答】
[create_time]2022-03-19 13:44:10[/create_time]2022-04-03 13:40:5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帐号已注销[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12a8f479.COLqOGwJMyGe5X1HImgk_A.jpg?time=8647&tieba_portrait_time=8647[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223[view_count]
外事办和外交部有什么区别?哪位高人给我讲解一下,谢谢。
1、含义不同外事办全称是中央外办,是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之一。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一般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里执行外交政策、主管外交事务的专门性机构。2、职责不同外交部贯彻执行国家总体外交方针和国家外交政策,维护国家最高利益,代表国家处理双边和多边外交事务等。在正常情况下,外交部在世界各国都是其中央政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在有些国家里,外交部并不叫作外交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于1981年重新设立,其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中央外事小组。2000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组建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与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该小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领导外事、国家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扩展资料:外交部的职权虽是负责国家对外事务,但因政府组织不同而影响到职权范围。在以前的内阁制国家中,外交部长可直接制定国家对外政策,但若碰到强势的总理,那外交部长通常就是一般行政内阁或是在外交政策制定上给予些许意见,此情形在总统制国家中是差不多的。在二次大战以后,各国为了将外交及国防等国家整体政策协调一致,通常将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视为核心内阁之一,也就是国家安全会议成员,虽然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期,许多国家的最高行政首长将外交视为自身权责之一,但此情形在发达国家中并不常见。不论外交部长的政治角色及职权范围如何,最基本的即是负责外交事务,像是安排外国政要访问及出访他国等事务,且外交部长不论在哪个国家都是出国率最高的内阁成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交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外事办公室
[create_time]2022-12-21 18:58:45[/create_time]2023-01-05 18:58:4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惠企百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343825d09bee196abf9cec8955c23e80.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京惠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惠企百科网是一家科普类综合网站,关注热门中文知识,集聚互联网精华中文知识,本着自由开放、分享价值的基本原则,向广大网友提供专业的中文知识平台。[intro]3532[view_count]关于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要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关于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要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在紧急情况下,利用国外通信设施进行涉密通信联络。在外事接待工作中,要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一旦发现来访人员有刺探、窃取我方涉密事项的言行,应提高警惕,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密办。在联系外事接待过程中,要详细了解被邀请人的有关情况,对外方提出的考察、调查项目、资料进行研究和筛选,统一口径,制定相应的邀请方式、来访途径、交流方案和开放领域。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要求:涉密人员不得带领境外人员到国家禁止境外人员进入的禁区和涉密部门部位;与境外人员会谈,不得擅自涉及国家秘密,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谈范围和口径谈话;出入境外驻华组织、机构和境外人员驻地或陪同境外人员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遇有境外人员来电,来函,采访,拍摄照片、电影、电视、录像片或索要资料,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予拒绝并及时向机关、单位反映情况。在对外交往中,外方以正当理由要求我方为其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我方人员应当做出承诺,为其保守秘密。
[create_time]2022-06-11 12:24:03[/create_time]2022-06-14 00:00:00[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2[alue_good]休闲娱乐好推荐[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9e9c4977.DKw-Or_gB9LhvF8VASrUlA.jpg?time=9254&tieba_portrait_time=9254[avatar]TA获得超过1277个赞[slogan]为您提供一手的休闲娱乐资料![intro]20575[view_count]关于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要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错误的是在紧急情况下,利用国(境)外通信设施进行涉密通信联络。关于涉外活动保密管理的要求如下:一、不得带领境外人员到国家禁止境外人员进入的禁区和涉密部门部位;二、与境外人员会谈,不得擅自涉及国家秘密,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谈范围和口径谈话;三、出入境外驻华组织、机构和境外人员驻地或陪同境外人员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四、遇有境外人员来电,来函,采访,拍摄照片、电影、电视、录像片或索要资料,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予拒绝并及时向机关、单位反映情况。外事接待工作保密管理1、在外事接待工作中,要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一旦发现来访人员有刺探、窃取我方涉密事项的言行,应提高警惕,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密办。2、在联系外事接待过程中,要详细了解被邀请人的有关情况,对外方提出的考察、调查项目、资料进行研究和筛选,统一口径,制定相应的邀请方式、来访途径、交流方案和开放领域。3、在进行接待工作前,主接待部门的领导要配合校保密办履行对其负责接待的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4、在交流过程中,参与接待的人员要严守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把握尺度,做到内外有别。
[create_time]2022-06-13 17:26:07[/create_time]2022-06-27 00:00:0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教育达人小嫣[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94fe056112ce43aef6775d29c7d653fd.jpeg[avatar]毕业生[slogan]为您解答教育方面的问题。[intro]31488[view_count]外事管理办法
除中央政府外交部门以外的中央政府非外交部门及地方政府,国家的其他社团机构所进行的对外事物,对外活动及对外工作。下文是外事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外事管理办法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活动管理,规范外事接待工作,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短期来校访问,包括友好访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和讲学等。
第一条 国(境)外来访邀请及审批
(一)以学校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由国际交流处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送邀请函;
(二)以二级学院和其他各单位(部门)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填写内部请示单,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出邀请函。
第二条 国(境)外来访接待
(一)接待应本着双方对等的原则,根据来访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情况,制定接待方案,确定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及其他接待人员,并严格按照接待方案具体执行。
(二)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接待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根据需要,可提供工作餐。安排宴请,需将接待方案报送学校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工作,费用从学校的外事经费中支出; 各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外事接待工作,费用由各接待单位和部门负担。
第三条 外事礼品管理
(一)外事礼品的采购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年度外事活动需要提交预算表,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并由专人统一进行登记管理。
(二)对外赠送礼品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外事礼品应优先选购具有纪念、象征意义的、具有学校标志的礼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三) 外事礼品主要用于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和出访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 外事活动中,对外宾赠送我校的礼品,应及时上缴并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 外事活动注意事项
(一) 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二)参加外事接待人员应衣着整齐、得体,言谈举止大方。参加者应带好本校身份的名片,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第五条 外事活动宣传及材料归档
外事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部门或单位须在活动后及时撰写来访交流纪要,并将重要来访纪要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宣传,同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试行,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外事管理办法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8]16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外事工作;做到重大外事事项报省委、省政府审批,重要外事事项报省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二、人事处是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厅组织的出国(境)团组的业务审核、组织与管理,按照规定上报审批;负责提出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因公出访人员建议并办理出国报批工作。
三、规范因公出国(境)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出国(境)人员要填写《河北省民政厅因公出国(境)审核意见表》,人事处进行业务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并就其出国经费开支渠道的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由监察室就其是否有影响出国(境)的违纪问题提出审核意见。人事处根据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长和厅长审批。
四、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路线要合理(不安排大跨度的出访路线),组团人员要适当,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新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熟悉本职工作,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安排出访。
(三)厅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访,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访手续。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 )证件。
(四)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厅级正职原则上1年出访不超过1次,厅级副职原则上2年出访不超过1次。我厅处级干部原则上3年出访不超过1次,科以下(含科级)干部一般不安排出访。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出访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按有关权限批准后进行安排。
(五)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厅直属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派遣一人出访。
(六)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七)因公出访人员应于回国(境)后15日内向人事处递交出访情况报告,并报监察室备案。
(八)因公出国人员应于回国后的七天内按规定上缴因公护照。
(九)出国(境)人员核销经费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
(十一)临时出访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
四、纪律与监督
(一)所有涉外工作人员都要继承和发扬外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在对外交往中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加强协调配合,严守国家秘密,注意勤俭节约,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抵制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
(二)各处(室、局)、各单位的负责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外事规定执行,对因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由厅人事处会同厅监察室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情节严重者,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外事管理办法三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
(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
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协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决定或者上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1.监狱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籍囚犯管理、安排外国代表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监狱及对外提供有关在押犯情况等,会商监狱工作管理局;
2.劳动教养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安排外国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劳教所、对外提供有关劳教人员情况等,会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3.律师管理与公证业务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派驻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管理及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办事处等,会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4.法学教育方面的涉外事项,如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派遣留学生、与外国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等,会商法规教育司;
5.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
(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
(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查或备案。
(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协助外事司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
1.上报国务院的事项;
2.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3.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
5.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6.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
7.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
8.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
9.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
10.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
11.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
1.上级部领导的事项;
2.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出国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
3.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4.对外请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协助事项;
5.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加国内涉外活动;
6.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7.其他外事事项。
三、关于审批程序
(一)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报批的外事事项,应首先送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核,并遵循以下要求:
1.需上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部长、前政要来华、加入国际组织等应提前60天报送;在华举办重要或大型的国际会议应在上一年度报送;
2.需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会签)或备案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副部长来华、与外国司法部签订双边交流、合作协议等,应提前45天报送;
3.需由部领导审批的事项,如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订合作项目协议、部机关司局级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邀请外国司局级代表团访华等,应提前40天报送;
4.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的事项,如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以及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拟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和非政府人士来访等,应提前30天报送;
5.临时出现的情况或部领导交办的事项,至少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并说明原委,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6.各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按规定期限呈送的请示、报告,除应请示外交部或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二)须报部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长、部长的顺序呈报。分管外事的副部长不在时,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长审批,未确定代管时直接报部长审批。
(三)需由司法部内多个职能部门会签的事项,按照司法协助外事司、有关业务司局、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的顺序会签。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常驻代表团或国内有关部门发来需立即办理的涉外事项的文电,由办公厅批转司法协助外事司,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先期处理并根据内容分送部领导或有关司局。
(五)我国领导人会见司法部接待的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司法部领导与来访的外国代表团举行正式工作会谈,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准备国别情况、双边关系情况、部际交流状况、国际组织情况等材料并拟定谈话要点或会谈提纲;由有关业务司局协助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的表态口径。
(六)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联系、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司法协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厅(局)人员与外国使馆、总领事馆或其他外国机构联系或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四、有关要求和纪律监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纪律要求。
(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所有涉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
(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补报。
(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经司法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出访或出席国际会议。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由司法协助外事司报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各司法厅(局)经司法部批准组织的“双跨”团组,向本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各直属单位经批准组织的出访,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组团的,应将司法协助外事司致该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协商函、通知书发到该地方司法厅(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属单位接待的外国团组需赴地方参观访问的,应通过当地司法厅(局)统一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由司法部统一组团。
(八)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九)出访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
(十)凡可利用国内资源解决问题的事项,不得出国考察学习;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十一)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如确有需要,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手续。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外事的负责人和外事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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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管理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活动管理,规范外事接待工作,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短期来校访问,包括友好访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和讲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职责范围:(一)制定能源工业有关对外合作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二)归口管理政府间有关能源工业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交流、协议与合同。(三)归口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和出国人员政审权的总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权”归口单位)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的出国和赴港澳地区事项及接待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来访事项。(四)编制和组织实施能源部直属单位和非“两权”归口单位的出国项目计划和有关涉外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五)归口管理能源系统利用国外贷款、赠款和技术引进等涉外事项。(六)审批能源部系统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事项。(七)归口管理能源部系统使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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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目录(158件)
(一)综合类(18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5月31日 财政部财综[2001]35号)
2.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号)
3.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 财政部财综[2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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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1日 财政部财综字[2000]18号)
5.关于军用机场提供民用航空服务代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及其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5日 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
6.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 财政部财综字[1999]97号)
7.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8号)
8.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
(1999年5月22日 财政部财综字[1999]52号)
9.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1号)
10.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62号)
11.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7年8月6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31号)
12.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21号)
13.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
(1997年2月4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0号)
14.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
15.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
(1994年1月24日 财政部(94)财综字第7号)
1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9月21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
17.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48号)
18.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9月26日 财政部(89)财综字第94号)
(二)法制类(2件)
1.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0年12月18日 财政部财办发[2000]78号)
2.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5日 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
(三)税收类(17件)
1.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5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4号)
2.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
3.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1999年2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8号)
4.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
5.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65号)
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 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8号)
7.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 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
8.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24日 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71号)
9.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
(1990年8月30日 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4号)
10.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日 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56号)
11.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11日 财政部(90)财税字第20号)
12.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1989年1月10日 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1号)
13.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1988年9月3日 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43号)
14.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
(1988年7月29日 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6号)
15.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5月16日 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
1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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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组织收入的原则
(一)科学基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各项事业收入和社会服务;
(二)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在组织各项收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五)各项收入须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部门单独建帐,统一核算和管理。第二条 收入范围及内容
(一)有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指在保证科学基金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科学基金委员会利用科学基金部分间歇资金(控制额度2500万元),有偿资助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
(二)委托存款收入,指在切实保证科学基金资助拨款计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效益,将部分科学基金间歇资金存入国家批准注册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委托任务收入,指利用人才、技术等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评审、评估任务所获得的收入。
(四)评审费收入,指按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92)价费字第258号文规定,由申报单位交纳的科学基金、科学奖励和实验室评估等项目的评审费。
(五)上交收入
1、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开发、服务等机构(包括主办的公司、工厂、服务和咨询中心、招待所等)上交的收入;
2、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在推广并取得经济效益后,由受资助单位按规定上交的收入。
(六)技术入股及联营分红收入,指以技术、资金(事业发展基金)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联营、合资、合作等所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入,如出版发行、技术培训、科技交流、咨询、外事服务,后勤、生活服务以及固定资产租赁等收入。第三条 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一)组织各项收入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组织收入的业务费、劳务酬金、材料消耗、设备仪器的耗损、管理费等。成本(费用)应按实际发生数计算。难于计算直接成本(费用)可按一定比例确定。
(二)组织各项收入过程中已在日常事业费中列支的成本(费用),应如数以收入冲减事业费支出。第四条 纯收入的计算
(一)有偿资助的效益收入扣除有偿资助业务活动费、劳务酬金及办公费用等支出后作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二)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为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三)委托任务收入扣除业务支出和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结余部门作纯收入。
(四)上交收入
1、所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实体应独立核算,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其使用主管单位的房屋、设备、动力、资金、人力等,应按规定上交使用费、管理费,主管单位应冲减相应的事业费支出,余额部分为纯收入。其他上交收入全部作纯收入。
2、科学基金项目成果推广取得经济效益后,受资助单位上交的收入为纯收入。
(五)技术入股、联营分得的(税后)利润为纯收入。
(六)其他收入
1、机关按规定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服务收入,参照国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成本和纯收入;
2、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展览、科技交流等活动的收入,参照技术市场有关规定,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纯收入。
(七)评审、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
1、收取的科学基金申请项目的评审费,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和劳务酬金后,其余全部冲减评审业务支出。
2、接受委托评议、评估的奖励项目和实验室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收入,扣除按规定发放的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全部冲减其评审、评估业务费支出。第五条 建立专用基金
(一)为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稳定科学基金管理队伍,调动积极性,按第四条规定计算的纯收入,在扣除委托存款利息纯收入的60%(直接转入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按4∶3∶3比例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1、事业发展基金。用作补充科学基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开发投资;基金建设自筹资金;成果转化风险后备金。
2、职工集体福利基金。用于委内职工集体事业支出;职工医疗费补贴,职工子女医疗统筹补贴;工会活动费补助,食堂,托儿所补贴;委主任特殊备用基金等。
3、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委内职工奖金发放、岗位津贴、表彰奖励支出等。
(二)上述基金中用于自筹基建支出时须经财政部审查资金来源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create_time]2022-05-30 06:41:35[/create_time]2022-06-14 06:40:4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5[view_count]